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九時正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吳靄儀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

    栢志高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

    朱曼鈴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慧敏醫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

    林啟忠先生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

    阮國恆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行政總監

    潘承梓先生
    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

    陳裘大先生
    房屋署屋宇裝備總工程師

    白文麗雅博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黃偉健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高富思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喬樂平先生
    新聞處副處長

列席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EC(96-97)39
建議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草案內,保留衛生署一
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便繼續借
調一名人員到香港戒毒會擔任總幹事

在察悉總幹事的薪金已達到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水平後,
議員詢問香港戒毒會因何仍未能透過公開招聘物色到適當
人選。議員亦質疑該會因何在一九九四年後便沒有進行公
開招聘。

2.衛生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香港戒毒會曾於一九九
三年進行招聘工作,但反應並不熱烈,而且沒有申請人符
合要求。在一九九四年曾有一名申請人獲選中,但他其後
因私人理由而拒絕受聘。反應欠理想的原因可能與多項因
素有關,包括該職位的工作性質,欠缺晉升機會,也可能
是該會在此之前聲明,具備與毒品有關的工作經驗的申請
人會獲得優先考慮。衛生署已向香港戒毒會建議,日後進
行招聘工作時,不把與毒品有關的工作經驗列為一項準則
,以便有更多人士可應徵。至於該職位的整套薪酬,當局
證實,香港戒毒會雖然會向政府付還該名政府借調人員的
全部職員費用(包括間接費用),但向受聘者提供的附帶福
利不會較公務員的該等福利優厚。衛生署助理署長引述一
九九四年的招聘工作為例,當時的招聘廣告所列出的整套
薪酬,並不包括房屋津貼。

3.至於因何在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均沒有進行招聘工
作的問題,衛生署助理署長表示,這是由於在過去兩年,
香港戒毒會的多項工作和新計劃正處於關鍵性的發展階段
。因此,該會有必要由富經驗的人員留任,以維持工作的
暢順延續。香港戒毒會現正計劃進行招聘工作,以便在一
九九七年中委出新任總幹事,但鑑於招聘程序需時,因此
,該編外職位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到期撤銷前仍須保留

4.關於可否培養香港戒毒會現職人員擔任總幹事一職的問
題,衛生署助理署長表示,總幹事所擔任的職務屬行政性
質,而該會轄下的三個服務部門由專業人員掌管,而該會
行政部的現任主管則資歷尚淺,未符合晉升資格。

5.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37
建議將香港金融管理局現已不需保留的八個首長常額職位
刪除

6.一個前政府部門轉變為法定或獨立機構時,公務員會獲
給予一段長時間,以選擇保留公務員服務條件或轉為接受
新機構的僱用條件。一位議員對此做法表示有保留。香港
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行政總監向議員報告該局最
新的過渡安排,他表示,在195名原來借調往金管局的人
員當中,98人已選擇以該局的僱用條件受聘,85人保留在
公務員編制,22人已退休或離職。

7.關於保留首長級職位,以便那些選擇繼續以公務員身分
留任的人員亦可晉升的安排,一位議員質疑因何需有雙重
制度。金管局行政總監在回應時表示,該局為選擇保留公
務員服務條件的67名銀行審查主任職系人員,保留了七個
該等職位。當局於一九九三年向職員提出金管局的僱用條
件時,已向他們保證,不論他們作何種選擇,均會獲得同
等的晉升機會。他澄清謂,這些職位屬該職系的原有編制
,並在當局物色到合適人員填補空缺前會一直凍結。由於
並非為同一項工作開設雙重職位,因此不會造成資源浪費
。由於金管局會向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償還借調往該局的公
務員的薪金和間接費用,此項安排不會對政府帶來額外的
財政承擔。

8.關於金管局的僱用條件,金管局行政總監表示,財政司
是按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而批准該等僱用條件。金
管局每年均會對私人機構的薪酬水平和趨勢進行獨立檢討
,以釐定該局職員的薪酬。至於金管局的高級職員整套薪
酬的透明度,他表示,金管局已在年報說明其廣分職級法
。議員要求,金管局的整套薪酬,以及金管局和外匯基金
諮詢委員會的運作,應有較大的透明度。金管局行政總監
察悉他們的意見。

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38
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一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1點),主管該署第二個屋宇裝備(新工程)組

10.關於開設上述職位的理據問題,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表
示,當局正全力展開規劃和設計工作,以期把每年建屋量
的目標,由目前的35 000個住宅單位增加至二零零零至二
零零一年度的98 000個住宅單位。目前,政府正進行約170
個項目。鑑於工作量顯著增加,房屋署須聘請顧問,在未
來一年承擔約50至60個項目。因此,當局需要增聘一名首
長級人員,以應付因進行這些項目而對專業意見和指導有
所增加的需求。

