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10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BC/17/96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4月21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廖成利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助理保安司
    高國耀先生

    懲教署助理署長
    畢永利先生

    懲教署高級監督(程序發展)
    陳碩聖先生

    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鄧理宜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2)1921/96-97號文件)

1997年4月11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公眾意見

2.1997年4月11日擧行的上次會議結束後,秘書處已致函
邀請以下組織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

  1. 香港大律師公會

  2. 香港律師會

  3. 香港友愛會

  4. 善導會

  5. 香港基督教更新會

  6. 基督教牧養監獄團契
主席表示秘書處會和有關組織跟進其意見書。

III. 與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 SBCR2/5691/89條例草案文本)

3.副保安司按照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述,簡單介紹條
例草案的建議。

覆核非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個案

4. 根據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 7(a)及(b)段所載,政府當
局建議對覆核非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個案的現行制度作
出修改,劉慧卿議員就此提出查詢。她表示由主審法官
作出的司法裁決訂明必須服刑期此種新個案的覆核機制
,似乎較現有個案的覆核機制更為公開及公平。首席大
法官會就現有個案的必須服刑期作出建議,並須經總督
批准。副保安司答稱,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附件C第2段
已就兩類個案的不同處理方法作出解釋。他表示對於審
訊及判刑程序均已結束的現有個案,只能在行政上作出
適當的覆核。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 7(a)段所載程序屬
於過渡安排,旨在處理現有的32宗個案,該等個案涉及
12名現時就非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服刑的囚犯,以及20
名被拘留以等候女皇發落的未成年謀殺犯。高級助理律
政專員補充,首席大法官在執行向總督建議必須服刑期
的職能時,會閱覽就有關罪行進行原審時的全部文件及
紀錄。在進行覆核的過程中,囚犯有權作出陳詞,以及
就首席大法官的建議向總督作出陳述。有關程序載於《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擬議第67C條。

5. 政府當局及法律事務部顧問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
首席大法官的職責只限於就訂定適當的必須服刑期作出
建議。囚犯在監獄中表現如何,是和他在必須服刑期屆
滿時是否適宜被釋放有關的另一問題。政府當局預期懲
教署署長將無須就有關囚犯向首席大法官提交報告。高
級助理律政專員補充,英國亦採取類似的程序,由內政
大臣根據司法建議訂定必須服刑期。

6. 議員認為,為了對現時就非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服刑
的囚犯更加公平,囚犯除了可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擬議第67C(5)(b)條的規定,享有向總督作出陳述的機
會之外,亦應有機會在首席大法官就訂定必須服刑期一
事向總督作出建議前,向首席大法官作出陳述。囚犯向
首席大法官作出的陳述亦應呈交總督考慮。

7. 對於是否有需要在首席大法官就必須服刑期提出建議
之前及之後均作出陳述,高級助理律政專員表示保留,
因為此擧會對覆核工作的決定造成阻延,因而可能會對
囚犯不利。他補充,英國的囚犯有權在提出司法建議後
作出陳述。副保安司表示,從政策觀點而言,政府當局
對囚犯應於何時作出陳述並無強烈的意見。當局會徵詢
律政署的意見,並盡快回覆議員。

8. 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設立上訴途徑,讓那些因當
局決定的必須服刑期長度而感到受屈的囚犯提出上訴。
議員並不贊同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附件C第4段所載有關
保障囚犯利益的解釋。議員指出在新的個案中,囚犯可
就必須服刑期的決定提出上訴,而且在此等情況下就必
須服刑期提出的上訴,實有別於就總督的決定進行的司
法審核。以上兩者存有性質上的差異,前者是直接就判
刑提出上訴,原來的判刑可被駁回,並以新的判刑取代
;後者則純屬行政覆核。議員詢問賦權現有囚犯一如在
作出原來判刑時一般,以例常方式提出上訴的做法,是
否切實可行。

9. 政府當局回應時答稱,由於現有個案的判刑程序已經
完結,故現有個案與新個案的處理方式難免會有不同。
個案的審訊程序亦不能重新展開。總督為現有個案決定
必須服刑期時,他所作出的是行政決定,並不受制於對
新個案司法裁決適用的上訴機制。由於在擬議的覆核程
序下囚犯已有權作出陳述,其權益亦已獲得保障。

10.議員表示,用以決定某項罪行的必須服刑期的標準可
能隨著時間而有所改變,故此,必須服刑期的長度亦有
不同。因此,在覆核現有囚犯的個案時,應向他們提供
上訴途徑。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並答允於下次會
議作出書面回覆。

