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投資限制及指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強積金投資活動的投資限制及指引,提供一
個全面撮要,包括:

  1. 限制及指引的應用 (下文第2段);

  2. 一般限制 (下文第3段);

  3. 許可投資項目 (下文第4段至第14段);

  4. 衍生工具 (下文第15段至第19段);

  5. 非許可投資項目 (下文第20段至第25段);及

  6. 違反投資限制的規定 (下文第26段至第29段)。

建議

限制及指引的應用

2.茲建議計劃的投資項目限制及指引應符合 (已符合指引及
限制的匯集投資工具除外) -

  1. 若計劃不提供成員投資選擇:應以計劃作為
    一個整體計算;及

  2. 若計劃提供成員投資選擇:應以每一個獨立
    供成員選擇的投資基金分開計算。

一般限制

3.一般來說,強積金基金 :

  1. 不可持有超逾任何單一發行人所發行的任何
    類別的證券數量之10% ;

  2. 不可將超過其總資產的10%,投資於任何單
    一發行的證券 (除了於下文第5段所指的政府
    及其它指定的公共機構所發行的證券之外) ;

  3. 不可賣空; 及

  4. 不可為投資目的借款 (除了於資料文件MPF/
    SC-10 - “資產的分隔” 所建議之外)。

許可投資項目

債券及其他債務證券

4.我們建議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應限於 :

  1.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最低評級標準的債券或債
    務證券 -

    信貸評級
    機構
    長期
    (一年或
    以上)
    短期
    (少於一年)
    穆迪氏Baa2A-2
    標準普爾BBBA-2
    IBCABBBA2
    JBRIA-A2

  2. 由以下政府或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債務證券、
    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債券或債務證券 -

    1. 在香港境內 : 香港政府、根據外匯
      基金條例成立的外匯基金,或香港
      政府100% 擁有其股份的公司; 或

    2. 在香港境外 : 其他政府、中央銀行
      或類似機構,而其長期債券取得標
      準普爾給予的 ‘AAA’ 信貸評級 (
      或相等級數)。

5.就符合上文第4(b) 段評級標準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而
言,第3(b) 段所述的投資比重限制將予以放寬如下 :

  1. 多達30% 的基金總資產可投資於單一項證券
    發行; 及

  2. 若基金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此等證券,則須
    分佈於最少六種不同的證券發行。

股票

6.我們建議,股票投資只應准許投資於在認可交易所上市
,及已繳足股本的股票,此項建議解決了有關人士對於股
票交易的充分流通性的關注和對交易所資料披露規定的依
賴問題。為提供一些靈活性,我們在第14段建議不多於10%
的基金資產,可投資於在名單 (見附件A) 以外的交易所的
股票。

可換股債券

7.基於可換股債券具有混雜特性,我們建議將可換股債券
,視為須符合適用於一般債券最低信貸評級要求的債券,
或須在認可交易所上市。

認股權證

8.由於認股權證大都是高槓桿比率的投資工具,因此我們
建議這方面的投資 (包括備兌認股權證),應限於計劃資產
的5%。具有認沽特性的認股權證,除非作對沖用途,否
則不應獲准投資。

銀行存款

9.我們建議 :

  1. 存款只可存於符合《銀行條例》定義的認可
    機構,或存於具備 ‘A-1’ 標準普爾給予的短
    期最低信貸評級 (或同等之評級) 之海外銀行
    ;

  2. 我們建議存於單一銀行機構的存款額,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的10%,而存於同一集團機構
    的總存款額不得超過25%;

  3. 至於資產總值不超逾800萬港元的小規模基金
    ,其存於任何單一銀行機構的存款額可放寬
    至資產的25%;及

  4. 存款額不應超過該銀行機構資本額的5%。

包銷及首次公開招股

10.我們建議,投資經理人倘獲得受託人事先批准,便可安
排基金 :

  1. 參與分銷將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或具備最低信貸評級的債券; 或

  2. 申請購買在認可證券交易所正在申請上市的
    股份。

證券借貸

11.我們建議證券借貸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證券借貸只可透過由受託人特別委託的託管
    人進行;

