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9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5/96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及娛樂)
    劉吳惠蘭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廣播)
    布義敦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黃國樹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陳育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由於主席另有要事未能出席是次會議,會議遂由副主席
主持。





I.確認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的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937/96-97號文件)

2.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2)987/96-97(01)號文件)

收費電視持牌機構的業務被「侵蝕」

3. 一位議員擔心,由於自選影像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所提
供的定期及直播節目類似現有電視廣播機構提供的電視
服務,因而會「侵蝕」後者的業務。

4. 政府當局的代表強調,電視服務的規管制度旨在提供
一個公平環境,以促進公平競爭和為電視觀眾提供更多
選擇。政府一再清楚表明,當局認為自選影像服務應與
現有的電視服務競爭。所有類別的電視服務,不論以何
種模式傳送,均需在一定程度上各自爭取觀眾。此方面
的主要考慮因素是,不同類別的持牌電視服務可透過其
傳送模式得以清楚區分。自選影像節目服務是應觀眾的
要求,以點對點的模式傳送,這與現有電視廣播機構以
一點對多點的模式傳送的電視服務有別。「點對點傳送
」的定義(條例草案第3(2)條)規定,點對點傳送必須「相
互獨立及互不相連」,因此,節目服務持牌機構不得提
供一點對多點的服務,而此等持牌機構便無法侵犯其他
電視廣播機構所享有的權利(更何況九倉有線電視的專營
權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屆滿)。

5. 部分議員關注到,擬議的自選影像節目服務並無剔除
直播節目,這與一九九六年的諮詢文件所述的情況有別
。政府當局指出,並無理據為了保護其他廣播機構免受
合法競爭的衝擊而抑制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的發展潛力。
以自選影像進行即時(或接近即時)傳送及同時傳送雖然
在理論上可行,但目前的科技仍未能這樣做。因此,此
等傳送方式在一九九八年的檢討進行前,實不可能投入
商業運作。

6. 政府當局表示會在稍後制定自選影像節目服務持牌機
構所需承擔的職責,並強調根據《電視條例》的相同架
構規管各類電視服務持牌機構的重要性,藉以提供一個
公平的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發出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牌照的時間表

7. 關於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的牌照數目以及發牌時間表的
問題,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當局建議發出兩個牌照,
以促進自選影像的發展,並在各項自選影像節目服務之
間引入競爭。當局會透過公開申請程序發牌。在此項條
例獲通過後,當局將制定具體規定,供任何有意競投該
等牌照的機構參閱。廣播事務管理局會審核競投機構的
計劃書,然後把其建議連同該等計劃書提交行政局,以
便後者就發牌事宜作最後決定。政府的目標是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前發牌。

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的牌照費

8. 政府當局在回應副主席的詢問時指出,《電視條例》
用內有關廣告、節目、牌照費及專營權費的現行規例被
認為適用於規管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當局亦需把有關廣
告的規例加以修訂,令其適用於收費電視。有關的規例
擬稿(隨附於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附件 B )一旦制訂後,
會將此等現行條文的涵蓋範圍適當地擴展至自選影像節
目服務持牌機構和收費電視持牌機構。一俟此項條例草
案獲得通過,有關的規例擬稿將呈交總督批准。

利用固定電訊網絡傳送自選影像節目

9.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指出,節目
服務持牌機構必須使用其中一個固定電訊網絡向用戶傳
送服務,而所有傳送節目服務的固定電訊網絡服務持牌
機構必須根據相同的條款及條件傳送其他節目服務。

擬議規管架構的範圍

10.在答覆自選影像節目服務會否包括交易服務的詢問時
,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擬議的規管架構涵蓋節目服務
的提供,即提供以點對點方式傳送及收費的電視節目(實
質上是那些目前由無線收費電視廣播機構播放的節目類
別 )。根據此條例草案附表1A,交易服務不被視為節目
服務的項目,因此不屬上述架構的規管範圍。

11. 副主席要求秘書向代表團提供政府當局對上次會議提
出的各項意見所作的回應,並邀請它們就此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意見書 (如有的話)。秘書亦被要求向條例草案
委員會提供代表團的意見以及政府當局所作回應的摘要。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致函各
代表團,而有關的摘要已隨立法局CB(2)1086/96-97(01)號
文件送交議員)。

I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12.下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日期時間地點
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八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立法局大樓
會議室B
一九九七年
二月十八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立法局大樓會
議室B
(會後補註:原訂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月擧行的會議
現已改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立法
局大樓會議室B擧行。)

13.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