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PWSC10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馮檢基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黃秉槐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林鄭月娥女士
副庫務司(三)
梁寶榮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司
鄺漢生先生
工務司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許雅達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工務)
鮑紹雄先生
建築署署長
崔崇堯先生
海事處處長
譚百樂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
李育光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D)
李麗儀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二)
鄭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學位分配及支援)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署長
郭禮莊先生
渠務署署長
李炳權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政府船隊)
馮康醫生
醫院管理局副總監(醫院規劃及發展)
陳秀芳女士
首席助理衞生福利司(衞生)2
麥敬年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康樂及體育)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署長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長

列席秘書 :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列席職員 :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小姐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1
卓永椿先生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2


由於主席黃秉槐議員未能出席會議,會議由副主席陳偉
業議員主持。

非機場核心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97-98)42 163GK 位於八號貨櫃碼頭的
海上交通控制站

2. 議員察悉這是重新提交的項目。小組委員會曾於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討論原建議,但鑑於議員對原建議 持保留意見,政府當局將原建議撤回。政府當局在現行 文件中澄清,工程計劃會包括一個閉路電視系統,以改 善在該區進行的海上交通監察工作。政府當局亦已在會 前向個別議員解釋擬建的海上交通控制站的運作。

3.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以改善港口西 面的海上安全,而擬建的海上交通控制站將如何有助減 少在青衣橋下發生的海上意外。海事處處長在回應時表 示,當局對駛進藍巴勒海峽的船隻有法定的高度限制, 以避免與青衣橋發生碰撞。在八號貨櫃碼頭擬建的海上 交通控制站,由於設有閉路電視系統和雷達設備,會擴 大現時的海上監察範圍,將有助改善港口西邊的海上安 全。海事處處長在答覆議員時證實,在八號貨櫃碼頭擬 建的海上交通控制站的位置,已顧及九號貨櫃碼頭的發 展,而控制站的監察範圍並不包括屯門以外的水域。他 補充說,除了馬灣現有的海上交通控制中心及在八號貨 櫃碼頭擬建的海上交通控制中心外,當局有計劃在青洲 設置第三個海上交通控制中心,惟須視乎該區日後的海
上交通發展。

4. 關於八號貨櫃碼頭的擬建海上交通控制中心的職責範 圍,海事處處長表示,其主要職責是調控遠洋船和內河 商船往來葵涌貨櫃碼頭港灣和其進出口航道的情況,以 確保航行安全。海上交通控制中心設有閉路電視系統和 一艘巡邏艇,使它可在監察區內船隻動向之餘,同時執 行海上交通規例。應主席的邀請,海事處處長承諾就閉 路電視的覆蓋範圍,提供進一步資料。海事處處長亦承 諾,在此工程計劃的工程研究完成後,證實擬設的閉路 電視系統會覆蓋葵涌及青衣以外的水域,有助控制通過 藍巴勒海峽往荃灣港灣的船隻。海事處處長會探討可否 把閉路電視的覆蓋範圍擴展至包括荃灣港灣。

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37 214ES 屯門第16區的第一所中學
215ES 大埔第7區的1所中學
216ES 筲箕灣愛秩序灣填海區的1所
中學
220ES 天水圍第3區的1所中學

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3630GK 位於長沙灣的水務署、建築署
及渠務署維修廠

7. 關於由三個不同部門共用擬建的長沙灣廠房,會否產 生管理上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表示,此等部門會佔用不 同的層數,當局並會設立一個由所有用戶部門代表組成 的大廈聯合管理委員會,以統籌大廈管理事宜及共同關
注的問題。

8. 建築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擬建廠房所達到 的地積比率為8,已是區內工業大廈或工業/商業混合用 途大廈的最高限制。

9. 關於工程計劃的建築費,建築署署長表示,若土地平 整及傢俱和設備的費用不包括在內,以建築面積24 335 平方米計算,建築費約為每平方米10,832元。若只計算 建造及屋宇裝備的費用,建築費會為每平方米9,031元, 比類似級別的私人工業大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平均費 用為低。他補充,在大廈內建造一條車輛出入通道將會 佔用了部分建築空間。他在回應主席時證實,當局並無 為工程計劃訂出過量的設施,而工程計劃所採取的標準, 與一般工業大廈相若,並有類似的樓宇承重量以供重型
車輛及設備起卸。

10. 關於此工程計劃所帶來的益處及改進,水務署署長 表示,把九龍及新界的區域辦事處從現時的亞皆老街廠 搬遷至其各自分區後,肯定會改善對顧客提供的服務, 並可對緊急維修及保養工程的要求,作出更快捷的回應。 有關計劃亦可減輕亞皆老街廠現時的擠迫情況,改善運 作上的效率。水務署署長表示,有關的改進和益處難以 用金錢計算,但他答允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工程計劃可
節省的開支款額。

11. 水務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在亞皆老街廠 的所有現有分區辦事處已搬遷後,該地點會歸還政府進
行重建。