  2. 訂有清晰的法律協議,而此協議是授權託管
    人借出證券之託管協議的一部分;

  3. 只可在確知借用人名稱的情況下借出證券;

  4. 抵押品 (其價值須超逾被借出證券的價值) 必
    須是現金,或是香港公債或具備 ‘AAA’ 信
    貸評級的公債,而該公債距離到期日不得超
    過3年;

  5. 抵押品須每日按市價結算;

  6. 現金抵押品必須

    1. 投資於年期不超過一年的香港政府
      證券或具備‘AAA’ 信貸評級的政
      府證券; 或

    2. 存於認可銀行機構。

  7. 須每日監察基金所承受各立約人不履約的風
    險;

  8. 在任何時候借出證券之總值不可超過基金總
    資產的10%; 及

  9. 在任何時候,借出每一證券之總值,不可超
    過基金內該種證券總值的50%。

回購協議

12.回購協議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回購協議只可透過由受託人特別委託的託管
    人進行;

  2. 訂有清晰的法律協議,而此協議是授權託管
    人投資於回購協議債券之託管協議的一部分;

  3. 債券必須以回購債券的貨幣、美元或港元支
    付,而有關款項必須 :

    1. 投資於年期不超過一年的香港政府證券
      或具備 ‘AAA’信貸評級的政府證券;

    2. 存於認可銀行機構。

  4. 必須每日監察計劃所承受因對方不履約的風
    險;

  5. 在任何時候回購債券之總值不可超過基金總
    資產的10%;

  6. 在任何時侯回購每一債券之總值,不可超過
    基金中該種債券總值的50%; 及

  7. 反回購協議不獲准許。

外幣資產比重

13.我們現建議把外幣資產所佔比重上限定為基金資產的70
%,並准許在計算上述限制時,計入將外幣對沖為港元的
合約。

其他證券

14.不超過10% 的基金資產可投資於 :

  1. 在認可名單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之上市股票;

  2. 從基本組成部分 (由股票或債券所組成) 衍生
    出其價值的證券,但此等證券必須在認可交
    易所上市,而且其有關連的證券亦已上市。

衍生工具

使用上的限制

15.我們建議可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但須限於在認可期貨交
易所交易 (見附件B) 的金融期貨及期權,其目的 :

  1. 為投資組合現時的持有額進行對沖,衍生投
    資工具,須與該等投資項目有緊密的相互關
    係; 及

  2. 為進行策略性資產調配或高效率投資組合管
    理,但衍生投資工具不可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

    1. 衍生投資工具的投資風險比重 (即投
      資於等量實物股票的風險),超逾基
      金總值的10%; 或

    2. 以等同借貸提高整體投資組合的投
      資風險上限,即槓桿作用。

由證監會審核專業知識

16.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的衍生工具投資活動,必須由符
合證監會所審核,符合管理衍生工具資格的投資經理所管
理及受託人所監察。

由核數師查察管制及遵守情況

17.受託人須要向強積金管理局呈交一份關於計劃運作 (包
括資產的投資) 的妥善監控報告。此報告須列明監控的目
標及達致這些目標所需的程序和步驟。核數師將須對該份
受託人報告內所描述之監控程序的有效性及達致目標的合
適性發表意見。我們建議此份報告應包括投資於衍生工具
的範圍。

投資政策與目標聲明書

18.我們建議,有關衍生工具投資活動的政策及指引,必須
在計劃的投資政策與目標聲明書內披露。

對沖外幣風險

19.當進行對沖外幣風險時,遠期合約必須不超過十二個月
,並透過香港認可銀行機構進行。

非許可投資項目

不獲准許的投資活動

20.除上述投資活動外,任何其他投資活動均不獲准許。

槓桿式投資工具

21.由於投資工具的風險隨著槓桿作用而增加,因此我們建
議禁止藉借貸以增加其投資資產的投資工具。

商品期貨、商品期貨基金

22.強積金計劃不可投資於商品期貨或以期貨為主的投資,
這是基於商品期貨在資金流動性及估值的問題,而且其投
機性極高。

物業

23.由於物業缺乏流動性及不能即時評估市值,強積金計劃
不應直接投資於物業。

貸款、按揭及債務

24.由於資金流動性及估值問題,貸款、按揭及債務並非公
積金常用的投資工具。因此,除許可的債券及銀行存款外
,強積金計劃不應提供貸款,參與按揭借貸或投資於債務
工具。

