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5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BC/10/96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星期二)
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葉國謙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保安司2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C2)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專責職務)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確認通過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及
十三日的會議紀要

上述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政府當局的立場

2. 副保安司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以往討論時,議員對
於欠缺有關非中國籍人士居留權安排的詳情表示關注。
當局因應此事近期的發展,曾於四月向保安事務委員會
簡報,總督亦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的質詢總督時
間談及此事。關於居留權一系列方案的內容,當局已公
布中英雙方業已達成協議的95%事項的詳情。雖然有關
居留權的法例仍未制定,但當《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生效後,擁有入境權的英國公民將獲得居留權
。目前的問題在於是否把此條例草案交由立法局處理較
留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特區政府 」)處理
更為可取。他補充,有關居留權一系列方案的詳情公布
後,現時的情況遠較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三月商議此事時
明朗。

3. 副保安司表示,較為理想的做法是由立法局通過此條
例草案,以便落實以下屬於當局建議一部分的過渡安排:

  1. 擁有入境權並於此條例草案生效時身在本港的英
    國公民,將獲得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他們可由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取得居留權。這意味著他
    們以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居留本港的時間可能會
    十分短暫; 及

  2. 那些擁有入境權但在此條例草案生效時不在本港
    的英國公民,若在此條例草案生效後12個月內的
    任何時間返回本港,將獲得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
4. 副保安司表示,由於涉及居留權的大部分重要的實質
問題已獲得解決,因此有必要就英國公民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後的身分,向他們提供清晰明確的交代。當局
打算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最後一次會議上
,恢復二讀辯論此條例草案。

諮詢中方和特區政府

5. 副保安司在答覆委員時表示,當局已向中方通報有關
立法建議的詳情,當中包括撤銷英國公民入境權的過渡
安排。不過,若立法局未能在未有修訂的情況下通過此
條例草案,他不排除特區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
,重新考慮當中部分建議的可能性。他告知委員,當局
並無就容許已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保留該項權利的建
議諮詢中方。由於時間有限,在現階段向中方提出此事
屬不切實際。

6. 副保安司在答覆主席時表示,當局並無就此條例草案
正式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不過,當局以非正式方式所
搜集的資料顯示,行政長官辦公室希望此條例草案可在
本屆立法局會期獲得處理。吳靄儀議員認為,當局應徵
詢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意見。主席認為,任何澄清均可能
無助解決此問題。

7. 葉國謙議員認為,若容許已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保
留該項權利,這將意味著英國公民的特權可延續至超越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他認為,中方沒有理由會接受此
項建議。

8. 楊孝華議員詢問,容許英國公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以後保留入境權的建議會否違反《基本法》。副保安
司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並無提及《人民入境條
例》有關入境權的條文。根據法律意見,為已取得入境
權的英國公民保留《人民入境條例》有關入境權的條文
,似乎並無違反《基本法》。不過,當局在提出撤銷英
國公民入境權的建議時,曾考慮特區政府就此事的意見
以及可能採取的行動。

落實《基本法》第二十四(二)(四)條

9. 入境處助理處長解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二)
(四)條,持有有效旅遊證件進入香港的非中國籍人士,
若在申請居留權前已在本港連續居留不少於七年,及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留地,將
符合資格取得居留權。當局業已設計表格,供此類人士
作出聲明,證明他們是以香港作為永久居留地。確定任
何人士是否以香港作為永久居留地的準則包括: 該人是否
在本港擁有慣常住址; 其主要家庭成員是否在港; 該人是
否無需接受政府援助而自給自足; 該人是否有任何仍未
繳付的稅款或其他可能與該項聲明有關的理由。作出上
述聲明的人士須向入境處提供所需資料以供審核。

10. 有議員擔心,那些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二)(四)
條取得居留權的人士,若日後連續超過三年不在本港,
便會喪失居留權,入境處助理處長就此解釋,那些前往
海外求學或工作的人士,將不會因暫時身在海外而被當
局視為不在香港,因而把該段時間計入不在香港的規定
時間內。

11. 副保安司在答覆楊孝華議員時表示,入境處已加強宣
傳活動,協助公眾了解居留權的實施安排。該等活動包
括向市民派發小冊子、設立熱線接受市民查詢和在海外
舉辦宣傳活動。由於許多外國國民會有興趣取得本港居
留權,當局將考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發出有關的
聲明表格。

12.副保安司在答覆議員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當日,擁有入境權的英國公民可選擇成為擁
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保留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
英國公民的身分由入境權更改為無條件限制逗留,然後
再更改為居留權,當中除了處理聲明所需的時間以及根
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居留權所提交的資料外,
整個過渡安排近乎不著痕跡。不過,此條例草案若未能
在本屆立法局會期獲得通過,英國公民可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後取得入境權或申請居留權,因而令他們與其
他外國國民比較,獲得較特殊的待遇。這將違背把英國
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與其他外國國民看齊的政策意向。
此舉是否為特區政府接受亦令人存疑。

