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9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5/96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黃秉槐議員
    顏錦全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及娛樂)
    劉吳惠蘭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廣播)
    布義敦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張志偉先生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黃國樹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陳育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擬議第2(1)條 ─「廣播」的定義

(立法局CB(2)1086/96-97(01)號文件)

「侵蝕」現時電視持牌機構的業務

關於有關代表團在立法局CB(2)1086/96-97(01)號文件
項目1.1 表達的意見,部分議員關注,自選影像節目
服務牌照實際上屬變相的收費電視牌照,因而會「
侵蝕」後者的業務。根據此條例草案,自選影像節
目服務包括直播節目在內,這與政府在一九九六年
提出的原先建議有別,並預先局限政府計劃在一九
九八年對電視行業進行的檢討。

2. 政府當局的代表重申,政府在一九九六年就放寬規
管收費電視市場事宜進行檢討後所得的結論為,當九
倉有線電視的專營權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屆滿後,不應
增發收費電視牌照,而當局發出的自選影像節目服務
牌照數目不應超過兩個。政府當局強調,政府雖然決
定不再發出新的收費電視牌照,但這並不意味政府不
會為電視市場引入新的競爭者 ( 即自選影像節目服務
持牌機構)。擬議的第2(4)條就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的定
義對擬議的第2(1)(C)條作出補充。以自選影像進行即
時(或接近即時)傳送及同時傳送雖然在理論上可行,
但目前仍未有這樣的科技。因此,在一九九八年的檢
討進行前,此等傳送方式實不可能投入商業運作。

3. 儘管政府當局作出解釋,部分議員仍關注,由於科
技進步,在一九九八年的檢討工作進行前,自選影像
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有能力提供即時傳送服務的可能性
仍然存在。他們認為應禁止利用自選影像進行即時傳
送服務,以免預先局限一九九八年的檢討工作。政府
當局答允考慮此項建議。

4. 一位議員建議修改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的定義,令觀
眾可控制收看自選影像節目的時間。她認為,作這樣
的修改一方面不會對節目服務持牌機構造成不良影響
,另一方面亦可減輕現有廣播機構對該等持牌機構可
能控制節目播映時間的憂慮。政府當局同意考慮此項
建議。

從香港以外傳送

5. 九倉有線電視建議從自選影像節目服務的定義內剔
除「 在香港境內 」一詞,以便把從海外提供的服務
亦納入規管架構的範圍內,政府當局參照立法局 CB
(2)1086/96-97(01) 號文件項目1.3所述,解釋當局不擬
規管從海外提供的服務的理據。政府當局指出,現有
的電話網絡無法從香港以外傳送電視節目。基於下列
原因,此等從海外提供的服務實不可能在一九九八年
前變得切實可行:

  1. 要發展可供此等從海外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固定電
    訊網絡存在技術困難。

  2. 鑑於所需付出的國際直撥電話費高昂,從海外伺
    伏器下裝包括電視節目 ( 例如電影 ) 在內的大型
    檔案的方式在商業上並不可行。
6. 政府當局指出,根據擬議附表1A 第5 段,透過全球資
訊網絡提供的服務不會列入該規管架構的範圍內。關於
以全球資訊網絡傳送的資料的規管問題,政府已決定在
現階段不擬對全球資訊網絡實施規管性管制。從草擬法
例的角度看,在有關的定義加入「在香港境內」一詞將
可毫無疑問訂明在香港以外傳送的服務不屬此項規管架
構的範圍。倘若如九倉有線電視建議般,在有關定義內
剔除「在香港境內」一詞,從香港以外傳送的電視節目
將根據此條例草案受到規管。如此規管來自海外的服務
將對市民的通訊自由造成不良影響,同時在實施有關規
例方面亦帶來實際問題。香港的法院對並非以香港為基
地且沒有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機構沒有司法管轄權。
「規管」此等機構的唯一途徑是阻止香港市民獲取由它
們提供的服務。要達致此目的便需持續監察全球資訊網
絡是否有傳送此等服務,以便政府可要求全球資訊網絡
服務供應商及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堵截該等網址。更棘手
的問題是當局可能需監察私人傳送,以確定該等傳送是
否用以接收未經准許的海外服務。政府認為,這樣做實
不能接受。

