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5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總目118-規劃署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房屋署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規劃署開設下述編外職位
,為期兩年--

1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02,900元至109,250元)

1個總城市規劃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問題

規劃署轄下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計部的現有結構和首長
級人手有需要加強,以應付因土地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土
發公司」)進行更多和規模更大的重建計劃和推行地區性市
區重建策略而日益增加的工作量。

建議

2.我們建議開設下述編外職位,為期兩年--

  1. 一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負責掌管新設立的市區重建部;以及

  2. 一個總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負責掌管新設立的市區重建部轄下的土地發
    展公司組。

理由

3.規劃署在指引和促進土發公司推行市區重建計劃和發展
項目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該署透過轄下的城市及景觀
設計組及市區重建統籌組,向土發公司就其發展提案(涉
及面積較小的添建空地)和發展計劃(涉及面積較大而須改
劃分區用途的用地),提供意見和提出建議,以協助土發
公司擬備這些發展提案/發展計劃的建議書,呈交規劃環
境地政司批核。規劃署亦會為這些發展計劃擬備規劃大綱
,從而指引和協助土發公司擬備建議書(包括有關發展計劃
的草圖和總綱發展藍圖),呈交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在城
市規劃委員會核准建議書後,規劃署的代表會聯同土發公
司,向有關的區議會和受影響的業主/居民簡介有關的詳
細建議和提出反對意見的程序。城市及景觀設計組及市區
重建統籌組會就如何解決市民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受影響
業主/居民所提出的問題,向土發公司提供意見,目的是
減少市民可能對有關建議提出的反對。此外,該組亦負責
就有關的反對意見草擬文件,呈交行政局審議。上述各項
規劃工作相當繁複,為規劃署帶來大量工作。

4.過去數年,我們已從城市及景觀設計組及市區重建統籌
組調配約50%的專業人員,協助或促進土發公司推行發展
項目。由於土發公司所推行的發展項目預料會增加兩倍,
即還有另外21項重建計劃(所涵蓋的地盤面積共17.2公頃,
可提供約6 900個住宅單位),我們預期未來五年,規劃署的
工作量會急劇增加。特別是當土發公司開始重建一些利潤
較低或受土地用途或環境問題影響的地盤時,規劃署人員
會承受更大的壓力。這些重建計劃所涉及的程序和工作均
較為複雜和艱巨,而且需要屬於高層和首長級,且具備豐
富經驗的專業人員,更多參與有關工作。

5.此外,市區重建政策文件於一九九六年六月發表後,我
們預期土發公司或擬設立接替土發公司處理有關工作的新
機構,即「市區重建局」,會為市區內另外約230公頃的
土地進行某種形式的重建(在其中81公頃土地上進行的重建
工作將影響約47 000個單位,並可為約59 000戶提供居所;
另外150公頃為工業用地)。有關這方面,土發公司已着手
為都會區內的17個地區制訂初步的地區性市區重建策略,
並選定61個行動區進行重建。有關核實、統籌和檢討地區
性市區重建策略的工作,需要由規劃署職位較高和資歷較
深的人員負責,這些人員必須高瞻遠矚,而且需進行大量
規劃工作。規劃署在市區重建方面的工作,載於附件1

6.根據現時的編制,政府城市規劃師(委員會及設計)除負
責監督與市區重建工作有關的事務外,還需要執行其他職
務,包括與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有關的
事宜、與法定規劃工作有關的法庭案件的事宜、城市設計
、景觀規劃,以及所有關乎郊野公園和海岸公園、古物諮
詢委員會、私人參建計劃投標委員會的事務。政府城市規
劃師(委員會及設計)由於工作繁重,特別是在法定規劃工
作的權力範圍擴展至新界地區和設立了城市規劃上訴委員
會後,須肩負的工作更多,因此無法全面集中處理土發公
司所推行的市區重建計劃,尤其是這些重建計劃的規模日
益擴大和步伐不斷加快。

7.總城市規劃師(城市及景觀設計及市區重建)是向政府城
市規劃師(委員會及設計)負責的。他現時是城市規劃委員
會及設計部轄下城市及景觀設計組及市區重建統籌組的主
管,負責監督城市設計、景觀設計和市區重建方面的規劃
工作。由於土發公司的發展項目十分複雜,而且必須審慎
地進行,總城市規劃師(城市及景觀設計及市區重建)現時
大部分的時間都是用來處理這些發展項目,因而無法執行
城市設計和景觀設計方面的規劃職務。

8.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計部現行的組織圖,載於附件2。

設立專責的市區重建部

9.為應付日益繁重和步伐不斷加快的重建工作,我們需要
加強人手,並把專才集中起來,以推行土發公司的發展項
目和制訂新的市區重建策略。因此,我們建議在規劃署成
立一個專責的市區重建部,下設土地發展公司組和市區重
建組,以便把所有與市區重建有關的規劃事宜拼合處理。