珠寶、工藝品及收藏品

25.珠寶、工藝品及收藏品的投資不獲准許。

違反投資限制的規定

違反強積金標準及指引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26.茲建議,當違反強積金投資標準及指引中的投資限制的
規定時 -

  1. 如該項違反之發生,是由於市價或現金流出
    流入所引致,則無人須因此項違反負責;

  2. 如該違反之發生,是由於受託人或投資經理
    之行動所直接引致,則計劃資產之任何損失
    ,應由受託人或投資經理作出賠償; 及

  3. 受託人或投資經理應作為首要目標, 在合理期
    間內,採取一切措施進行補救工作,並且須適
    當地考慮計劃參加者的利益。

27.茲建議,倘若有人濫用職權或用非法行為引致計劃的資
產受損,而受託人或投資經理、其專業彌償保險及職能擔
保,都無法完全補償這些損失,則所損失可申請由補償基
金填補。

違反投資管理合約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28.茲建議,倘投資經理違反在投資管理合約中另有的其他
投資限制 :

  1. 如該項違反之發生,是由於市場價或現金流
    出/流入所引致,則無人須因此項違反負責;

  2. 如該項違反之發生,是由於投資經理之行動
    所直接引致,則計劃資產之任何損失應由投
    資經理賠償; 及

  3. 投資經理應作為首要目標,在合理期間內,
    採取一切措施進行補救工作,並且須適當地
    考慮該計劃參加者的利益。

29.茲建議,這些投資虧蝕不應由補償基金填補。

理由

投資限制及指引的需要

30.關於制訂投資限制及指引的理由,已於資料文件 - “計
劃資產的保障” 列明。於上文第2至25段的建議旨在列出
一套完整的許可及非許可投資項目以供受託人及投資經
理遵從。

違反投資限制的規定

違反強積金標準及指引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31.倘違反投資限制的發生是由於外在因素引致, 則無人須
就此項違反負責。這些違反乃由於 :

  1. 投資組合的整體或其中任何部份升值或貶
    值;

  2. 匯率起變化; 或

  3. 現金流入或流出該計劃,因而實質改變計
    劃的投資結構。

32.除第31段所描述的情況外,倘若違反投資限制,是由於
受託人或投資經理所採取的行動、或未有採取行動所引致
,則該計劃所受的任何損失須由受託人或投資經理賠償。

33.倘若受託人或投資經理濫用職權或有非法行為,則計劃
資產所受的任何損失,可在受託人或投資經理、其專業彌
償保險及職能擔保,已竭其財政資源填補後,由補償基金
填補。

34.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守則中的第7.24條稱
: 「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是在合理期間內,採取一切必要
措施進行補救工作,並且須適當地考慮持有人的利益」。
茲建議對這些「非主動引致」的違反事情採取同樣處理方
法。

違反投資管理合約中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35.對於違反投資管理合約中所訂下有關投資限制的規定,
第26段的建議本應同樣適用。

36.然而,投資管理合約所訂投資限制可能較強積金的投資
限制更為嚴格。鑑於投資管理合約是受託人和投資經理兩
者間的私人合約,則任何違反合約的條文應由有關當事人
解決和處理。除非投資經理一併違反強積金的投資限制,
否則要由補償基金填補這些違反情事所引致的損失實屬不
公。

37.我們認為受託人有責任去查察有關投資限制的任何違反
事情,並採取適當的補救工作。託管人和受託人所設立的
體系,應足以在合理時間內,察覺任何違反事情。此外,
核數師在其正常審核程序中,亦可察覺這些違反事情。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檔案 :文件/MPF/S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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