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7-98)14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總目92──律政署

分目243僱用法律服務及有關的專業費用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律政署民事檢察科下 述顧問職位,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
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1個顧問職位
(屬首席檢察官職級)(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19,650元至126,800元)



問題

律政署一個屬於首席檢察官職級的顧問職位,將於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到期撤銷。屆時,該署將缺乏具 備專門知識和能力的首席檢察官級別人員,負責就越南 船民尋求庇護和非法入境者的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和進
行訴訟。

建議

2. 律政司考慮過有關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日後的法律 訴訟工作後,建議保留現有的顧問職位九個月,由一九 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以便律政署能夠就有關訴訟向各委託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並代表政府進行訴訟。

理由

3. 截至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為止,香港約有2 600名越南 船民透過綜合行動計劃尋求庇護1 。他們大多數都涉及法 律訴訟。有關越南船民的訟案目前有23宗尚未審結,分 別由各級法院負責審理。回顧當這個顧問職位於一九九 四年五月設立時,只有一宗反對甄別結果的上訴案有待 審理,而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即上次考慮是否繼續開 設這個顧問職位時,也只有14宗上訴案。雖然本港的越 南船民人數已經下降,但涉及越南船民的法院案件不減 反加。這些越南船民的代表律師不斷向各級法院提出訴 訟和上訴,反對人民入境事務處和難民身分覆檢委員會 的甄別結果。這些訟案每每需時約年半至兩年才能完成 三級法院的審訊程序。現有顧問職位的開設期屆滿時﹐ 審訊可能還未完結;亦不難會有訟案須歷各級法院上訴 至樞密院或將來的終審法院審理。非法羈留的索償訟案 性質較為特殊,往往涉及很多法律論點,並需要很長的 時間處理。有關審定越南船民身分﹑羈留越南船民和遣 送越南船民離境的訟案,載於附件1。我們預計法院不久 還要審理從中國來港越南非法入境者的甄別身分案件, 以及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要求給予居留 權的訟案。政府需要具備這方面工作經驗的大律師,提 供法律意見和進行訴訟。

4. 按照目前的越南船民情況,保安司和律政司均認為有 需要繼續提供法律輔助人員,專責處理與越南船民有關 的訟案。這名顧問須向民事檢察專員負責,就越南船民 事務提供法律意見、進行訴訟和代表政府出庭。民事檢 察科的組織圖和這名顧問的職責表,分別載於附件2和 附件3。民事檢察科的其他首席檢察官,本身工作已經 十分繁重,實在別無餘力接掌目前由這名顧問全職執行 的工作;同時,他們也並非訟辯專才。由於涉及的工作 敏感複雜,而且相當棘手,目前出任顧問職位的人員所 具備的專業經驗,實在非常寶貴。自一九八零年以來, 這名顧問一向參與處理一般入境事務和越南船民個案。 自一九八七年開始,他代表政府處理了大部分入境事務 和越南船民訟案,效果良好。此外,他也在高等法院和 上訴法院的審訊中擔任首席大律師,並曾在樞密院出庭
進行訴訟。

5. 律政司曾考慮將有關工作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處理, 但是這個方案的費用會相當昂貴。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這名顧問曾先後就 25宗案件(13宗在上訴法院審理,其餘在高等法院審理), 以首席大律師身分出庭,出庭日數合共40天。假設準備 案件和首日聆訊的基本訟費平均為150,000元,而第二日 和隨後每天的額外訟費為40,000元,則把案件外判給私 人執業大律師處理,所需費用約達435萬元。

6. 上述顧問除了負責出庭訟辯的工作外,還會向政府建 議,應該怎樣回應針對本港越南船民政策和實施工作的 書面質疑,又在進行訴訟時執行多項律師職能。這名顧 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四月期間,已提供 了110項意見。假設私人執業大律師平均需要兩小時來研 究和擬備一項意見,而該名大律師的收費為每小時4,500 元,則委託私人執業大律師提供上述意見的費用約達100 萬元。除非私人執業大律師對有關問題的認識程度與這 名顧問相若,否則,提供意見平均所需的時間實際會比 上述假設長得多。聘用一名首席檢察官級別的顧問,每 年所需的全部開支稍多於260萬元,律政司認為保留這個
顧問職位實在合乎經濟效益。

7. 如果這名顧問的任期可以延長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底, 那麼,扣除在任期內可放取的積存假期後,他會一直在 律政署工作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底。我們預計,這名顧問 目前要處理的法院訴訟,大部分屆時都會起碼完成初審 階段。如果這名顧問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前已經完成絕大 部分的工作,我們便會按照下文第12段所述條文,刪除
這個職位和中止顧問合約。

財政負擔

8. 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因實施上述建議而增加的年薪
開支為1,478,400元。

