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
1996/97 年度


會議議程

日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時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項目 事項
I. 通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830/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II 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b)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
(c)1997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III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
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167/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進一步提交報告

(a)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條例草案--由何承天議員提出
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68/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b)醫療輔助隊條例草案
民眾安全服務隊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72/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c)1997年保安及護衛服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由陳榮燦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73/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d)1997年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修訂)條例草
案--由鄭明訓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59/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V. 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的條例草案法律事務部報告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草

    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
    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草案
    (由葉國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69/96-97號文件)

  2. 1997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由梁
    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71/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3.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條例草案--由梁
    智鴻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70/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VI.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上處理
的其他事項

  1.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
    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葉國謙議員動議

    隨文附上上述議案的措辭。

  2.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 1997年吸煙(公眾衛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2.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草案
    3. 截取通訊條例草案--由涂謹申議員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4. 不公平解僱條例草案--由梁耀忠議員
      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3.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1.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2. 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
    3.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第2號)條例草案
    4. 1997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VII. 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立法局會議上處理
的事項

  1. 質詢
    (立法局CB(3)849/96-97號文件)

  2. 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3. 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4.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 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
      償)(修訂)條例草案
    3. 1997年受託人(修訂)條例草案
    4. 1997年公開進修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5. 1997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6. 擄和管養兒童條例草案

  5. 「審批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請」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隨文附上)將由羅致光議員動議。

  6. 「精神病人及康復者的服務」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黃震遐議員動議。議案的措辭
    已於上次會議上研究。

VIII. 預先就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立法局會議--行的議案
辯論給予通知

  1. 「老人福利」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陳榮燦議員動議。

  2. 「母語教學」議案辯論

    上述議案將由周梁淑怡議員動議。

IX.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
報告

  1. 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275/96-97號文件)

  2. 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作口頭
    報告。

  3.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報告--1997年公眾娛樂
    場所(修訂)條例草案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任善寧議員作口頭報告。

  4. 交通事務委員會報告--海外城市集體運輸系
    統考察團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作口頭報告。

X. 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必須於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條例草案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1866及CB(2)1832/96-97號文件)

XI. 其他事項

  1. 截取通訊條例草案

    由劉慧卿議員提出。

    劉議員擬要求內務委員會就盡快向立法局
    提交上述條例草案一事提出意見。

  2.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由何敏嘉議員提出。

    何議員擬徵求內務委員會同意將上述條例
    草案交由衛生事務委員會處理。

    現附上下列文件,供議員參閱

    1. 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於一九九七
      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的意見書(只備中文
      本);

    2. 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發出的函
      件英文本(其中譯本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五日發出)及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於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出的函件(只
      備英文本),該兩封函件是就第(i)項所載
      的文件作出回覆;

    3. 四個護士協會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
      日提交的意見書(只備中文本);及

    4. 當局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就第(iii)項所
      載文件作出的回覆。

  3.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擧行的質詢總督
    時間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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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