立法局CB(1)1601/96-97(01)號文件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

議題/條款 內容 備註
第8條 訂明基本上屬文學或藝術性質
的物品的外觀設計毋須在本條
例下註冊,因為這些「外觀設
計」已被視作版權作品,受到
保護。事實上,這正是現時的
做法。
*
第13(a)條 為求清晰起見,把「類別的外
觀設計」修訂為「類別的物
品」。
*
第40(3)條 清楚說明是指第28(5)條所提及 費用的繳付和有效期。 *
第51(3)條同上*
第80(2)(b)條 把「第14條」修訂為「第16 條」,因為第16條才是有關 聲稱具有優先權的條文。 *
第83條 刪去第(a)、(b)和(c)段,因為 這些條文不再需要。 *
第91(1)和
91(2)條
刪去「所屬類別」,以免意義
含糊不清。
*
第91(2)條 修改該條款,訂明外觀設計的 申請必須在條例草案生效日期 之前,而非在生效日期當日在 英國提出,才會被當作在香港
註冊的外觀設計。
*
第92條 修改該條款,藉以清楚訂明, 被當作根據本條例的過渡性條 文註冊的所有外觀設計,如首 次延展這些外觀設計的註冊有 效期,這方面的規定會跟從第 92(1)至(3)條列明的特別安排。 不過,如其後再延展註冊的有 效期,這方面的規定會與第28
條的有關規定相同。
*
第94條及
目錄第IX部
為條款的標題提供中文翻譯。 *
第V部 把「rights in registered designs」 的中文翻譯由「在註冊外觀設 計中的權利」改為「註冊外觀 設計的權利」。 #
翻譯 更改一些公約國家的中文譯 名,務求與《商標條例》所使 用的中文譯名一致。 *

附表

  1. 在已加入《巴黎公約》 國家名單上加入:赤 道畿內亞、塞拉利昂

  2. 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名單上加入:安哥 拉、巴布亞新畿內 亞、所羅門群島

  3. 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名單中刪去:塞拉利 昂、坦桑尼亞(已包 括在《巴黎公約》名 單上的「坦桑尼亞」
    內)

註釋

* ──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意見
# ── 政府的建議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