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受託人的制裁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就監察受託人的表現及其對強積金規則 的遵守程度,以及在受託人違反守則時施加制裁 (如暫 時免任、免任及撤銷核准) 的建議安排。討論範圍包括
下列各點 :

  1. 對受託人報告作出檢討及審核 (見下文第2段);

  2. 強積金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向受託
    人作出調查 (見下文第3段);

  3. 由受託人於暫時免任或免任前作出糾正及補救
    (見下文第4、5及6段);

  4. 將受託人免任及暫時免任的原因 (見下文第7段);

  5. 由管理局發出暫時免任或免任的通知(見下文
    第8段);

  6. 撤銷受託人核准的原因 (見下文第9段);

  7. 由管理局發出撤銷核准的通知 (見下文第10段);

  8. 撤銷制裁(見下文第11段);

  9. 施行制裁(見下文第12段); 及

  10. 被暫時免任及免任的受託人須繼續維持其職責
    (見下文第13段)。

建議

對受託人報告作出檢討及審核

2. 我們建議實行下列關於報告及審核的措施,以方便管
理局評估受託人對規定標準及職責的遵守程度 :

  1. 受託人須報告的事件或情況,包括 :

    1. 受託人或計劃管理人違反規定;

    2. 影響受託人的重大改變或重要事件; 及

    3. 成員的權益蒙受損失。

  2. 受託人就其遵守規則程度提交週年報告,內容包
    括下列事項 :

    1. 計劃週年報告;

    2. 關於公司受託人的週年報告; 及

    3. 主要管制事項清單。

  3. 管理局要求受託人提交特別報告; 及

  4. 由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就遵守規則的事宜向管
    理局舉報。

管理局向受託人作出調查

3. 管理局如在合理情況下認為受託人違反其職務或存在 著可能損害計劃成員利益的情況,則會進行調查。管理 局應給予受託人事前通知有關有意進行調查。

由受託人於被暫時免任或免任前作出糾正及補救

4. 我們建議受託人於被管理局暫時免任或免任前,應有 機會作出申辯,管理局如合理認為受託人符合下述情況, 則我們建議容許受託人作出糾正,以就其違反規定進行
補救 :

  1. 受託人並未進行非法行為或有嚴重疏忽;

  2. 受託人在其能力範圍內未有容許任何其他人士進
    行非法或嚴重疏忽行為;

  3. 受託人並未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

  4. 受託人並非蓄意違反批核的準則或條件;

  5. 受託人並非蓄意違反條例及其規例、規則,或計
    劃條例內的條文;

  6. 受託人對管理局進行的調查採取公開合作的態度;

  7. 受託人自行通知管理局有關其違反職務或不遵守
    規定事宜;

  8. 受託人具備資源、能力及意向在一段合理期間內
    就其違反規定事宜進行補救;

  9. 受託人並非缺乏能力勝任; 及/或

  10. 受託人提出充份證據證明應容許他就有關情況作
    出補救。

5. 管理局可能特別要求受託人進行下列事項 :

  1. 就有關事宜採取管理局認為適當的糾正行動; 或

  2. 委派經管理局同意的外間專家協助糾正有關問
    題; 及

  3. 在5(a)及(b)項所述情況下在指定限期內完成
    糾正行動,至令管理局滿意。

6. 關於糾正違反規定情況的機會,我們建議受託人應以
書面與管理局協議下列事宜 :

  1. 界定須糾正的情況;

  2. 圓滿完成糾正行動日期;

  3. 用作評定為完滿完成的措施;

  4. 進度檢討日期 (如有的話);

  5. 管理局的特定條件,如使用外間資源及完成糾正
    後的審核證明; 及

  6. 任何其他糾正情況或確保遵守規定的所須因素。

將受託人暫時免任及免任的原因

7. 管理局在下述情況下考慮將註冊計劃受託人暫時免任
或免任 :

  1. 受託人違反批核準則或沒有匯報有關違反批核準
    則的情況;

  2. 受託人的行為,對註冊強積金計劃的財政狀況有
    或已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

  3. 受託人違反有關投資的規定,以至對計劃的財政
    狀況有或已有或可能有不利的影響; 或

  4. 受託人沒有替計劃成員備存正確的成員紀錄或單
    位註冊紀錄,以至錯誤或遺漏計算成員權益。

由管理局發出有關暫時免任或免任的通知

8. 我們建議管理局在採取暫時免任或免任的制裁行動前, 應給予受託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關於管理局有意 實施有關制裁 (唯管理局對於須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下, 則應保留其將通知期間減低至一個月以下的權利)。書面
通知應包括下列各點 :

  1. 管理局作出暫時免任或免任的決定;

  2. 管理局作出決定的原因;

  3. 受制裁影響的計劃;

  4. 管理局有意實施制裁的形式;

  5. 於暫時免任的情況下,暫時免任的時間長短
    (不會超過六個月但管理局可再發出通知延長
    暫時免任期);

  6. 制裁的生效日期; 及

  7. 將獲委派為替任受託人的名字(如有的話)。

撤銷受託人核准的原因

9. 管理局在下列情況下考慮撤銷對受託人的核准 :