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職位

10.鑑於市區重建部所擔當的角色和職能極為重要,我們認
為其主管應由一名屬首長級而富經驗的專業人員出任。這
名人員必須熟悉有關的規劃政策和程序,並且具有在規劃
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管理才能,以履行有關的職責。他必須
是一位具有適當資歷和足夠權力的首長級人員,可與其他
政府部門的首長級人員和機構的主管級人員建立良好關係
,並合作無間。因此,我們建議開設一個政府城市規劃師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在規劃署的職銜定為政府城
市規劃師(市區重建),以掌管市區重建部,並向首席政府
城市規劃師(地區規劃)負責。這個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
附件3

總城市規劃師(土地發展公司)職位

11.此外,我們建議開設一個總城市規劃師編外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1點),在規劃署的職銜定為總城市規劃師(土地發展
公司),以掌管土地發展公司組。他會向政府城市規劃師(
市區重建)負責,其職責是協助土發公司推行現有和預計進
行的發展項目。這名人員應具有必須的專才和經驗,以帶
領和策導地區性市區重建策略的監察工作。他會參與設立
一個資料系統,以促進土發公司的市區重建工作,並會就
土發公司的發展項目和市區重建策略,徵詢區議會、兩個
市政局,以及其他有關的團體和委員會的意見。這個職位
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4

總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職位

12.規劃署署長建議把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計部現有的總城
市規劃師(城市及景觀設計及市區重建)職位,重行調配往
新設的市區重建部,並把其職銜重新定為總城市規劃師(市
區重建)。出任這個職位的人員會掌管市區重建組,專注審
理由土發公司以外的機構推行的市區重建計劃,以及處理
市區重建政策文件內的事宜和其他一般和全港事務,包括
翻新住宅樓宇和重建舊工業區,以及提供規劃意見,以供
評估全港發展策略和有關的發展綱領對市區重建的影響。
這個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5

重組後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計部

13.在重行調配人手和重新分配職務的建議落實後,政府城
市規劃師(委員會及設計)將可卸除有關市區重建的職務。
屆時他可以更專注處理與法定規劃事務、城市和景觀設計
有關的工作。我們建議指定一名高級城市規劃師擔任重組
後的城市及景觀設計小組的主管,並直接向政府城市規劃
師(委員會及設計)負責。經修訂的政府城市規劃師(委員會
及設計)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6

14.建議設立的市區重建部和重組後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
計部的組織圖,載於附件7。我們建議在編制以外開設建議
的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和總城市規劃師(土地發展公
司)職位;重行調配總城市規劃師(城市及景觀設計及市區
重建)職位;以及重組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計部。這些建
議安排會實施兩年。我們會於一九九八年年底,根據土
發公司的工作量和日後的地位,檢討是否仍需要這兩個
擬增設的職位和重行調配的職位。

15.新設的市區重建部是一專責部別,需增設十個非首長級
職位予以輔助。這些職位包括兩個專業職系職位(高級城
市規劃師和城市規劃師各一個)、兩個技術職系職位(高級
測量員和高級技術員(製圖)各一個)、兩個秘書職系職位(
一級私人秘書和二級私人秘書各一個),以及四個文書職
位(打字員、二級文員、助理文員和辦公室助理員各一個)
。我們將會透過部門編制委員會慣常的審理程序,開設這
些職位。

財政影響

16.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上述建議會令年薪開支增加
2,343,600元。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間接
費用)為4,202,496元。

17.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增設十個非首長級職位(見上文
第15段),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有關的年薪開支為2,987,550
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則為5,075,304元。

18.我們會向土發公司收回擬開設的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
重建)、總城市規劃師(土地發展公司)和十個增設的非首長
級職位的全部員工開支(包括間接費用),而該公司亦已同
意這項經費安排。

背景資料

19.土發公司於一九八八年成立,負責促進市區的重建工作
。該公司為一獨立機構,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而設
立,負責進行、推動、推廣和促進市區重建,以提高住屋
水準和改善居住環境。土發公司負責推行市區重建計劃,
包括擬備發展計劃/提案,以及就收購須予重建的物業事
宜,與受影響的業主磋商。

20.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財務委員會通過編號EC(95-96)
32文件的建議,批准在地政總署開設一個總產業測量師編外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初步為期五年,掌管一個專責小組
,負責就土發公司的重建計劃,代表該公司收地。截至目前
為止,這個小組已經就土發公司三個發展項目,處理了共涉
及780個私人業權的收地申請。這個專責小組的一切開支,
由土發公司悉數付還給政府。