有關居留權的立法事宜

13.副保安司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有關
居留權的本地法例是最理想的做法,但也不是絕對有
此必要。他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訂明基本的
法律架構,令入境處處長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可
根據該架構就居留權事宜作決定。入境處處長在作決
定時,可參考中英雙方就居留權問題達成的協議或取
得的共識。任何有意取得居留權的非中國籍人士,均
須證明以香港作為永久居留地。入境處處長將需時處
理申請人所作的聲明及呈交的資料,並需查核申請人
是否符合七年居留期的規定。由於核實過程需時,居
留權法例雖然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入
境處在該段期間仍可如常運作。

14.吳靄儀議員表示,在欠缺有關居留權的本地法例的
情況下,將會喪失入境權的英國公民能否取得居留權
仍未明朗。在《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條文未有納入
《人民入境條例》的情況下,她質疑該條文本身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她指出,在欠缺本地法例的情況下,
要實施與本港現行法律條文並不一致的《基本法》第
二十四條存在實際困難。當局指在居留權的法例制定
前,入境處處長可根據《基本法》就居留權事宜作決
定,她希望知悉當局的說法有何法律根據。副保安司
同意就此點問題徵求法律意見,並向條例草案委員會
滙報。

對此條例草案的擬議修訂

15.吳靄儀議員認為,此條例草案和《基本法》第二十
四條的目標相同,就是所有外國國民在法律面前應有
同等的入境身分。由於中英雙方已就居留權的實質問
題達成協議,而在居留權法例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制定的情況下,她會考慮提出修訂建議,把《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條文納入此條例草案。隨後她
就擬議修訂是否合乎規程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

16.法律顧問表示,此條例草案旨在廢除英國公民的入
境權,吳靄儀議員的擬議修訂為處理此事項提供另一
項建議。他需要時間考慮,才能提供意見,但他的初
步答覆是有關建議並無超越此條例草案的範圍。不過
,擬議修訂是否合乎規程的問題應由立法局主席裁決
。立法局主席在裁決時,會考慮以往的慣例,和《會
議常規》第45(4)(a)條有關「修正案必須與條例草案的
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的規定以及擬議修訂是
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他指出,由於《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適用於所有外國國民,包括英國公民在內
的,擬議修訂的涵蓋範圍似乎較此條例草案的涵蓋範
圍更為廣泛。

17.主席就吳靄儀議員的擬議修訂指出,擁有入境權的
英國公民未必通常在本港居住,因此他們可能不符合
資格取得居留權。倘把《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納入此
條例草案,會有技術困難。吳靄儀議員解釋,《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屬於描述性條文,並無詳細說明如何
實施居留權安排。擬議修訂可詳細列明符合資格取得
居留權的準則,以便只有那些符合準則的人士方合資
格取得居留權。不過,她仍未決定是否提出該等修訂。

18.副保安司在答覆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當局將提出一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把此條例草案的生效日
期更改為其在憲報公布的日期。他向楊孝華議員保證,
此條例草案一旦獲得立法局通過,當局會即時尋求總督
批准,以確保此條例草案可於主權移交前生效。

對英國公民的影響

19.葉國謙議員詢問,在此條例草案制定後,以往擁有入
境權的英國公民可否隨意進入本港。副保安司答覆,已
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即使也們在此條例草案生效時
不在香港,但若他們在此條例草案生效後12個月內返回
香港,將獲給予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此外,根據有關
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現行政策,擁有此項身分的人士若在
離開香港12個月內返回本港,該人將獲准保留該身分。
不過,其他外國國民若離開香港超過12個月,便會喪失
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議員指出,根據此項安排,擁有
入境權的英國公民獲得更佳的待遇,副保安司在回應時
表示,考慮到英國公民需要時間適應改變,當局所建議
的是一項過渡安排,旨在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撤銷英國公
民在入境方面享有的特殊地位。主席於此際要求當局考
慮把有關的限期由12個月延長至18個月,後者是選擇以
外國國民身分返港定居的回流移民,若要保留其居留權
所須遵守的期限。副保安司表示,該兩項限期在本質上
有別,其中一項關乎入境權,另一項則關乎居留權。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立場

20.吳靄儀議員表示,在未有適合的入境地位可以替代的
情況下,不應撤除任何人士在此方面已取得的法定權利
。她堅持認為,已取得入境權的英國公民應獲准保留該
項權利。她表示,在居留權法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或之後制定後,由特區政府通過此條例草案屬可接受的
做法,但由現行的立法局這樣做則就原則而言,並不恰
當。她雖然不支持此條例草案,但並不反對在本屆會期
恢復二讀辯論此條例草案。

21.陳婉嫻議員、鄭明訓議員和葉國謙議員表示支持此條
例草案。

22.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自由黨仍未確定其採取的立場。
主席表示,民主黨亦暫不表態。

23.主席總結謂,與會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均支
持此條例草案。議員同意在立法局最後一次會議恢復二
讀辯論此條例草案,及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向內務
委員會提交報告。

24.會議於上午十時十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9 Nov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