  1. 受託人違反規限核准的條件;

  2. 受託人基於任何原因,而不能以恰當方式,履行
    註冊計劃受託人的職責; 或

  3. 受託人不能符合就資本充裕程度或財政資源方面
    的規定、或其他特定資格,例如作為批核受託人
    的合適準則。

由管理局發出撤銷核准的通知

10. 我們建議管理局在撤銷受託人的核准前應給予受託 人書面通知關於其制裁之意圖。此書面通知應包括上文
第8段的相類資料。

撤銷制裁

11. 我們建議管理局可隨時撤銷對核准受託人的制裁, 而該制裁將於一個由管理局決定並於書面通知中所指定
的時間停止生效。

施行制裁

12. 我們建議無論管理局已曾對某核准受託人施加制裁 或已發出制裁通知書,管理局仍可向該受託人採取其它 暫時免任、免任或撤銷核准之制裁。

被暫時免任或免任的受託人須繼續維持其職責

13. 我們建議不論核准受託人已被暫時免任或免任,其 於條例、規例及規則下所負起的職責及有關計劃的規則
應繼續維持有效。

論據

對受託人報告作出檢討及審核

14. 在現實情況下,管理局無法即時取得關於受託人表 現、資產狀況、或投資方面的資料。因此,管理局主要 以檢討經發表報告的形式進行定期監察。上面第2段內所 述建議,旨在將所需資料提供予管理局,以便管理局在 作出制裁決定前先行評估及判斷受託人的表現及遵守規
則程度。

15. 由於管理局很難主動地發覺到受託人或計劃出現問 題,因此由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向管理局提供有關 資料極為重要。管理局需要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提 供協助,向其報告將會嚴重威脅計劃成員利益的任何問 題。香港法例現已有多個此類先例,例如銀行條例、證 券條例,以及保險公司條例。其他國家法例中亦有此類
要求。

管理局向受託人作出調查

16. 管理局可就調查行動作出事先通知,但在嚴重情況 下則須立刻採取行動,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由受託人於暫時免任或免任前作出糾正及補救

17. 財經服務行業的市場慣例是規定受託人須糾正他在 其業務中發現的錯誤,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其他計劃管 理人就他們的出錯作出補救。這個自行補救的概念,應 同樣適用於管理局在調查中所發現的違反情況。一般而 言,受託人除違法、嚴重疏忽或無能力勝任外,應得到 機會糾正其過失。此外,由受託人自行作出補救,通常 可收節省費用之效,並可避免因另行委派受託人或因其 他干預而引致的混亂 (例如因受託人暫時免任期間終斷 服務而帶來問題)。此外,這項措施亦是持續改善所有
計劃的管理水平其中一環。

18. 上面第4,5及6段內所述建議,旨在給予受託人有 機會採取積極行動以糾正錯誤及避免受到制裁。

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免任的理由

19. 受託人的錯誤行為如危害計劃成員的利益,則我們 認為有須要賦予管理局權力,在受託人接受調查期間將 其暫時免任或免任。上面第7段內所述建議,旨在列出 管理局可考慮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免任的各種情況。

20. 將受託人從一個計劃或超過一個計劃免任,並不阻 止受託人就其他註冊計劃繼續執行其身為批核受託人的 職務。另一方面,將受託人暫時免任,等於把受託人的 核准暫停 (即暫時撤銷核准)。因此,兩者的含意不同。 暫時免任或會或不會導致免任,管理局將需要考慮這兩 種制裁在實際情況中的分別,才能決定將受託人暫時免
任或免任。

由管理局發出有關暫時免任或免任的通知

21. 上面第8段內所述建議,旨在列出向受託人發出制 裁通告的細則。而管理局獲賦予權力將受託人立刻暫時 免任,是為著在緊急情況下保障計劃成員利益免受更多 損害。這項措施與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等監察機構的措
施相符。

撤銷受託人核准的原因

22. 實施撤銷核准及免任的制裁方式,是程度上的問題, 免任表示剝奪受託人就一個計劃執行職務的權力,而撤 銷核准就是完全剝奪受託人就強積金轄下任何經核淮計
劃執行職務的能力。

23. 我們關於撤銷核准的建議,適用於受託人違反核准 的準則或條件,或性質嚴重、持續的及不獲糾正的違反 情況。當一系列的計劃資產的安全受到威脅,則受託人
的核准會被撤銷。

由管理局發出撤銷核准的通知

24. 上文第10段的建議是與我們於第8段的建議相似。

撤銷制裁

25. 管理局應可隨時撤銷對核准受託人的制裁,如此做 法將可容許核准受託人恢復其職務(如其錯失己被糾正), 及給予管理局彈性以管制受託人。

施行制裁

26. 管理局應能將核准受託人暫時免任或免任,而不會 對其所需採取的其他制裁帶來約束。

被暫時免任或免任的受託人須繼續維持其職責

27. 核准受託人應持續地有責任履行其於條例、規例、 規則及計劃規則下的職務。就算核准受託人被暫時免任 或免任為某個註冊計劃的受託人,核准受託人仍須繼續
受管理局所監管。


強制性公積金辨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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