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62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
共機構

經常帳新分目「法律援助服務局」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經常帳新分目「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法律援助
服務局)」

請各委員批准-
  1. 在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
    機構」項下開立一經常帳新分目「法律
    援助服務局」;及

  2. 在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項下開立一
    經常帳新分目「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法
    律援助服務局)」。



問題

我們須就撥款資助法律援助服務局(以下簡稱「法援局」)
事宜作出安排。

建議

2.行政署長認為,法援局應獲政府充分和直接資助。為此
,我們建議在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項下開立一經常帳新分目,以資助法援局。行政署長將會
是這項擬開立的分目的管制人員。

3.在法援局秘書處未招聘到本身的職員前,有關職位將由
借調過來的公務員擔任。法援局會向政府付還全部的員工
開支,包括間接費用。為此,我們建議在總目46「公務員
一般開支」項下開立一經常帳新分目「可收回的薪金及津
貼(法律援助服務局)」。行政署長也會擔任這項擬開立的
分目的管制人員。

理由

4.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制定,該條例為
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服務局提供一個法律基礎。法援
局的主要職能是監督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
並就有關法律援助的政策向總督提供意見。上述條例所列
明的法援局的主要職能現載列於附件。法援局已於九月繼
政府委任一名主席和八名其他成員後,正式成立。法律援
助署署長是法援局的當然委員。

5.由於法援局依賴政府的資助,故我們須開立一個資助金
分目,給法援局提供撥款,用以支付該局的辦公室租金、
薪金及津貼等一般開支。

6.行政署長估計法援局在運作初期需要一個由七名人員組
成的秘書處,包括一名總行政主任、一名一級行政主任、
兩名文員、兩名秘書職類人員和一名辦公室助理員。

7.在法援局未招聘到本身的職員前,政府會借調公務員予
秘書處。法援局會根據既定的做法,向政府付還借調人員
的全部員工開支。因此,我們須開立一個分目,以便開設
借調人員所需的職位及將款項付還政府。

財政影響

8.行政署長估計,法援局(包括其秘書處)每年的開支約為
438萬元,故建議政府每年給予該局資助438萬元。估計的
開支包括-

百萬元
(a)薪金及津貼3.27
(b)一般開支(包括辦公室租金)1.11
總計4.38

9.行政署長估計,法援局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餘下期間
將需要182萬元。我們已就此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
「額外承擔」項下預留足夠的款項。如各委員批准在總目
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項下為法援局開立
一資助金分目,我們將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在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提供所需的追加撥款,並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
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足夠的款項。

10.此外,法援局將需要256萬元,以支付其辦公地方裝置
工程,購置辦公室傢具和其他設備的費用。如各委員批准
為法援局開立經常帳資助金新分目,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
權力,開立一筆為數256萬元的非經常帳新承擔額,俾作
上述用途。


布政司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


FCR(96-97)62 附件

法律援助服務局
(以下簡稱「法援局」)的職責

法援局的主要職能如下:

  1. 監督由法律援助署(以下簡稱「法援署」)提供
    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管理。在履行這項職責時
    ,法援局可-

    1. 制訂政策以管限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務
      ,並就法援署的政策方向提供意見;

    2. 檢討法援署的工作,並作出安排,讓
      法援署能有效率地並合乎經濟原則地
      履行其職能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3. 檢討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務及其發展計
      劃;及

    4. 就法援署的開支預算作出考慮及提供
      意見;

  2. 就關於獲公帑資助並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服務的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在履行這項工
    作時,法援局須就下列事宜作出建議-

    1. 資格準則、服務範圍、提供服務的方式
      、未來的改善計劃、提供款項的規定及
      法律援助政策的未來發展;

    2. 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
      性及可取性;及

    3. 由總督轉交法援局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法
      律援助事項。

2.法援局無權就職員事宜以及法援署對個別案件的處理向
法援署作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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