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5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6/96

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
    鄭家富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保安司
    顧立勳先生

    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鄧理宜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 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繼
續進行討論

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對煽動罪行的立場

廖成利議員告知與會各人,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以下簡
稱「民協」)認為不應刪除有關煽動的條文。當局應在該
條文內加入《約翰內斯堡原則》(Johannesburg Principles)
,以作修訂,並使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的規定,從而不會以言論及文字入罪。至於就該條
文進一步作出修訂的事宜,則應留待日後的香港特別行
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立法機關處理。

2. 廖成利議員回應吳靄儀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民協認為
任何人如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煽動意圖,均應受到懲罰
,因此,該會支持保留有關條文。然而,由於條例草案
委員會沒有足夠時間進行深入研究及作廣泛諮詢,民協
遂作出一項政治上的決定,認為當局在該等情況下不宜
就顛覆及分裂國家的罪行立法,而應留待日後的香港特
區立法機關決定需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以下
簡稱「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該兩項罪行立法。

民主黨對煽動罪行的立場

3. 涂謹申議員及主席表示,民主黨原則上支持刪除煽動
罪行。可是,鑑於政治的現實環境是,日後的香港特區
立法機關相當可能會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就該罪行立
法,因此,民主黨認為不應在現階段刪除有關煽動的條
文,而應以下述方法對之作出修訂:(a)加入《約翰內斯
堡原則》,以便就人權作出更大保障;及 ( b) 加入額外
的元素,即以擾亂「組成的權力機關」(constituted
authority )為目的的煽動意圖,使有關當局較難提出檢控
。至於「煽動意圖」的定義,當局應作出狹義的界定,
用以表示意圖導致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藉著破壞社會
秩序或危害公眾安全,引起對聯合王國政府及香港政府
的憎恨及敵對行為。任何行為如帶有煽動意圖及可能引
致即將發生的暴力事件,均應予以禁止。

4. 議員對此事意見分歧。劉慧卿議員、陸恭蕙議員及吳
靄儀議員支持刪除該罪行,但包括屬民主黨的議員及廖
成利議員在內的大部分議員卻同意不予刪除煽動罪行。
議員又決定採納由法律顧問就煽動罪行而擬備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作為修正有關條文的整體方針。
就此方面,與會各人察悉下述事項:

  1. 劉慧卿議員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
    煽動罪行及相應條文;及

  2. 吳靄儀議員堅決認為:(i) 大部分議員支持對煽動
    罪行作出的修改,未必可達致理想的法律效力,
    因此,她建議完全刪除有關的罪行;及 ( ii ) 「組
    成的權力機關」一語按判例法所作界定,是指「
    在聯合王國政府或香港政府擔任公職或履行公共
    職能的人士或機構」。此項界定並不恰當,將之
    併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或會導致不良效
    果。

第32(h)條

5.議員一致贊同當局廢除第32(h)條的建議。

當局的立場

6. 顧立勳先生回應涂謹申議員隨後提出的查詢時重申,
當局希望可如常進行條例草案的立法程序,但在經過整
理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尚未備妥之前,當局不能在
現階段告知議員會否恢復本條例草案的二讀程序。顧立
勳先生進一步回答主席的問題時重新就當局的立場作出
保證,表示當局是因應議員的要求而提交本條例草案。
議員有權按需要及在適當時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修正,
當局無意干預有關的立法程序。

諮詢團體代表

7. 在張文光議員的建議下,與會各人同意把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擬稿送交各代表團體,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律師會、國際司法組織、香港人權監察及香港記
者協會,請該等組織以書面提出意見。條例草案委員會
將視乎該等組織提出的意見/建議,決定需否邀請各團
體代表出席另一次會議。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8.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擧行下次會議,研究各代表團體的意
見。

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三時二十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