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FC5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楊 森議員(主 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馮檢基議員
    張炳良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何鑄明先生
    副庫務司

    黃戴偉賢女士
    財務科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劉光倫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鄧國威先生
    副行政署長

列席秘書: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FCR(96-97)87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及十八日所作
的建議

與會人士察悉,工務小組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
日所作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機場核心計劃的一個項目[編
號PWSC(96-97)74的「西九龍填海計劃** 腹地排水系統餘
下工程及污水收集網絡第1組工程」]。因此,FCR(96-97)87
號文件的標題應修改為「工務小組委員會有關機場核心計
劃及非機場核心計劃的建議」。

2.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FCR(96-97)88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33居所資助計劃

3.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解釋當局
為職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級)的公務員提供
居所資助的安排。他指出,在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之前受
聘而具資格享用自行租屋津貼和高級公務員宿舍等福利的
公務員,可選擇放棄該等福利,改為參加居所資助計劃。
居所資助計劃的申請數目有所增加,可能是這些公務員決
定放棄該等福利而改為參加居所資助計劃所致。不過,在
餘下的這批公務員之中,當局難以預測有多少人會在來年
轉而參加居所資助計劃。關於居所資助計劃在平均津貼額
方面的增加,他澄清,該項津貼的數額未有作出增加,而
有關款額是根據現有參加者所支取的實際款項計算出來。

4. 應一位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承諾提供進一步資料,說
明仍住在高級公務員宿舍及領取自行租屋津貼的公務員人
數。

5.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FCR(96-97)89

總目112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872 立法局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6.主席聲明,全體議員在此事上有同樣的金錢利益,因此
,他們全部可就此建議作出表決。

7.就有關發還立法局議員結束辦事處津貼的條件,議員有
不同的意見。部分議員認為,根據討論文件第6段,現行
的立法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時,立法局全體議
員由於喪失繼續出任立法局議員的資格,應符合資格申領
結束辦事處津貼。行政署副署長在回應時澄清,發還結束
辦事處津貼的現行條件並無改變,即議員如因他們選擇不
再參選,或因非其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再出任立法局議員
時,便可獲發這筆津貼。就支取結束辦事處津貼而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繼續為立法機構服務的議員,
不能視為不再任職議員。立法局議員薪津委員會(下稱「
薪津委員會」)所建議的修訂,只是取消結束辦事處津貼
的180,000元現有上限,以協助議員在因非其所能控制的
原因而離任時,履行發放遣散費的合約責任和法定規定
。津貼的定額部分,數額會相等於每月工作開支津貼和
地區辦事處津貼的總和(按現行津貼額計算,最高金額為
92,780元)。這筆津貼以發還款項的方式發放,其中10,000
元可根據經核證的開支項目申領,以便立法局議員因其
不能控制的原因而離任時,可利用這筆津貼支付除遣散
費以外的所有開支。至於議員利用其每月津貼所聘用的
職員,其遣散費津貼數額並無預設的上限。這筆津貼會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按實際支付的遣散費數額發
放。雖然政府當局作出上述解釋,部分議員仍認為,有
關全體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須離任的情況,文件
並未有反映到政府當局所作的理解。

8. 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
的部分成員向與會人士提出,他們在進行審議有關建議時
,已顧及任期和重新參選方面的改變。小組委員會認為,
結束辦事處津貼應僅發放予該等必須離任,以及真正結束
其辦事處並按《僱傭條例》向僱員發放遣散費的議員。對
於那些留任立法機構,並繼續僱用職員執行相同職責的議
員,當局不擬向他們支付結束辦事處津貼。立法局內務委
員會是基於這個理解而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通過小組委
員會的建議,以便提交薪津委員會考慮。政府當局及財務
委員會秘書證實,上述理解符合薪津委員會就為立法局議
員發放結束辦事處津貼所提出的建議。

9.部分議員指出,臨時立法會的成員或不符合資格領取地
區辦事處津貼,因此,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當他
們不再在現有的立法局任職時,或須減少所聘用職員的數
目。在此等情況下,這些議員理應從結束辦事處津貼中,
向超額員工發放遣散費。關於此點,副行政署長表示,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繼續為立法機構服務的議員,
他們作為僱主,應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終止其地區辦事處的
租約和其職員的僱傭合約,並為此支付遣散費。不過,他
們不能申領結束辦事處津貼來支付此等開支,此等情況與
在一九九五年重新當選的議員相同,他們亦不符合領取結
束辦事處津貼的資格。至於議員在不再擔任立法局議員後
,但仍繼續聘用其現有立法局員工的情況,主席指出,根
據薪津委員會報告的第6及7段,有關的立法局議員在離任
時並沒有任何需要發放遣散費的法定責任,只有在他們最
終不再僱用有關員工時才有此責任。薪津委員會認為,那
些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不再服務立法機構的現任
立法局議員,若他們在離任時不終止其員工的合約並支付
所需的遣散費,而在稍後時間才向其員工支付遣散費的話
,則政府當局毋需負責。至於實施此項措施的詳情,主席
認為應由小組委員會作進一步討論。

10.經討論後,部分議員仍認為,討論文件未有清楚說明發
放結束辦事處津貼的條件如何應用於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的職位轉變。主席指出,議員考慮此項撥款建議時
,應獨立於憲制事宜,議員亦應根據經政府當局證實的薪
津委員會的建議而進行表決。

11.由於議員已就此項建議作出頗長時間的討論,主席把建
議付諸表決,結果有37位議員贊成建議,六位議員反對。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李柱銘議員倪少傑議員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何承天議員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李華明議員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李卓人議員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鄭家富議員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蔡根培議員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羅致光議員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吳靄儀議員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曾健成議員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共37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詹培忠議員
楊孝華議員田北俊議員陳鑑林議員

(共六位議員)

12.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13.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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