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25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BC/17/96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5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1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助理保安司
    高國耀先生

    懲教署助理署長
    畢永利先生

    懲教署高級監督(特別事務)
    郭亮明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署理秘書
    傅永洪先生

    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成員
    羅紹明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政府當局就1997年4月21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
所作的回應

[立法局CB(2)2155/96-97(01)號文件]

主席請議員留意立法局CB(2)2155/96-97(01)號文件所載
的政府當局回應。政府當局接納議員的建議,表示首
席大法官就必須服刑期向總督提交的報告中,應列明
日後進行覆核時需要考慮的任何特別因素或情況。關
於讓囚犯有機會在首席大法官就訂定適當的必須服刑
期向總督作出建議之前,向首席大法官作出陳述的建
議,以及提供上訴途徑,讓囚犯就必須服刑期提出上
訴的建議,政府當局現正徵詢司法機構及有關部門的
意見。

2. 有關最近一宗司法審核個案的背景,副保安司告知
議員,出現該宗個案的原因是一名被拘留以等候女皇
發落的囚犯提出申請,要求有關當局依據《刑事訴訟
程序條例》中已廢除的第70(3)條覆核其個案,該條文
規定總督可下令被拘留以等候女皇發落的人獲得特許
釋放。經雙方的代表律師同意,政府同意依據上述條
文覆核申請人的個案。為使所有等候女皇發落的囚犯
獲得同等待遇,政府亦答允重新覆核其他19宗等候女
皇發落的個案。副保安司補充,總督從未行使其在《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已廢除的第70(3)條下所享有的
權力。

3. 關於該宗司法審核個案的結果,梁耀忠議員表示,
假如日後對該20宗等候女皇發落個案進行的覆核,導
致所有或部分等候女皇發落的囚犯在條例草案通過成
為法例前獲得確定限期的刑罰,條例草案中若干關乎
等候女皇發落囚犯的條文便可能需予刪除或修正。副
保安司答稱,因該宗司法審核個案而導致的覆核工作
及條例草案中的訂明安排,是按照不同的法律基礎運
作。在進行覆核工作方面,有關方面在重新覆核等候
女皇發落的個案時,會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中已廢除的第70(3)條予以特許釋放的可能性作出考慮
,條例草案建議訂立的覆核制度,則根據《英皇制誥
》第XV條及在 1997 年後根據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第 (十二) 項所訂的權力制定。有關方面現正覆核現有
的等候女皇發落個案。任何在覆核後不獲特許釋放的
等候女皇發落囚犯,將仍會受到條例草案中擬議覆核
及減刑機制的法律架構所涵蓋。副保安司補充,在主
權移交後,有關*女皇陛下*的提述將透過法律適應化
的工作予以刪除,從而消除和行政長官減刑權力有關
而可能出現的憲制問題。副保安司指出,所有等候女
皇發落的個案已經審結,進行覆核亦不會改變已判處
的刑罰。

4. 議員詢問既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0條業已廢
除,等候女皇發落的囚犯如何根據該條例中已廢除的
第70(3)條提出要求特許釋放的上訴。高級助理法律草
擬專員答稱,《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規定,凡某
條例或其部分條文被廢除,則在廢除條文之前根據該
條例獲取、產生或引致的權利、特權、義務或責任,
不得因該項廢除條文之擧而受到影響。因此,如有囚
犯在第70(3)條廢除之前有權根據該條文獲當局覆核其
個案,以便獲得特許釋放,則儘管該條文已被廢除,
其個案可獲覆核的權利將仍然存在,他仍有資格獲得
特許釋放。在主席的要求下,法律事務部顧問答允在
會後再與政府當局澄清此點,尤其是根據《釋義及通
則條例》的規定,特許釋放屬權利還是特權。法律事
務部顧問回應一位議員的提問時表示,他同意法院就
該次司法審核而作出的裁決,並不影響條例草案所載
的建議。

5. 政府當局答允提交有關的法庭判決書及已廢除的《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0條的文本,供議員參閱。

政府當局就有關條例草案的意見書所作的回應

6. 政府當局同意在下次會議擧行之前,分別就香港大
律師公會、善導會及香港基督教更新會提交的意見書
作出書面回應。

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的運作

[立法局CB(2)2146/96-97(01)號文件]

