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行業計劃



目的

請各委員就勞工流動性高的行業設立行業計劃的建議, 發
表意見。 有關建議包括 :

  1. 透過投標形式設立行業計劃(第2段);
  2. 計劃的範圍和參加資格(第3至5段);
  3. 行業計劃的特別安排(第6段);
  4. 給予僱主的鼓勵(第7至8段); 以及
  5.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擔當的角色(第9段)。

建議

設立行業計劃

2.我們建議透過公開招標, 授權公司受託人營辦行業計劃,
所採用的方法如下 :

  1. 有關託管, 基金管理, 代管及計劃執行方面的
    職能將會以整套組合形式公開招標。 競投
    人可以是一間計劃管理人公司或一個計劃管
    理人財團; 以及

  2. 中標人的任期只維持一段指定時間。在任期
    即將屆滿前,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進行檢討,
    並決定是否延長中標人的任期或重新進行
    招標。

計劃的範圍和參加資格

3.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訂定有需要設立行業計劃的
行業, 並決定適當的行業計劃數目。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有
權修改所訂定的名單, 亦可修訂每一個指定行業的計劃數
目。

4.我們建議, 若情況需要, 在最初期設立一個行業計劃, 涵蓋
建築業及飲食業兩個行業。

5.我們建議不應強迫僱主或自僱人士參加其行業的行業計
劃。 擬參加行業計劃的僱主或自僱人士應提供以下文件 :

  1. 指定行業根據有關法例獲發給的牌照或註冊
    證明(見附件1); 如僱主是分包承辦商或以附
    屬公司形式為獲發牌照/獲註冊的另一僱主
    工作, 他便須提供與該名僱主的合約關係證
    明; 以及

  2. 自我聲明, 以證實參加行業計劃的僱員是服
    務於獲發給的牌照或登記證所指的商業活動

行業計劃的特別安排

6.我們建議, 行業計劃將具備下列特色, 以配合某些行業的
特別需要, 尤其是那些僱用大量以短期形式受聘及支薪的
僱員之行業 :

  1. 有關入息的計算 : 政府會訂立條文, 授權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可就行業計劃內的某一行業,按
    不同入息範圍釐訂標準供款額。此等標準供
    款額可以僱員每月或每日的入息為基礎;

  2. 轉交供款的方法 : 行業計劃可提供兩種轉交
    供款的方法。 僱主可按照其他一般的強積
    金計劃的供款方式, 將供款直接交予行業計
    劃的受託人。 他們也可以在發薪時, 一併
    將「強積金支票」發給僱員, 由僱員自行將
    此等支票交予行業計劃的受託人;

  3. 計劃的涵蓋範圍 : 政府會訂立條文, 授權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豁免行業計劃內的某一行業, 毋
    須符合受僱期須滿60日的資格準則。

為舉例說明之用, 附件2將詳述以上的特別安排如何適用於
一個為建築業設立的行業計劃。

給予僱主的鼓勵

7.由於某些行業的僱主履行強積金規定有特別困難, 故上文
第6段所建議的特別安排, 亦旨在利便這些僱主。 有關計算
和轉交供款額、 擬備和發出每月供款單予計劃成員, 以及
提交供款帳目結算表予受託人等職責, 這些僱主將豁免而
毋須執行(詳情見下文第20段)。

8.為了進一步吸引屬於指定行業的僱主參加行業計劃, 我們
建議豁免僱主執行一般強積金計劃所須履行的若干職責。
這些職責包括 :

  1. 備存紀錄 : 僱主毋須為強積金計劃備存詳盡
    的僱員紀錄及薪酬表。 如僱主選擇將供款
    直接交予受託人(見上文第6(b)段), 他們只須
    擬備及保存供款帳目結算表。 如僱主選擇
    發強積金支票予僱員, 他們只須保存由受託
    人發出的結算表。

  2. 分派資料 : 每月供款單會由受託人(而非僱主)
    發給僱員。 此外, 僱主沒有責任分派由受託
    人發給僱員的資料(例如計劃資料、 年度權
    益結算表、 年度報告等)。 受託人有責任直
    接發送這些資料給僱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擔當的角色

9.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在各個階段積極參與行業計劃的設
立及運作事宜:

  1. 甄選合適的受託人: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負
    責甄選合適的受託人, 並確保行業計劃運作
    的方式最為切合有關行業的計劃成員之利
    益和需要。

  2. 成立管理委員會 : 鑑於行業計劃所涵蓋的高
    流動性行業的特色, 在遵守及執行規定方面
    會遇到特別問題, 因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需
    與受託人保持密切聯繫, 以便協助受託人解
    決任何運作上的問題。 基於這個目的,有關
    方面會成立管理委員會, 並由政府所委任的
    人士及計劃受託人的代表出任成員。

  3. 推廣及宣傳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透過教育
    及宣傳活動, 鼓勵更多僱主參加行業計劃。

  4. 嚴密的監察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密切監察
    行業計劃的運作及受託人的表現。 管理局
    亦會要求受託人除了履行一般強積金計劃
    的規定外, 還要履行一系列報告規定, 以確
    保行業計劃在任何時候均符合甄選標準。

  5. 對投標作出檢討 : 我們建議准許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對行業計劃的運作及受託人的表現作
    出檢討。在有需要時, 管理局可在受託人任
    期屆滿後修改投標書的條件, 以配合當時的
    需要, 甚或替換受託人。

論據

設立行業計劃

10.行業計劃的概念是為業內流動性高的行業(例如建築業
和飲食業)提供特別安排, 吸引同一行業的大部分僱主參加
同一計劃。當僱員轉職時, 有關方面只需以簡單的文書往
來, 將僱員的帳戶由前度僱主轉移到同一計劃的新僱主。
此舉可大幅度減低調動累算權益的費用。

11.我們未能倚靠工會、 僱主團體和商會去籌辦行業計劃,
因此我們轉以招標形式去挑選公司受託人營辦此計劃。

12.行業計劃能夠在其他國家(例如澳洲和加拿大)營辦, 最主
要原因是當地有些具規模及組織結構完善的工會能夠吸引
有關僱員, 因而利便行業計劃的運作 :

  1. 工會有系統地備存了其成員的紀錄, 因為工會
    一般會協助其成員收取薪金、 並從其薪金扣
    除款項以支付社會保障金、 稅項及各項保險
    金等。 因此工會較容易可以依據現有的網絡
    去營辦退休計劃; 以及

  2. 許多行業均設有工會所釐定的標準薪金額。
    此舉可大大利便計算僱員的有關入息, 以及
    減低管理退休計劃的成本。

但香港並沒有此種有利條件。

13.我們亦曾考慮透過僱主團體或商會去籌辦行業計劃。我
們曾諮詢過一些主要的僱主團體和商會。 他們原則上支
持行業計劃的概念, 但卻沒有打算負責籌辦此等計劃。

14.在此等情況下, 我們需要倚賴受託人去設立所須的行業
計劃。 我們明白到計劃管理人不希望政府作出任何干預,
以便由市場產生的行業計劃去滿足需求。 強積金專家小
組及強積金諮詢委員會均擔憂行業計劃的中標人, 由於可
能被視為政府所挑選的受託人, 因而會有較強的競爭力去
分攤一般強積金計劃的市場。

15.我們已仔細考慮了這些意見。 但我們關切到將整個問
題留給市場去解決未必絕對妥當。 我們希望一方面可確
保行業計劃是為有需要的行業而設立, 而另一方面可確保
每一行業設立適當數目的計劃, 以便減少僱員在轉職時需
要轉換計劃的機會。

16.設立行業計劃的最公平方法, 是邀請所有有意營辦該計
劃的人士呈交投標書, 然後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根據其計
劃書去挑選最合適的投標人。 該計劃書必須列出若干事
項, 包括資本投資額、 收回成本的速度、 計劃特點、 投
資策略、 為成員提供的投資選擇、 收費水平及調整收費
的機制等。

計劃的範圍和參加資格

17.我們不贊成強迫僱主參與行業計劃, 理由有兩方面。 首
先, 訂立清晰的資格準則, 是實施強迫性參與的先決條件。
但這方面存在技術上的困難 :

