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2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布政司署:工商科
分目A008XV電子數據聯通系統
總目47-資訊科技署
分目001薪金

請委員批准—

  1. 把分目A008XV「電子數據聯通系統」項下
    的承擔額由127,324,000元增至163,141,000元
    ,即增加35,817,000元,供貿易署、香港海
    關和資訊科技署購置電腦硬件和軟件,用
    以處理以電子媒介遞交的產地來源證、生
    產通知書和外地加工措施合併表格,把審
    理這些貿易文件的過程電腦化和建立一個
    有關已登記工廠的全面資料庫;以及

  2. 把資訊科技署常額編制內非首長級職位按薪
    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提高3,481,980
    元,即由364,902,9201元 增至368,384,900元,俾
    能開設七個職位,負責設計、發展和推行有
    關系統。



問題

我們必須把電子數據聯通系統的用途擴展,採用這個系統
處理出口簽證所需的輔助貿易文件(包括產地來源證、生
產通知書和外地加工措施合併表格),才可在處理受限制
紡織品的出口簽證方面,達致最高效率。此外,我們亦
須加強管制簽發這些貿易文件。

建議

2.工商司建議把現有的政府電子數據聯通系統擴展,採用
這個系統處理產地來源證、生產通知書和外地加工措施合
併表格;把審理這些貿易文件的工作電腦化;以及建立一
個有關已登記工廠的全面資料庫。

理由

邁向全面使用電子數據聯通系統

3.出口商要把紡織品和成衣輸往受限制的市場,受限制紡
織品出口證和產地來源證是兩份極為重要的文件。他們須
具備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以便進行出口和海外清關,並
須具備產地來源證,以證明製成品是在香港製造。一九九
七年一月,我們開始採用電子數據聯通處理受限制紡織品
出口證的申請和其後的審理和批核工作。

4.歐盟國家和挪威的入口管理當局規定貨品須具備產地來
源證,以作清關用途。在產地來源證方面,我們予以彈性
處理,特設一項外地加工措施計劃,讓製造商可把次要製
造工序,分判到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另一方面,我們於
一九九六年七月起,實施一項生產通知書制度,規定把裁
剪及車縫成衣出口到美國、歐盟國家和挪威的製造商,在
主要製造工序展開前三日,向貿易署提交生產通知書。生
產通知書的作用是讓香港海關有效地檢查原料、構件,以
及正在進行的製造工序。

5.基於上述簽發來源證的制度,貿易商目前須到有關辦事
處多次,申請所需的文件。擴展電子數據聯通系統,把這
個系統應用到產地來源證、生產通知書和外地加工措施合
併表格,可令受限制紡織品貿易出口證和來源證的簽發工
作,朝着以電子方式聯繫和無需用紙的電腦化環境邁進一
大步,效率會因而可大大提高。建議的系統全面應用後的
設計工作量如下-

申請數目/
登記冊上的工廠
數目
產地來源證539,000
生產通知書547,000
外地加工措施合併表格675,000
工廠登記5,700

加強管制的需要

6.除貿易署之外,目前尚有五間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
構(下稱「認可簽證機構」)2 負責根據法例簽發產地來源證
。貿易署和這五間認可簽證機構的簽證系統互不相連,且
基本上是以人手運作的。由於涉及的製造商眾多,加上出
口紡織品的貿易額十分龐大,因此,要靠廠商以書面形式
向貿易署和五間認可簽證機構提交的來源證文件來監察生
產量、有關人士是否遵守產地來源規定,以及出口實績,
是十分艱鉅和費時的工作。我們欠缺了一個中央電腦化簽
發來源證系統,令監察涉嫌非法轉運活動的工作受到掣肘
,並削弱了出口管制。建立一個中央資料庫,儲存已登記
工廠的生產量和出口實績資料,有助政府查探不法行為的
趨勢和傾向、對付可疑的工廠、偵查非法轉運活動,以及
集中運用和調配執法人手。

7.本港的貿易夥伴一直要求本港加強管制簽發出口證和來
源證,以及改善打擊非法轉運的執法工作。這方面的壓力
愈來愈大。設立有關的電腦系統,可證明政府銳意打擊濫
用簽發出口證和來源證制度的情況。

