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2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卓人議員
    莫應帆議員

列席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議員: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高級經理(供款)
潘寶潔女士

列席秘書:

署理助理秘書長1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82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與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擧行會議

2.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下次會議席上與香
港社會保障學會擧行會議。

行業計劃的資料

3. 陳婉嫻議員詢問上次會議席上要求的行業計劃補充資 料。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解釋,由於有關資料並非即時可 以取得,政府當局需要時間綜合資料。她答允盡早將資
料提交小組委員會。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4.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就議員有關強積金供款的提問 作出回應,有關答覆已隨立法局CB(1)851/96-97號文 件送交議員。席上提交副主席的書面問題,政府當局在 席上就該等關注事項口頭作出回應。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的書面答覆已於會後隨立法局
CB(1)86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5. 在隨後的會議,議員就下述在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 件中作出概述的事項進行商議。

強制供款

(立法局CB(1)810/96-97(01)號文件)

6. 議員詢問有何方法確保僱主履行向強積金供款的責任,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根據主體條例,僱主若不為 其僱員供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六級罰 款(即50,001-100,000元),以及監禁一年。擬議的支
付及轉交強積金供款的機制經已簡化,並已訂明各類文 件的規定格式,方便僱主遵守。在接獲供款及轉交供款 的報告後,受託人可與僱主澄清及更正計算上的差異。 如有拖欠供款的情況,受託人會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匯 報,以便採取執法行動。此外,僱員可向僱主及受託人 取得有關計劃的資料。如發覺有差異,亦可向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申訴。

7. 議員普遍認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更積極確保僱主 履行責任及協助僱員解決供款的糾紛。如有需要,應對 申訴進行調查。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表示,有關僱傭問題的糾紛(例如薪金)會由勞工 處處理,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則協助僱員解決涉及強積金 的糾紛(例如「相關入息」的計算,以及強積金制度下的 「供款」)。當局規定僱主須備存一份僱員薪酬及轉交強
積金供款的報告的正確紀錄,以助進行調查。

8. 為回應議員就向僱員披露計劃資料問題的關注事項,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解釋政府當局的各項建議:

  1. 由於計劃成員是計劃資產的受益人,故可隨時得 悉計劃資料。計劃的透明度不斷提高,亦會確保 成員擔當自行監察的角色,以監察僱主及受託人 執行其職務及責任,因而有助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採取執法行動;

  2. 僱主及受託人須向成員提供計劃資料,並須回答 有關查詢。須提供的資料包括計劃條款、投資策 略及選擇方案、每月供款單、年度權益結算表、 有關計劃的經審核的帳目及年度報告。年度權益 結算表會載述有關每名計劃成員的具體資料,例 如一年內累算權益的結存,年度報告則會提供有 關計劃整體運作及投資組合的一般資料。為使僱 員更了解計劃的情況,年度權益結算表及計劃資
    料均會以中英文文本向僱員提供;

  3. 當局會擧辦宣傳及教育活動,以促進僱員及僱主 認識披露資料方面的權利及責任;及

  4. 由於預期未來強積金市場會出現激烈競爭,計劃 管理人會免費提供大量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資料,
    以推廣其產品。

9. 就此問題,陳鑑林議員指出,雖然僱員是強積金計劃 的受益人,但他們對於投資策略並沒有決定權。他認為, 以僱員為本的制度會較以僱主為本的制度優勝,原因是 僱員可選擇參加一個投資策略最符合其需要的計劃。陳 婉嫻議員同意他的看法。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答時表 示,雖然僱員轉職後必須參加新僱主的計劃,但他可自 由處理其累算權益,即將累算權益轉往新僱主的計劃, 或將之保留在集成信託計劃下個人帳戶內。此外,部分 現有退休金計劃確有向成員提供投資選擇方案,以便他 們挑選最符合其需要的投資方案。

拖欠供款:追討機制

(立法局CB(1)810/96-97(02)號文件)

10. 議員關注到有關向僱主追討及收回拖欠供款的建議 機制的成效。議員質疑擬議罰款辦法的阻嚇作用,以及 僱員的損失會否得到補償。議員亦極為關注透過民事訴 訟追討拖欠供款所涉及的高昂費用及時間。

11. 就拖欠供款的追討及罰款事宜,助理處長(計劃運
作)澄清以下事項:

  1. 主體條例已授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追討並收回拖 欠供款。涉及受託人的機制亦會在附屬法例中訂 明。當局會就各項程序訂定具體限期,以提高該 制度的效率,令當局得以對拖欠供款的僱主早日
    採取執法行動,以顧及僱員的利益;

  2. 當局會採用兩級罰款辦法,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或 會同時向對拖欠供款的僱主施加兩級罰款。第一 級罰款用以支付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 款時所牽涉的行政費用。第二級罰款涉及利息付 款,以分配給計劃的有關成員。此制度一方面對 拖欠供款的僱主起阻嚇作用作出,同時向因僱主 拖欠供款而蒙受利息收益損失的成員作出補償。

  3. 除罰款外,僱主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有繳付拖欠供 款及/或罰款,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考慮對僱主
    提出檢控。

12. 關於追討拖欠供款問題,助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 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法庭提出 民事訴訟,以追討拖欠的供款。若拖欠款額為數不多, 不超過15,000元,當局會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至於涉及鉅額款項的申索,則會提交地方法院或高等法 院審理。如採取民事訴訟後,拖欠供款的僱主仍不支付 欠款,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判決。 如僱主被飭令清盤或宣布破產,當局仍可收回拖欠的供 款,因為根據《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強制性供 款是須優先支付的款項之一。政府當局會支付為追討欠 款而採取行動的費用(例如提出申索的費用、調查費用), 至於支付訟費的責任,則由法官裁決。拖欠供款僱主須 繳交的懲罰性罰款,會用以支付強積金管理局在追討欠 款時所支出的行政費用。政府當局會注入一筆資金以設 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以及供管理局在最初階段運作。 管理局亦會在從強積金計劃註冊及批准受託人方面獲得 收入。因此,當局預期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方面不會
出現財政問題。

13. 議員提出忠告,強制金計劃管理局可能會成為追討 欠款的機構,因此有需要清楚釐定其角色。他們強調, 由於僱員已因僱主拖欠供款而蒙受損失,因此不應要求 僱員承擔追討欠款的費用。一些議員建議,應向僱主徵 收款項,以支付該項費用,又或為上述目的購買保險以 承擔有關費用。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上述建議。

14.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答覆李卓人議員時表示,雖 然擬議追討拖欠供款的機制不適用於獲強積金計劃豁免 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但政府當局現正積極與業內人士 及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商討,以探討可否在該等計劃的 規例內加入追討拖欠供款的程序。主席建議及早向僱員 公布關於獲強積金計劃豁免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的詳細 計劃安排,以助僱員選擇加入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 劃。強積金辦事處處長知悉主席的意見。

非強制供款:性質、規管及遵守

(立法局CB(1)810/96-97(03)號文件)

15. 議員詢問,強積金計劃下的非強制供款有何目的。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答覆時表示,該項建議使僱主無 須設立另一項退休計劃,便可很方便地作出自願性質的 供款,從而鼓勵僱主增加供款,以提高其僱員的退休基 金款額。非強制供款須分開記入不同的帳戶,並可獲豁 免受歸屬、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的規限。此外,亦有需 要在供計劃成員參閱的年度權益結算表內,匯報就此類
供款的財政狀況。

16. 助理署長(計劃運作)在回答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証實, 由於非強制供款是在法定供款以外的自願性質供款,政
府當局並無建議制訂任何追討拖欠非強制供款的機制。

其他關注事項

強積金計劃的行政費用

17. 議員極為關注強積金計劃高昂的行政費用對計劃成 員的影響,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現時本港及海外退 休計劃的行政費用的資料。李卓人議員亦建議,小組委 員會在日後的會議席上應討論此問題。他認為與此有關 的另一問題是有需要界定「相關收入」的定義。

18. 關於行政費用,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在設立一 個簡單及具成本效益的強積金制度時,一方面須提供所 需的行政措施和足夠的規管措施,另一方面要將費用維 持在合理水平,兩者之間應取得平衡。事實上,成員的 累算權益與計劃的投資回報有直接關係。制定並無必要 及過於嚴苛的規管條文,會導致費用過高、令投資安排 欠缺彈性,以及導致回報偏低。至於行政費用,助理署 長(計劃運作)表示,在計算有關費用時,曾參考現有退 休金計劃的收費及其他假設因素。雖然當局曾參考外國 的計劃,但由於計劃特點及規管制度不同,有關費用的 資料並不直接適用於本港的情況。

19.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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