  1. 一間公司可能經營不同種類的生意(例如酒
    店業也提供飲食服務)。 因此一些行業的分
    類時常會有重疊; 以及

  2. 一個流動性高的行業有不同類別的僱員, 但
    並非每一類僱員都會遇到流動性問題(如就
    建築業而言, 行政人員、 建築師和工程師的
    流動性較低, 但一般工人的流動性則會較高)

其次, 強迫性參與會剝奪僱主、 僱員及自僱人士可在行業
計劃與一般的強積金計劃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

18.如不強迫流動性高的行業僱主參加計劃, 則他們自願參
加的人數難以預計, 這樣便會令設立行業計劃的可行性成
疑。 因此, 我們建議在最初期只成立一個行業計劃, 用以
涵蓋兩個流動性高的行業(即飲食業和建築業)。

19.我們是根據以下兩方面去選定有關行業 :

  1. 流動性 : 經我們分析統計處有關香港僱員流
    動性的資料後, 獲挑選的行業屬於流動性最
    高的行業; 以及

  2. 可行性 : 基於上文第17(a)和(b)段所述的問題,
    在釐定行業的範圍會有技術上的困難, 因此
    在界定參加行業計劃的資格準則也會遇到
    問題。 但是, 這兩個獲挑選的行業已設立
    了合法的發牌或註冊制度, 故我們可易於釐
    定行業計劃的成員資格。

行業計劃的特別安排

20.設計強積金制度的其中一個大原則, 是利便僱主履行強
積金責任, 而又不會影響其行業的現行運作模式。 但對於
某些行業(如建築業)來說, 由於僱用大量短期勞工, 而僱主
並未有系統地備存這些僱員的紀錄及薪金表, 因此假若沒
有建議的特別安排, 僱主便極難可以履行強積金責任。提
供此等特別安排的論據如下 :

  1. 標準供款額 : 以每月/每日入息為基礎去釐定
    標準供款額, 旨在將計算有關入息的方法予以
    簡化。

  2. 轉交供款的方法 : 使用強積金支票, 是配合某
    些行業現行常用的短期或每日發薪的模式。
    僱員在收取薪金之時一同收取供款, 是最切
    合僱員利益的做法, 因為此舉可避免日後因
    追討供款而引起的爭拗問題。 對於僱主來
    說, 他們毋須 :

    1. 將供款轉交受託人;

    2. 向僱員發出每月供款單; 以及

    3. 擬備、 呈交和保存供款帳目結算表。

      如果僱主已具規模, 我們容許他們可選擇
      採用正常的轉交供款方式, 以配合其公司
      的運作模式。

  3. 計劃的涵蓋範圍 : 基於上文第20段所述的問
    題, 僱主很難可以計算僱員是否已符合受僱
    60日的參加資格。

21.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負責決定是否對行業計劃內的某一
行業引用上述的特別安排, 而事前均會考慮該行業之特色,
以及諮詢有關工會及商會的意見。

給予僱主的鼓勵

22.營辦一個成功的行業計劃, 關鍵在於確保行業內差不多
所有僱主參加同一計劃, 否則不能解決僱員的成本問題, 而
且若成員人數有限, 亦會影響營辦計劃的可行性。 我們既
然不能藉著僱主團體/商會/工會的凝聚力和透過強迫參與
去達到目的, 因此轉而給予僱主若干豁免權, 藉以吸引他們
參加計劃。

23.正如上文第20段所述, 為行業計劃所建議的特別安排, 有
助簡化某些行業內的僱主所須履行的責任, 而這些行業在
遵守強積金規定方面有特定困難。 有關的安排將有助吸
引僱主參加行業計劃。

24第8段所列的豁免措施, 將有助流動性高行業的僱主遵守
有關規定, 理由如下 :

  1. 備存紀錄 : 在一般的強積金計劃下, 僱主必須
    將每月的供款帳目結算表保存一段指定時間
    。這些文件載有每名僱員的基本資料, 例如姓
    名、身份證號碼, 有關入息和供款額。 此外,
    僱主還須將該僱員的紀錄和薪酬表保存一段
    指定時間。 這主要是供審核帳目和調查之用
    。可是, 對僱用大量流動性高僱員的僱主來說,
    他們難以完全遵行備存紀錄的規定。 因此我
    們簡化行業計劃的僱主所須履行的規定, 作為
    鼓勵措施。 我們會倚靠《僱傭條例》規定備
    存或為稅務目的而備存的供款帳目結算表或
    受託人結算表和僱員紀錄, 以供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作調查之用。 此舉未必能完全令人滿意,
    但鑑於這些行業的流動性偏高, 這項建議似乎
    是唯一可行的辦法。

