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1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總目44 ── 環境保護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下述常 額職位 -

5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1點)(86,650元至91,950元)



問題

環境保護署的首長級架構需要加強,以應付市民現時對 該署工作的要求。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審議編號EC(96-97)68的文件 (見附件1)。該文件詳述環境保護署擴充服務後,該署的 工作日趨複雜,以及工作量與日俱增的情況。這種情況 是由於市區和基建項目不斷急速發展,污染管制工作日 增和市民對廢物處置服務的需求日長,以及市民對改善 環境的期望日形殷切所致。我們應委員的要求,收回上 述文件,以便就有關建議提供更多資料。我們現在下文 第3至9段提供補充資料,而我們對委員提出的特別問題
所作的回應則載於附件2

建議

2. 現建議開設五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常額職位,以加強 環境保護署的首長級架構,有關詳情載於編號EC(96-97)68
文件內。

理由

3. 自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批准環境保護署 改組後,該署的首長級架構便一直維持不變,設有25個 首長級職位。環境保護署改組後,工作激增。增加的工 作主要是執行污染管制方面,直接的成因是香港在過往 數年實施大部分環境保護法例。該署首長級人員的工作 已極度繁重,負荷過重,而在首長級薪級第1點級別的
層面更出現樽頸情況,以致在很多主要工作上,未能及 時指導和督導專業人員。除非增加現有首長級人手,否 則該署提供的服務便再不能滿足市民現時的需求。

4. 自一九九三年以來,環境保護署處理新增和額外的污 染管制職能。這些管制職能大部分已轉交該署轄下的地 區污染管制辦事處處理,這些職能包括:

  1.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發牌管制指定工 序,豁免這些工序領取牌照的安排已於一九九 三、一九九四和一九九六年取消;

  2. 自一九九四年七月起,推行經修訂的禽畜廢物
    管制計劃;

  3. 自一九九四年起,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執行
    新的管制措施,遏止隨處傾倒泥頭;

  4. 自一九九四年六月起,執行新的《水污染管制
    (污水收集)規例》。該規例規定污水收集系統 擴展至全港各處時,所有樓宇均須接駁公共污
    水渠;

  5.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擴大管制範圍如下-

    • 維多利亞港第I期水質管制區在一九九 四年十一月劃設,7 000個排放出口受
      到管制

    • 第II期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劃設,受到管
      制的排放出口增加6 000個

    • 第III期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劃設,再有
      4 000個排放出口受到管制

  6. 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執行《空氣污染(露天焚 燒)規例》,禁止露天焚物,尤其是在建築工地 露天焚物;以及

  7. 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起,根據《噪音管制(建築 工程)規例》,實施新的管制措施,控制指定的 建築工程所發出的噪音。

5. 我們於一九九七年推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這條 條例使環境監測和審核計劃成為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一 項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事宜通 常頗為複雜,需要首長級人員親自處理,以獲得各個議
會和委員會通過。

6. 一九九五年,我們就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和車輛燃料 的質素訂定更嚴格的規定。一九九七年二月,政府作出 承諾,執行綜合車輛廢氣排放管制策略,並在一九九七 年四月,進一步收緊車輛廢氣排放標準和車輛燃料質素
的規定。

7. 此外,關於廢物處置方面,環境保護署對於社會作出 的承諾大增。自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起,11項關於固體 廢物的主要工程計劃已由規劃階段轉為執行階段,詳情
如下 -

  1. 沙嶺堆肥廠(已啟用並在運作中);

  2. 北大嶼山廢物轉運站(正在興建中);

  3.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正在興建中);

  4. 船灣堆填區修復工程(正在施工中);

  5. 市區堆填區修復工程(正在施工中);

  6. 將軍澳堆填區修復工程(正在評估標書);

  7. 新界西北廢物轉運站(快將招標);

  8. 新界西北堆填區修復工程(快將招標);

  9. 中央焚化設施(正進行詳盡規劃);

  10. 低放射性廢料貯存庫(正進行詳盡規劃);

  11. 望后石谷和醉酒灣堆填區修復工程(正進行詳盡
    規劃);

這些工程計劃的規劃/執行階段涉及更複雜和要求更高的 工作,其中包括擬備土地需求計劃、環境影響評估、公 眾諮詢、草擬合約、招標、評估標書,以及監察建造工 程和運怍情況。由環境保護署所管理的合約價值,已由 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245億元增至一九九七至九八年 度的370億元;同期內,每年由該署所管理的開支,已
由11億元增至32億元。