21.一九九六年,規劃環境地政司完成了市區重建政策的檢
討工作,並發表了一份名為「香港市區重建」的政策文件
。這次檢討擬訂了一套即時措施,以促進土發公司實施市
區重建計劃,並研究將土發公司提升為「市區重建局」的
建議。這個「市區重建局」將會是一個財政獨立的法定機
構,獲授權加快進行規模更大的市區重建工作。

22.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財務委員會通過編號EC(96-97)
36文件的建議,批准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兩年,掌管規劃環境地政科轄下
一個市區重建專責小組,負責制訂新政策和建議,加快土
發公司的工作,尤其是上述政策文件所帶來的工作。與地
政總署的專責小組一樣,這個專責小組的一切開支,將由
土發公司悉數付還給政府。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23.鑑於出任建議的編外職位的人員須肩負的職責和提供的
專業意見,公務員事務科支持擬設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
。在編制以外開設這些職位,有助對市區重建的長遠人手
需求進行檢討。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意見

24.由於擬設的職位屬於編外性質,故若獲准開設,我們會
按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二月


EC(96-97)65附件1

規劃署
在市區重建方面的工作

    一般市區重建事宜

  1. 進行規劃研究,並審議研究所得的結果,以
    確定可進行市區重建,包括進行環境美化工
    1程 的機會;

  2. 為進行市區重建物色調遷地點;

  3. 為市區重建工作訂定緩急次序;

  4. 為已選定的市區重建區設立資料紀錄系統,
    並維持和監察這個系統的運作;

  5. 研究不同形式的市區重建工作的可行性,並
    建議合適的重建方式;

  6. 制訂在市區舊區提供基礎設施的計劃;

    土地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土發公司)的發展項目

  7. 就土發公司的市區重建工作,向其提供規劃
    指引;

  8. 就根據土地發展公司條例指定土地給土發公
    司的事宜,提供意見;

  9. 就土發公司各項發展計劃/發展提案和連繫
    地盤計劃的範圍和規劃參數,提供意見;

  10. 就制訂和修訂土發公司的市區重建策略,提
    供意見;

  11. 擬備規劃大綱,作為土發公司制訂建議書的
    指引;

  12. 就土發公司的發展計劃/提案和連繫計劃,
    以及這些計劃與區內其他規劃事宜的協調問
    題,徵詢區議會、市政局和其他有關團體的
    意見和作出簡介;

  13. 提供規劃意見2 ,協助土發公司製備發展計劃
    草圖;

  14. 就以總綱發展藍圖的形式擬備重建建議的事
    宜,向土發公司提供意見;

  15. 協助土發公司實施核准的計劃,包括提供基
    礎設施、政府/團體和社區設施;以及

  16. 向土發公司管理局規劃委員會提供專業意見

1--美化市區環境方法有二:把樓宇翻新或把樓宇設施現代化;這兩個方法均旨在延長殘
舊樓宇的壽命。

2--規劃意見,是指經驗豐富的城市規劃師根據適當的規劃標準和程序而提出的意見。在
研究過程或發展建議中提出的規劃意見,涉及直接的實務工作,例如制訂規劃方案和評
審每個方案的優劣。在整個過程中,城市規劃師參與每個階段的工作,包括根據法定的
規劃制度審議有關的圖則和發展建議,並負責行政/部門諮詢和統籌的工作。


EC(96-97)65附件3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
(首長級薪級第2點)
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是市區重建部的主管,就土地
發展公司組及市區重建組負責的市區重建事宜,向首席政
府城市規劃師(地區)(首長級薪級第3點)負責。有關職務包
括-

  1. 就各項規劃參數,包括有關土發公司的市區
    重建工作可帶來的規劃增益的評估是否可以
    接納,向土發公司提供意見;

  2. 迅速解決土發公司發展項目在各個發展機構
    /部門之間所引起與土地用途及設計有關的
    問題/衝突,並就如何令發展計劃/提案在
    財政上可行,包括選定適合採用新連繫地盤
    方式的用地,向土發公司提供意見;

  3. 監察地區規劃專員就評估土發公司發展計劃
    /提案所提供的規劃意見,並列明有關計劃
    /提案的利弊,供規劃環境地政司考慮;

  4. 統籌有關為土發公司發展項目提供基礎設施
    、政府/團體和社區設施的工作;

  5. 在法定規劃架構和有關法例的範圍內設定一
    套規劃機制,以促進土發公司發展項目的實
    施;

  6. 確保全港和次區域的規劃目標已經納入土發
    公司的市區重建提案內;

  7. 主持與土發公司舉行的聯絡會議,出席會議
    的人士包括土發公司規劃部監督和其屬下的
    高級職員;

