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532/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震遐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秘書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法律顧問(署任)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署任)
甘伍麗文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441/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a)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後提交立法局會議席
上省覽的附屬法例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行政署長在一九九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發出的函件,函中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後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共有26項,其中12項將 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提交。

3. 考慮到正展開工作的小組委員會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數目、等待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才提交的條例草案的 數目,以及本會期結束前所餘可供審議的時間有限,內 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立法局只審議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通過的附屬法例。議員同意要求當局提供一份有 關該等附屬法例的名單。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會向布政司
提出此事。

(b) 《最高法院民事程序(採用語文)規則》──
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
上省覽

4. 吳靄儀議員提到其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會議上 就上述規則發表的意見(見會議紀要第14段),她表示其 後再收到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進一步意見。 她認為處理此事的最快捷方法,是由司法及法律事務委 員會在已訂於下星期一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擧行的會 議上討論此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吳議員表示會 在下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報告。

5. 議員察悉,就修訂該規則及把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七年六月 十日及十二日。議員同意如有需要,審議期可予延展。

(c)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0A條提
出的決議案

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已押後原定於一九九七年 五月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議的決議案,以待夏佳理議
員進行研究。

7. 夏佳理議員表示,該決議案建議按通脹率調高61項法 定罰款。鑑於部分罰款的增幅頗大,他和若干名議員希 望詳細研究該決議案。由於可供審議的時間有限,他建 議要求當局說明有否急切需要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該決 議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同意向
布政司提出此事。

(d) 在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致惜別辭

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先前的一次會議上曾討 論此問題,但意見分歧。他請議員發表意見,說明應否 在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致惜別辭;如要致惜別辭,則 應否以議案辯論形式進行。

9. 議員贊成以議案辯論形式進行,使議員可以發表意見, 以作惜別。關於應否把兩個辯論時段其中一個分配予此 項議案辯論,葉國謙議員認為如此安排有欠公允,因為 此擧會剝奪議員倡議議案辯論的機會,而此事理應由已 獲編配辯論時段的兩名議員自行決定會否倡議「惜別辭」 議案。部分議員建議擧行第三個議案辯論,而該議案應 採用中性的措辭,並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陳鑑林議 員關注各個議案辯論的主題會否非常類似,因為該次會 議是本會期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劉漢銓議員對擧行第 三個議案辯論有所保留,因為該次會議須處理大量的條 例草案。鄭耀棠議員建議,除非已獲編配辯論時段的兩 名議員其中一名願意倡議有關惜別辭的議案辯論,否則 便應擧行第三個議案辯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10. 鑑於在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的議員 條例草案數目眾多,李卓人議員建議,具立法效力的議 員議案及議員條例草案應先於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辯論 獲得處理。議員同意就此建議諮詢立法局主席。

III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
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
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三及二十四日在憲報
刊登)

(立法局LS220/96-97號文件容後奉上)

11.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疑問。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該等附屬法例提 出修訂,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
案進一步提交報告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17/96-97號文件的中文本在會議上提交,並
載於附錄)

13. 署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上述條例草案的報告, 該報告載述當局對內務委員會先前所提各項關注事宜的
答覆。

14.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復該草案的二
讀辯論。

V 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事
務部報告

(a) 1997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22/96-97號文件)

15.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把英國的有 關民航法例本地化。該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該草案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通過。當局提議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的下一 次立法局會議上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贊成當局 的提議,並同意向立法局主席作出建議。

(會後補註: 立法局主席已給予許可,該條例草案可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復二讀辯論,而作 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預告的限期則延
展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b)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特別規定)
條例草案

(立法局LS224/96-97號文件)

17.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訂立過渡安 排,以解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擧行首次會議時所遇到的法定人數問題。該草案在法律
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8. 鄭家富議員表示,由於當局並無就該草案諮詢立法 局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他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擧 行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草案所涉及的政 策事宜。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認為議員應獲給予 機會,以便就該草案提出問題。議員同意押後對該草案
作出決定。

VI 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1082/96-97號文件)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與第1、2及13項質詢有
關的更改。

(b) 條例草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7年追加撥款(1996-97年度)條例草案

2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四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交由
內務委員會處理。

(ii) 官方機密條例草案

2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陸恭蕙 議員已要求當局考慮把恢復二讀辯論的日期由一九九七 年六月四日押後至較後的一次立法局會議,但當局已決
定不作更改。

VII 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1083/96-97號文件)

22. 暫時接獲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
面答覆)。

(b) 聲明

23.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i)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6A(3)條提出
的決議案 ── 由庫務司動議

(立法局LS226/96-97號文件)

24. 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疑問。

(ii)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3(3)條提
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司動議

(立法局LS223/96-97號文件)

25.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局批 准把公共小型巴士(以下簡稱「公共小巴」)牌照數目指
定為4 350個的期限,再延展兩年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
十日。

26.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李永達議員時表示,交通事務 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討論此事。事務委 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表示,當局在該次會議上向事務委 員會簡報其對公共小巴進行檢討的結果,而限定公共小 巴牌照數目的建議是當局的多項提議之一。事務委員會
的委員對該建議並無異議。

27.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疑問。

(iii)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8條
提出的決議案 ── 由保安司動議

(立法局LS221/96-97號文件)

28. 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疑問。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113條、114及36 提出的五項決議案 ── 由財經事務司動議