提高效能和效率

8.把產地來源證、生產通知書和外地加工措施合併表格的
審理工作電腦化,有助提供更具效率、效能和便利商界的
服務。推行建議的電腦化計劃後,貿易署和認可簽證機構
會共用一個中央資料庫和一個統一的審理系統。這樣,產
地來源證申請的審理程序將得以簡化和劃一,來源證簽發
機構之間的工作亦不會重複。

9.使用電腦進行認證核實工作,可縮短文件的審理期,令
貿易商更快取得所需的文件。此外,新系統會簡化程序,
方便工作人員翻查貿易商所填報的數據資料。再者,新系
統使用後,貿易商一般無需遞交書面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令他們倍感方便。(請一併參閱下文第26段。)

財政影響

非經常開支

10.我們估計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到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
年度的三年期間,需要一筆49,924,000元的非經常開支,以
推行建議的系統。其中35,817,000元是用來為貿易署、香港
海關和資訊科技署購置設備,以及支付資訊科技署聘用合
約人員和推行系統服務所需的費用;14,107,000元則用來支
付資訊科技署、貿易署和香港海關內部人員進行系統發展
工作所需的員工開支。有關非經常開支的詳情如下—

1997至
98年度
1998至
99年度
1999至
2000
年度
總計
(千元)
分目A008XV「電子
數據聯通系統」項
下的非經常開支
(a)電腦硬件
和軟件*
6,66011,544 1,79219,996
(b)場地整理8005000 1,300
(c)系統運作
初期使用的
消耗品
150 1800330
(d)合約人員4,7875,088 1,31611,191
(e)系統推行
服務
1,0001,500 5003,000
小計

13,397

18,812

3,608

35,817

其他非經常開支
(f)員工開支
(i)貿易署1,2151,822607 3,644
(ii)香港海關7001,050350 2,100
(iii)資訊
科技署
3,1573,998 1,2088,363
小計5,072 6,8702,16514,107
總計18,469 25,682 5,77349,924

*包括10%的應急費用。

11.關於第10段(a)項,19,996,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為各
使用部門和資訊科技署購置檔案伺服器、工作站、打印機
、系統和網絡控制工作站、通訊和網絡設備、資料綫路、
系統軟件、資料庫軟件,以及其他支援軟件所需的費用。
此外,亦包括購置把認可簽證機構與貿易署接連的資料庫
伺服器、電子數據聯通通訊閘、終端伺服器和通訊伺服器
,以及一套裝置於系統運作中心以外的備用系統所需的費
用。

12.關於第10段(b)項,1,30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在各
使用部門和資訊科技署進行場地整理工作所需的費用,以
便裝設檔案伺服器、工作站、打印機、通訊和網絡設備,
以及資料綫路。

13.關於第10段(c)項,33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為各使
用部門和資訊科技署購置系統運作初期使用的消耗品(例如
打印機色粉和文具)所需的費用。

14.關於第10段(d)項,11,191,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聘
請合約人員所需的開支,以便補足輔助資訊科技署發展和
推行該系統的人手需要。這包括192.22個人工作月的人手
資源3

15.關於第10段(e)項,3,00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推行電子
數據聯通科技、系統保安和通訊科技等服務,以及為資訊
科技署計劃推行小組人員為應用該等科技所需的培訓費用

16.關於第10段(f)(i)項,3,644,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貿
易署所需72個人工作月4的員工開支,以便支援該系統的發
展及推行工作,包括系統的設計和測試、為最終使用者提
供訓練、製訂操作說明書及程序、進行試驗性運作及進行
正式運作的準備工作。這包括從現有的資源中重行調配的
42個人工作月的人手資源;以及從該署原擬交還中央的節
省費用中撥款支付的30個人工作月的員工開支。

17.關於第10段(f)(ii)項,2,100,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香
港海關所需的32個人工作月5的員工開支,以便支援該系統
的發展及推行工作。香港海關會重行調配現有的資源,以
應付人手需求。

