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一般)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
算草案內保留下述編外職位-

1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4點)(135,800元至139,950元)



問題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要求政府繼續借調一名高級公務員到
該局出任總監一職。

建議

2.我們建議保留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4點)一年,以便繼續借調一名公務員到香港出口信
用保險局擔任總監。

理由

3.政府於一九六六年成立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作為本港
法定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負責保障本港製造商和出口商
的利益,以免他們向海外客戶供應貨物和提供服務時要承
受客戶壞帳的風險。該局的權力和職能是根據《香港出口
信用保險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5章)而訂定。香港出口
信用保險局總監是該局的行政主管,在法律上有權代表該
局行使其權力和執行其職能及職務。政府保證承擔全部債
項,現時的法定最高負責額為75億元。

4.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需要一名能幹和善於管理的行政人
員擔任總監,他亦須充分掌握國際貿易和金融事務的原則
和慣例。自一九八四年開始,我們借調一名屬首長級乙一
級政務官級別的高級公務員出任該職位。這項安排讓香港
出口信用保險局和政府互相交流寶貴和互利的經驗。它讓
公務員有機會在一個重要的工商業範疇吸取經驗,而該局
亦因而獲得一名有豐富行政經驗及熟悉政府運作和機制的
人員提供服務。由於該局受到法例監管,並須與政府緊密
合作,故這項借調安排有利雙方交流知識和經驗,令彼此
加深了解。

5.工商司曾於一九九四年委託顧問研究香港出口信用保險
局在管理方面的需要,研究結果肯定上述借調安排甚為理
想。顧問認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宜由一名曾在多個政府
部門任職,具備廣泛工作經驗的高級公務員掌管。長遠而
言,顧問亦建議該局考慮培訓合資格的高層管理人員,為
他們接任總監一職作好準備。政府和該局均支持顧問的建
議。該局現已實行多項措施,使較高階層的管理人員擴接
觸層面和累積更多經驗,以便他們日後可以承擔較重大的
責任。這個培訓安排會繼續進行。目前,香港出口信用保
險局仍未有適當的人選可出任總監一職。

6.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總監的一般和具體職責,載列於

財政影響

7.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這項建議所需的年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編外職位1,679,4001

8.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為2,965,560元
,其中包括薪金和有關的員工費用。我們會向香港出口信
用保險局收回這項建議的全部開支,包括有關的員工費用

9.這項建議不會涉及其他的財政負擔,對人手編制亦無其
他影響。

背景資料

10.自一九八四年起,我們已開設一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編外職位,以便借調一名高級公務員到香港出口信用保險
局任職。自此以後,我們每年都在預算草案內保留這個職
位。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1.由於建議中的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職位屬編外性質,故
若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
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EC(96-97)42 附件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總監
職務和職責

I.一般職責

作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主管,該局總監負責根據《香
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5章)所訂定的權
力和職能,並參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監督和監察該局的運作。他亦須因應該局業務和行政上
的需要,向香港政府提出適當和合理的建議,以修改該局
的權力和職能。

II.具體職責(對內)

(1)按照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經核准的業務運作政策,促進
和監察該局以下的事務-

  1. 有關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獲授權訂立的保險
    合約類別的事宜;

  2. 有關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所訂立的保險合約
    可承擔的風險性質和程度的事宜;

  3. 承擔保險責任;

  4. 提供保證;

(2)訂定和監管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財政結構,特別是下
列範疇的財務事宜-

  1. 在計及保險合約所承擔的風險金額後,香港
    出口信用保險局所需的資本和儲備總額;

  2. 把該局所得盈餘用於投資的政策;

  3. 有關不論是否需要抵押的舉債或按揭貸款的
    事宜;

  4. 添置固定資產;

  5. 保險帳目的變動情況;

  6. 就該局的行政帳目進行預測和監察;

  7. 為該局編製周年報告和帳目結算表;

(3)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諮詢委員會提供所需服務,並就
該局的業務運作事宜,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及

(4)監督該局全體職員的工作,並為該局聘用職員,同時負
責該局的整體行政管理。

III.具體職責(對外)

(1)就有關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權力、職能和運作事宜,
與香港政府的主管部門聯絡和向其匯報,並按情況所需,
徵求這些部門的意見或批准;

(2)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業務方面的財務交易,與本港的
財務機構/商業組織聯絡,並代表該局訂立有關的協議;

(3)就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與再保機構訂立再保合約的一切
事務,與海外再保機構聯絡、磋商和訂立有關協議;

(4)在信用保險業國際總會擔任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的代表
,並負責促進該局在這個總會的利益;及

(5)與海外的出口信用機構聯絡和保持聯繫,並監察海外國
家出口信用的發展情況。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