  2. 分派資料 : 在一般的強積金計劃下, 僱主是有
    責任分派由受託人所擬備的資料給予僱員(例
    如: 計劃資料、 年度權益結算表, 年度帳目和
    報告)。 此舉旨在減少郵遞費用。 但在行業
    計劃下, 計劃成員的流動性偏高, 實際上難以
    倚靠僱主發揮分派資料之功能。

    由於強積金制度已加以精簡, 令僱主所須履行的
    職責盡量減少, 因此上文述兩項工作是可獲豁免
    執行的兩個主要範疇, 同時亦不會損害計劃成員
    的利益。

25.為免所建議的豁免權遭濫用,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經常
查核有關人士是否根據有關的資格準則加入行業計劃。管
理局只要將參與行業計劃的單位名單與有關當局所備存的
持牌人登記或註冊紀錄互相核對, 便可知道有關情況。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擔當的角色

26.我們認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行業計劃的設立及運作事
宜上應擔當積極的角色,以確保計劃成員的利益得到充分照
顧, 這點是很重要的。 管理局亦須對計劃受託人作出持續
監察, 以確保獲挑選的受託人在任何時間都符合甄選準則。
通過有關的建議措施,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監察行業計劃
的有效運作及計劃受託人的表現。 我們相信現時的建議
可以在兩方面取得適度平衡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作出有
效監察之餘, 又可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而整個強積金市場
所受的影響亦可減至最小。

27.我們認為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自行營辦行業計劃並不切
合計劃成員的利益。 雖然計劃成員心理上會覺得這樣會
較為安全, 但此舉帶來的弊處遠比心理上所獲得的安全感
為多, 理由如下 :

  1. 計劃不能使用市場上現有的專業人才和基礎
    設施;

  2. 計劃不能像其他由市場上的核准受託人所營
    辦的行業計劃一樣, 獲取經濟成本效益, 皆因
    核准受託人很可能同時營辦其他一般的強積
    金計劃;

  3. 行業計劃不能享有自由市場競爭之利和私營
    制度的效率和靈活性;

  4. 上述(a)至(c)項的因素會大大提高計劃的行政
    費用; 以及

  5. 行業計劃大有可能獲得較低的回報, 因為據
    外國的經驗顯示, 公營計劃的投資回報大幅
    度低於私營計劃的投資回報。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參加行業計劃的資格

行業提供所需證明文件牌照或登記
的數目
估計受
僱人數
飲食業 根據《食物業附例》
(第132章)所發出的食
物牌照。

20,000 200,000
建築業 載於《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所指定的註
冊承建商及註冊通風
系統承建商登記冊內
的註冊證明書, 或載
於《電力條例》(第
406章)所指定的註冊
電業承辦商登記冊內
的註冊證明書, 或由
工務科發出以證明有
關承建商已列入公共
工程認可承建商第I
或第II名冊內之信件

12,000245,000

總數 :

32,000

445,000


附件2

為建築業而設的行業計劃之
特別安排

建築業的問題

建築業特有的問題包括以下數方面 :

  1. 流動性高 : 建築工人的平均流動性, 高於其他
    行業僱員兩至三倍。 他們多數受僱一段極短
    時期, 甚或按日受聘。 若再加上下述(b)項及
    (c)項的問題存在, 建築工人極難符合強積金制
    度所要求的60日受僱期;

  2. 支薪方式 : 建築工人普遍按日支薪或工作滿
    一段極短時間後支薪, 僱主因而可以節省不
    少計算及備存紀錄的工作, 而此舉亦可避免
    引起爭拗。 因此僱主很難可以計算強積金
    的有關入息, 而且轉交及扣除供款額亦不容
    易;

  3. 僱傭關係模糊不清 : 許多分包承建商未必會
    妥善備存僱傭紀錄, 亦未有與受聘的建築工
    人訂立正式的僱傭協議或書面合約。 有關
    方面很難可以為強積金計劃之目的去界定
    此等僱傭關係。