18.關於第10段(f)(iii)項,8,363,000元的開支,是用來支付資
訊科技署所需148.25個人工作月6的員工開支,以便進行該
系統的發展及推行工作,包括系統的分析、設計、推行及
測試、計劃的管制及監察、增減電腦系統設施的管理、品
質保證及管制、投標、採購、場地整理及技術支援。該署
因此需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開設一個高級系統經理職位
、一個系統經理職位、三個一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
職位及兩個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職位,並需把該
署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開支,由364,902,920元增
至368,384,900元,即增加3,481,980元。

經常開支

19.我們估計建議裝設的系統從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到二零
零二至零三年度,每年經常開支如下—

1998
至99
年度
1999至
2000
年度
2001
至01
年度
2001
至02
年度
2002
至03
年度
(千元)
經常開支
(a)保養維修
硬件和軟
2,8283,043 3,0433,043 4,115
(b)消耗品0300300 300300
(c)合約僱員1,3461,795 1,7951,795 1,795
小計 4,1745,138 5,1385,1386,210
其他經常開支
(d)員工開支
(i)貿易署9761,301 1,3011,301 1,301
(ii)香港海關262350350 350350
(iii)資訊
科技署
2,3313,5263,5263,5263,526
小計3,5695,177 5,1775,1775,177
總計7,74310,315 10,31510,31511,387

20.關於第19段(a)項,該筆開支是用來支付軟件使用許可
證的費用,以及保養維修裝置在各使用部門和資訊科技署
的電腦設備。由於根據現有的合約條款,大批購買某些電
腦設備可在首四年獲特別折扣,此維修費用在二零零二至
零三年度會有所增加。

21.關於第19段(b)項,該筆開支是用來購置各使用部門和資
訊科技署所需的消耗品,例如打印機色粉和文具。

22.關於第19段(c)項,該筆開支是用來聘請補足資訊科技署
人手需求的合約人員,這些合約人員負責保養維修該系統
和提供持續的支援服務。這包括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24個
人工作月的人手7,以及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和其後每
年32個人工作月的人手8

23.關於第19段(d)(i)項,該筆開支是用來支付貿易署在一九
九八至九九年度及其後每年36個人工作月9的員工開支,以
便為該系統提供持續的保養維修和技術支援服務,包括處
理、管理、操作和保養維修該系統。

24.關於第19段(d)(ii)項,該筆開支是用來支付香港海關6個
人工作月10的員工開支,以處理、管理、操作和保養維修該
系統。香港海關會重行調配現有資源,以應付所需的人手

25.關於第19段(d)(iii)項,該筆開支是用來支付資訊科技署
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及其後每年63.79個人工作月11
的員工開支,以便為該系統提供保養維修和持續支援服務

成本效益分析

26.建議的系統可帶來難以用金錢衡量的重大經濟效益,並
可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香港如要保持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
競爭力,實不能在使用電子貿易方法上停滯不前,尤其在
產地來源證這種常用的國際貿易文件方面。有關已登記工
廠的全面資料庫設立後,我們將可使用最新的聯線工廠資
料,更有效地監察工廠的生產活動和打擊非法轉運活動。
對照和核實資料的時間,亦將可由通常的半天減至數分鐘
。此外,建議的系統可將產地來源證的審理時間,由目前
的兩個工作天,縮短至1.5個工作天;減省貿易商在交通和
輪候方面所耗費的時間和資源;對需處理的事務提供即時
的回應;實際上,也延長了使用部門接受申請有關貿易文
件的時間。

27.具體來說,建議的系統可帶來以下益處—

  1. 每年可變現的節省額約為520萬元,主要透
    過削減貿易署20個職位12得來;以及

  2. 節省貿易署和海關五個人工作年的資源,每
    年可得的估計節省額約為160萬元。

28.附件所載的成本效益分析表,說明該系統所需的成本和
可得的效益。各委員或會注意到,單以可量化的成本和效
益來看,建議的系統不會達致收支相抵。發展這套系統,
理由在於香港可從加快審理貿易文件和保障健全的出口管
制系統中,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

