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6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佳議員
缺席議員: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志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
    譚偉民先生

    高級經理(市場監管)
    呂宏先生

    高級經理(投資)
    簡柏靈先生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艾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議員詳細討論下述載列於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內的問
題。

受託人--專業彌償保險

(立法局CB(1)345/96-97(05)號文件)

彌償保險額

2.議員就擬議由受託人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以彌償計劃資
產的損失,提出下列關注事項--

  1. 由於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計
    劃的資產若超逾100億元,其專業彌償保險
    額的上限為5億元,而預計強積金金額日後
    會有所增加(估計每年會衍生300億至400億
    元的供款),擬議的彌償保險額將不能與龐
    大的基金相稱。因此,應以基金資產的某
    個百分比,而非以某款額的最高上限,作
    為專業彌償保險額。

  2. 應准許計劃成員購買額外保險,以便更有效
    彌償計劃可能出現的損失。

  3. 若與受託人管理的基金價值相比,擬議的10
    萬元最高免賠額實屬偏低。若免賠額定得太
    低,或會導致須繳付較高保費的不良後果。

  4. 鑑於專業彌償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偏低,
    政府應重新考慮作為強積金制度最終保證人
    的建議。

3.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辦事處處長,以及助理處長(管理
標準)在回應議員所關注事項時,提出以下各點--

  1. 釐定專業彌償保險的擬議最低保險額時,必
    須一方面確保能充分保障計劃成員不會蒙受
    損失,同時將保費維持在合理水平,兩者之
    間須取得平衡。政府當局對提高保險額有所
    保留,因為專業彌償保險額越高,保費或會
    不合比例地激增,承保人未必有充份能力承
    保該金額。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諮詢保險
    業,若訂定較高的專業彌償保險額,業內人
    士是否有能力承保。

  2. 儘管最初大部分的強積金計劃會由規模較大
    的計劃管理人管理,但政府當局預期,日後
    的強積金市場將會出現大量不同規模的計劃
    管理人。

  3. 除專業彌償保險外,尚有其他保障,包括受
    託人的資本承擔額及履行責任保證(就個別受
    託人而言),以及補償基金,以彌償計劃成員
    的損失。

  4. 附屬法例只會訂明專業彌償保險的最低保險
    額。計劃成員若認為有需要,可與受託人作
    出安排,購買附加保險。

  5. 10萬元的最高免賠額適用於就專業彌償保險
    保單提出的索償,而非彌償個別計劃成員損
    失時的免賠額。政府當局會進一步研究可否
    接納部分議員的建議,將免賠額提高,以及
    此擧可否令保費下降。

  6. 政府當局在制訂主體法例時,已議決不會作
    為強積金制度的最終保證人,因為此擧會令
    計劃管理人相信一旦出現困難,政府會助其
    渡過難關,因而會從事高風險投資,產生不
    良影響。此擧不利於制度的健康發展及有效
    監管。

4.議員詢問日後的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否指令受託人購買
較高金額的專業彌償保險,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在回答
時表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獲賦與制訂規則的權力,可規
定受託人購買專業彌償保險,有需要時可修訂規則,但無
權向個別受託人發出特定指令。

5.有關保障計劃成員不會蒙受計劃資產的損失,部分議員
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文件,撮述有何途徑可彌償計劃成
員的損失,以及當受託公司無力償債時,計劃成員對受託
公司資產提出索償的優先受償權(若設有優先權)。

6.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答允提供所需的資料文件。
關於受託人一旦無力償債,如何保護計劃資產的問題,律
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表示,若受託公司清盤,其債權人對
計劃資產並無索償權,因為受託的計劃資產與公司的資產
是分開的。

7.小組委員會副主席要求獲得專業彌償保險不同保險額的
保費的資料,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解釋,向受託人徵收的保
費,會因應受託人的聲譽、財政穩健狀況和過去的索償紀
錄而有所分別。不過,政府當局會接觸保險業,了解是否
備有此等資料。

8.關於海外國家退休計劃的專業彌償保險額,助理處長(管
理標準)表示,其他國家並無訂明退休計劃的法定專業彌償
保險額,政府當局只是參考美國和英國的私人計劃所採用
的保險額。雖然要取得所需資料會有困難,但他會盡力取
得其他國家就不同金額的計劃資產所訂定的專業彌償保險 額的比較資料。

