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456/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四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張炳良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
    司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J.P.

    房屋司
    郭家強先生,J.P.

    經濟司
    關永華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6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第2號)
公告》

537/96
2.《1996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修訂
附表)令》

542/96
3.《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商船條例)令》

543/96
4.《1996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
款)(修訂)(第2號)規則》

544/96
5.《1996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第4號)附例》

545/96
6.《1995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1995年第51號)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46/96
7.《1996年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
(1996年第11號)1996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547/96
8.《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1996年
第67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48/96
9.《1996年監管釋囚(修訂)條例(1996年第73號)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49/96
10.《1996年勞資審裁處(一般)(修訂)規則(1996
年第237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50/96
11.《1996年商標(修訂)規則(1996年第299號法
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51/96
12.《版權(對其他國家、領域或地區的適用範
圍)規例(1996年第312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552/96
13.《版權(指定合資格國家、領域或地區)規例
(1996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
告》

553/96
14.《1996年商標條例(修訂附表)令(1996年第
314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
告》

554/96
15.《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合資格國
家、領域或地方的指定)規例(1996年第315號
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55/96
16.《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1996年(生效日期)
(第3號)公告》

556/96
17.《性別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
序)規例(1996年第539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557/96
18.《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1996年(生效日期)
(第3號)公告》

558/96
1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商船(油類污染的
法律責任及補償)(強制保險)規例)令》

(C)131/96
2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商船(註冊)(費用及
收費)規例、商船(註冊)(船舶名稱)規例及商船
(註冊)(噸位)規例)令》

(C)132/96
21.《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商船(防止油類污
染)規例、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
規例、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商船(散化
規則)規例、商船(國際散化規則)規例及商船
(防止油類污染)規例(豁免)公告)令》

(C)133/96
2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商船條例)令》

(C)134/96
23.《1996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
(第3號)令》

559/96
24.《199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
場地)(修訂附表4)(第8號)令》

560/96
25.《1996年食物業(區域市政局)(修訂)(第2
號)附例》

561/96
26.《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1996年第64
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62/96
27.《1996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修訂)(第2號)規例(1996年第435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63/96
28.《1996年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修訂)(第2號)規例(1996年第436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564/96
29.《1996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
(1996年第484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65/96
3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機場(障礙管
制)條例)令》

(C)135/96
31.《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九廣鐵路公司條
例)令》

(C)136/96
32.《1997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規例》

1/97
33.《1997年輔助醫療業條例(適用於物理治療
師)令》

2/97
34.《1997年人民入境(越南移居者)(羈留中心)
(指定)(修訂)令》

3/97
35.《1997年人民入境(越南移居者)(大鴉洲羈
留中心)(廢除)規則》

4/97
36.《1997年版權(播演權審裁處)(修訂)規則》

5/97
37.《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97
38.《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1996年第437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7/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58號 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就政府飛行服
務隊福利基金在截至一九九六年三
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內的管理情況所
提交的報告

第59號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第二季度批准
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發言

夏佳理議員就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刊登憲報,並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本局之10項附屬法例向本局
發言。夏佳理議員為經內務委員會指定審議該10項附屬法
例之小組委員會主席。

質詢

1.曾健成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2.羅致光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3.謝永齡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及運輸司答覆

4.顏錦全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

5.葉國謙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第六至十九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議案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

律政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於1996年11月25日訂立的《刑事案件
訟費規則》。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

上述4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布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局發言

1位議員請主席注意會議法定人數不足。主席指令本局暫
停會議,傳召議員。會議遂達致足夠會議法定人數。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兩項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兩項
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運貨貨櫃(安全)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青馬管制區(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運輸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財經事務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動議二讀辯論。

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財經事務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4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27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附表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3至12、16至26、29、30及31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運輸司就第2、13、14、15、27及2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
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就第2、13、14、15、27及2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

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之第32條經過首讀。

運輸司動議二讀新訂之第32條,並向本委員會發言。二讀
新訂之第32條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之第32條經過二讀。

運輸司動議本條例草案增補新訂之第32條。增補新訂條文
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附表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運輸司就詳題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3、5、7至30、32至42、44至55及57至67條之議題
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財經事務司就第4、6、31、43及56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
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4、6、31、43及5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
諸表決,並獲可決。

《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財經事務司就第1至25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1至2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新訂之第12A及13A條經過首讀。

財經事務司動議二讀新訂之第12A及13A條,並向本委員
會發言。二讀新訂之第12A及13A條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之第12A及13A條經過二讀。

財經事務司動議本條例草案增補新訂之第12A及13A條。
增補新訂條文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財經事務司就附表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財經事務司就詳題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7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6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10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96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運輸司報告謂

《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財經事務司報告謂

《1996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兩項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教育統籌司報告謂

《1996年僱員再培訓(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1996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改善大廈管理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鑑於目前大部分商住大廈和私人大廈在處理維修統籌和管
理的工作上,出現嚴重困難,本局促請政務科考慮加強現
行賦予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以改善大廈管理的效率,並
要求政務科提供實質而主動的支援,令全港所有的大廈能
盡早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葉國謙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涂謹申議員
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他提議進行
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
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
案。

涂謹申議員就葉國謙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
局發言:

刪除“目前大部分商住大廈和私人大廈在處理維修統籌和
管理的工作上,”,並以“本局在一九九三年修訂《建築
物管理條例》後,部分私人商住大廈在檢查、維修及管理
工作上仍然”代替;刪除“嚴重”;刪除“考慮加強現行
賦予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以改善大廈管理的效率,”並
以“全面檢討目前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方法、權力和運作
,及全面檢討監察管理公司質素及工作的機制,和有關的
法例,以改善大廈管理的效率及保障小業主的利益”代替
;在“並要求政務科”後,加上“在鼓勵更多大廈成立業
主立案法團方面”;及刪除“令全港所有的大廈能盡早成
立業主立案法團”,並以“及成立常務諮詢委員會商討大
廈管理事宜”代替。

涂謹申議員就葉國謙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

下午6時25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9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葉國謙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政務司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7時30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涂謹申議員就葉國謙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表
決,並獲可決。

葉國謙議員發言答辯。

由葉國謙議員動議,經涂謹申議員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諸
表決,並獲可決。

全面檢討消防安全措施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雖然總督已委任一個具備廣泛法律權力的司法調查委員會
,就早前油麻地嘉利大廈五級大火造成嚴重傷亡一事進行
深入的獨立調查,但由於調查的中期報告預期需時半年才
能完成,而最後報告更預算要一年後才能提交,本局因此
強烈要求消防處、屋宇署、勞工處等有關部門,先行根據
是次事件的內部調查報告及外界建議,採取即時及相應的
行動,盡量消弭任何可以觸發類似事件的潛在危機,避免
在完成調查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而各有關部門亦應
向立法局交代他們計劃採取的即時行動,以及定期匯報行
動的進展。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8位議員及保安司就議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之
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職公會(修訂)條例草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條例
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6年香港基督教
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6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劉千石議員報告謂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
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9時18分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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