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可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 :

  1. 可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見下文第2-3段);

  2. 提取款項所須文件, 及如何防止計劃成員利
    用條例中的漏洞, 去提取其個人的累算權益,
    該等漏洞有兩項, 包括計劃成員以永久性地
    離開香港及完全殘障為理由提取權益(見下
    文第4-10段); 及

  3. 如何協助計劃成員或去世成員的遺產代理
    人翻查帳戶, 以提取累算權益(見下文第11
    段)。

建議

准許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2.我們建議計劃成員必須按照主體法例所訂明的情況下, 才
可提取累算權益 :

  1. 當計劃成員達退休年齡, 即65歲;

  2. 當計劃成員年滿60歲而又停止工作(提早退
    休);

  3.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4. 完全殘障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5. 死亡; 及

  6. 用以抵銷根據《僱傭條例》所獲發放的遣散
    費或長期服務金。

3.除了上述情況外, 我們建議計劃成員只可在下述一個額外
情況下提取累算權益, 即准許已停止工作的計劃成員, 提取
其為數5,000元或以下的小額不動帳戶內的累算權益(詳情
請參閱有關「小額累算權益帳戶」的文件)。 只要符合下
列條件, 成員便可提取累算權益 :

  1. 該小額帳戶已有一年或超過一年不動;

  2. 成員在該段期間沒有任何強積金帳戶繼續
    收取供款; 及

  3. 成員向受託人作出法定聲明, 表示他已停止
    工作超過一年, 亦不打算在可見的將來再
    投身工作。

提取累算權益所須的證明文件

退休

4.我們建議因退休申請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人, 只需提供
身份證明文件, 證明他們已達退休年齡; 除此以外, 提早退
休的申請人, 還需作法定聲明, 證明他們已永久性地終止
受僱或自僱。

完全殘障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5.我們建議「完全殘障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定義, 應採
用《僱傭條例》中, 因傷殘而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同一定
義。 該定義為「計劃成員獲註冊醫生證明, 其永久性地不
適宜擔任於傷殘前受聘的某種工作」。

6.為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 我們建議因完全殘障或完全
喪失行為能力而申請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人, 須提供
下列證明文件 :

  1. 由註冊醫生所發出的證明書, 證明該申請人
    永久性地不適宜擔任於傷殘前的工作; 及

  2. 由僱主發出文件, 證明該申請人已終止現行
    僱傭合約。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7.我們建議 :

  1. 因永久性地離開香港而申請提早提取累算
    權益的申請人, 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

    1. 移民簽證或有效的外國護照
      或回鄉證;

    2. 本港稅務局所發出的最後稅
      務評估(如有的話);

    3. 在太平紳士或監誓官前所作
      的法定聲明; 及

  2. 計劃成員倘以往曾因永久性地離開香港而提
    取了累算權益, 而其後再參加強積金計劃, 則
    他不能再以同一理由申請提取累算權益。

死亡

8.我們建議去世成員的遺產代理人需提供去世成員的死亡
證及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

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9.計劃成員除提供僱主已填妥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表, 申明
須繳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外, 無需提供其
他額外證明文件。

小額不動帳戶

10.計劃成員需提供就上文第三段(b)及(c)項所作的法定聲
明的表格。

追尋強積金帳戶

11.下列措施將有助計劃成員提取其分散於不同計劃的各個
帳戶 :

  1. 鑑於受託人會為計劃成員提供年度權益結算
    表, 只要計劃成員妥善保存此等結算表, 應可
    知道其強積金帳戶的所在。 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亦會推行教育活動, 鼓勵計劃成員盡量
    統合其帳戶;

  2. 所有“無人申索的累算權益”* , 受託人將
    會轉移至補遺公積金計劃, 以利便計劃成員
    追尋早已遺忘的帳戶結存; 及

  3. 計劃成員可尋求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協助,
    用其香港身分證號碼在受託人的紀錄中追
    尋其帳戶。 為收回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供
    此項服務的經營成本, 以及避免計劃成員濫
    用此項服務, 管理局將會收取費用。

論據

准許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12.強積金制度之目的, 是協助在職人士儲蓄以防老。 為
此, 我們需要堅守原則, 將累算權益保存至計劃成員達到
退休年齡時方可提取。 為了滿足不同情況下的特別需要
(例如醫療或置業), 我們須繼續倚賴現存的醫療護理制度
、 社會保障制度和各類自置居所計劃, 而不是依賴強積
金制度。 否則, 強積金制度的性質很容易便由一個退休
保障制度轉變成一個普通的儲蓄計劃。

