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6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議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卓人議員
    莫應帆議員

列席議員 :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鄭明訓議員
    單仲偕議員

應邀出席人士 :

項目I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莫泰基博士
張超雄博士
王英㻌先生
李泳嘉先生

出席公職人員 :

項目II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管理標準)
譚偉民先生

列席秘書 :

署理助理秘書長1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與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擧行會議

(立法局CB(1)866/96-97(01)號文件)

應主席邀請,莫泰基博士陳述香港社會保障學會對強積 金制度的意見,詳情載於該會的意見書內。在會議隨後 的時間,議員與該會交換意見,以下是雙方討論內容的
撮要。

強積金制度的基本結構

2. 對於該會認為強積金制度的結構存著問題,一些議員
詢問可如何作出改善。

3. 莫博士在回答時表示,強制金制度的缺點包括行政費 用過高、欺詐風險高、投資組合風險高、退休權益少及 容易受大型的計劃管理人壟斷市場。經多年研究,香港 社會保障學會得出的結論是,擬議的強積金制度在本港 並不可行。他隨後向議員簡報該會對擬議強積金制度及
其他國家的退休金制度的研究結果:

  1. 強積金制度每年的行政費用估計為5%,遠較新加 坡中央公積金的0.1%及馬來西亞退休金制度的 0.18%行政費用為高。對小額帳戶的低收入僱員 來說,行政費用的負擔特別沉重。強積金制度以 智利的制度為藍本,每年的行政費用約為2.3%;

  2. 擬議的保障措施(例如專業彌償保險及保償基金) 是否有效,實在令人懷疑。即使業內人士亦沒有 信心計劃管理人能自我規管;

  3. 強積金辦事處並沒有提醒公眾智利的制度所遇到 的問題,例如投資回報低及僱員不作強制性供款
    等;

  4. 擬議的強積金制度會由私營機構管理,不及由中 央管理的公積金制度,因為後者受政府直接管制
    及公眾監管。

強積金制度缺乏公眾支持

4. 莫博士表示,根據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進行的調查,只有7%的社會人士支持強積金 制度,低於強積金辦事處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聲稱的18%。
他進一步建議,該辦事處應公開其研究結果及顧問報告, 以便諮詢公眾意見及進行討論。

5. 關於是否需要在聯合聯絡小組討論強積金的建議,莫 博士在回答主席時澄清,由於此事跨越一九九七年,因 此應諮詢聯合聯絡小組。再者,主體條例在一九九五年 制定時,中國政府曾表示有所保留。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的建議

6. 莫博士在回答議員的問題時,重申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支持設立一個包括中央公積金計劃及老年退休金計劃的 退休保障制度。他表示,瑞典、加拿大、英國、日本及 中國均採用這種制度,並且證明有效。

7. 至於將來的路向,莫博士促請議員在一九九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否決政府當局的撥款申請,以及要求強積金辦 事處公開所有研究報告,以便廣泛徵詢公眾意見。

8. 一些議員關注,若強積金辦事處不能獲得撥款以繼續 其工作,該辦事處便須關閉。莫博士建議,可以短期形 式撥款予該辦事處,以便進行諮詢工作。由於制訂退休 保障政策是一項重要工作,應進一步研究及將諮詢公眾 的結果轉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決定將來的路向。 關於此事,李卓人議員亦表示,如果強積金辦事處須停
止運作,財經事務科可接手其工作。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小額累算權益帳戶

(立法局CB(1)852/96-97(01)號文件)

9. 部分議員質疑在界定小額帳戶時以5,000元為上限,是
否適當。他們認為,此金額太低,原因是結存稍高於5,000
元的帳戶,雖然受影響程度較低,亦會受行政費用所侵
蝕。

10.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
解釋政府當局的看法:

  1. 當局須就「小額帳戶」的定義訂定上限金額。職 業退休計劃的現時年費介乎350元至500元,假 設每年投資回報為9%,估計如帳戶結存低於5,000
    元,有關行政費用可能會超逾投資回報,因此侵
    蝕累算權益。

  2. 政府當局對於未來強積金計劃的投資回報持十分 保守的看法,但過去十年左右,持續進行的退休 計劃的平均每年淨回報率,在扣除投資費用後約 為16%。因此,即使通脹率高達9%,投資回報亦
    可追上通脹。

