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ESC2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張炳良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

栢志高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

黃繼兒先生
副律政專員

張學廣先生
律政署政務總監

苗學禮先生
房屋署署長

盧古嘉利女士
前房屋署副署長

陳英麟先生
副申訴專員

陳慧冰小姐
申訴專員公署首席行政主任

李美嫦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范能知先生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

列席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EC(96-97)50 建議在律政署法律政策科開設一個副首 席檢察官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2點),為期三年,負責掌管一個 新設的《基本法》組

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就擬設的副 首席檢察官職位進行討論,惟由於議員對於是否需要設 立這個常額職位表示有所保留,政府當局遂撤回建議。 政府當局現已修改建議,而現行文件要求議員同意開設 一個為期三年的副首席檢察官編外職位。

2. 一位議員詢問,既然大部分法律適應化工作及《基本 法》的宣傳活動在主權移交後應已完成,為何仍需保留 該職位至二零零零年。副律政專員在回應時表示,政府 會繼續需要該署提供與憲制事務有關的法律意見,包括 與《基本法》有關的事項,特別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 立的初期。由於該署是以需求為主導而給予法律意見, 當局難以量化預期的工作量。不過,鑑於有關事項的複 雜程度,預計該署會需就普通法及中國法律進行廣泛的 研究。由於沒有先例及以往的裁決可供參考,該署需要 一個副首席檢察官職級的高級人員擔任該職,以確保可 提供高質素的法律意見。為切實有效地培養這方面的專 才和經驗,該職位至少需要保留三年。政府會在兩年後
檢討是否需要繼續保留此職位。

3. 副律政專員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目前雖無特定機 制,讓律政署的檢察官與中國的律政部門人員定期就中 國法律及《基本法》交換意見,但檢察官可透過非正式 途徑(例如特別的訪問及講座),取得有關該等法律的全 面概念。此外,該署亦與本地高等教育機構和中國官員 安排講座及訪問活動,並提供中國方面的期刊及刊物,
供檢察官參考。

4. 至於律政署就《基本法》所提供的意見曾否經過考驗 的問題,副律政專員表示,其部門只向香港政府提供專 業意見,而有關的司級官員在適當情況下利用其意見作 出決定。部分事項雖仍在決策科進行討論,該署已有經 考驗的個案,例如有關設立終審庭的問題。

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1 建議開設三個常額職位,即一個房屋署 副署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4點)、一個 庫務署副署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 以及一個首席行政主任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並刪除一個庫務署助理署長 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作抵 銷,藉此加強房屋署首長級高層架構

6. 張炳良議員作出利益申報,表明他是房屋委員會的成
員。

7. 應主席邀請,房屋署署長向議員簡介擬設首長級職位 的背景及理由。他指出,隨著管轄的屋邨數目增長, 社會對服務質量期望日高,加上對租住及自置單位的需 求增多,房屋署的職責範圍和活動規模已迅速擴大。為 滿足此等需求,該署已準備推行多項運作和組織上的改 革,而該署的首長級高層架構必須加強,以精簡運作及 策導各項改革。由於現任副署長(房屋管理及工務)(首 長級薪級第4點)的職務愈趨複雜和廣泛,有需要將這個 職位一分為二:分別是負責屋邨管理和房屋行政的副署 長(房屋管理),以及負責新工程與保養和建築事務的副 署長(工務)。此外,該署最近已展開提高管理質素計劃 (提高管質計劃)(詳情載於討論文件的附件3),以改變 員工的服務態度及提高該署的整體表現。署方需要開設 一個首席行政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常額職位,以協 助該首長級人員管理提高質管計劃。此外,由於助理署 長(財務)(首長級薪級第2點)需管理全年約600億元的收 支總額(每年周轉額逾1,000億元),為反映該職位越趨 繁重的角色和職責,該署建議把該職位的級別提升為副 署長(財務)(首長級薪級第3點)。因此,房屋署的擬議 首長級高層架構會包括一個首長級薪級第7點、兩個首 長級薪級第4點、六個首長級薪級第3點及14個首長級薪
級第2點職位。

8. 議員雖普遍支持房屋署所進行的各項改革,以及不反 對把助理署長(財務)職位提升為首長級薪級第3 點職位, 但他們對於該署需要額外開設的首長級薪級第4點及首 長級薪級第1點職位,表示重大的保留。議員認為,改 革及加強服務的各項計劃雖會為首長級高層人員帶來額 外的工作,但對房屋署而言,這些工作量的增加可能不 是大量和長遠的,特別是交由外界承包的工程項目數目 日趨增加。為此,他們詢問,改革和改組首長級結構有
何特定的改善目標。

9. 房屋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該署約有15 000名員工, 組織龐大而複雜,管理改革會是一項需要高級人員的關 注和監察的複雜工作。該署現正推行多項重要的新措施, 包括在公共租住屋邨成立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推行屋 邨私營化試驗計劃;在租住屋邨推行改善的小型維修制 度及檢討居屋計劃等。該署亦有計劃透過協調公共租住 屋邨的屋邨管理及維修職能,並由個別的房屋事務經理 掌管,以改組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此等管理措施和精 簡結構的目標,是提高房屋行政和屋邨管理服務方面的
質素。