12. 議員普遍支持此項建議,但部分議員關注到水費到 二零零一年會因此項建議而增加0.3%的問題。水務署署 長在回應時表示,有關增幅是為收回由工程計劃所導致 的經常開支增加(每立方米水約2仙)。副庫務司(三)澄清, 水費的估計增加並非建議的一部分,該項資料只為工程 計劃的財政影響提供全面的資料。她向議員保證,水費 若有任何增加,將須循正常程序,另行提出建議。

1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3547AP 政府船塢改善計劃 ── 餘下
工程

14. 海事處處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政府船隊現時 共有573艘船隻。在諮詢其他的政府部門後,當局已制 訂一個十年計劃,更換殘舊的船隻及購置新船隻,以應 付運作上的要求。他亦表示,軍艦維修的工作不屬政府
船塢的職責範圍。

15. 議員關注到,與私人機構比較,政府船塢是否以符 合成本效益的方式運作。海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的關注 時表示,船塢的運作成本比私人船塢低約30%。關於把 政府船塢改為以營運基金運作的建議,副庫務司(三)表 示,當局曾就此事進行了若干初步的討論,但在現階段 不會積極跟進營運基金的方案。

16. 關於進行有關的遷建重置後,在效率上預期會有何 改善的問題,海事處處長表示,由於已改善的船塢設施 將提高船隻維修工作的效率,該處的目標是在一九九七 年達致政府船隊有86%的使用率。

17. 一位議員詢問有關在船塢為水警提供辦公地方的建 議。海事處處長在答覆時表示,負責保養和測試水警船 隻的駐船塢水警聯絡人員,現時的辦公地方設於岸上的 兩個浮躉。當局建議為這些人員提供的永久辦公地方及 工場。應該位議員的要求,他答允提供有關政府船塢所
容納水警人員數目的資料。

18. 一位議員要求當局作出澄清,工料測量的顧問費較 建築的顧問費高昂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表示,顧問的員 工開支,是基於顧問估計所需的人工作月數,根據各專 業既定的薪級點而計算。由於顧問為工程計劃進行的詳 細設計及標書擬備工作,由整筆撥款項目下支付,此項 建議的顧問費僅用作執行建築合約。由於執行合約的工 作會涉及較多的工料測量工作,有關擬議的兩個專業員
工開支比率屬合理。

1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3462KA 在昂船洲政府船塢提供永久
設施

20. 海事處處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在提升此項工 程計劃及PWSC(97-98)35號文件的工程計劃為甲級後, 政府船塢由油蔴地遷建昂船洲的工作,將會全部完成。

21. 至於與工程費總額的1億9,970萬元相比,打樁工程 只有220萬元的小額撥款的問題,建築署署長解釋,此 文件主要關於現有結構及設施的翻新及改建工作。所需 的打樁工程只是為在船塢設立浮動碼頭。

2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為以資助金進行的工程計劃申請新承擔額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PWSC(97-98)43 8002MG 律敦治醫院 ── 空氣調節
系統工程

23. 醫院管理局副總監(醫院規劃及發展)在答覆一位議員 時表示,自八十年代中開始,政府已有政策為所有正進 行規劃或主要翻新工程的公立醫院裝置中央空氣調節系 統,使病人較為舒適及對傳染病有較佳的控制。由於律 敦治醫院的重建計劃在一九八二年獲核准,而當時空氣 調節系統仍未是公立醫院的標準設施,因此,律敦治醫 院大樓目前只有少數地方設有空氣調節。為避免更改建 築合約以致影響巳批核的工程計劃,在重建工程進行期 間,空調裝置並未擴展至供病人使用的其他地方。

24. 議員普遍支持在律敦治醫院所有病人使用的地方裝 置空氣調節系統的建議。主席指出,醫院管理局及政府 當局應加快進行為所有現有公立醫院提供中央空調系統
的計劃。

2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7-98)41新項目志願機構營舍改善工程

26. 就討論文件附件2所顯示,部分志願機構的使用率甚 低的問題,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康樂及體育)澄清,在 扣除由於翻新工程而需關閉的日子外,部分此等營舍應 有較高的使用率。然而,他承認其他營舍,如南丫青年 宿舍及愛丁堡公爵訓練營,其使用率低於50%。政府當 局已與有關的營舍管理方面進行磋商有關可能增加此等 營舍的入住人數的措施,例如採用優惠價,並使其節目 及設施更有吸引力的可行方法。

27. 議員雖贊同有需要為志願機構提供足夠的防火措施, 他們質疑,《旅館業條例》的嚴格消防安全規定應否全 部應用於渡假營舍。主席及部分議員指出,該條例的原 意,是加強設於擠迫大廈的賓館的消防安全標準,因為 這些地點較易引起嚴重的火災。如志願機構營舍須符合 消防安全方面的高標準,會涉及很高的建設成本,由於 大部分營舍均為獨立的單層屋宇,火災的危險性很低, 議員詢問,當局應否考慮豁免營舍遵守某些法定規定。