7. 議員察悉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 ( 以下簡稱“覆檢委員
會”)以季度循環的形式運作,每3個月擧行一次會議,
每次為時一個下午,以便覆核約 110宗個案。議員詢問
覆檢委員會如何可以確保每宗符合覆核資格的個案均會
獲得適當的考慮。羅紹明先生答稱,覆檢委員會成員熟
悉每宗覆核個案的背景資料及進展情況。覆檢委員會秘
書處會為覆檢委員會成員提供協助,並負責整理及分析
有關每宗個案的資料。此等資料十分齊備,包括有關囚
犯的特別評核報告、其背景資料、所犯罪行的詳情、獄
中表現、改過自新的進度,以及任何由有關囚犯提供的
資料,和由有關人等在申訴時提交的資料。羅先生表示
,每位覆檢委員會成員皆務需就每次覆核會議作好充分
準備。他解釋,在處理某些個案時,可能需要作出較其
他個案詳細的討論,這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性質而定。一
般來說,涉及確定限期刑罰的個案較為直接,無須進行
長時間的審議。覆檢委員會通常會花費較多時間覆核無
限期刑罰的個案,因為委員會需要決定應否向總督作出
建議,以便透過訂定確定限期刑罰減免有關囚犯的刑期。

8. 議員對處理大量涉及確定限期刑罰個案的方法表示關
注,該等個案是覆檢委員會在每次會議上覆核的個案的
80%。羅紹明先生回應時表示,除非情況十分特殊,否
則覆檢委員會不會在有關囚犯服刑初期對其個案進行詳
細的討論。現時並無任何嚴格界定的準則供覆檢委員會
成員遵循,但他們會參考委員會過往採納的做法。他們
會參考覆檢委員會在過往類似個案中建議的刑期,並考
慮與每宗個別個案有關的任何因素,然後才向總督作出
減刑建議。此外,覆檢委員會亦會就改善囚犯的品行和
行為作出建議。副保安司補充,除覆檢委員會外,囚犯
亦可直接向總督作出陳述。在某些個案中,總督曾基於
和健康或家庭等有關的特殊理由減免刑期。

9.羅紹明先生表示,覆檢委員會在覆核個案時將會考慮
的因素,已載於《覆核工作指南》(Guidance Booklet)。
覆檢委員會現正擬寫其第2份報告書。政府當局同意提
交 《覆核工作指南》及覆檢委員會第一份報告書,供
議員參閱。

10.政府當局回答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囚犯不會獲知懲
教署就其表現而擬寫的特別評核報告中所載的結果。
羅紹明先生表示,覆檢委員會會審慎研究有關的報告
,如發現似無充分理據把囚犯的表現評為差劣,例如
並無實質證據證明有關囚犯曾違反《監獄規則》,覆
檢委員會便會提出質疑。覆檢委員會可在認為適當時
,按評核報告所述要求懲教署向有關囚犯簡述關於改
善其表現的事宜。羅先生補充,覆檢委員會從未接獲
囚犯指懲教人員捏造證據或誣告的投訴。

11. 議員提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並詢問
囚犯閱覽懲教署就其表現所作以供覆檢委員會考慮的
報告的內容,是否一項關乎其權利的問題。高級助理
法律草擬專員認為,囚犯絕對有權要求閱覽本身的報
告,但問題是在政策上有否可以作出豁免的理由,藉
以拒絕此等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在會後作出回覆。

12.梁耀忠議員表示,他曾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一宗
個案,案中一名正就無限期刑罰服刑的囚犯雖在個人
心理狀況、獄中表現及改過自新的進度等各方面均取
得良好成績,但卻一再不獲給予確定限期的刑罰。梁
議員促請有關方面向囚犯作出明確的指引,協助他們
達到可獲考慮減刑的所需要求。梁議員又指出,他認
識的一名囚犯表示曾寄出多封信件給他,但他卻未有
接獲此等函件。懲教署助理署長保證,署方並無作出
任何限制,禁止囚犯從獄中寄出信件。在特殊情況下
,署方會在認為有需要時基於保安理由檢查囚犯寄出
的任何郵件,但卻會安排將有關信件完整地轉寄予收
信人,並在適當情況下附上署方的解釋或意見。涂謹
申議員表示,如有證據支持梁議員的指稱,懲教署便
須認真調查此事。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13. 下兩次會議的詳細安排如下
  1. 1997年5月19日下午12時30分;及

  2. 1997年5月28日上午8時30分。

III. 會議結束

14.會議於下午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7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