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5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6/96

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十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助理保安司
    謝美珊小姐

    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黃慶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會
議的紀要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會議的紀要無需作出任何修訂
,並獲得確認通過。就此方面,主席告知議員,秘書處
已分別擬備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四月十六日、四月二
十二日、五月六日及五月十三日會議的紀要擬稿。由於
秘書處擬備的會議紀要擬稿質素甚佳,在主席的建議下
,與會議員一致同意授權主席審核會議紀要的擬稿,並
把如有的修訂事項直接通知秘書處,以及在適當情況下
通過該等會議紀要,然後才送交議員及當局備存。

II. 研究代表團體對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擬稿的意見

2.在主席的提問下,謝美珊小姐再次證實,當局對1996
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
案」) 的立場並無改變,且無意干預草案的立法程序。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認為不應刪
除第7(6)條,因該條文規定須在徵得律政司的同意後,
方可就叛逆及同類行為和煽動的罪行提出檢控。謝美珊
小姐在提述此點時解釋,對第11條作出的擬議修訂已同
時涵蓋第7(6)條。

加入「本著真誠」的元素及「擾亂組成的權力
機關」一語的定義

3.主席表示大律師公會及香港記者協會認為,現有的第
9(2)條重新呈述英國普通法的規定,有關規定並未載有
由辯方證明是「 本著真誠 」行事的任何元素。建議在
第9(2)條加入此項元素,既無必要,兼且只會為被告人
進行辯護方面加添負擔,因而未能達致議員減低該條文
的限制的原意。鑑於該等組織提出上述意見,議員同意
刪除草案第7條中「 本著真誠 」的元素。大律師公會認
為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中,草案第7條內「 擾
亂組成的權力機關」一語應予以清楚界定,以顯示有關
行為的嚴重程度。主席及吳靄儀議員就此建議按下述方
針重新界定該用語:

  1. 「擾亂」應泛指對公眾造成損害,致使社會秩序
    或社會既定制度出現混亂的行為,因此,任何人
    即使高呼「打倒李鵬」的口號或作出使其暫時不
    能執行公共職務的行為,亦不會遭到檢控;

  2. 「組成的權力機關」應指代表國家權力或權能的
    高級公職人員;及

  3. 「國家」一詞所指的應是中央政府,就日後成立
    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應把該詞界定為僅指行
    政長官。
助理法律顧問同意把議員的關注事項轉告法律顧問,以
便就此等事宜提供經過周詳考慮後所得出的法律意見。

4. 與會各人其後察悉吳靄儀議員的意見。吳議員認為由
於難以清楚界定上述用詞/語句的含義,故應完全刪除
煽動罪行。

議員的立場

5. 主席重申,民主黨會就叛逆性質的罪行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以便在有關條文內併入當局所建議的顛
覆及分裂國家的概念,以及加入「明顯及存在危險」的
驗證標準。他知道劉慧卿議員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廢除現時有關煽動的條文及其他相應條文。吳
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表示支持劉慧卿議員提出的修
正案,因她們亦認為沒有必要在法令全書中保留煽動罪
行。

6.廖成利議員回答主席時表示,除非法律顧問就「擾亂」
及「組成的權力機關」擬備的定義出現任何問題,否則
他會支持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上次會議席上所作的決定,
即保留煽動罪行,但卻對之作出修訂,以便在人權方面
提供更大的保障。主席表示民主黨持有相同的立場。

III. 其他事項

立法程序時間表

7. 與會各人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內務委員會
作出口頭報告,以便騰出空檔。主席提醒席上各人,為
了能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
論,必須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作出二讀辯論的預告,
以及於六月十三日發出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
告。

8. 主席表示由法律顧問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
稿一經備妥,即會送交議員審閱。議員如有任何疑問,
可直接和他聯絡以作討論。

9. 在吳靄儀議員的建議下,與會各人同意在會議紀要及
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內表明,雖然條例草案委員會對條
例草案作出重大修正,但議員對當局向立法局提交條例
草案以供審議之擧表示支持。

10.就此方面,在主席的要求下,出席委員一致同意於進
行二讀辯論時在他們的致辭中詳述本身的意見,以便將
此等意見記錄在案,尤其是有關需要確保在人權方面提
供更佳保障的意見。

11.主席感謝議員、當局、秘書處及各代表團體對條例草
案委員會作出的貢獻。

1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一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