28.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康樂及體育)答覆說,由於渡假 營的火警危險相對較低,才被列入實施計劃的最後一期。 為了向營舍的使用者提供足夠的保障,特別是有小孩和 老人的家庭,政府當局聽從消防處的意見,已同意營舍 應遵守法定的消防安全規定,使該等營舍可根據該條例 獲發牌照。由於旅館業管理局在本年較早時始為渡假營 的詳細消防安全規定作出定稿,預計所需的工程最快在 一九九八年年底前完成。因此,當局有需要根據該條例, 申請把寬限期由一九九八年七月延長至一九九八年年底。

29. 建築署署長在答覆議員時表示,除為13個此類營舍 裝設洒水系統外,討論文件第3段所列出的其他所有項 目均屬必需,而且並不昂貴。鑑於議員所表達的關注, 他答允重新研究是否必須為該13個營舍提供洒水裝置。

30. 關於收回成本的問題,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康樂及 體育)表示,政府會支付消防安全設施的建設費用,而 經常開支須由營舍的管理當局支付。

31. 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以書面作出保證,在 未來三年內,討論文件所包括的20個志願機構營舍的地
點不會進行重建。

3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6 ── 公路

PWSC(97-98)38 561TH 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滙 處與馬料水道路交滙處之 間一段吐露港公路的擴闊
工程

33. 對於擬在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滙處與馬料水道 路交滙處之間一段吐露港公路進行的改善工程,議員表 示歡迎。部分議員詢問,當局是否亦有計劃改善吐露港 公路的北面(粉嶺)一段,以舒緩大埔至粉嶺的交通擠塞 情況。路政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會在一九九七年 九月進行有關擴闊大埔至粉嶺一段吐露港公路為雙程四 線分隔道路的初步可行性研究,而建造工程將於二零零 二年展開。擬議的時間表已顧及到吐露港公路大埔一段 的交通在二零零六年前仍可保持在可接受限制的預測, 以及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在一九九八年中通車,會減少
對吐露港公路的交通需求。

34. 關於討論中的工程計劃的預測現金流量,路政署署 長澄清,雖然顧問工作大部分將於一九九八年底完成, 當局仍需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進行部分工程,以 在施工階段應付在設計方面不可預見的改變。

35. 路政署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在施工期間, 吐露港公路的交通流量不會受到改善工程影響,而有關
的規定將在合約中訂明。

3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7-98)39222CL 元朗至屯門走廊:洪水橋及新
慶村的新住宅區工程

37. 一位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直至最近才諮詢受土地 收回影響的居民的意見。拓展署署長在回覆議員的關注 時表示,政府當局已根據既定的做法,在一九九六年底 諮詢有關的鄉事委員會和區議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政府當局亦與受影響的居民進行磋商,他們對於賠償和
安置的安排表示關注。

38. 主席察悉,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有計劃為第13區約
13 000人提供公共房屋,他詢問,這些單位將會出租還 是出售。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他並無房協在第13區的 發展計劃詳情,他並答允在會後提供資料。應一位議員 的要求,他亦答應向房協轉達其建議,預留第13區的部
分公共房屋,以安置清拆戶。

39. 主席指出,當局應考慮增加第13區的土地用途比率, 以達致較大的成本效益。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時表示, 根據現行計劃,第13區將容納13 000人,而擬議的地積 比率屬合適。儘管如此,當局正進行一項顧問研究,以 檢討新界西北的較長遠及策略性發展潛質,而第13區會
包括在此項研究之內。

40. 關於為收回此等地區的土地所作出的賠償額,規劃 環境地政司表示,有關款額會根據財務委員會所同意的 分區政策及公式支付。他澄清,賠償額會根據有關區域 的土地現有用途,而非日後的用途計算。在回應一位議 員時,規劃環境地政司承諾就土地發展特惠補償金的分
區,提供進一步資料。

41. 香港民主建港聯盟的立法局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工 程計劃在行政局批准收地前便提交小組委員會通過的原 因。他們關注到,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或會影響行政局的 決定。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當局有意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為此項工程計劃要求行政局批准收回土地,並在一 九九七年十二月展開工程。鑑於當局急需進行此項工程 計劃,以為房屋發展提供更多土地,政府當局希望在本 立法會期內,獲小組委員會批准進行所需的工程。根據 在會期開始時所同意的時間表,是次會議為小組委員會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因此,當 局把此項建議列入是次會議的議程內。政府當局向議員 保證,小組委員會有關提升工程計劃的建議將不會影響 行政局在收回土地事宜方面的商議工作,而若非得到行 政局批准收回土地,任何工程均不能展開。政府當局雖 作出上述解釋,民建聯的議員對此項建議的程序安排仍 有疑問,葉國謙議員要求把民建聯就此事的保留意見記
錄在案。

42. 由於此項建議經已討論多時,而且根據政府當局所 作出的澄清,即使得到撥款的批淮,有關工程的實際展 開工作,仍有待收回土地方面的核淮,主席因此建議把 此項目付諸表決。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43.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