10. 關於每年的建屋指標,房屋署署長表示,現有目標 是在二零零一年前把單位數目由35,000個增加至100,000 個。為加快房屋單位的落成,若政府當局基於某些理由 而未能開展房屋計劃的基礎設施發展工作,房屋委員會 將接管此類工作。該署亦會加強工程計劃管理及成本控 制,從而確保以具備成本效益的方式增加建屋量。

11. 房屋署署長表示,鑑於推行這些改革的責任重大, 以及現任副署長(房屋管理及工務)所掌管的工作範圍廣 泛,該副署長現時監察包括新發展工程處、保養及建築 事務處、房屋行政處及屋邨統理處等四個行動分處,該 署需要開設額外的副署長職位,以分擔這些職務。該職 位會由建築師或工程師職系的合適人員填補。不過,他 較長遠的目標,是開放該首長級職位。

12. 議員察悉,在進行改組後,副署長(行政)毋需再監 管該署的財務職能。一位議員詢問,副署長(行政)在推 行提高管質計劃時,為何仍需開設一個額外的首長級薪 級第1點職位以提供支援。房屋署署長及前房屋署副署 長在答覆時澄清,在此之前,副署長(行政)的工作已有 過量之虞,而擬進行的改組令副署長(行政)在執行其在 人力資源管理及資訊科技方面的其他職責以外,可有效 監察提高管質計劃的推行。鑑於提高管質計劃的規模和 涵蓋範圍(包括機構策略、服務提供及標準、機構工作方 針及溝通等),該署將需要開設一個首長薪級第1點職位, 以協助副署長(行政)檢討有關策略及統籌提高管質計劃
的實施工作。

13. 經討論後,多位議員仍認為,與推行改革及提高管 質計劃有關的工作量會屬臨時性質,他們因此建議政府 當局考慮以編外職位的形式,增設該等首長級薪級第4點 及首長級薪級第1點的職位。經考慮議員的意見及房屋 署實施工作流程改良所需的時間後,副庫務司把建議修
改如下:

  1. 開設一個房屋署副署長編外職位(首長級薪4 點)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便把現 有副署長(房屋管理及工務)一職(首長薪級 第4點)分為副署長(房屋管理)和副署長(工 務)兩個職位(均屬首長級薪級第4點),加
    強部門的高層管理架構;

  2. 開設一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以 便為提高管理質素計劃的推行提供首長級的
    支援;以及

  3. 把現有助理署長(財務)一職(首長級薪級第 2點)提升為副署長(財務)級別(首長級薪級 第3點),以反映這職位加重的角色和職責。

14. 經議員同意下,主席把經修訂的建議付諸表決。經
修訂的建議獲得通過。

EC(96-97)53 建議開設一個助理申訴專員常額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掌管申訴專員 公署改組後其中一個新成立的調查科

15. 部分議員關注到申訴專員公署在處理所接獲的投訴 方面,需時甚長。他們詢問,擬增設的首長級薪級第2點 職位可如何有助加快處理投訴的工作。

16. 副申訴專員在回應時表示,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開始,投訴及查詢的數目已有所激增,而為應付龐大的 工作量,公署的編制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26個職 位,增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81個職位,而調查/審 查小組亦由四組增至七組。由於管理範疇已變得非常廣 泛,因此一名助理申訴專員已不足以作出有效的監管。 公署雖已進行暫時性的改組,作為權宜之計,以應付激 增的個案,申訴專員認為,長遠來說,有需要加強首長 級人員,以提高公署的效率。增設一個助理申訴專員職 位,不但可擴大該署處理投訴的能力,還可分擔副申訴 專員日常的調查工作,使他可集中應付公署的規劃和發 展工作,調查複雜的投訴個案及進行直接的調查工作。

17. 就縮短處理投訴時間所採取的措施,副申訴專員表 示,其屬下人員已加緊工作,以清理積壓的個案。在調 查程序經簡化及推行個案管理制度後,所有在一九九六 年提交並有待調查的投訴,他預計可在本年初完成。公 署正擬備其服務承諾,以進一步加強該署所提供的服務。 主席建議,與申訴專員公署的運作有關的問題,應由有
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跟進。

1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4 建議在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開設 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2點),由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生 效,以便提供人手,協助應付副秘書長 級別人員日益繁重的工作,並建議提高
常額編制上限

1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6-97)55 建議修訂現有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
議程序

20. 主席指出,在《會議常規》條文的規限下,並經財 務委員會通過,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可決定本身的行事 方式及會議程序。現行文件所建議的修改,主要是令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與《會議常規》的條文及
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一致。

21. 有關押後議事程序的問題,主席表示,財務委員會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經修訂的財務委員會 會議程序時,曾討論《會議常規》第30條是否適用於其 議事程序的問題。為與財務委員會的行事方式一致,他 建議,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主席亦應獲准使用酌情權, 把《會議常規》第30條,包括《會議常規》第30(1)條, 應用於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若議員同意,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第29條會作出修改。

22. 經修訂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以及對第
29段的修訂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23.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