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4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 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議員 :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233/96-97及1206/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會議的紀要(立法局CB(1)1233/96-97
號文件)獲確認通過,無須作任何修訂。

2. 議員通過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進行的海外退休 制度研究的擬議目的、範圍及時間表,詳情載於立法局 CB(1)1206/96-97號文件。議員亦同意委立一個顧問小組, 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陳婉嫻議員,負責就研究計劃
的各方面提供意見。

3. 副主席就立法時間表提出詢問。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 示,政府當局會盡快向立法局提交附屬法例,第一批規 例的擬稿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底前送交議員。

4. 單仲偕議員就立法程序提問。法律事務部顧問在回答 時表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訂立的附屬法 例須經立法局通過。至於審議附屬法例的工作,主席證 實小組委員會會繼續運作及審議該等規例。議員促請政 府當局盡早提交該等附屬法例,以便議員有足夠時間進
行審閱。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匯報有關計劃運作尚待解決的問題

(隨立法局CB(1)1160/96-97(02)號文件發出的政府當局的 資料文件;隨立法局CB(1)1158/96-97號文件發出的由立 法局秘書處擬備的尚待審議事項一覽表)

累算權益的可調動性

5. 陳鑑林議員關注管理大量帳目細小的不動帳戶,需要 高昂費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表示,計劃管 理人願意接納結餘為5,000元以上的不動帳戶,因為管理 這些帳戶較管理帳目細小但經常調動的帳戶簡易。為保 障計劃成員的利益,政府當局會實施一些保障措施,以
防累算權益被行政費用侵蝕。

提取累算權益

6. 單仲偕議員建議,應容許多於一次以永久離港為理 由,提取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惟須呈交證明文件,
如「海外居留聲明」。

7.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單仲
偕議員的建議時,指出以下各點:

  1. 由於查核某人是否永久離港會有困難及化費高 昂,因此需要對提取權益安排實施某種形式的
    保障或限制;

  2. 強積金制度主要保障較低入息人士,他們移民 的可能性較低。如果設立過分複雜的制度,以 照顧有意移民人士的需要,並不恰當;及

  3. 有關容許多於一次以到外國永久定居為理由, 提取累算權益的建議,會很容易被濫用,特別 是計劃成員可聲稱他們擬離港往中國定居。

8. 關於此事,主席指出,政府當局建議對提取權益施加 限制,是要維護將累算權益保留至退休後使用的原則。 容許多次在退休前提取權益,有違設立強積金制度的用
意。

自僱人士

9. 副主席關注計算自僱人士有關入息的困難。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表示,建議採用稅務局發出的稅務評估通知 書內的應評稅入息,作為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可免除 自僱人士須承擔額外工作,分別為稅務及強積金的目的 計算其盈虧。對於有議員關注自僱人士可能蓄意申報較 低收入,以逃避其在強積金方面的責任,主席及部分議 員表示,由於稅務局有資源可供調動,由該局執法確保 有關人士正確申報入息,較強積金辦事處自行採取行動
更為適當。

10.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答主席時證實,不可扣除強 積金的供款作為繳納薪俸稅,但在許可情況下提取的累
算權益則無須納稅。

供款

11.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陳榮燦議員就諮詢工會及 商會事宜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擬諮詢各個主要 的工會,包括香港工會聯合會、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港 九工團聯合總會及香港職工會聯盟。政府當局亦會在隨 後數星期與上述工會的成員工會擧行會議。當局在擬定 行業計劃的建議及就如何遵守強積金規定制定指引時, 亦曾與主要的商會(例如香港建造商會)擧行會議。政府 當局應陳榮燦議員要求,同意在適當時間提供一份摘要, 載述各工會及商會在進行諮詢期間提出的關注事項。

拖欠供款

12.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答覆單仲偕議員時表示,當局 已修訂《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以便可優先處理 向破產僱主追討仍未繳交的供款事宜。

13.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陳婉嫻議員的問題時證實 當局不會要求計劃成員負擔檢控拖欠供款僱主的費用。 政府當局仍在考慮分擔有關費用的政策,並會在日後的
會議席上向議員匯報。

強積金制度的行政費用

(立法局CB(2)1217/96-97(01)號文件)