11.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澄清,自動化垃
圾收集系統試驗計劃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工作,只可以在專
為此目的而設計的新屋邨進行。此等工作的研究和評估,
有賴高級和資深的屋宇裝備人員給予專業技術意見,以及
總工程師加以緊密督導。

12.有關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住宅單位的質素,一位議員
詢問,擬開設的職位會否改善對該等計劃的監管,以提高
其住宅單位的質素。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
只有透過參與計劃的發展商/承建商和政府部門的共同努
力,才能在這方面作出改善。就房屋署轄下的屋宇裝備組
而言,該組會就這些計劃的屋宇裝備事宜給予技術意見,
以加強所提供的服務。

13.對於當局在開設一個首長級職位的同時,亦開設一個私
人秘書職位的做法,一位議員提出質疑,並詢問該署可否
由現有的職員分擔有關的秘書工作。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
在回應時表示,該署只會在確有工作需要的情況下,才加
設該個秘書職位。他答允在此方面檢討重新調配職員的可
行性。

1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40 建議--

  1. 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將學生資助辦
    事處監督職位的級別,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長
    級薪級第1點)提升為高級首席行政主任(首長
    級薪級第2點),以應付該職位更為繁重的職
    責;及

  2. 將學生資助辦事處的常額編制上限提高

15.部分議員認為,解決工作量增加的問題應是在執行層面
加強支援,而非提高有關職位的職級,因此,他們質疑當
局把上述職位由首長級薪級第1點提升為首長級薪級第2點
的理由。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解釋謂,學生資助
辦事處自一九九零年成立以來,其工作無論在量及複雜程
度方面均已大幅增加。當局雖然會提供額外人員應付有所
增加的工作量,但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亦須承擔更高層次
的職責,尤其是在檢討各項學生資助計劃和推行管理措施
方面。政府在考慮更改政策,以應付不斷變化的需要時,
須依賴由學生資助辦事處所進行的可靠分析,該等分析根
據該處接獲的申請和公眾對該辦事處及其諮詢委員會 政
府助學金聯合委員會的意見的回應進行,而在此方面,學
生資助辦事處監督須協助評估各項可供選擇的方案在運作
、財政和政策方面的影響。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補充謂,
該辦事處亦需與其他由首長級薪級第2點或以上人員掌管
的相若機構,維持對比關係。

16.部分議員要求當局在訂定首長級職位的職級時,採用更
客觀的標準,副公務員事務司在回應時表示,當局並無正
式職級準則,以釐定首長級別的職位;事實上,當局難以
制定一個標準公式,以應用於所有首長級職位。政府會根
據個別情況評估每一項要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工作
的職責水平、在政治上的敏感程度和複雜程度。政府正是
基於這些因素而支持這個提升職級的建議。

17.關於改善工作表現目標的問題,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表
示,現有學生申請的處理時間,近期已由四個月縮減至三
個月,而上訴個案亦可在三個月內得到處理。其他改善措
施將包括提供24小時查詢服務,以及與核數署署長取得協
議,精簡處理首次及隨後申請的審核程序。他在答覆一位
議員時表示,由於各大專教育院校已推行新安排,延遲學
生繳交學費的到期日,部分院校並向其申請正等候該辦事
處審批的學生,發放過渡性的免息貸款,今年以來,該辦
事處並無接獲涉及延誤處理個案的投訴。

18.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41
建議將布政司辦公室和財政司辦公廳轄下資訊統籌署長辦
公室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
24個非首長級職位轉撥到政府新聞處,由一九九七年四月
一日起生效

19.部分議員質疑當局把制定公共關係(公關)策略的工作交
由執行部門管轄的理由。新聞處副處長在回應時表示,近
年來,政府對於統籌其公關服務,需求日增。而資訊統籌
署長辦公室與新聞處的擬議合併只是要精簡運作。應一位
議員的要求,他答允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現行安排所遇
到的各項問題。

新聞處副處長

20.部分議員認為,在合併後,資訊統籌署長的職銜及其職
級或應作出更改。至於資訊統籌署長辦公室由政府新聞處
接管後,還會擔當何種餘下職責的問題,新聞處副處長表
示,政府仍未制定一九九七年後的計劃。與此同時,資訊
統籌署長將繼續擔任總督的新聞秘書,其職責與新聞處並
無重疊。一位議員建議把布政司和財政司新聞秘書的職位
部門化,新聞處副處長就此解釋謂,由於有多名首長級人
員退休,該處的高級部門人員目前出現短缺。因此,該職
位須由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填補。政府將在適當時候檢
討該處的人手狀況。

21.新聞處副處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此項建議不會改
變兩個有關部門的非首長級人員編制。

2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23.會議於上午十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