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52號文件
檔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四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四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曾健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191/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議員條例草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已承諾研究當局就議員條
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提出意見所需的時間。
至於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他得悉當局已給予
立法局主席一個臨時的答覆,而答覆的複本已送交梁耀忠
議員備悉。

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梁耀忠議員時表示,他會繼續向布
政司查詢正在等候法律草擬專員簽發證明書(按《會議常
規》第39(1A)條的規定),以及當局就草案是否具有由公
帑負擔的效力提出意見的議員條例草案的進展。

(ii)立法議程

(立法局CB(2)216/96-97號文件附錄I及II)

4.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立法局CB(2)216/96-97號文件
附錄I及II,並表示當局已知會立法局,須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共有41條。布政司又
表示,有關的草案一覽表或須按情況作出修改。

(b)研訊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生離職
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成員
及主席人選

5.羅祥國議員於席上表示有意加入上述專責委員會。

6.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議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及主席人
選如下 --

葉國謙議員(主席)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張文光議員
涂謹申議員陸恭蕙議員
羅祥國議員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任善寧議員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就內務委員會所提建議致函立法
局主席。

(會後補註:該函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

(c)法律事務部的進一步報告--根據《公共財政
條例》(第2章)第30(1)條動議的決議案

(立法局LS19/96-97號文件)

8.議員審悉上述報告,並同意支持有關的決議案。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
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
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曰在憲
報刊登)

(立法局LS14/96-97號文件)

9.副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黃偉賢議員已作
出預告,表示會動議一項議案,廢除《1996年大老山隧道
(修訂附表)公告(第429號法律公告)》。立法局主席認為該
議案不合乎規程,並已將之退還黃議員。

10.議員審悉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11.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有關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
局省覽的《1996年狂犬病(修訂)規例》(第401號法律公告)
的情況。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
獲悉,法律事務部仍在等待當局就若干方面的事項提出意
見,當局其後同意對該規例提出修訂,並已作出預告,表
示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一項議
案,將該規例的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秘
書處將會知會議員擬議修訂的詳情。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CB(2)195/96-97號文件)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已同意暫時擱置該草案的
研究工作,負責研究專利條例草案的委員會經已展開工作

V.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a)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6/96-97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律事務部已向當局提出幾點草
擬上的問題,現正等候當局回覆,稍後會向議員提交進一
步報告。

14.劉健儀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交通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上次會議未有時間考慮上述草案在政策
方面的影響,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

15.葉國謙議員反對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並指出離島區議
會的議員已表示支持該擬議草案。此外,他又對現時輪候
名單上有大量條例草案委員會感到憂慮。

16.上述事項隨即付諸表決,結果有八名議員贊成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反對者有三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該建議
獲得通過。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劉健儀
議員、李永達議員(陳偉業議員表示李議員會參加)、黃偉
賢議員、陳鑑林議員、張漢忠議員及李啟明議員。

(b)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6/96-97號文件)

17.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並無問題。

18.梁耀忠議員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三月
十二日討論有關的建議,議員當時要求將根據主體條例呈
交補償申請的限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延長一年,因
為議員假定該草案可於原定限期之前獲通過成為法例。但
現時的情況並非如此,他詢問可否在計算延長一年限期時
,由該草案的生效日期起計。

19.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當局聲稱已諮詢勞工
顧問委員會,並獲其支持有關的建議。李啟明議員補充,
當局會加強宣傳該補償計劃,使已錯過原定限期的人可以
提出申請。

20.議員普遍認為無需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並同意押後對
草案作出決定,以等待當局就梁議員的建議作覆。

(c)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由梁耀忠
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5/96-97號文件)

21.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2.田北俊議員表示,該草案未經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而
草案亦涉及影響重大的事項,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加以研究。梁耀忠議員對此建議表示反對。

23.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此事付諸表決,結果有18名議員贊成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反對者則有一名。內務委員會主席
宣布該建議獲得通過。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
會:何敏嘉議員、田北俊議員、陳婉嫻議員、梁耀忠議員
及莫應帆議員。

V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107/96-97號文件)

24.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
答覆)。

(b)聲明

25.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26.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

(ii)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iii)逃犯條例草案

(iv)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四條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六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處理。

(e)「對法定公用事業機構加強監管」議案辯論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上述由單仲偕議員所動議議
案的措辭。

(f)「釋放王丹」議案辯論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研究上述由何
俊仁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30.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立法局主席已
裁定何俊仁議員所提議案合乎規程,而在回應田北俊議員
時,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要求立法局主席解釋其所作裁
決的理據,供議員參考。

3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議員如有意對上述議案
提出修正案,須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前作出
預告,而慣常的發言安排將予適用。

VII.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
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議案辯論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劉慧卿議員所提議案的主題

(b)由李卓人議員動議的議案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仍未收到李卓人議員所動議
議案的主題及措辭。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田北俊議員時表示,內務委員會較
早前已商定,議員無論是否備有議案主題或措辭,均可提
交辯論時段的申請。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報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間在憲
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05/96-97號文件)

36.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
並簡略闡釋議員對《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1995年
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關注。他表示會於一九
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動議一項議案,將《1996年應課稅品(酒
精)(修訂)規例》及《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1995年
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六日。小組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再次舉行會議。

37.李家祥議員表示,當局贊同香港會計師公會對公司註冊
規則非法定地位的立場。香港會計師公會將於小組委員會
下次會議上解釋其立場。

(b)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報告--職權範圍

(立法局CB(2)208/96-97號文件)

38.議員通過上述文件。

IX.其他事項

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已
證實,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聶偉敬先生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下議院動議一項休會議案,就香港事務
進行辯論。由於內務委員會較早前已商定,倘下議院舉行
該項辯論,立法局將會派遣代表團前往倫敦,他就此項安
排徵詢議員的意見。

40.經討論後,議員商定--

(a)派遣內務委員會代表團前往英國,就對香港有重大影響
的事宜向國會議員轉達立法局議員的關注,並列席旁聽是
次辯論。

(b)為代表團擬備立場書。內務委員會對立場書內所載的事
宜應有一致的立場。倘若即將組成的代表團並無異議,該
份立場書應以內務委員會主席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致上議院的函件內所載的事宜為根據
,涵蓋下列事項--

  1. 越南船民;

  2. 日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
    有關香港情況報告的安排;

  3. 給予香港英籍人士英國公民身分;及

  4. 給予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c)秘書處將會發出通告,邀請對此事感興趣的議員加入該
代表團。該代表團應舉行會議,商討此行的詳情,例如出
發的時間及立場書應涵蓋的事項等等,以期在內務委員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作匯報。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出立
法局CB(2)246/96-97號文件。)

(d)秘書處應要求其倫敦辦事處向代表團提供協助,包括在
倫敦的會議安排

41.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議員時表示,內務委員會較早前已
商定,參加該代表團的每位議員的預算開支不應超逾4萬
元,而整個代表團的開支上限則為16萬元。

42.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