9. 這項建議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
間接費用)為2,646,420元。

10. 自增設上述顧問職位以來,我們開設了一個一級私 人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年薪開支為258,300 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06,344元),以便 為顧問提供秘書輔助服務。委員倘批准這項建議,我 們將保留這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二
十七日。

11. 我們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
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2. 我們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首次開設這個顧問 職位,委聘顧問就越南船民事務向律政司提供首長級人 員支援。由於繼續需要這個職位,我們分別在一九九五 年十二月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請求批准保留這個職位(見 文件編號EC(95-96)67和EC(96-97)48),並得到財務委員 會的批准。上次批准保留職位,任期以一九九七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為限,包括顧問由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開始 放取的假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舉行的人事 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我們答允會在一九九七年年中 覆檢是否仍然需要這個職位。一九九七年四月的覆檢結 果顯示,有需要繼續保留這個顧問職位。各委員也許知 道,現行合約已經加入一項條文,訂明簽約雙方有權中 止合約,但必須給予三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繳付一個月 代通知金。如果各委員贊成,而且財務委員會又批准這 項建議,我們便會把這項條文加入與顧問簽訂的新合約
內。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13. 公務員事務科經考慮越南船民和非法入境者的有關 法律訴訟工作複雜繁重,認為工作上有需要保留現有職 系和職級的顧問職位九個月。如果這職位日後的工作量 顯示可以提前撤銷這個職位,屆時可以按照合約的有關
條文處理。


律政署
一九九七年五月


1. 這些越南船民是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之前抵港,並經甄別為
非難民身分。


EC(97-98)14附件1

與越南船民尋求庇護和非法入境者
有關的法律訴訟個案

1. 涉及公法的案件

法院
案件
編號
申請人
姓名
下一次
聆訊
日期 /
地點
進展情況
1.1 HCMP
訟案
1996年
第3961
號/CA
訟案
1997年
第42、
51、56
和62號
Chieng
A Lac
和其他
1 376人
申請人身保護
令。12宗試驗
案件於1997年
1月在大法官
祈彥輝席前聆
訊,大法官並
於1997年2月5
日作出裁決。
12名試驗案件
的申請人中,
3名在案件判
決前遣送離
境,4名獲
釋,另外4宗
申請被駁回,
1宗撤回。
1997年5 月14、
15和16
日上訴
法院
至於其他申請
人的案件,大
法官祈彥輝指
令於1997年2
月5日聆訊,
並命令於同日
透露文件。本
署已經提出上
訴通知(CA訟
案1997年第
42號),反對
上述非正審命
令。大法官楊
振權於2月24
日下令暫停執
行透露文件的
命令,直至本
署上訴有結果
為止。對方提
出上訴(CA訟
案1997年第56
號),反對這
項命令。

本署已對實質
判決提出上訴
通知(CA訟案
1997年第51
號)。對方會交
相上訴。

大法官祈彥輝
於3月17日命令
人民入境事務
處處長每星期
呈交50份所有
滯港申請人的
非宗教式誓
詞。本署提出
上訴(CA訟案
1997年第62
號)。大法官列
顯倫於3月25日
下令暫停執行
上述命令,又
下令將全部4宗
上訴案件合併
處理。聆訊日
期已經編定。

1.2 CA訟
案1995
年第
196號
Nguyen
Tuan
Cuong和
其他人
士(319
名前居
中國的
越南非
法入境
者)
高等法院 上訴法院於3月
24日指令將案
件移交高等法
院審理,以便
全面進行有關
賠償(非法羈留)
問題的辯論,
聆訊日期有待
編定。
1.3 HCMP
訟案
1994年
第3562
Tran Dat
和其他
人士(合
共14名
前居中
國的越
南非法
入境
者,或
曾經界
定為前
居中國
的越南
非法入
境者)
1997年
5月30日
至1997年
6月3日
高等法院
申請人身保護
令。
1.4 HCMP
訟案
1996年
第4157
Cong
Van Ha
和其他
人士
1997年
4月29日
上訴法院
對大法官楊振權
拒絕申請人提出
修改司法覆核理
由的申請的判決
提出上訴。
1997年
5月8至
16日高
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於1997年3
月14日在大法官
楊振權席前開始
聆訊。申請人提
出修改司法覆核
理由的申請遭拒
絕。進行部分聆
訊後,案件押後
續審。
1.5














1.6
HCMP
訟案
1996年
第4280
號(與
HCMP
訟案
1996年
第4308
號和
1997年
第16號
合併處
理)

HCMP
訟案
1996年
第4308

Moc A
Pao和
家屬
(9名越
南船民)










