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79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土地徵用

特惠分區補償制度

請委員批准下列事項-

  1. 在收回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中,對
    A區採用新的定義,即「新市鎮發展區(位
    於憲報公布的新市鎮分區計劃大綱圖所示新
    市鎮範圍內的地區),以及受到與全港有關
    且必需的工程影響的地區」;以及

  2. 在處理同一項工程的收地個案時,應繼續採
    用現行做法,對不同補償分區使用相同的補
    償率,但如有理由支持作例外處理則除外,
    而這些個案須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作出
    個別決定。



問題

我們已經完成收回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的檢討工
作。檢討的結論認為除了須要一些輕微的修訂外,該制度
大部分應維持不變。

建議

2.我們的建議如下-

  1. 在上述補償制度中,對A區採用新的定義,
    即「新市鎮發展區(位於憲報公布的新市鎮
    分區計劃大綱圖所示新市鎮範圍內的地區)
    ,以及受到與全港有關且必需的工程影響的
    地區」;以及

  2. 在處理同一項工程的收地個案時,應繼續採
    用現行做法,對不同補償分區使用相同的補
    償率,除非有理由支持作例外處理,而每宗
    個案須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作出決定。

理由

3.現時的制度包括四類補償分區,即A至D,其特惠補償率
由大至小排列。我們採用此制度,有助收回新界的土地作
為市鎮發展及公眾用途。由於新界不同地區的地價不一,
採取劃一的特惠補償率是不適當的,因此,我們採用了不
同的補償率。不同分區的補償率是根據基本補償率1 的不同
百分比計算,同時就其地點及與新市鎮發展區的遠近考慮
到土地的潛在用途。新市鎮發展區的地價最高,因此根據
補償制度,這些土地的補償率是最高的。

4.目前,A區只包括新市鎮發展區。檢討的其中一項結果是
,此定義未能完全反映現行的政策方向。自當局把特惠補
償分區合理地定為四類(見下文第7段)以來,共有三項建
議提升分區級別,所涉及的地區是受到與全港有關且必需
的工程影響,該等工程分別為赤鱲角新機場、葵涌貨櫃碼
頭及在下文第5段所提及的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個案中
的爛角咀發電站。雖然此等地區並非在新市鎮發展區內,
但鑑於有關工程的規模及對香港的重要性,我們認為把此
等地區提升為A區,是合理的。為反映此政策方向,我們
建議要相應地把A區的定義界定得更精確。要制訂明確的
指引,指明何種工程屬於此分類的必需的工程,實際上並
不可行。由規劃環境地政司出任主席的規劃及土地發展委
員會會根據每宗個案的獨特情况考慮,而委員會亦會參考
可作先例的個案,並徵詢有關決策科的意見。

5.我們亦考慮到目前對跨越不同補償分區工程所涉及的收
地個案,均採用相同補償率的做法。在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個案2的檢討中,核數署署長表示這種做法不符合總
督會同行政局於一九八五年批准的分區補償率的概念,他
認為分區補償率應只反映不同地區的市值而不應直接與個
別工程掛鈎,除非工程會影響鄰近土地的價值,則作別論
。不過,我們認為,在同一項工程中使用不同補償率,會
遭人批評缺乏一致性及明顯不公平。基於這個理由,我們
建議再次肯定現行做法,但在有理由的情况下作例外處理
(三號幹綫是一項跨越多個補償分區的大型道路工程,就
是一個例子),而每宗個案均應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
決定。

財政影響

6.目前,在同一項工程中,收回不同補償分區的土地時,
繼續採用劃一補償率的做法不會帶來額外的財政影響。至
於對A區採用的新定義所帶來的額外開支,由於每宗個案
須根據其獨特情况考慮,因此,無法計算出來。不過,我
們會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701「土地徵用」項下要求
撥款,以支付所需的額外款項。而申請通常是每年一次
,以支付該年度所需的收地費用。

背景資料

7.現時的制度是由一九七八年前的制度演變而來的。當時
,如果我們要收回藍圖區內的新界土地,會以乙類換地權
益書來交換。至於收回藍圖區外的新界土地,則會給予現
金補償。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委員批准的事項當
中,其中一項是: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收回的新界
土地,可採用包括七個分區及六個特惠津貼率的特惠分區
補償的制度。委員亦得悉當時的新界發展進度委員會(即
現時的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要負責劃定及修訂分區的
界線。在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委員批准增加制度中A區
的補償率,以配合當局停發出乙類換地權益書的措施。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委員批准的事項包括把制度中
的七個分區合為四個,使制度更趨合理。四個分區如下:

分區定義補償
「A」區新市鎮發展區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
120%,屋地的補償則為
估價另加基本率的120%
「B」區 因地點接近毗鄰藍圖區
擴大範圍或由於其已知
的市鎮發展潛力,可能
在不久將來納入市鎮發
展的地區。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
75%,屋地的補償則為
估價另加基本率的75%
「C」區 並無計劃作市鎮發展及
不大會受藍圖區日後擴
大範圍影響的地區。但
在有關地區內,政府須
為與市鎮設計發展直接
有關的目的或須為地區
改善計劃而進行收地。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
50%,屋地的補償則為
估價另加基本率的50%
「D」區 未有包括在其他分區內
的地區。
農地的補償為基本率的
30%,屋地的補償則為
估價另加基本率的30%

8.在核數署署長就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個案作出檢討
後(見上文第5段),我們檢討了目前的制度。檢討的結
論是,目前制度運作情況令人滿意,雖然需要作出一些改
善,但無須作重大修改。檢討的主要結果和建議,臚列如
下-

  1. 現並沒有新情況足以支持修訂補償制度的分
    區數目;

  2. 有充分理由如上文第2(a)段及第4段所載將A
    區的定義界定得更為精確;

  3. 政府應就檢討分區界線的內部程序作出改善
    ,其中包括倘某區的分區提升不符合現行分
    區類別的定義時,應請求行政局及立法局財
    務委員會批准有關的分區提升,以及在適用
    的情況下,申請批准修訂分區類別的定義;

  4. 並無理由支持更改政府檢討分區補償率的內
    部程序;以及

  5. 目前對跨越不同補償分區工程所涉及的收地
    個案採用相同補償率的做法(見上文第2(b)
    段及第5段)獲得再次肯定及應繼續沿用。

9.我們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將檢討的結果和建議提
交總督會同行政局。總督會同行政局同意補償制度應大部
分維持不變,只須作出上文第8(b)、(c)及(e)段所述的改善
。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得悉前發展進度委員會(已由規劃及
土地發展委員會取代)批准把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區
由B區提升為A區的決定。

10.我們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向立法局規劃地政工程
事務委員會簡述上述建議。該委員會對是項建議並無異議


規劃環境地政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1--現時收回農地及屋地的基本特惠補償率分別為每平方呎345元及每平方呎670元。

2--前發展進度委員會(已由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取代)於一九九三年三月批准把
湧浪 - 爛角咀 - 龍鼓灘地區由B區提升為A區。核數署署長曾就此個案進行核數檢
討。其報告指出,提升該區級別不符合核准的分區定義。報告已在一九九五年五月
交由政府帳目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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