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38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總目62-房屋署

分目003 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問題

房屋署(房署)轄下屋宇裝備(新工程)組,需要增添首長級人
手,以應付日益繁重及複雜的工作。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常額職位,主管房署第二個屋宇裝備(新工程)組。

理由

3.新發展工程處發展科的屋宇裝備(新工程)組於一九七六年
成立,負責設計及裝置房委會各項新工程計劃的屋宇裝備
工程/設備。此外,該組亦就各個由房署負責監察的私人機
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工程提供有關屋宇裝備的
技術意見。該組由一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內部稱為總屋宇
裝備工程師(建築))主管,並分為九股,工程及技術人員約
有370人。該組現行的組織圖載於附件1。總屋宇裝備工程
師(建築)須督導屋宇裝備(新工程)組人員,就各種屋宇裝備
工程提供專業服務;此外,他亦須負責檢討及制訂各項政
策和計劃,確保新工程計劃能依時完成,新房屋發展計劃
的屋宇裝備不斷得到改良並提高質素。

4.過去幾年,屋宇裝備(新工程)組的職責已大增,所涉範圍
包括-

(a)建屋量增加- 房署會將平均建屋量由每年35000個
單位增至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約61000個單位
及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的約98000個單位。要達到這
些建屋指標,各項建屋計劃必須及早進行,屋宇裝
備(新工程)組現時的工作量已大大增加。雖然房署必
要時會聘用顧問,但屋宇裝備(新工程)組仍須處理這
些新工程計劃的大部分工作。作為該組的主管,總屋
宇裝備工程師(建築)所須肩負的管理職責亦因而增多

(b)顧問工作管理 - 過去五年,我們已增加屋宇裝備
(新工程)組的人手,以應付新增的工作量。然而,房
署仍須不時聘請顧問負責該組缺乏人手處理的工程計
劃。在過去18個月內,房署已將50個工程計劃交由屋
宇裝備工程顧問負責。預計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
餘下時間,房署須再聘請顧問,承辦另外十個工程計
劃。這不但直接加重了屋宇裝備(新工程)組的顧問管
理工作,而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要確保顧問服務
能維持一貫水準,在這方面的整體職務亦必然有所
增加。

(c)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 - 增加居
屋單位供應量的其中一項措施,是在一九九七至二
零零零年期間,每年平均興建約14000個私人參建居
屋單位,與一九八七至一九九六年期間每年興建5000
個單位比較,增幅達兩倍。因此,屋宇裝備(新工程
)組須承擔更多工作,就私人參建計劃屋宇裝備/設備
的策劃、設計、建造及竣工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意
見。此外,屋宇裝備(新工程)組亦一直負責審議及推
行改善私人參建居屋單位屋宇裝備的措施,以滿足市
民不斷提高的期望。由於日後還會進行更多私人參建
計劃的工程,我們估計,屋宇裝備(新工程)組的工作
量和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所須負責的管理工作將
持續繁重。

(d)工作的複雜性- 當局制定了多項新法例
,包括一九九零年的氣體安全條例及電力條例,以
及一九九五年的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屋宇裝備
(新工程)組為各項新房屋計劃所提供的工程服務亦
隨之而更見複雜。另一方面,房署所採用的裝備及
設施也越趨精密和多樣化,例如在公屋及居屋裝設
保安系統及閉路電視監察系統等。此外,由於電訊
政策最近有所改變,屋宇裝備(新工程)組須檢討現
行的標準設計,如有需要,更須加以修改,以方便
新增的電話服務公司提供服務。又房署正在各公屋
及居屋大廈裝置所需設施,讓住戶可租用有線電視
服務,屋宇裝備(新工程)組須就這項新服務提供技
術建議。上述種種新猷,使屋宇裝備(新工程)組的
工作變得更加繁複,更需要有首長級人員,提供更
多意見和指導。

(e)建築質素- 為客觀衡量屋宇裝備承辦商的表現,
以審定他們的投標資格,房署在一九九一年決定發
展一個屋宇裝備承辦商表現評分制。由於資源所限
,該評分制的研究工作,至今只完成了一部分。屋
宇裝備(新工程)組須同時動用工作層面及更高管理
層面的資源,才能在未來幾年完成該評分制,予以
全面推行。

(f)新標準型大廈設計 - 為滿足市民不斷提高的期望
,並為回應部分住戶的特別需要,房署現正研究康
和式居屋大廈、和諧式租住大廈、和諧式附翼大廈
及小家庭構件式組合單位的新設計。這些新設計的
研究工作將在一九九七年完成。屆時,屋宇裝備(新
工程)組須負責21個標準設計,與一九九五年只需負
責15個標準設計比較,增幅達40%。