Thoong
Coc
Duong
和其他
33人
)
)
)
)
)
)
)
)
)高等
)法院
)
)
)
)
)
)
)
)
)
)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於大法官祈
彥輝席前聆訊完
畢。等候判決。
1.7 HCMP
訟案
1997年
第16號
Diep
Hoai
Sung
和其他
26人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於大法官祈
彥輝席前聆訊完
畢。等候判決。
1.8 HCMP
訟案
1997年
第236
Chu
Minh
Tien及
其他人
士(7個
家庭的
22名越
南船民)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於1997年2
月5日獲大法官
陳振鴻批准,聆
訊日期有待編
定。
1.9 HCMP
訟案
1997年
第287
Tran
Van
Tien及
其他
13人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Ha Tuyen等
人再接受甄別。
案件於大法官祈
彥輝席前聆訊完
畢,並於5月1日
宣布裁決。
1.10 HCMP
訟案
1997年
第140
Duong
Quoc
Quan
1997年
4月29
日高等
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
1.11 HCAL
訟案
1997年
第2號
Duong
Cam
Sang
1997年
5月26、
27日高
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於1997年2
月26日獲大法官
施偉文批准。
1.12 CA訟
案1997
年第24
Van Can
On及
其他61
1997年
4月28日 上訴法院

1997年5
月1、2日
上訴法院

文檔追索案件。
司法覆核──
在法律援助上訴
案件中,向越南
船民披露甄別文
件。法律援助署
署長對大法官祈
彥輝的決定提出
上訴。此外,人
民入境事務處處
長也提交上訴通
知書。本署已經
向上訴法院申請
批准介入有關訴
訟。
1.13 IT訟案 1996年
第63-86
號(律政
署IDA
訟案
1996年
第2-22
號)
Lai A
Luc及
其他人
士(21
名前居
中國的
越南非
法入境
者)
人民人境
事務審裁
21名前居中國的
越南非法入境者
對遣送離境令提
出上訴。上訴人
爭辯申請人的情
況與Nguyen Tuan
Cuong一案申請
人的情況相同,
所以在上述案件
判決前,不應該
把申請人遣返越
南。案件無限期
押後,並須重新
編定審訊日期。
1.14 CA訟
案1996
年第
187號
Tran Van
Tien及
其他人
士(115
名越南
船民/
61個家
庭)
樞密院 Ha Tuyen案件
──司法覆核甄
別決定。4宗有
代表性的案件於
1996年5月在大
法官祈彥輝席前
聆訊,所有4名
申請人在高等法
院及上訴法院均
敗訴。上訴法院
於1月30日拒絕
批准申請人向樞
密院提出上訴。
三名試驗案件的
申請人向樞密院
申請特別的上訴
許可,但於1997
年3月12日被委
員會拒絕。律政
署會採取行動將
非試驗案件剔
除。
1.15 HCAL
訟案
1997年
第8號
Bui Van
Ao
6月11、
12日高
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
1.16 HCAL
訟案
1997年
第11號
Nguyen
Phong
及其他
人士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
1.17 HCAL
訟案
1997年
第15號
Dang
Ngoc
Kieu
1997年
5月5日
高等法院
司法覆核甄別決
定。各方申請上
訴許可。



2. 其他個案

法院
案件
編號
申請人
姓名
下一次
聆訊
日期 / 地點
進展情況
2.1 MIS訟
案1994
年第87
116名
越南船
因石崗羈留中
心發生火警/騷
動遭受人身損
傷而索償。
2.2 DCCJ
訟案
1994年
第17581
Nguyen
Khan
Tinh及
其他14
地方法院 石崗羈留中心 謀殺案的控方 證人申索非法 羈留賠償。
2.3 HKPI 訟案 1996年 第216- 219號、 HKCJ 訟案 1995年 第1476 號,以 及 HKCJ 訟案 1995年 第6號 110名 越南船 民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越南船民聲稱 於1994年4月7 日白石羈留中 心遷營行動 中,遭受人身 損傷和財物損
失。
2.4 HCPI 訟案 1996年 第299
Vien Boi Thi (未 成年人) 高等法院 指令。
2.5 HCA 訟案 1996年 第
11316號
Le Viet Luc及 其他9
高等法院 申索非法羈留 賠償。重覆一 宗101名船民 索償的案件。
2.6 HKCJ 訟案 1996年 第16485
Pham Si Dung 及 其他6人 地方法院 石崗羈留中心 謀殺案辯方證 人申索非法羈
留賠償。


EC(97-98)14附件3

民事檢察科
顧問職位(屬首席檢察官職級)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民事檢察專員負責-

  1. 就越南船民和前居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滯留香港 所涉及的事務,向保安司和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
    供意見,其中包括--

    1. 要求給予難民身分的個案;

    2. 羈留、遣返和移居海外的安排;以及

    3. 處理就越南船民營事故所導致死亡、身
      體受傷和財物損失而提出的賠償申索。

  2. 就上文第(1)項的有關事宜,進行訴訟和代表政府
    出庭;以及

  3. 執行民事檢察專員所指派的職務,並就有關事宜
    提供意見。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