13.因此, 除了主體條例所訂明的情況外(見上文第2段), 我
們只建議一個提取權益的額外情況, 即准許已停止工作的
計劃成員提取小額不動帳戶內的累算權益。 此舉旨在保
障曾短暫工作的僱員(例如家庭主婦)。 除非在指定的情
況, 他們不得提取在其小額帳戶的累算權益, 其權益可能
被計劃的費用支出侵蝕。

14.准許已停止工作的成員提早提取小額不動結存的建議,
似乎有違強積金制度規定累算權益須保留至退休年齡的
原則。 但我們的建議有下列論據支持 :

  1. 有限的退休保障 : 在不久的將來, 若再無新的
    供款存入這些帳戶, 則這些小額結存對個人的
    退休保障方面, 並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2. 成員的利益 : 由於小額不動帳戶有被侵蝕之可
    能, 因此為個人財政利益著想, 最佳的做法是准
    許提早提取該等小額累算權益, 而不是將權益
    保留在強積金制度, 以致日漸縮減。

提取權益所須的文件

15.為免含糊及方便受託人處理提款的申請, 我們須在附例
中清楚列明, 在不同的情況下提款所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假如沒有清楚的界定或適當的措施, 我們認為容許成員基
於完全殘障或永久性離港為理由提款, 會很容易出現濫用
的情況。 因此, 我們必須堵塞此漏洞。

完全殘障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16.我們必須就提取累算權益方面, 清楚界定何謂「完全殘
障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在強積金條例和僱傭條例下,
僱主可利用本身為該計劃成員作出的供款所累算的權益,
去抵銷其員工因完全殘障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獲發放的
長期服務金。 因此, 我們必須令兩套法例, 在「完全殘障
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定義及提供證明的要求方面, 取
得一致。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17.要確實知道以永久性地離開為理由而提取權益的計劃
成員, 是否真的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是十分困難的, 尤其在
以下兩種情況下特別困難 :

  1. 持有外國護照之本地人; 及

  2. 宣稱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到中國的人士。他
    們很容易便領取到回鄉證。

18.我們並不建議, 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文件, 去證明他們
確實永久性地離開, 理由如下 :

  1. 效用方面 : 申請人可容易規避許多要求, 並
    不能有效地減低濫用情況。

  2. 真確性方面 : 受託人很難可以單憑證據(例
    如終止租約或出售物業作為申請人永久性
    地離開居住地的證據, 或出示未來僱主所
    發出的取錄信, 作為申請人已獲外國公司
    僱用的證據)去判斷申請人確實永久性地
    離開香港。 因此, 我們建議盡量倚靠政
    府所發出的文件。

雖然如此, 作出虛假聲明足以構成違法罪行。 因此規定申
請人作出法定聲明, 將對濫用此制度的計劃成員產生阻嚇
作用。

19.我們建議, 只准許計劃成員以永久性地離開為理由, 提取
累算權益一次, 以防止他們輕率地行使這項權利。 此舉有
助達致保存累算權益之政策目的。

追尋強積金帳戶

20.為方便計劃成員知道在不同強積金計劃內各個帳戶的情
況, 無論該等帳戶是否仍然收到供款, 受託人必須將年度權
益結算表寄交計劃成員。 我們會透過教育活動, 鼓勵計劃
成員妥善備存此等結算表, 以及盡可能統合其零碎的帳戶。

21.但假若計劃成員或任何去世成員的遺產代理人, 在提取
累算權益其間, 追尋帳戶的所在仍遇到困難, 我們會提供方
便之門, 予以協助。 他們只須透過其中一種途徑尋求協助,
而毋須要求所有計劃受託人追尋帳戶 :

  1. 無人申索的累算權益 : 受託人必須把所有無
    人申索的累算權益和指定的成員紀錄, 轉移
    至補遺公積金計劃, 以便計劃成員或去世成
    員的遺產代理人, 提取他們的累算權益。

  2.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協助 : 這項服務主要幫
    助該等需要在退休年齡之前提取權益的計劃
    成員, 或未達退休年齡而去世的計劃成員之
    遺產代理人(因為他們不會接獲計劃受託人
    的通知去提取權益)。


財經事務料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倘若受託人已履行職責, 通知計劃成員符合資格提取累算權益, 而計劃成員在接獲通知
後的六個月內, 仍未前來領取權益, 則此等權益便會列為無人申索的權益。 倘若計劃成員
年滿65歲, 或在其他可提取權益的情況下, 計劃成員已呈交提取申請表及令受託人滿意的
指定文件, 則計劃成員便被視為合資格提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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