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96

財務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總目76-稅務局

分目189儲稅券利息

請各委員批准在分目189「儲稅券利息」項下追加撥款3,350
萬元。



問題

有關支付儲稅券利息的核准撥款,不足以應付一九九六至
九七年度增加了的開支。

建議

2.稅務局局長建議在分目189「儲稅券利息」項下追加撥款
3,350萬元。

理由

3.分目189項下的款項,是供稅務局局長根據儲稅券條例(第
289章),支付儲稅券利息之用。納稅人通常會在兩種情況
下購買儲稅券:第一,用以支付日後須繳納的稅款;第二
,納稅人對稅項的評核提出反對,而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
條例(第112章)第71(2)條,要求納稅人購買儲稅券,以便就
引致爭議而獲准緩繳的稅款提供繳款保證。在第一種情況
下,納稅人在贖回儲稅券繳付稅款時,可獲發利息,惟賺
取利息期最長為36個月。至於第二種情況,按照稅務條例
第71(2)條,如有關反對或上訴個案的最終裁定是納稅人得
直,則所購買的儲稅券可獲計算利息,賺取利息期不設上
限。假如最終裁定納稅人反對無 效/敗訴或納稅人撤回
反對或上訴,則有關的儲稅券不會獲計算利息。

4.稅務局局長根據一九九六年四月至十二月九個月的實際
開支,估計本財政年度的開支會超出核准撥款3,350萬元,
計算詳情如下-

百萬元
(a)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
開支
22.19
(b)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的估
計開支
37.11
(c)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的估計開支總額
[(a)+(b)]
59.30
減去(d)核准撥款25.80
(e)不足額[(c)-(d)]33.50

5.需要追加撥款的原因如下-

  1. 稅務局局長須支付七宗涉及高面值儲稅券的
    反對或上訴個案的利息。這些個案預計於一
    九九七年三月前解決。如果有關納稅人的反
    對或上訴獲判得直,便需要一筆總計2,540萬
    元的款項;

  2. 由於稅務局局長在其他反對或上訴個案中,
    要求有關納稅人購買儲稅券的總值較預期為
    高,故需要支付的利息有所增加。我們根據
    過去九個月的實際開支,估計需要增撥710
    萬元;以及

  3. 政府就納稅人自願購買儲稅券所支付的利息
    有所增加(部分納稅人因政府推出「即賺即付
    」的繳稅計劃而購買儲稅券),因而需要追加
    撥款100萬元。

財政影響

6.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總目106「雜項服務」
分目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一筆數額相等的款項,
以抵銷所需的3,350萬元追加撥款。


財政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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