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4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總目62-房屋署

分目003 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1. 開設下述新職級-

    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02,900元至109,250元);及

  2. 在房屋署開設一個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常額職位。


問題

目前,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從律政署借調過來的副首席
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徵詢法律意見。鑑
於房委會財政自主及獨立的情況,我們須為房委會提供長
期的獨立法律服務。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一個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的新職級及
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主管房屋署內部
的法律顧問科,為房委會提供法律服務。

理由

3.法律顧問科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成立,由一名從律政署
借調過來的副首席檢察官主管,一直就房委會管轄的所有
事項,為房委會提供法律服務。法律顧問科亦就司法覆核
、建築工程糾紛的仲裁、修訂法例、資金管理、房屋管理
、出售居屋苑及檢控房屋違例個案等所有事宜,為房委會
的執行部門房屋署(房署),提供法律意見及協助。副首席
檢察官更以法律顧問的身分,出席房委會、其轄下小組委
員會、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立法局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及各個區議會的會議。

4.房屋署署長最近曾與律政司磋商,檢討是否繼續有需要
由一名借調的政府律師主管法律顧問科。借調人員的安排
是一項臨時措施,旨在協助房委會成立內部的法律顧問科
。根據借調安排,借調的政府律師除了為房委會提供法律
服務外,更將律政署透過與房委會長期建立的工作關係,
就有關建築、保養和管理公共屋邨,以及管理和發展土地
建屋等條例及規例釋義方面所獲取的專門知識及經驗,傳
給房署的法律顧問科。

5.檢討結果顯示有需要為法律顧問科制定較長遠的計劃,
訂定清晰明確的目標及理想,以加強及維持法律顧問科的
服務,滿足房委會及房署的需求。鑑於副首席檢察官的借
調期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屆滿,房屋署署長認為是
時候調整情況,開設一個與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同
級的部門職位,主管法律顧問科,以便法律顧問科可以獨
立運作。這樣可為房委會提供長期的獨立法律服務,而政
府與房委會之間亦可避免發生利益衝突或任何涉及利益衝
突的情況,例如在支付給政府的公屋計劃土地開拓費用,
或政府與房委會之間的財政安排的法律釋義方面,可能出
現的爭議。

6.與其他需要法律資格的首長級部門職位的安排一樣,新
的助理署長(法律顧問)職位會由政府部門內具備合適資格
及富於經驗的律政/司法人員擔任。這個職位的主要職責
載於附件1。我們會在由房屋署副署長(行政)管轄的行政處
之下設立這個職位。行政處現行及建議的組織圖,分別載
於附件2和附件3。

財政影響

7.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
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273,2001

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及間接費用)
為2,065,428元。 除此之外,這項建議將不會涉及其他額外
的人手及財政影響。

8.我們會向房委會收回有關這項建議的全部員工開支。

背景資料

9.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批准在房署開設一
個副首席檢察官(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的編外職位
,以便由律政署借調一名人員,為期兩年。借調安排只屬
暫時性質,以便法律顧問科可即時成立,不會受到阻延。
這個安排亦可讓房署確定法律顧問科的需要及架構,並從
律政署汲取所需的專業知識。為法律顧問科提供輔助的非
首長級人員共23名,包括一名由高級檢察官職級人員出任
的助理法律顧問、兩名房屋事務經理、四名副房屋事務經
理、六名房屋事務主任及10名文書/秘書職類人員。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0.公務員事務科認為有需要為房委會提供獨立的法律服務
,因此支持開設擬議職位。就建議開設的職位須肩負的職
務及參與的專業工作而言,上述職系和職級安排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11.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職
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房屋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4 附件1

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職責說明


整體職責及目標

掌管法律顧問科的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須向副署
長(行政)負責,就有關房屋委員會工作及職責範圍內的各
項事宜,向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提供法律意見及服務。

主要職責

1. 掌管房屋署法律顧問科、策劃該科的發展,並監督該科
的整體工作,確保運作正常。

2. 督導屬下法律顧問科的專業及輔助人員,並負責他們的
專業發展及培訓工作。

3. 在房屋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小組舉行會議時,擔
任法律顧問。

4. 在有需要時,出席行政局、立法局及區議會的會議。

5. 協助草擬法例或為法律草擬專員擬備法律草擬指引,並
按房屋委員會的指示,草擬附屬法例及附例。

6. 向房屋委員會的執行部門(房屋署)提供法律意見及服務。

7. 就民事訴訟、調停及/或仲裁等事宜,向房屋委員會提供
意見。

8. 就展開或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提供意見,或按需要發出指
示前,先徵詢刑事檢察處處長的意見。

9. 就經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與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租住
公屋有關的債項,提供意見。

10. 處理有關申請委聘法律代表,以代表員工因執行職務而
須出庭應訊的事宜。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