為建築業擬設的特別安排

2.行業計劃的建議特別安排可適用於建築業, 並有助解決該
行業在遵守規定方面的問題。

有關入息的計算

3.我們建議, 建築工人的供款應依據標準供款額作出(按不
同入息範圍的中位數計算), 而不是按建築工人的有關入息
來計算供款。

例如 :

入息範圍(每月)供款

4,000 - 6,000元500元

入息範圍(每日)供款

400 - 600 元50元

標準供款額有半數來自僱主, 其餘則是僱員的供款。 這表
示如果僱員的有關入息是每日400元, 則僱主須繳50元作為
供款 : 當中有25元來自僱主, 而餘下的25元則自僱員薪金中
扣除。

4.為了提供一個簡單的制度, 我們會訂下幾個廣闊的入息範
圍。 我們亦會就如何釐定及更改供款額一事, 諮詢建築業
的代表。

計劃的涵蓋範圍

5.由於僱主可按僱員的日薪向僱員簽發強積金支票, 因此僱
主毋須考慮僱員是否已受僱60日或超逾60日, 而受僱期須
滿60日的規定並不適用。

轉交供款

6.我們建議給予僱主彈性去處理轉交供款的方式。僱主可
選擇最切合他們運作上的需要的轉交供款方式 :

(a) 由僱主轉交供款

  1. 僱主可將供款直接交予行業計劃的受託人。
    此舉可照顧較具規模而又有備存僱員紀錄及
    薪酬表的僱主、 或透過自動轉帳方式發薪的
    僱主。

  2. 就參加計劃及作出供款的職責而言, 這些僱主
    與參加一般的強積金計劃之僱主並無分別。

(b) 強積金支票

  1. 僱主可向僱員簽發強積金支票, 而款額將轉
    交予受託人作為供款。

  2. 僱主必須安排其公司加入行業計劃, 以便在
    行業計劃內開設一個強積金往來「帳戶」
    。 他可向計劃受託人購買強積金支票。 強
    積金支票已預先印上標準供款額的面值。
    僱主可購買不同面值的支票, 以配合僱員的
    需要。

  3. 僱主必須確保其僱員擁有一個開設於行業計
    劃受託人的帳戶, 否則僱主有責任安排該僱員
    加入行業計劃。 受託人可制訂精簡的參加手
    續。

  4. 僱主必須在發薪給僱員之時, 一同將相等於
    標準供款額的強積金支票發給僱員。

  5. 僱主必須在支票上填寫僱員的香港身分證號
    碼及姓名。 僱員所收取的支票只可存入其在
    行業計劃內的強積金帳戶內。

僱主的職責

7.僱主若選擇以強積金支票方式轉交供款, 可獲豁免履行一
般的強積金計劃所規定的職責:

  1. 若僱員已擁有行業計劃的帳戶, 則僱主毋須
    安排個別僱員加入行業計劃;

  2. 他毋須將發薪日期及僱員的有關入息知會行
    業計劃的受託人;

  3. 他毋須將供款交給行業計劃的受託人; 以及

  4. 他毋須向僱員發出每月供款單, 亦毋須向受
    託人提交供款帳目結算表。

確定僱傭關係

8.為了澄清建築工人與僱主之間的僱傭關係, 我們建議行業
計劃的受託人須發一本小冊予每名建築工人, 以記錄他們
的受僱履歷。 若僱員與僱主沒有訂立任何書面的僱傭合
約, 僱主務須在該小冊內填寫僱員的受聘期及工作性質。
若日後發生強積金供款方面的爭拗, 小冊內的有關資料會
對調查及檢控工作非常有用。

行業計劃受託人的額外職責

9.由於僱主獲豁免履行若干職責, 因此行業計劃的受託人必
須履行下列數項職責:

  1. 受託人必須向使用強積金支票供款的僱主及
    僱員發出每月結算表, 並直接將計劃資料及年
    度權益結算表送交僱員。

  2. 受託人必須為僱員提供方便途徑, 協助他們
    將強積金支票存入帳戶。

  3. 受託人必須為遺失強積金支票的僱員補發支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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