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4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三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震遐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林鄭月娥女士
副庫務司
栢志高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
郭譚佩儀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兆康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
白迪新先生
首席助理工務司
白嘉義先生
路政署副署長(機場及港口通道系統)
王振威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
袁銘輝先生
副經濟司
譚百樂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

列席秘書 :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卓永椿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EC(97-98)6 建議開設一個總屋宇測量師常額職位(首長 級薪級第1點),出任人員負責主管屋宇署 新設的防火規格組

議員察悉,由於屋宇署管制及執行部轄下兩個現有管制 組已全力應付有所增加的違例建築工程投訴個案,因此 必須設立一個新的防火規格組。有關此方面,一位議員 關注到,違建工程的問題是否正出現不受控制的情況。 屋宇署助理署長表示,報告數目表面有所增加,是由於 各項社區教育活動令公眾對該問題提高醒覺所致。有關 違建工程的報告雖由一九九二年的6 900宗,增加至一九 九六年的9 700宗,屋宇署仍可按照其服務承諾,完成所 有檢查,並在40天內優先進行所需的執法工作。由於這 些檢查的結果,該署已發出更多的勸諭信和清拆令,在 一九九六年,清拆的違建物達9 586個,而在一九九二年
僅有6 680個。

2. 屋宇署副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有關法例將需 作出修改,以提高約1 400幢於一九八七年前提交建築圖 則的商業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約400幢在一九七三年實 施強制裝設消防花灑前建造的舊式商業樓宇,會獲得優 先處理。就此400間已獲發勸諭信的建築物,屋宇署副署 長希望可在未來12個月內完成檢查。不過,他預計為這 些建築物進行的改善工程,只可在在新法例通過後兩年
內完成。

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7-98)7 建議保留路政署一個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直至一九九八年三月 三十一日為止,出任人員負責處理三號幹 線和北大嶼山快速公路的索償個案和合約
完結事宜

4. 關於該編外職位的擬設期間,路政署副署長(機場及 港口通道系統)表示,該職位會保留多六個月,至一九九 八年三月止,大部分尚未解決的索償個案屆時將已獲得 解決。當局根據過往經驗及與有關承建商的商談的目前
進度,而估計出所需的時間。

5. 議員關注到工務計劃的超支情況。路政署副署長(機場 及港口通道系統)在回應時澄清,採用固定總價合約的方 式雖然是為了盡量減少因通貨膨脹而致的超支,但由於 一些不能預見的情況或有理據支持的合約變動而導致的 索償個案,有關的價格仍可能出現變動。所有申索個案 均會由政府審核,就合理的索償個案而言,當局會根據 合約條款,向承建商作出補償。若出現爭議,有關索償
會透過調解、裁判或仲裁處理。

6. 路政署副署長(機場及港口通道系統)在答覆議員時表 示,由於各種不能預見的情況,如額外的工程、設計或 政府標準方面的改動、或其他合理的因素,因而導致政 府發出變動命令的情況並不罕見。在北大嶼山快速公路 的工程中,政府曾發出超過1,000項變動命令及地盤通知 書。所接獲的索償個案超過660宗,總數達22億元,其中 涉及10億元的330宗個案已以2億2,800萬元解決。餘下的 12億元索償個案,相等於有關工程投標價的17%。應議 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提供進一步資料,就此工程計劃 所接獲的索償數目和金額,與其他機場核心工程項目作
出比較。

7. 至於所有未解決的索償個案可否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底 前獲得處理的問題,路政署助理署長表示,在發生事故 後,當局給予承建商28日時間提出索償。北大嶼山快速 公路所有機場核心計劃部分及三號幹線目前既已大部分 完成,繼續接獲索償的機會會大大減少。有關三號幹線 的索償已大部分解決,而北大嶼山快速公路的索償則在 處理中。路政署副署長(機場及港口通道系統)補充,基 於處理三號幹線索償所取得的經驗,以及迄今為止,有 關承建商所採取的態度並非不合理,他相信大部分未解 決的索償可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底前完成。為釋議員的憂 慮,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在六個月內,就處理此等索 償的進度,向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提交一
份中期報告。

8. 主席隨即把此項目付諸表決。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EC(97-98)5 建議改組海事處

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0.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