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FC13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局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楊 森議員(主 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梁智鴻議員
    詹培忠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何鑄明先生
    庫務司

    林鄭月娥女士
    副庫務司

    李麗儀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二)

    梁一鳴博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

    林永聰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李美嫦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一)

    黃偉健先生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

    李忠善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方立志先生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

    毛燦明先生
    政政總署首席政府地政監督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 ─ FCR(97-98)5

總目40 ─ 教育署
‧分目305中學資助則例
‧分目834電腦科設備


議員重申其關注,認為當局應為學校提供更多電腦設備
和先進的軟件,以便下一代有更充份準備,推動本港的
經濟發展。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二)察悉議員的關注,
並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正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2.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FCR(97-98)6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學生資助辦事處
‧新分目「學生資助管理系統」
總目173-學生資助辦事處
‧分目001薪金

3. 關於擬議的綜合電腦系統可帶來的不可變現節省額
,學生資助辦事處監督表示,部分人手審核的程序自
動化後,教師無需再覆查學生是否合資格參加各項學
生資助計劃,而可把更多時間用於教學工作上。議員
察悉,此類在教師時間方面的節省額,不會導致校方
刪除任何職位。

4.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FCR(97-98)7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土地徵用
自置居所津貼


5. 議員察悉,原建議曾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財務
委員會會議席上討論,並被否決。政府當局因應議員的
意見,已對建議作出修訂。

6.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作出以下澄清:

  1. 用作商業用途,包括用以儲存商用物品的住宅樓
    宇,不會獲得自置居所津貼,原因是有關樓宇的
    用途違反租約。

  2. 政府當局在計算重置單位和可領取自置居所津貼
    單位的樓面面積時,會採用同一的量度方式。除
    了一些只能量度建築面積的複雜舊式大廈外,一
    般來說,會採取物業的淨面積作為計算。

  3. 若單位是由聯名業主或公司業主擁有,每位聯名
    業主或股東應有資格就最多兩個物業領取自置居
    所津貼,而有關津貼則會根據每位聯名業主或股
    東的股份按比例計算。
7. 陳偉業議員代表民主黨支持經修訂的建議。經修訂的
建議是議員自去年七月以來與政府當局多番討論的成果
,民主黨認為大體上可以接受,至於業主唯一出租的單
位,亦只能得到自置居所津貼總額 50%的建議,民主黨
則有所保留。至於 50%自置居所津貼的規定是否適用於
由非牟利機構擁有的出租單位的問題,地政總署總產業
測量師表示,雖然政府當局沒有特別討論此項事宜,但
他認為,倘有關的機構能證明其出租單位是用作慈善用
途,應可獲發50%的自置居所津貼。

8. 葉國謙議員表示,鑑於部分舊區的環境改善工程有需
要加速進行,民主建港聯盟支持經修訂的建議。地政總
署總產業測量師回覆葉議員時表示,倘某單位並非業主
的主要居所,且沒有租客有權在其內居住,則該單位會
被界定為「空置」單位。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證實,
倘業主在別處另有居所,其擁有的空置單位不會獲發自
置居所津貼。

9.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FCR(97-98)8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土地徵用
‧新分目「根據《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
就土地交換權利支付的贖回款項和應付的利息」


10.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對《新界土地交換權利 (贖回)
條例》提出的立法修訂,目前有何進展;首席助理規
劃環境地政司表示,立法局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通
過該條例;該條例規定,贖回款項是根據條例附表所
列明的付款率支付。贖回款項的付款率,是以一九九
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土地交換權利的貨幣化價值為
基礎。由於貨幣化價值已經修訂並於一九九七年四月
一日起生效,當局即將提出修訂條例草案,以對附表
內訂明的付款率作出相應的修改。至於通過撥款建議
,會否令立法局商議有關立法修訂時受到約束的問題
,副庫務司表示,有關建議是要求批准撥出一筆財政
承擔額,用作支付根據法例所需繳付的贖回款項。而
實際的付款率,仍需按照立法局通過的修訂條例草案
的規定。倘立法局不通過擬議的付款率,則贖回款項
仍需按照附表內訂明的已核准付款率繳付。

11.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12.會議於下午二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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