7.助理法律顧問3在回應主席時認為,從草擬法例的角度
而言,在「節目服務」的定義加入「在香港境內」一詞
具清晰明確的作用。議員可從政策方面考慮是否有需要
規管從香港以外以點對點方式傳送的服務。

第2(1)條 ─「不合適人士」的定義

(立法局CB(2)1093及1119/96-97號文件)

8. 政府當局的代表參照立法局CB(2)1093/96-97號文件隨
附的政府當局文件,解釋擬議對第2(1) 條有關「不合適
人士」的定義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理據。一位
議員在提及政府當局文件第 5(b) 段所述的但書時詢問,
該但書可否防止任何個人/公司透過取得香港電訊及九
倉有線電視的足夠股權,從而控制該兩間公司。政府當
局指出,根據《電視條例》的一項索究條文,政府可查
明該兩間公司有投票權的控制人,以確定該等控制人是
否符合有關「不合適人士」定義的描述,因而不得控制
收費電視持牌機構。議員支持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
政策意向,並要求助理法律顧問3研究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的擬稿。

第2(1)條 ─「報章」的定義

9. 政府當局指出,有關報章的擬議定義與《報刊註冊及
發行規例》的定義相同。由於當局建議把「不適合人士
」的定義引伸至包括出版本地報章的公司或對其行使控
制權的公司,因此此項定義被納入此條例草案。主席要
求助理法律顧問3研究此定義的草擬問題。

第2(1)條 ─「電視節目」的定義

10.亞洲電視指出,「電視節目」的定義有關「主要是文
字或數據的材料」一句過於含糊(立法局CB(2)1086/96-97
(01)號文件項目8.1),政府當局的代表就此表示,正如政
府在上述文件所作的回應,此句直接引自「電視節目」
一詞的現有定義,用以說明不包括主要為文字及數據的
資訊服務,例如Teletext (在其他國家常用,本港則尚在
考慮階段 ) 及其他以熒幕顯示資訊的服務,例如由新聞
通訊社所提供的服務。政府認為此句並無不明確之處。
主席要求助理法律顧問3告知此項定義在草擬方面有否
問題。

11. 至於Eric Spain先生有關世界潮流是不限制利用增值
網絡提供增值服務的論點(請參看立法局 CB(2)1086/96-
97(02) 號文件 ),政府當局的代表指出,此條例草案不
會妨礙他在意見書內所描述的增值服務(自選影像節目
服務屬增值服務)的提供,當局建議的唯一一項限制只
涉及擬發出的牌照數目 (不超過兩個 )。此項限制一方
面容許自選影像節目服務之間的競爭,同時亦可在一
九九八年進行檢討前,避免損害收費電視持牌機構在
財政上的穩健性,政府在進行上述檢討時,會考慮應
否廢除此項限制。

第2(4)條

12. 由於第2(1)條有關「廣播」的定義須與第2(4)條一併
理解,而後者則對「 以點對點形式傳送 」,「在香港
以內傳送」以及「電視節目」等字句的定義作出解釋,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倘若考慮修訂第2(4)條,應參考有關
各方就第 2(1) 條所述的定義表達的意見。對於九倉有線
電視建議把「以點對點形式傳送」的定義限定為「不可
同時傳送」(參看立法局CB(2)1086/96-97(01)號文件項目
3.1),議員不表支持。

第6B(1)條 ─ 對廣播的規定

13.一位議員建議在第6B(1)條具體列明「合適的牌照」一
詞的定義,助理法律顧問3指出,《電視條例》對「牌照
」一詞所採用的定義已載列於該條例第2條。

第8(2)(b)(i) ─ 牌照的批出
第8A(2)(c)&(d) ─ 對商營電視廣播的限制

14. 政府當局解釋,由於此條例草案把「廣播 」一詞的定
義引伸至節目服務的提供,當局建議在現行第8(2)(b)(i)條
加入「 廣播服務或其組成部分 」,用以取代「節目服務
或服務 」,以避免產生混淆。此一新詞句是指根據此條
例草案修訂的第 2(1) 條所訂明的廣播服務。基於同一原
因,當局建議修訂第 8A(2)(c) 及(d)條所訂明的「節目服
務」的定義。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15. 下次會議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八
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舉行。

(會後補註:遵主席指示,上述會議改於一九九七年二月
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舉行。)

16.會議於下午五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