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
在受託人及投資方面所需符合的基本標準:

  1. 審慎管理者原則(見下文第2段);

  2. 投資顧問(見下文第3至第4段);

  3. 投資標準(見下文第5段);及

  4. 受託人標準(包括候補/緊急受託人標準)
    (見下文第6至第10段)。

建議

審慎管理者原則

2.管理退休計劃資產的受託人及投資顧問需要就獲豁免於
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履行下列責任:

  1. 有責任運用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
    執行下列事務,一如其他熟識此等事務之人
    士在通常的情況下應有的態度行事:

    1. 就受託人而言,關於職業退休計劃
      在行政、管理及維持各方面,或

    2. 就投資顧問而言,關於職業退休計
      劃在計劃資產的投資管理方面;

  2. 有責任將計劃資產作分散投資,以便減低可
    能招致巨額損失的風險,除非在當時情況下
    ,不作分散投資是慎審的做法;

  3. 必須為計劃受益人而非為本身謀取最大利益
    而行事;及

  4. 有責任根據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
    退休計劃的管限規則之明文及隱含的條款而
    行事。

投資顧問

3.所有現時受聘的投資顧問將會獲得豁免。

4.但任何新獲委聘的投資顧問必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規定:

  1. 正式註冊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
    監會)的投資顧問方可被獲委聘;或

  2. 已註冊於證監會所認可的海外主管當局的投
    資顧問。(證監會現時認可的有美國證券交
    易委員會及英國投資管理監管組織。)

投資標準

5.由強積金制度實施之日開始,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
冊職業退休計劃必須依循下列標準:

  1. 不准使用衍生工具去提高計劃的整體投資組
    合的投資風險上限;

  2. 不准利用借貸去提高計劃的整體投資組合的
    投資風險上限。

受託人標準

6.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現時受託人的
安排將可繼續延用,即:

  1. 倘若信託只有一名受託人,此唯一受託人必
    須是非僱主受託人;

  2. 倘若有兩名或以上的受託人,則須委任最少
    一名非僱主受託人;

  3. 非僱主受託人不能是

    1. 該計劃的有關僱主;或

    2. 該僱主的有關連人士,除非有關連人
      士是一間註冊信託公司;或

    3. 該僱主的僱員。

7.政府現建議當現行的信託安排有所變更時,包括當時受
聘的公司受託人(不包括註冊信託公司)更換董事時,新
委聘的受託人或公司受託人的董事,包括新委聘的候補受
託人,緊急受託人或共同受託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本地公司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聘的本地公司受託人必須:

    1.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而獲註冊
      的公司;及

    2. 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VIII
      部而獲註冊的信託公司。

  2. 離岸公司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聘的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相等於
    註冊信託公司的資格(見下文第9段所載的規定)
    ,並在香港備有充足的支援(見下文第10段所載
    的定義)。

  3. 公司受託人董事

    倘若現任的本地公司受託人並非註冊信託公司或
    現任的離岸公司受託人並不符合相等於註冊
    信託公司的資格,當其中一名公司受託人董
    事需要更換時,所取代的董事必須是適當人
    選。除此以外,最少有一名董事必須具備有
    關退休計劃或受託人方面的經驗。這位合適
    的董事必須就其聲譽、品格、知識、資格及
    經驗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以證明他在上述
    各方面均符合所需的標準。

  4. 非僱主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任的非僱主受託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是一位適當人選,並具備有關退休計劃
      或其他信託業務的經驗。非僱主受託人亦須
      就其聲譽、品格、知識、資格及經驗提供令
      人滿意的證據,以證明他均符合所需的標準

    2. 在過去或現在均不能與僱主,任何與僱主有
      關連人士,僱主或與僱主有關連人士的任何
      董事,控制人或行政總裁(作一個專業顧問
      除外)在財政或其他方面有任何聯系而可能
      影響其所作的獨立判決;

    3. 不能是計劃核數師,投資顧問或精算師;及

    4. 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

  5. 僱主受託人

    任何僱主受託人必須是一位適當人選。

8.除此以外,當現有受託人的安排有任何變更時,而受託
人委員會的成員全是個人受託人時,此委員會必須起碼有
兩名受託人,而其中一名必須是非僱主受託人並符合本章
第7(d)段所載的規定。

9.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受託人條例第VIII部第77(2)(a)
至(c)條所訂的規例,才能達至與註冊信託公司相若的標
準,即:

  1. 該公司的宗旨只限制於信託人條例第81條所
    載的條文,即限制公司的業務只在受託人業
    務方面;

  2. 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不少於$3,000,000;

  3. 該股本中至少有$3,000,000 是真正以現金代
    價已繳足股款。

10.下列準則將用以決定離岸公司受託人在香港是否備有充
足支援:

  1. 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的
    規定而獲註冊;

  2.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須聘用合資格的職員,以
    及一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行政總裁”;

  3. “行政總裁”受聘於離岸公司受託人,無論
    他是單獨或與其他人合作,均須負責執行離
    岸公司受託人在香港經營的所有業務,而他
    不得同時:

    1. 負責執行離岸公司受託人在其他地
      方經營的業務;並且

    2. 有一位下屬全權負責執行離岸公司
      受託人在香港經營的所有業務;

  4. 有關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
    劃的行政、管理及維持的工作必須在香港執
    行;及

  5.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須具備足夠的人才及管理
    資源,以便有效率地執行在香港的業務。

論據

審慎管理者原則

11.本文第2段的建議只是根據普通法所隱含有關受託人及
投資顧問的受信責任作出編制。

投資顧問

12.為了盡量減少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所造成的影響,我們
建議現時的安排將可繼續延用。但本文第4段確保在將來,
計劃的資產會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士所管理。

投資標準

13.本文第5段的建議旨在避免計劃的資產承受不必要的風
險和減低可能招致的巨大損失。

受託人標準

14.目前市場上慣見的受託人委員會的組合是:

  1. 一間合資格的本地或離岸信託公司;或

  2. 一間專為有關計劃而設立的公司為受託人,
    而該公司受託人有數名董事是有關僱主的僱
    員;或

  3. 多名個人受託人,而非僱主受託人可能具備
    或不具備任何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業務的經
    驗;或

  4. 多名個人受託人及一間公司受託人。

15.政府對某些受託人委員會因受聘的所有個人受託人,或
公司受託人的董事對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業務都全無經驗
而有所憂慮。因此,政府希望提高受託人的資格標準,以
至達到受託人委員會裏起碼有一名受託人是一間合資格的
信託公司或一名非僱主受託人擁有對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
業務的知識及經驗。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檔案:文件/MPF/SC/OI-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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