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6/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炳良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70/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法議程

2.關於議員憂慮當局會在接近一九九七年四月底之時向立
法局提交大量條例草案一事,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
已澄清,在接近一九九七年四月底時,當局只會提交性質
真正急切的條例草案。當局會設法盡早向立法局提交條例
草案。

(ii)條例草案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布政司對條例草案委員會工
作進度緩慢表示關注。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條例草案委
員會一旦就原則問題與當局有嚴重分歧,其主席應向內務
委員會報告,以便將有關的問題轉知布政司。其他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iii)當局就會議紀要擬稿置評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當局很遲才對會
議紀要作出回應的問題。議員同意指定合理的限期,當局
須在限期前就會議紀要置評。

(b)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5.法律顧問表示,議員曾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內務委
員會會議上將上述條例草案與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一併考慮,並原則上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但
仍須待法律事務部提交進一步報告。由於當局仍在考慮是
否需要對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作出修正,
以及為免阻礙上述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他建議議員支
持在此階段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對此表示贊
成。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曰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7/96-97號文件)

6.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的各項附屬法例。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91/96-97號文件)

7.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

8.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布政司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
日發出的函件,並請他們就該函件最後一段所提的兩點發
表意見,即限制提交立法局審議的議員條例草案數目,以
及設立為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編排先後次序的制度。

9.議員認為,提出議員條例草案是他們的憲制權利。此外
,議員提出議員條例草案,大多數是由於當局不願意提出
有關的法例,以解決議員所關注的問題所致。議員亦同意
應按議員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的日期編排先後次序。一如
處理政府條例草案一般,任何基於特別原因須優先審議草
案的要求,將會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內務委員會主席會
把議員的意見轉知布政司。

10.鑑於有大量條例草案必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由立法局審議及予以通過,內務委員會主席請其他議員盡
早就其擬提出的條例草案作出預告。

11.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他已要求當
局就必須在本會期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提供進一步詳
情。一有機會,他會再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V.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a)199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5/96-97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並表示上述條例草案
旨在落實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員會所提的建議。當局已就
該條例草案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等專業團體,該
等團體均對草案表示支持。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草案,
並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進一步報告。

(b)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4/96-97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使香港教育學院轉由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管轄,並接受其資
助,以及使該條例與其他七間受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條例一
致。法律事務部正要求當局澄清草案內若干要點,並會再
向議員提交報告。

(c)1996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由李國寶議員
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0/96-97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免除香港大學校務委
員會正式介入頒授名譽學位程序的事宜。香港大學已獲知
有關文件第13段所提及的技術問題,並會在適當時候考慮
採取所需行動。

15.議員同意支持該條例草案。

(d)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草案--由李家祥議員
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96-97號文件)

16.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上述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17.議員同意支持該條例草案。

(e)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由涂謹申議員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1/96-97號文件)

18.法律顧問向議員簡介有關的文件,並請議員注意該文件
的附錄,該部分詳載負責該條例草案的議員和當局所提出
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論據,以及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所
持的意見。他建議押後對該草案作出決定,使議員有更多
時間考慮應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V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立法
局會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50/96-97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已按照常例,在舉行「致謝
議案」辯論的立法局會議上安排提出20項要求書面答覆的
質詢,而不會安排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

20.內務委員會主席促請各議員在截止限期前盡早將其質詢
擬稿送交秘書處,使秘書處有時間處理該等質詢,以及使
當局得以擬備有關的答覆。

(b)聲明

21.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議案

(i)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第16(3)提出的決
議案--由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

(立法局LS9/96-97號文件)

22.法律顧問告知議員,上述決議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支持該決議案。

(ii)「委任專責委員會」議案辯論--由葉國謙議員動議

23.議員察悉上述議案的措辭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上次
會議上審議。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ii)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iii)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三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並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
五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ii)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上
次會議上同意支持上述兩條條例草案。

(f)「致謝議案」辯論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
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就此項辯論作出回應。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主席就一九九六年十月
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會議上的「致謝議案」辯論安排所作
的決定。