11. 議員指出,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擬議第67C條中
增訂條文,規定首席大法官在提交總督的報告中,必須
列明日後進行覆核時需要考慮的任何特別因素或情況,
將會是有用的安排。政府當局同意研究此項建議。

12.法律事務部顧問回應吳靄儀議員提出的問題時表示,
條例草案所載有關總督的職責,在憲制上並無問題。有
關的安排亦沒有違反司法與行政之間的原則,因為最終
的減刑權力屬行政當局所有。《基本法》亦已就此項權
力作出規定。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13.副保安司回答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另行賦權擬設的長
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使
之可就監管釋囚事宜作出規定的理由,載於立法局參考
資料摘要第4段。政府當局已就該等建議諮詢現時的長期
囚禁覆檢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檢委員會”)。他補充,在
此方面,覆核委員會將處理刑期已由無限期刑罰改為確
定限期刑罰的長刑期囚犯的事宜,監管釋囚委員會則主
要處理短刑期及有確定限期刑罰的囚犯的事宜。

14.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查詢時告知他們,現時的覆檢委
員會每三個月擧行一次會議,覆核可能獲得減刑的個案
。覆檢委員會每次會處理約 100 宗個案,工作重點是無
限期刑罰的個案及值得特別考慮的確定限期刑罰個案。
覆檢委員會秘書處會為該委員會提供支援服務。副保安
司補充,覆檢委員會在1996年共處理了450宗個案,包括
85宗無限期刑罰個案(76 宗成年罪犯及 9宗等候女皇發落
的個案),以及 365 宗確定限期刑罰個案(222宗成年罪犯
及 143 宗青年罪犯的個案)。覆檢委員會在進行覆核後,
建議把10宗無限期刑罰個案改為確定限期刑罰(9宗成年
罪犯及一宗等候女皇發落的個案 )。根據現行做法,覆
檢委員會在覆核刑罰時須考慮的因素共達 18 項。如未
能符合所有規定,覆檢委員會通常不會作出減刑的建議
。條例草案建議實施的在監管下有條件釋放的計劃,可
令覆核委員會有更多選擇,使覆核委員會可就某些兩可
的個案建議提早釋放有關的囚犯。

15.在議員的要求下,政府當局答允提交參考文件,述明
現時的覆檢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運作情況,供議員參閱。

16. 梁耀忠議員指出,《監獄規則》第69A條規定,覆檢
委員會須每年覆核等候女皇發落的個案,直至囚犯年滿
21歲為止,其後則每兩年進行覆核一次,藉以考慮是否
適宜對囚犯作出減刑。鑑於須予覆核的個案為數甚多,
梁議員擔憂覆檢委員會是否有足夠能力應付有關的工作
量。副保安司答稱,覆檢委員會有能力達到《監獄規則
》第69A條的規定。

17.議員詢問,鑑於條例草案建議讓覆核委員會擁有新的
法定職能,例如命令在釋放後作出監管及在監管下有條
件釋放囚犯的新權力,擬設的覆核委員會將如何作好準
備,以便履行其法定職責。此外,議員亦對兩件事項感
到關注。首先,覆核委員會能否按條例草案的規定,切
實地對囚犯的刑期進行覆核。其次,鑑於條例草案向覆
核委員會施加若干新的職責,委員會是否有充足的時間
對每宗個案進行周詳的覆核。

18.為釋議員的疑慮,副保安司同意就覆檢委員會過往作
出的建議,提交附有若干統計數字的書面回應。副保安
司亦建議邀請覆檢委員會秘書出席下次會議,向議員簡
介該委員會的工作及運作方式。

最近一宗司法審核個案的影響

19.關於最近一名被拘留以等候女皇發落的囚犯提出司法
審核的個案,梁耀忠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有關情況,
並澄清司法審核的結果會否影響條例草案內所載的建議
,以及說明政府當局就此項司法審核而採取的跟進行動
。副保安司答稱,政府當局會因應該宗司法審核,盡快
重新覆核20宗等候女皇發落的個案,因為考慮到囚犯可
能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被廢除的第70(3)條獲
得特許釋放。副保安司表示,法院就此個案所作的裁決
,並不影響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條例草案一經制定成
為法例,日後對等候女皇發落個案所作的覆核,仍會按
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新訂法定覆核程序進行。政府當局同
意就梁議員的提問作出更詳盡的書面回應。

IV. 下次會議的日期

20.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1. 1997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及

  2. 1997年5月5日下午12時30分。
(會後補註:第20(a)段所述的會議其後取消。)

V. 會議結束

21.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立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1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