(g)研究 - 為提高公營屋邨的能源效率及環境質素,
房署將展開多項屋宇裝備研究計劃,包括評估自動化
垃圾收集系統試驗計劃,以及提高房委會屋宇裝備的
能源效率。為使公營房屋的環境在未來數年內得到改
善,房署會探討更多課題,其中不少是與屋宇裝備有
關的。這些工作,不但需要屋宇裝備(新工程)組內較
高級和資深的人員給予技術意見,更需要總屋宇裝備
工程師(建築)加以緊密的監督和指導。

5.上述各項工作需要一名首長級人員提供大量專業意見和
作出指示。鑑於工作增多並更趨複雜,總屋宇裝備工程師
(建築)須承擔的工作量已是過於繁重,根本沒有足夠時間
和精神處理所有職務。現時,他不但要直接督導屋宇裝備
(新工程)組內九名高級專業人員,組內其他366名人員亦間
接由他管理。我們計劃在組內加設兩個股,各由一名高級
專業人員主管,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較諸一九七六年時
只有一名高級專業人員及51名其他人員,總屋宇裝備工程
師現時的管轄範圍實在太大,以致他難以因應實際情況作
出有效管理。

6.因此,我們建議增設一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職位,以分
擔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的沉重工作量。開設這個職位
後,我們會將屋宇裝備(新工程)組重組為兩組。現有總屋
宇裝備工程師(建築)的新職銜將為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
(一),負責主管第一組。該組由六股組成,主要負責50%由
部門進行的新工程計劃、顧問工作管理,以及發展並推行
屋宇裝備承辦商表現評分制。擬增設的總屋宇裝備工程師
職位,職銜將為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二),負責主管第
二組。該組由五股組成,主要負責另外50%由部門進行的
新工程計劃;就私人參建計劃各項工程提供技術意見;擬
定及管理標準設計,以及從事有關的研究工作。

7.上述兩組的建議組織圖,載於附件2。總屋宇裝備工程師
(建築)(一)及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二)的職責說明,載
附件3附件4

財政影響

8.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
支為994,20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
薪金及間接費用)為1,722,504元。

9.此外,實施這項建議,將需增設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
。這個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開支為149,520元,
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259,440元。

10.我們會向房委會收回這項建議的全部員工開支。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1.對於增設一個總屋宇裝備工程師職位的建議,公務員事
務科表示贊成。就建議增設的職位須承擔的職務及職責而
言,上述職級和職系安排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2.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建議中
的職位,上述職級安排實屬恰當。


房屋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


EC(96-97)38附件3

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一)
職責說明

職級: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1)督導四個製作股、顧問工作管理股及統括服務股的工作
,各股均由一名高級專業人員主管。

(2)督導屋宇裝備分聘顧問的工作,監察及評估他們的表現
;為分聘顧問提供所需資料、指示及支援,確保他們按照
房委會的既定政策及標準執行工作。

(3)協助助理署長(發展)制訂關於新屋邨屋宇裝備應有質素
和水平的政策。

(4)在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施工期間,就屋宇裝備的事宜,
與房署各專業職系主管及其他政府部門聯絡,統籌各項屋
宇裝備工程的策劃、設計及安裝工作。

(5)為兩個屋宇裝備(新工程)組提供統括服務,包括發展及
推行屋宇裝備分包商表現評分制。

(6)制訂兩個屋宇裝備(新工程)組的運作程序,並監察該兩
組品質管理系統的發展及推行工作。

(7)負責兩個屋宇裝備(新工程)組的資源策劃及資源管理工
作。


EC(96-97)38附件4

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建築)(二)
職責說明

職級: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務和職責

(1)督導四個製作股與發展及標準股的工作,各股均由一名
高級專業人員主管。

(2)就有關住宅大廈的標準設計及屋邨設施(包括外部工程)
等事宜,與房署的發展組和標準組,以及其他政府部門聯
絡,統籌屋宇裝備的策劃及設計工作。

(3)就新設計大廈屋宇裝備的質素、水平及提供,協助助理
署長(發展)制訂有關政策。

(4)在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施工期間,就屋宇裝備的事宜,
與房署各專業職系主管及其他政府部門聯絡,統籌各項屋
宇裝備工程的策劃、設計及安裝工作。

(5)就如何提高公營屋邨的能源效率及改善屋邨環境質素,
進行研究;代表房署出席跨部門委員會會議。

(6)確保所屬組別熟悉建築科技的最新發展,並就物料、產
品及建築技術展開研究。

(7)檢討標準設計,以配合越來越複雜的工程服務,並確保
這些標準設計符合新訂的工作守則以及有關的規例和條例

(8)就私人發展商根據私人參建計劃所提交關於屋宇裝備的
計劃,向房署提供意見;檢討工程規格附表,以確保附表
已載明工程所須遵照的規格;與委聘的監察測量師聯絡;
監察工程計劃的建造情況,以確保符合工程規格附表的規
定。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