  8. 主持/出席會議,並對土發公司的顧問研究
    提供意見;

  9. 向土發公司管理局轄下的規劃委員會提供專
    業意見;以及

  10. 就制訂和修訂土發公司的市區重建策略,提
    供專家意見。


EC(96-97)65附件4

規劃署

總城市規劃師(土地發展公司)
(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總城市規劃師(土地發展公司)是土地發展公司組的主管,
就與土發公司有關的市區重建事宜,向政府城市規劃師(市
區重建)(首長級薪級第2點)負責。有關職務包括--

  1. 監督一個由九名非首長級人員組成的專責小
    組執行下列工作--

    1. 就土發公司在確定市區重建計劃和
      為這些計劃訂定緩急次序的事宜上
      ,提供意見;

    2. 就界定土發公司發展計劃和發展提
      案的發展範圍,以及評審有關計劃
      和提案的事宜,提供意見;

    3. 為土發公司的發展項目擬備規劃大
      綱;

    4. 列出有關發展計劃草圖的利弊,供
      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5. 向受影響團體和關注組織簡介有關
      土發公司市區重建計劃所涉及的規
      劃事宜;

    6. 就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對土發公司發
      展計劃草圖提出的反對意見作出評
      論,並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扼要匯報
      有關的反對意見;

  2. 就擬備規劃申請呈交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及
    其後提出修訂規劃申請的事宜,向土發公司
    提供意見;

  3. 就土發公司的發展項目諮詢區議會、市政局
    和轄下的小組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
    並為他們舉行簡介會;

  4. 協助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統籌有關在
    土發公司發展計劃和發展提案內提供基礎設
    施和政府/團體/社區設施的工作;

  5. 設立一個資料系統,以促進土發公司進行市
    區重建的工作;

  6. 審閱經土地發展公司組屬下專業人員篩選的
    技術文件;以及

  7. 就制訂、推行和檢討地區性市區重建策略事
    ,向土發公司提供意見。


EC(96-97)65附件5

規劃署

總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
(首長級薪級第1點)
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總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是市區重建組的主管,就一般的
市區重建事宜,向政府城市規劃師(市區重建)(首長級薪級
第2點)負責。有關職務包括--

  1. 檢討在各個都會區,以及在「都會計劃-選
    定的策略」及都會區發展綱領研究所確定可
    能進行市區重建的行動區內,推行市區重建
    的需要;

  2. 監督由部門內部和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研究
    工作,以檢討都會區內各地區的重建潛力和
    限制;

  3. 與規劃環境地政科、各重建機構和政府部門
    互相協調,從而制定一套市區重建方法,並
    聯合處理全港和次區域層面的一般市區重建
    事宜,包括物色調遷的地點等;

  4. 為規劃環境地政科提供規劃方面的意見,以
    便考慮市區重建政策文件所建議的長遠措施

  5. 就與土發公司無關的主要綜合重建/市區重
    建計劃,提供規劃方面的意見;

  6. 監督市區重建計劃和提案的審理工作;

  7. 出席城市規劃委員會、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會
    議,以及地方簡介會,解釋市區重建策略中
    的規劃事宜;

  8. 就擬備發展計劃這方面的工作,與有關的政
    府部門聯絡,俾能在適當時候,為並非由土
    發公司推行的市區重建計劃提供資金和基礎
    設施;並協助調解衝突;

  9. 設立資料紀錄系統,並維持其運作;以及

  10. 定期檢討和監察都會區內的市區重建進度。


EC(96-97)65附件6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委員會及設計)
(首長級薪級第2點)
經修訂的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政府城市規劃師(委員會及設計)是城市規劃委員會及設計
部的主管,就與城市規劃委員會、市區和景觀設計有關的
事宜,向首席政府城市規劃師(首長級薪級第3點)負責。有
關職務包括--

  1. 監督城市規劃委員會組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
    供的秘書、專業和技術服務;

  2. 統籌城市規劃委員會文件(包括根據城市規劃
    條例第16條提出的申請及法定圖則)的擬備工
    作;擬備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以及把法定
    圖則呈交行政局;

  3. 處理與法定規劃事宜有關的法律意見;

  4. 籌劃規劃上訴事宜,包括委託律師、安排證
    人作證、擬備陳述書,以及出席上訴聆訊;

  5. 監督城市及景觀設計組就策略性和地區規劃
    研究、地區計劃、大型發展建議、規劃條件
    和執行規劃管制行動,提供城市設計和景觀
    建築方面的意見的工作;以及

  6. 代表規劃署署長出席古物諮詢委員會、郊野
    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和各小組委員會,以
    及私人參建計劃投標委員會的會議。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