28.議員察悉,雖然在每次立法局會議上所進行的議案辯論
,議員均須就議案的修正案作出預告,但是項議案辯論則
有所不同,因為《會議常規》第6(6)條規定,議員可無經
預告而動議對致謝議案作出修正。立法局主席認為不宜就
該項議案及其修正案建議進行合併辯論,因為在合併辯論
時無經預告而動議的修正案是不能在合併辯論中與原議案
一起辯論的。因此,立法局主席將會採用常規程序以進行
「致謝議案」辯論,即在議案動議人動議該議案後,立法
局主席如往常般酌情叫喚議員發言。當議員動議修正案後
,其他議員便可就其修正案進行辯論。在議員結束該項修
正案的辯論後,便會先就該項修正案進行表決。視乎表決
的結果如何,議員會恢復辯論原本的議案或經修正的議案

29.議員察悉,秘書處將會向議員發出便覽,詳細列出有關
的程序。

VII.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立法
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與中國政府溝通」議案辯論

30.梁耀忠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他將會修改議案的措辭。

(b)「檢討營運基金的運作」議案辯論

3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鑑林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及一
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而慣常的發言安排將會適用。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報告--職權範圍

(立法局CB(2)85/96-97號文件)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鄭家富議員已要求押後討論上述
文件。

(b)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立法局
《內務守則》修訂事宜

(立法局CB(2)90/96-97號文件)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時表示,除有關更
改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英文名稱的第(g)項外,其他各項更
改均已獲得議員通過,並於上一會期予以實行。研究議事
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亦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研究及通
過《內務守則》擬稿。

35.議員通過上述文件。

(c)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間在憲報刊
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提交的中期報告

36.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就下列
兩項附屬法例(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其審
議期已獲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所進行的商議工作
--

  1. 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由涂謹申議員於一
    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對《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規例
    》作出的修訂。當局亦已表明支持該項
    決議案。

  2. 小組委員會的結論是,由於並無充分時
    間研究《1996年監獄 (修訂)規則》及當
    局其後提出的各項修訂,議員應於一九
    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動議議案廢除該等規則;否則,該等
    規則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
    效。

37.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另一個小組委員會,繼續與當局就
該等監獄規則的擬議修訂進行討論,而該小組委員會的成
員組合應與現有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相同,與會者對此
表示贊成。

IX.其他事項

(a)選舉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立法局AS12/96-97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下列八名議員當選為立法局行政管
理委員會的成員:

何承天議員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鄭明訓議員
葉國謙議員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莫應帆議員

(b)關於提交議員條例草案的事宜

(請參閱梁耀忠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發出的函件)

39.梁議員在簡介其函件後表示,他關注到當局就其提出的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是否具有任何由公帑負
擔的效力一事提出意見所需的時間,以及當局是否刻意拖
延該條例草案的處理過程。他要求議員考慮有否需要就當
局的回覆訂定期限。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雖然《會議常規》內並無作出規
定,但一向的做法是,立法局主席在就某條例草案是否具
有任何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給予意見前,會先考慮當局的意
見。關於該等將會在本會期內提交的22條條例草案,當局
平均在一星期至兩個月左右作出回應,視乎有關條例草案
的繁複程度而定。

41.何敏嘉議員對於就當局的作覆時間訂定期限的建議表示
有所保留,並提議應就此諮詢立法局主席。

42.廖成利議員對於梁議員的意見亦有同感,並表示應要求
當局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作覆。他亦希望知道現正等待法律
草擬專員簽發證明書、以及等待立法局主席決定是否具有
任何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的議員條例草案各有多少。

43.內務委員會主席承諾與立法局主席及布政司商討此事。

(c)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列席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至三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聽證

44.上述代表團的唯一成員謝永齡議員作口頭報告如下--

  1. 內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內所載的八點
    已獲得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以下簡稱
    「該委員會」)通過;

  2. 該委員會特別關注香港當局在定期檢討
    其法例及政策時,並沒有優先考慮是否
    可以設立一個有關兒童權利的獨立監察
    組織。該委員會建議訂立一套獨立機制
    ,專責監察政府所施行有關兒童權利的
    政策;

  3. 該委員會建議英國政府提交一份截至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總結報告,載述
    當局採取何種措施以落實該委員會提出
    的建議;

  4. 該委員會注意到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主權移交後所面對的特殊情況,並
    促請英國政府與中國商討有關公約如何
    在香港繼續適用的事宜,以及日後提交
    報告的安排。

謝永齡議員據此行所得的經驗,提出下列建議--

  1. 日後如派出任何性質相若似的代表團
    ,團員最少有兩人,以便進行游說工
    作;

  2. 意見書應在聽證會舉行前不久才提交
    ,且不應過於冗長。

會議於下午三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