年費評估

14. 議員極為關注強積金制度的估計行政費用。部分議 員認為,該項估計年費介乎計劃資產總值1.63%至2.44%,
實屬過高。陳婉嫻議員質疑,強積金制度享有規模經濟 的效益,但其年費卻較現行職業退休計劃的年費(1.5%
至2%)為高,這是不能接受的。陳婉嫻議員提及世界銀 行一份報告,該報告指出私人管理的強制性退休計劃的 每年行政費用高達5%。她要求政府當局研究有關報告, 可行的話並澄清為何在行政費用方面會有如此顯著的差 異。議員亦要求政府檢討其評估,以便對費用作出更切
合現實的估計。

15.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詳細解釋年 費估計的方法,表示當局計算強積金制度的估計年費時, 是將實施增設的行政及監管規定所需的成本加入現有職 業退休計劃的費用內,並扣除擬議制度下簡化某些規定 所能節省的成本。當局已將強積金計劃因會員人數較多 而帶來的模規經濟效益計算在內。強積金制度在行政及 監管方面的規定包括處理調動權益、專業彌償保險及各 項提交報告及作出公布的規定。此外,受託人須繳交予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費用,會向計劃成員收回。另外, 計劃成員須分擔支付予補償基金的每年徵費,建議的比 率為計劃資產的0.3%。不過,上述額外費用只會為強積 金制度帶來約0.13%至0.44%費用,對計劃成員的影響很 微。至於介乎1.63%至2.44%的費用,助理處長(計劃運
作)表示,在最初階段,費用會較為接近2.44%,但費用
隨後會減少。

16. 至於海外退休制度的行政費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表示,由於各項計劃的特點及監管架構不同,直接比較 費用並不恰當,但根據澳洲及智利由私人管理的強制性 退休制度的經驗,在實施制度多年後,每年的行政費用 已減至現時低於2%的水平。雖然計劃管理人在設立其 強積金業務時須作大量投資,但分階段收回成本的做法
可避免對行政費用造成過大影響。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收費

17. 主席質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收取費用的理據。他表 示,政府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供的50億元創辦基金, 應足以支付管理局的運作費用。他要求政府當局就將會 如何使用該50億元提供進一步資料。其他議員表示同意。

18.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重 申,政府當局計劃將來的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自負盈虧, 主體法例亦授權管理局向受託人收取費用。50億元的創 辦基金主要會用作成立管理局及支付每年估計約3億至
3.5億元的經常開支。與其他規管機構,如金融管理局和 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運作開支相若。為謹 慎起見,當局利用創辦基金進行投資時,會採用相對地 保守的投資策略。如果管理局不收取任何年費,估計創 辦基金會在約10年內用罄。因此,當局建議應收取計劃 資產0.05%至0.2%的低水平費用,以資助管理局部分運 作費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進一步向議員保證,會使 管理局架構精簡,以保持運作開支處於低水平。

投資費用

19. 部分議員認為,估計每年1%的投資費用過高。副主 席詢問,擬議強積金制度下受託人的利潤幅度估計為何。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無法提供此方面的資料,因為 是否有利可圖,取決於很多變素,包括公司的經營策略。 此外,由於當局是根據職業退休計劃現時的費用架構以 評估強積金的年費,因此在進行評估時,已將利潤水平
計算在內。

20. 副主席關注投資經理進行交易時的不當行為。高級 經理(銜接安排)告知議員,當局會在實施強積金計劃時, 採用證監會就投資守法、現金回佣及軟貨幣利益所訂定
的指引。

費用總數

21. 關於資料文件第10段所述的「費用總數」,陳婉嫻 議員表示,鑑於整體工作人口均須強制參與強積金計劃, 她關注強積金計劃成員須較職業退休計劃成員支付較高 費用的情況。主席指出,與職業退休計劃相比,此點可 能削弱強積金計劃的吸引力。對於陳婉嫻議員建議就所 徵收費用設定上限一事,主席提出忠告,所設上限可能 成為一般收費或最低收費。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補充說, 自由市場的競爭亦可令收費處於低水平。副主席不支持
設定費用上限的建議。

22. 陳婉嫻議員重申,她對計劃成員須繳交補償基金徵 費有所保留。她認為政府應全面承擔責任,賠償成員在 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 主體法例訂有條文,授權管理局成立賠償基金及徵收基
金費用。

23. 陳鑑林議員認為,以僱員為本的強積金制度可減低 行政費用。強積金辦事處處長重申,現時以僱主為本的 模式,以及僱員可自由統合其強積金帳戶的安排,是立 法局議員在通過條例草案時經深入討論及辯論後所達成
的共識。

24.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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