30.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秘書處剛接獲上述五項篇幅頗 長的決議案。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五項決議案,並會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的下次會議上提交書面報告。

31. 鑑於作出修正案預告的限期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要求當局把議案押後至較後的一次 立法局會議,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d) 條例草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
議階段及三讀

3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已作出預告,表明將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復下述第(i)、(iii)及(v)項所載條 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以符合《會議常規》所訂有關作出
預告的規定。

(i)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3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 在議程第IX(b)項下向內務委員會匯報。

(ii)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3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負責上述條例草案的劉千石 議員其後告知秘書處,將會押後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
日才二讀辯論該草案。

(iii) 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3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 在議程第IX(c)項下向內務委員會匯報。

(iv) 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3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同意, 恢復二讀辯論由梁耀忠議員提出的上述條例草案。

(v) 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3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議程第IV項下已同意 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各條草案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限期為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 「立法保障超時工作」議案辯論

39. 議員審悉上述由鄭家富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f) 「中醫藥註冊和監管制度」議案辯論

4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上審議由 莫應帆議員所動議議案的措辭。

4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 正案,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限期前作出預告,而慣
常的發言安排將會適用。

VIII 預先就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立
法局會議擧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 「調查梁銘彥離職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
委員會報告」議案辯論

42.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葉國謙議員所動議議案的主題。

(b) 「安置籠屋居民」議案辯論

43.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朱幼麟議員所動議議案的主題。

4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
月十日。

IX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 《1996年監獄(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083/96-97號文件)

45.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已同 意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 的規則修訂文本內載列的修訂建議。小組委員會建議議
員支持該規則。

46. 議員對於該規則並無疑問。

(b)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716/96-97號文件)

47.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委員會的商議 工作。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大多數委員反對提高燃 油稅率的建議。劉健儀議員將會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有關的條文。

48. 劉健儀議員表示,旨在刪除草案第3(c)條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擬議修正案涵蓋四種燃油,計為飛機燃油、柴油、 無鉛汽油及含鉛汽油。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並不打算反 對提高飛機燃油稅的建議,她會相應修改其擬動議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助理秘書長3回應李華明議員所提 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示,秘書處將與有關的議員商討對該 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次序安排。

49. 李華明議員告知議員,羅祥國議員或會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以修正有關減低葡萄酒稅率的條文。

50.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c) 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
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2)2440/96-97號文件)

51.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除研究由陸恭 蕙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外,亦正在審議其他三條相關的
草案。

52. 他表示,平等機會委員會認為應待委員會在一九九 七年十二月檢討《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後,才考慮對該兩條條例作出任何修改。部分議員支持 此見解。在研究過條例草案委員會、當局及團體代表所 提出的意見後,陸議員將會對該條例草案動議若干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3. 他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未能就該草案達成一致意 見,並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恢復該草案的二讀 辯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d) 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CB(1)1696/96-97號文件)

54.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 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旨在把房屋委員會住戶在申報入息及資產時提供虛假資 料可加處額外罰款的提述刪除,雖然自由黨的議員對該 等修正案有所保留,但他將會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動議 修正案。然而,當局已表示反對該等修正案。

55. 李永達議員補充,民主黨的議員對規定屬不同入息 組別的住戶繳付不同水平的租金此項建議有所保留,並 會對有關的條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6.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X 條例草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
必須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
的條例草案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2464及CB(2)2442/96-97號文件)

5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委員會及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已騰出兩個空額可供使用。劉健儀議員補充,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及1996年僱傭(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亦已完成審議工作,並同意騰
出空額。

58. 李卓人議員詢問公眾假期(1997年特別假期)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工作進展,陳鑑林議員回應時表示,在上周五 擧行的會議結束後,當局已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更多 資料。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宜弘議員剛已返港,並同 意無須再擧行會議。

59. 負責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陳婉嫻 議員表示,考慮到時間緊迫及需讓有關團體就該條例草 案表達意見,她決定不再進行該草案的工作。她補充,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答應檢討《人民入境條例》第61 條,並同意進入本港的外國人將不獲豁免該條例第61條
有關工作簽證的規定。

6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已有四個條例草案委員會 空額可供使用。鑑於可供審議草案的時間有限,他請議 員表明應否在本會期完結前讓其他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 草案委員會展開工作。他請議員在商討此事時顧及下述
情況 ──

議員倘擬在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擧行的最 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及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分別在一九九七 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三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當局尚有四條條例草案須待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 議後才能提交立法局,日後或需成立條例草案委
員會進行審議;
當局仍會向立法局提交多項附屬法例,其中部分 附屬法例或須交由小組委員會審議;及
事務委員會已編定的定期及特別會議。

61. 陳鑑林議員要求議員根據現已展開工作的條例草案 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工作量,以及在本會期結束前可 供擧行會議的時段數目,切實評估他們是否仍有餘力應 付任何額外工作。夏佳理議員補充,由於可供審議的時 間有限,故根本不可能審議輪候名單上性質複雜的條例 草案。他的意見獲得數位議員的支持。

62. 劉慧卿議員建議,除該等有待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 的條例草案外,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案委員會均不應 展開工作。李卓人議員表示,由他提出的1997年僱傭(修 訂)條例草案在輪候名單上排列首位,該草案頗為簡單明 確,有關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多只需擧行一次會議,便 可完成審議工作。他建議負責研究該草案的委員會展開 審議工作。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內務委員會主席會
將議員的決定告知布政司。

63.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