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9.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解釋,為向強積金計劃提供更佳保障
,政府當局業已建議專業彌償保險的保單須受香港法院司
法管轄權的管轄。至於保單是否亦受香港法律管轄,律政
署副民事檢察專員表示需作進一步研究。然而,若不能在
本港執行外國保險公司的資產,或許需要就相互執行裁決
採取行動。

專業彌償保險的提供者

10.關於海外專業彌償保險公司的擬議信貸評級事宜,助理
處長(管理標準)表示,政府當局現正擬備一份詳盡建議,
一俟備妥便會向議員提供更多資料。基本而言,由國際認
可信貸評級機構評定的級別,會成為評級制度的基礎。

投資事宜--投資限制及指引

(立法局CB(1)401/96-97(02)號文件)

11.議員就強積金的擬議投資限制及指引,提出下述關注事
項及意見--

  1. 既然建議投資在私人機構所發行的債券或其
    他債務證券,須符合「BBB」最低信貸評級
    ,為何投資在政府、中央銀行或同級機構所
    發行的債務證券須獲得較高的「AAA」信貸
    評級。

  2. 資料文件附件A載列的部分認可證券交易所
    並無足夠政府監管。因此,若准許投資在此
    等市場的上市公司股票,或會有損計劃成員
    的利益。

  3. 鑑於證券借貸涉及高風險,或許不應批准強
    積金投資在此等活動。

  4. 應對衍生工具,特別是涉及高風險的衍生工
    具(例如期權),實施更嚴厲管制。

12.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解釋,對強積金施加投資限制的基
本原則,是須提供充分保障,以確保計劃資產的安全,但
同時亦要讓投資經理可作出靈活安排,為計劃成員爭取合
理回報。他就議員所關注的事項和意見提出以下各點--

  1. 准許投資在獲得「BBB」最低信貸評級的政
    府或其他公債劵/債務證券,與規管投資私
    人機構債務證券的準則一致。若債券/債務
    證券未予評級但由獲得「AAA」信貸評級的
    政府、中央銀行或類似機構發行,亦可接受

  2. 投資股票時,只限投資在附件A載列的認可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繳足股本的股票。為使
    投資經理可靈活處事,可將強積金資產最高
    達10%的金額,投資在其他證券市場的上市
    公司股票。

  3. 認可證券交易所名單是根據《證券條例》(第
    333章)而訂定。據悉,在選定此等市場時,業
    已考慮其貿易的流動性、運作透明度和監管機
    制。《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對投資在股票的計
    劃資金亦設有類似的投資限制。

  4. 證券借貸活動受到嚴厲監管,包括須以現金
    或核准債券/債務證券形式,提供較所借貸
    證券的價值為高的抵押品,以減輕風險。此
    外,從借貸亦可獲取利息,增加計劃的收入

  5. 政府當局察悉需限制以強積金進行槓桿式投
    資活動。建議只批准在認可期貨交易所買賣
    核准的金融期貨及期權,其目的純粹為投資
    組合現時的持有額進行對沖,以及為進行高
    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投資風險比重不得超逾
    強積金資產的10%,亦不可具備槓桿作用。

13.議員就強積金投資的外幣資產比重及管理收費提出詢問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時表示--

  1. 擬議的70%外幣資產比重限額適用於強積金
    計劃下的每一項獨立投資基金,並准許在計
    算上述限制時,計入將外幣對沖為港幣的合
    約。

  2. 將會訂定規則,防止投資經理對同一計劃雙
    重收費。至於需繳付的費用,或會在計劃成
    員的投資回報中直接扣除。

14.關於擬議投資限制的效用,以及現行的強積金投資方式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示--

  1. 投資限制/指引是根據業內的最佳處事方法
    ,以及現時規管退休基金和認可單位信託投
    資管理的架構而制訂。

  2. 現時大多數退休計劃的投資組合,均已符合
    大部分擬議的規定。

  3. 根據《惠悦報告》,此類基金在過去13年的
    平均投資回報率約為17.2%。

II.其他事項

15.議員同意在下列日期擧行另外兩次會議--

  1.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

  2.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三十分。

(會後補註:業已透過立法局CB(1)440/96-97號文件發出
會議預告
。)

16.為方便進行審議,議員亦同意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在下次會議擧行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問題,以便政府當局作
出回應。

17.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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