對各項收費的影響

29.根據目前估計產地來源證的數量,以及與認可簽證機構
的運作模式,推行建議的系統,會令每份產地來源證的成
本,增加大概32元。此外,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亦需
向貿易通繳付費用。貿易署將在短期內與認可簽證機構磋
商,研究在多大程度上,可透過簡化目前的手續,並就政
府和該等機構之間的分工作出合理的安排,以降低產地來
源證的額外成本,從以減低額外成本對收費的影響。我們
亦會和貿易通磋商,研究該公司能否減低產地來源證的收
費,所考慮的事項包括當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產地來源
證和其他出口管制文件全面推行電子數據聯通後,可以達
致的經濟效益。

30.無論如何,為了鼓勵商界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正如
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和貿易報關單的情況,政府打算對以
書面方式和透過電子數據聯通系統申請的產地來源證,維
持不同的收費,令政府或認可簽證機構和貿易通合共收取
的費用,不會高於書面申請書的收費。

推行計劃

31.我們需要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把處理產地來源證、生產通
知書和外地加工措施合併表格的工作電腦化,並推行電子
數據聯通系統,以方便貿易商透過電子媒介遞交申請。我
們預計在一九九八年七月或之前,聯同認可簽證機構使用
新的電腦系統,並利用註冊製造商的中央資料庫,處理這
些文件。根據現時的資料估計,貿易商可於一九九九年七
月或之前,透過電子數據聯通設施遞交申請。全面採用電
子數據聯通的日期預定為二零零一年七月。

諮詢

32.我們已徵詢紡織業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對上述
建議表示支持。我們也曾向認可簽證機構簡介有關計劃的
範圍,並告知他們將可透過採用電子數據聯通服務繼續參
與簽發產地來源證的工作。

背景資料

33.大多數輸往受限制的市場的紡織品,均需要產地來源證
以作佐證。目前,出口商可向貿易署或其中一間認可簽證
機構申請簽發產地來源證。認可簽證機構會根據所簽發來
源證的數目,向政府付還所提供有關中央服務的收費。

34.政府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與貿易通達成協議,規定該公
司在香港提供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根據該協議,政府承諾
會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以處理一系列與貿易有關的政
府文件,包括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貿易報關單和產地來
源證。一九九七年三月,委員批准把分目A008XV項下的
承擔額由62,854,000元增至127,324,000元,用以推行電子數
據聯通系統,處理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和貿易報關單等方
面的工作[見文件編號FCR(96-97)117]。我們現正研究是否
須把貨物艙單和應課稅品許可證納入電子數據聯通系統。
我們會根據研究結果,另行向委員申請撥款。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


1--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同一次會議上,我們會提交另一份文件(文件編號
FCR(97-98)19),要求批准提高資訊科技署常額編制內所有非首長級職位按薪級
中點薪額估計的年薪總值,俾能為另一項電腦計劃提供發展支援。本文所列數
字需待委員批准上述文件才可作實。

2--五間政府認可的來源證簽發機構是: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
港工業總會、香港印度商會和香港中華總商會。

3--包括計劃管理經理18個人工作月、系統分析員90.22個人工作月、程式編製員
60個人工作月和高級系統程式編製員24個人工作月。

4--包括從現有的資源中調配的貿易主任、一級助理貿易主任及一級文員各14個
人工作月;以及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開設的高級文書主任28個人工作月及在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開設的高級電腦操作員2個人工作月。

5--包括總貿易管制主任8個人工作月和高級貿易管制主任24個人工作月。

6--包括總系統經理2個人工作月、高級系統經理12.65個人工作月、系統經理20.1
個人工作月、一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65.5個人工作月和二級系統分析/程
序編製主任48個人工作月。

7--包括系統分析員和程式編製員各9個人工作月和高級系統程式編製員6個人工
作月。

8--包括系統分析員和程式編製員各12個人工作月和高級系統程式編製員8個人工
作月。

9--包括高級文書主任、高級電腦操作員、二級電腦操作員各12個人工作月。

10--包括總貿易管制主任1.2個人工作月,以及高級貿易管制主任和貿易管制主任
各2.4個人工作月。

11--包括總系統經理1個人工作月、高級系統經理3.2個人工作月、系統經理7個人
工作月、一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37.59個人工作月、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
主任12個人工作月和一級電腦操作員3個人工作月。

12--包括2個一級文員、10個二級文員和8個助理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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