11. 議員察悉,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僱員可選擇將其 累算權益保留在前度僱主的計劃內,或將權益轉往新僱 主的計劃。就此問題,陳鑑林議員建議,由於強積金制 度以僱主為本,故應要求僱員將其權益轉往新僱主的計 劃。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時 解釋,陳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在一九九五年制定主體條 例時,已進行熱烈辯論。議員亦同意當局的建議,為僱
員提供此項選擇方案。

12. 部分議員認為,當局應強制規定,若結存金額太低, 僱員須綜合其分散的帳戶,以免金額被各項費用侵蝕。

13. 主席亦請議員注意可能發生的情況,即有人可能從 事數份兼職工作,有數位不同的僱主,因此會擁有多個 小額活動帳戶。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時表示,有 關此類帳戶的問題應不會嚴重,原因是不斷有新的供款
存入,小額結存會日益增多。

14. 陳婉嫻議員重申其關注事項,即政府當局應向低收 入僱員提供更多援助,以減輕其帳戶結存被行政費用侵 蝕的情況。不過,強積金辦事處處長提出忠告,此等安 排會導致個別計劃成員的收入受到審查,以確定他們是 否屬低收入組別人士。她亦促請議員不要在強積金制度 事宜上引入福利問題,原因是設立強積金制度的基本目
的,是提供退休保障。

15. 一位議員詢問可能出現的小額活動帳戶及不動帳戶 的數目。助理署長(計劃運作)表示,由於太多未知變數, 故難以提供估計數目。該等變數包括工作流動率,以及 在轉職時保留/轉移其累算權益的僱員人數。

補遺公積金計劃

立法局CB(1)852/96-97(02)號文件

16. 部分議員對擬議的補遺公積金計劃表示深切關注, 他們認為該計劃不能滿足低收入僱員及收入不穩定自僱
人士的特殊需要。他們亦提出下述問題:

  1. 設立補遺公積金計劃會鼓勵強積金計劃管理人揀 選顧客,拒絕低收入及入息不穩定的僱員。

  2. 對加入補遺公積金計劃施加的限制,會規限計劃
    的成員人數,令成員未能因龐大計劃的規模經濟
    而受惠。

  3. 雖然有措施減少補遺公積金計劃的行政費用,但 低收入及收入不穩定的僱員不大可能受惠,原因 是雖然一般的強積金計劃費用較高,但他們或可
    加入該等計劃。

1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表示,補遺公積金計 劃的主要目的,是為無法自行加入市場上一般的強積金 計劃的僱主或自僱人士,提供最後途徑。補遺公積金計 劃並非與一般的強積金計劃競爭。至於行政費用,助理 處長(計劃運作)預期自由市場力量是最有效的措施,確 保有合理收費的可行計劃,適合不同類別的僱主及僱員。 由於80%的本地僱主是小規模經營,聘請約三分一的本地
總工作人口,因此多半有計劃管理人專注為小規模顧客
提供服務。

18. 議員關注加入補遺公積金計劃的事宜,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解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編配服務,可作為一 項甄別程序,確保補遺公積金計劃不會大筆搶去其他強 積金計劃的生意,並保障未能加入補遺公積金計劃的僱 主的利益。部分議員建議,與其設立補遺公積金計劃, 另一可行方案是規定強積金受託人不得拒絕要求加入其 計劃的任何僱主或自僱人士。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察悉議 員的關注事項,及答允進一步研究此問題。

19. 由於補遺公積金計劃的生意或許利潤不高,以致有 可能沒有太多計劃管理人競取營辦此計劃,助理處長(計 劃運作)告知議員,業內人士事實上表示很有與趣營辦此 計劃。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陳婉嫻議員時澄清,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檢討補遺公積金計劃的運作及受託 人的表現。初步建議補遺公積金計劃的成功競投人可營
辦計劃十年。

20. 由於議員仍對補遺公積金計劃的原則及運作表示關 注,他們建議舉行一另次會議討論此問題,並要求政府
當局提供下述進一步資料:

  1. 擬議提供獲保證投資回報的產品,作為計劃的其
    中一項投資方案;及

  2. 擬議設立管理委員會以監察該計劃。

21.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至四時三十分舉行下次會議,視乎政府當局代表能否於
當日出會議。

(會後補註: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於會後證實,政府當局
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出席會議。
經主席同意,會議予以取消。)

22.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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