8.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以來,環境保護署向市民提供不少 嶄新和改善了的服務,不勝枚舉;上述服務只是其中一 二。環境保護署提供的服務需要多元化,具有廣泛的專 門職能,其中包括如上述的主要廢物設施工程的合約管 理,此外,還有化學實驗室、海洋生物服務、聲音模擬 系統、空氣質素監測、石棉管制、環境影響評估、環境 規劃、空氣擴散模擬系統、微生物學和車輛廢氣排放管 制。為履行這些職務,環境保護署的編制已由一九九三 年八月一日的1 116人增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的1 576人, 而在首長級人員方面卻無增加。

9. 在同一時期內,環境保護署的支出,不計個人薪酬在 內,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5億5,500萬元增至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的16億4,400萬元。同樣,增加的管理需 求令目前的首長級人員須承擔難以應付的工作量,故有 需要增加首長級人手,以便有效地履行增加的職責。

財政影響

10.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包括開設和刪 除非首長級職位)後實際會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擬開設的常額職位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5,352,000 5
二級私人秘書 804,900 5

減去 擬刪除的常額職位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2,607,660) (3)
打字員 (627,300) (5)
實際增加的開支 2,921,940

11. 環境保護署署長會從部門開支的餘款,支付上述實 際增加的薪金開支。實施這項建議會令每年平均員工開 支實際增加5,855,904元,其中包括擬開設首長級和非首 長級職位的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這筆開支會藉擬刪除 的非首長級職位作抵銷。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 的財政預算中預留足夠款項,以應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EC(97-98)11附件2

對委員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會議上所提出的問題的回應

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上,委員對下述四個事
項表示關注:

  1. 環境保護署近年來急速擴展;

  2. 部門專責組別與地區組別的工作不斷分拆;

  3. 根據環保署的編制,該署約有1 600個職位。 就該署的編制來看,建議的30個首長級職位,
    比例偏高;

  4. 政府應嚴格地檢討環保署的組織和人手。

回應

擴展

2. 事實上,近年來環保署不斷擴展,以應付市民對其服 務日益增加的需求;這些服務對於改善本港的環境是相 當重要的。一如本文件所述,編制上的增加主要是為了 提高部門的執法能力。這是由於我們要在近數年實施本 港大部分環保法例所直接導致的結果,有些法例早於一 九八○年已制定。部門增加的預算費,大多用來支付承 辦商營運廢物處理設施的費用,反映出支付這方面費用 的需要,這些設施的啟用始於一九九○年。這些設施取 代了以往令人不滿意的服務,抵銷了大部分的新開支。

工作的細分

3. 環保署專責組別與地區組別工作分拆的主要原因,是 各區對環保服務的需求日增。隨著公眾人士對改善環境 的關注和期望不斷提高,區內居民對有關服務的需求也 相應增加,因此要增撥資源,以滿足這些需求。正如一 項外間的檢討(見下文第6段)所確定,一位首席環境保護 主任(首長級薪級第1點)不能獨力應付由三至四位以上的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主管的課別所處理的工作。較多處理 例行工作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的情況則例外,一位首 席環保主任已足以管理五個課別。

4. 如按建議開設新職位和新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我們 預期在可預見的未來,環保署有能力應付地區層面上對 污染管制服務的需求。每個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可處理 大約相當於三個區議會選區範圍所產生的工作量,這是 應付得來的。但如現時不開設新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 現時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各主管(首席環保主任),尤 其是管理七個課別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九龍/新界東) 的主管,將會負荷過重,而不能就地區的服務需求作出
充分的回應。

首長級人員的比率

5. 為說明首長級人員的管制範圍和職責水平,我們嘗試 把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環保署的首長級人員與非首 長級專業人員的比率,與該日工務科和規劃環境地政科 屬下各部門的情況作一比較。首長級的職位既是因應需 要而開設,而個別部門的需要亦因職能不同而有別,從 下圖可見,環保署的首長級職位比率絕非偏高,而且提 高這比率並非是不適當的做法。

部門 首長級
人員
非首長級
專業人員
首長級人員與
對非首長級專
業人員的比率
環境保護署 25 390 6.4%*
渠務署 19 236 8.1%
水務署 28 342 8.2%
建築署 40 433 9.2%
土木工程署 33 329 10.0%
屋宇署 30 271 11.1%
規劃署 28 206 13.6%
機電工程署 10 71 14.1%
地政署 52 247 21.1%
拓展署 26 103 25.2%


*如開設建議的五個首長級職位,環保署的數字會增至
7.7%

客觀的檢討

6. EC(96-97)68文件列出的建議,由於是以一間由當局委 聘的外間管理顧問公司,就環保署的管理及首長級架構 進行檢討後提出的建議為依據,因此能符合保持客觀的 要求。這項外間的管理檢討工作已於一九九六年完成, 有關檢討由一個專責委員會負責監督,該委員會由規劃 環境地政司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公務員事務科、財政科、 效率促進組和管理參議署的代表。檢討所提出的建議已
獲各有關方面贊同。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