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63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財政權力的轉授

請各委員批准-

  1. 修訂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就政府一般收
    入帳目項下的開支所作的權力轉授;及

  2. 修訂適用於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708(非經
    常資助金資助的工程計劃除外)及總目710的
    權力轉授。



問題

財政司獲各委員轉授權力,有權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項下
的開支批准追加撥款,並提高和開設非經常承擔額(即資本
承擔額),其財政權力限額現時為800萬元。對於基本工程
儲備基金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項下
的工程計劃(非經常資助金資助的工程計劃除外) 1,以及總
目710「電腦化計劃」項下的工程計劃,上述限額亦同樣適
用。這個限額於一九九三年七月釐定,其實際價值已受到
通貨膨脹所蠶蝕。

建議

(a)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所作的權力轉授

2.為保持轉授權力限額的實際價值,現建議各委員行使公
共財政條例第8(3)條所賦予的權力,將轉授財政司批准為
下列分目追加撥款的權力限額,由800萬元提高至1,000萬
元,有關分目包括部門開支分目2、其他費用分目、非經常
帳(整體撥款)分目、與人事有關的開支分目及經常資助金
分目(所需追加撥款是用以支付薪金和津貼以外的開支) 。
正如現行的做法,這個新限額將適用於在任何一個財政年
度內可根據獲轉授權力就每個分目所批准的追加撥款累積
的總值。

3.至於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內的個別非經常帳項目,我們建
議將財政司根據現時獲轉授的權力可批准的新承擔額,由
800萬元增至1,000萬元。對於現時的非經常帳承擔額,我
們同樣建議將財政司提高承擔額的財政權力限額,由800
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正如現行的做法,這個新限額適
用於任何可根據獲轉授權力批准的增加額所累積的總額

4.各委員如批准上文第2及3段所載的建議,現再建議,遵
照公共財政條例第8(4)條的規定,財政司可進一步將其核
准修改的權力轉授指定的公職人員。

(b)適用於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708及710的
權力轉授

5.各委員在總目708(非經常資助金資助的工程計劃除外)項
下所轉授的財政權力水平,與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內非經常
帳項目所適用的財政權力限額一致。因此,我們建議將上
文第3段所述的新財政權力限額擴大至包括總目708項下的
工程計劃(非經常資助金資助的工程計劃除外)及總目710項
下的工程計劃。各委員如批准上述建議,現擬議由財政司
按照立法局於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所作出的決議(a)段,進一步將獲轉授權力的新限額轉授某
些公職人員。

理由

6.委員在一九九三年七月批准現時獲轉授權力的限額。其
後,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出的累積通貨膨脹率為125%
,計算方法如下-

(170.2/135.9)x100%=125.24%(約125%)

135.9為一九九三年七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數值,170.2則
為一九九六年八月的數值。

為了保持獲轉授權力限額的實際價值,我們建議把這個限
額提高25%,即由800萬元增至1,000萬元。

財政影響

7.上述建議並不涉及額外財政負擔。然而,實施有關建議
後,較小額開支項目的審批程序將可簡化及加快進行。

背景資料

8.現將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關於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權力轉
授事宜的規定載於附件1,以供各委員參閱。至於基本工
程儲備基金的運用,則按照立法局於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
日所作出的決議(a)段,財政司可將其管理權轉授其他公職
人員。該決議的摘錄載於附件2

9.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及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立法會期內審
議的220項財務委員會議程項目中(不包括工務小組委員會
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有九項可以現時建議的
權力轉授方式處理。建議修訂財政權力的轉授不會大幅度
減省財務委員會的事務。然而,卻可簡化較小額開支項目
的審批程序。

1--各委員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批准多項建議,其中一項是:就總目708項下非經常資助金資助的
工程計劃而言,財政司在提高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和批准新工程計劃的獲轉授權力限額應為1,500
萬元(見文件編號FCR(94-95)96)。

2--各委員於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批准財政司可運用不設限額的轉授權力,核准為經常資助金
分目追加撥款,惟追加撥款須是用以支付核准薪級和薪酬比率所規定的薪金及津貼(見文件編號 FCR(86-87)76)。

財政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FCR(96-97)63 附件1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8.(1)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核准開支預算不得修改,但在財
政司建議下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不在此限。

(2)在不局限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有關修改可對以下
全部或其中任何事項作出規定-

  1. 開立新總目或分目;

  2. 在經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的追加備付款
    項;

  3. 變更職位編制;

  4. 提高對並非是每年經常出現的開支的承擔
    限額。

(3)財務委員會可將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財政司,並在該項
權力轉授中指明規限核准修改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4)如在財務委員會根據第(3)款所作的權力轉授中,規定財
政司可進一步將其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任何公職人員,財
政司可如此行事,惟須符合該項轉授所指明的條件、例外
情況及限制。

(5)根據第(4)款對任何公職人員所作的權力轉授,須符合財
政司指明的進一步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6)第(1)款不得解釋為局限或影響-

  1. 總督向立法局提出建議或准許或指示他人
    提出建議的權力,而提出該建議的目的或
    作用是要求修改核准開支預算;或

    (b)任何成文法則對開支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支
    所作的規定。

(7)財政司須就以下事項,安排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必要的修
改-

  1. 根據第(1)、(3)或(4)款作出的核准;

  2. 依據第(6)(a)款所指建議而作出的開支;或

  3. 第(6)(b)款所指的規定,而該項規定並未為
    根據本條所作的核准包括在內。

(8)財政司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的每一季度終結時,或在終結
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1. 向財務委員會報告在該季度內,於財政司
    或於任何公職人員依據第(3)或(4)款(視屬何
    情況而定)所指的權力轉授而給予的核准下
    ,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及

  2. 將根據本條在該季度內對核准開支預算所
    作的修改的撮要提交立法局省覽。

(9)在不損害第9條規定的原則下,任何開支即使撥款條例
沒有對之作出撥款,但若核准預算因該開支而須根據本條
修改,則該項開支亦須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FCR(96-97)63 附件2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立法局決議

摘錄

立法局在1985年5月15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
(1)條作出及通過的決議。

XXX決議就本局在1982年1月20日作出及通過,並在憲報
以1982年第18號法律公告刊出的決議所設立的基本工程儲
備基金,以及為了達致安排執行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於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聯合聲明附件
III第6款的規定,通過由聯合聲明生效之時起-

  1. 基金由財政司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轉授
    其他公職人員;

  2. 基金包括暫記帳、工程帳及儲備帳;

  3. 下列款項記入暫記帳的貸項下-

    1. 聯合聲明附件III第6款所規定的來自土
      地交易的地價收入,但該地價收入仍
      有待按照該款扣除開發土地的平均成
      本及按照該款予以均分;

    2. 所有來自暫記帳款項所賺得的並已收
      受的利息或股息;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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