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討機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追討拖欠供款的建議機制 :

I. 受託人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方面所擔當
的角色(第2段); 以及

II. 採用兩級罰款辦法(第3段)。

建議

2.我們建議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俱有責任追討拖欠
的供款 :

I. 受託人在發現有拖欠供款後, 須於30日內發出催繳信, 追
討欠款;

II. 若在30日過後供款人仍未補繳其拖欠的供款, 受託人須
將此事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III.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於收到上述報告的一個月內發出
兩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須於指定的期間內清繳欠付的供款,
並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以及

IV.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c)段所指欠款, 得採
取其他追討行動, 包括提出民事訴訟或檢控。

3.關於上文(c)段, 我們亦建議採用兩級罰款辦法 :

I. 懲罰性罰款 :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付不逾5,000元或拖
欠數額之10%(二者以較高者為準), 以補償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在追討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費用。

II. 懲罰性利息 : 徵取不逾拖欠數額之15%年息, 以分配給計
劃之有關成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同時徵收上述兩類罰款。 有關追討
拖欠供款和徵收罰款的建議機制詳列於附件A

論據

受託人的參與

4.我們建議受託人應參與追討拖欠供款, 因為他們是第一個
與僱主或自僱人士作出接觸,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處理由於
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個案。 他們毋須
在發現有拖欠供款時即行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徵收罰款

5.我們建議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理由如下 :

I. 成本效益 : 強積金制度內有相當多小僱主和自僱人士, 因
此許多拖欠供款個案可能只涉及小額金錢。 處理這些小
額金錢個案, 檢控並非一個合乎成本效益的做法, 但對於經
常拖欠供款的違規者及牽涉大筆款項的個案, 則檢控亦會
是一個合適的途徑。

II. 對計劃成員的影響 : 受託人雖然可以向拖欠供款當事人
收回追討欠款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但通常不易確定費用的
確實數額。 況且, 在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 受託人未必希
望徵收此等特殊費用。 因此這些費用最終亦會轉嫁予計
劃成員。 為避免這個不公平的負擔加於計劃成員, 我們
需施行具阻嚇力的執法措施。

III.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負責收取款項的當局通常都有權向拖
欠款項當事人徵收罰款。 附件B列舉若干例子。

兩級罰款辦法

6.建議徵收兩級罰款之目的在於 :

I. 懲罰性罰款 : 這是用以收回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向拖欠供
款當事人追收欠款時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如不徵收此項
罰款, 行政費用便會以強積金計劃註冊費用方式轉嫁予計
劃成員。

II. 懲罰性利息 : 這是用以補償計劃成員在投資盈利上的潛
在損失。 這建議是基於公平原則而提出的。 為避免僱主
在計算懲罰性利息時出錯, 以及簡化受託人核實數額和分
配利息的職責,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在發給拖欠供款僱主
的通知書(見上文第2(c)段)上, 訂明一個劃一的利息數額,
而這個數額一律適用於全部有關僱員(有關徵收懲罰性利
息的施行細則載於附件A附錄)。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A

追討及收回
拖欠供款的機制

計劃受託人如知悉強制供款(不論部分或全部)未有於
規定時限內繳交, 即須於發現拖欠供款的30日內, 向拖欠
供款當事人發出催繳信, 追討欠款。

倘拖欠供款於上述的30日期限後仍未繳交, 受託人須
於該期限過後的7日內,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此事。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於收到拖欠供款報告後, 須向拖欠
供款當事人發出通知 :

  1. 查詢該計劃中有多少成員牽涉在內、 其有
    關入息、 拖欠的數額等;

  2. 對拖欠供款徵收罰款, 罰款可包括懲罰性罰
    款和懲罰性利息;

  3. 規定逾期未繳供款與罰款須於指定期限內繳
    交; 以及

  4. 指示拖欠供款當事人將懲罰性罰款直接繳付
    予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並將拖欠供款與懲罰性
    利息繳付予受託人, 以便分配予有關的僱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除可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外
, 在必要時還可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

  1. 過去供款紀錄和薪酬紀錄; 以及/或
  2. 特別發薪審計報告。
倘拖欠供款當事人未有於指定期限內繳款, 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得向拖欠供款當事人發出最後通知書。 最後
通知書內容與首次通知書大同小異, 只是加重了罰款。
懲罰性罰款和懲罰性利息的施行細則詳載於附錄。

僱主須以特定表格向受託人遞交一份供款帳目結算表,
說明各有關僱員的拖欠供款與懲罰性利息的數額。

規定遞交此一供款帳目結算表之目的, 是方便該計劃
的受託人將正確的數額存入各有關僱員的帳戶。

倘拖欠供款與/或罰款未有於指定時限內繳付, 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便可視乎情況而考慮提出檢控。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得因應情況, 在法庭提出民事訴
訟以追討拖欠供款。 對於不逾15,000元的小額欠款, 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得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至於 較大數額的申索, 會提交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理。

受託人倘知悉某僱主或自僱人士慣性利用30日的追
討期以延遲供款, 即有責任將此類個案報告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以便該局考慮提出檢控。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
就這方面向受託人發出指引。


附件A附錄

對拖欠供款徵收懲罰性罰款及
利息的施行細則

懲罰性罰款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得於其發出的首次通知書中徵
收低於規定上限款額的懲罰性罰款。

倘拖欠供款當事人仍未繳款,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得於其發出的最後通知書中徵收較重的懲罰性罰
款, 此數額可以是規定的最高數額。

懲罰性利息

我們建議懲罰性利息應按照一個劃一的懲罰性利
息數額(舉例來說, 首次通知書是每位僱員20元而最
後通知書則每位僱員30元)及供款遭扣起的僱員總
數來計算。 所徵收的懲罰性利息須涵蓋整段拖欠
供款期(包括最初的30日追討期)。

這表示不論拖欠數額多寡, 全部有關僱員都會獲
補償同樣數額的利息, 理由如下 :

  1. 這個方式會易於計算、 核實和分配。

  2. 由於僱員應收利息數額不大, 若要根據不同
    數額分配予不同成員的基準去計算懲罰性利
    息便不合乎成本效益。 舉例來說, 假設利率
    年息15厘, 則最高供款2,000元的利息是每月
    25元, 而最低供款400元的月息是5元。 這便
    需要很多資源去計算、 核實和分配利息。


附件B

其他法例中有關罰款的規定

條例罰款條文
(I)稅務條例
遇有拖欠稅款,稅務局局長
得酌情徵收罰款。

依欠繳總數額加收不逾
5%罰款。

在拖欠稅款逾期6個月後,稅
務局局長可徵收罰款。

依欠繳總數額加收不逾
20%罰款。

(II)旅行代理商條例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金額及罰款)規則

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可向有關旅行代理商徵收罰
款。
  1. 未有繳付徵費則罰款
    1萬元。

  2. 自上次未有繳付徵費
    起計的兩年內再犯則
    罰款5萬元。

  3. 於b段所指兩年內第
    三次或其後再次觸犯
    則罰款10萬元。

(III)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
倘徵費或附加費未有於規定
期限內繳付予肺塵埃沉著病
補償基金委員會, 該委員會
可徵收罰款。

欠繳數額的5%。

倘徵費或附加費(包括上述
罰款在內)於規定期限後之
3個月內仍未繳付, 該委員
會可徵收另一項罰款。

罰款1,000元或欠繳數額
之5%, 二者以較高者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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