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006/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一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議員:

    李鵬飛議員,C.B.E., J.P.
    馮檢基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財政司
許仕仁先生,J.P.
律政司
溫法德先生,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政務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庫務司
何鑄明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
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設施)規例》

197/97
2.《逃犯(荷蘭)令》

198/97
3.《逃犯(加拿大)令》

199/97
4.《逃犯(澳大利亞)令》

200/97
5.《逃犯(馬來西亞)令》

201/97
6.《逃犯(菲律賓)令》

202/97
7.《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

203/97
8.《逃犯(民航安全)令》

204/97
9.《逃犯(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及人質)令》

205/97
10.《逃犯(酷刑)令》

206/97
11.《逃犯(藥物)令》

207/97
12.《逃犯(危害種族)令》

208/97
13.《1997年逃犯條例(修訂附表2)令》

209/97
14.《逃犯《通報程序)規例》

210/97
15.《逃犯(表格)規例》

211/97
16.《逃犯(雜項)規例》

212/97
17.《土地測量(紀律程序)規例》

216/97
18.《1997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令1997年(修
訂)令》

217/97
19.《1997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第2號)令》

218/97
20.《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
(第15號)令》

219/97
21.《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
(第16號)令》

220/97
22.《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
(第17號)令》

221/97
23.《1997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222/97
24.《1997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

223/97
25.《1997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

224/97
26.《199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1997年第4號)
1997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225/97
27.《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
(1997年第20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226/97
28.《1997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令
(1997年第53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227/97
2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巴黎外方傳教會
法團條例)令》

(C)116/97
3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安貧小姊妹會法
團條例)令》

(C)117/97
31.《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宗座外方傳教會
法團條例)令》

(C)118/97
3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海員俱樂部法團
條例)令》

(C)119/97
3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鮑思高慈幼會法
團條例)令》

(C)120/97
34.《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耶穌寶血女修會
法團條例)令》

(C)121/97
3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聖約翰機構條例)
令》

(C)122/97
36.《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約瑟信託基金條
例)令》

(C)123/97
37.《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嚴規熙篤會院長
法團條例)令》

(C)124/97
3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生產力促進
局條例)令》

(C)125/97
3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海事訓練隊
條例)令》

(C)126/97
4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領事關係條例)
令》

(C)127/97
41.《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賀善尼會法
團條例)令》

(C)128/97
4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嘉道理農業輔助
貸款基金條例)令》

(C)129/97
4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電車教育信
託基金條例)令》

(C)130/97
44.《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貿易發展局
條例)令》

(C)131/97
4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英基學校協會條
例)令》

(C)132/97
46.《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退休金利益(司法
人員)條例)令》

(C)133/97
47.《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土地註冊條例)
令》

(C)134/97
4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防癆心臟及
胸病協會法團條例)令》

(C)135/97
4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商船(安全) 條例)
令》

(C)136/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95號 醫院管理局年報1995-1996
周年帳目結算表及核數師報告書
第96號 撒瑪利亞基金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周年帳目結算表
第97號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年報1995/96
第98號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年報1995/96

質詢

1. 李永達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

2. 葉國謙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

3. 李華明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政務司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務司答覆。

4. 黃偉賢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5. 蔡根培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兩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6. 陳榮燦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兩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
員參閱。

政府議案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律政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批准規則委員會於1997年4月21日訂立的《1997年刑事
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差餉條例》

庫務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1. 由1997年4月1日起,就《差餉條例》第18(1)
    條而訂明的百分率如以下所列 ─

    1. 位於市政局地區的物業單位 ─

      (A) 一般差餉 2.4%;
      (B) 市政局差餉2.6%;

    2. 位於區域市政局地區的物業單位 ─

      (A) 一般差餉 0.8%;
      (B) 區域市政局差餉 4.2%;

  2. 由1997年4月1日起至1998年3月31日止及由1998年 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的每一年度,就《差 餉條例》第19(1)(b)條而訂明的百分率為20%;

  3. 由1997年4月1日起,就《差餉條例》第36(1)(l)
    條而訂明的款額為$3,000。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庫務司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汽車 (首次登記稅) 條例》

庫務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汽車 (首次登記稅) 條例》第5條第(3)及(4)款將於2000
年3月31日午夜失效。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外層空間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
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外層空間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動議二讀辯論。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衞生福利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動議二讀辯論。

6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9、11、12、13、15、16、17及19條之議題付諸表
決,並獲可決。

衞生福利司就第10、14及1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
發言。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10、14及1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
決,並獲可決。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4、5、9、11至16、18至22、24、26至32、34至40、
42至47及49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教育統籌司就第2、3、6、7、8、10、17、23、25、33、
41及4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司發言答辯。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2、3、6、7、8、10、17、23、25、33、41
及4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的第38A條經過首讀。

教育統籌司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8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38A條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新訂的第38A條經過二讀。

教育統籌司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38A條。增 補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委會主席命令全委會回復為立法局,並批准教育統籌 司根據《會議常規》第68條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 第46(5)及(7)條之議案,以便全體委員會可以同一議題一 併考慮擬議之新訂的附表3A及擬議之新訂的第48A條。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立法局遂為全體委員會。

新訂的附表3A及新訂的第48A條經過首讀。

教育統籌司動議二讀新訂的附表3A及新訂的第48A條, 並向全委會發言。二讀新訂的附表3A及新訂的第48A條 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的附表3A及新訂的第48A條經過二讀。

教育統籌司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附表3A及新訂 的第48A條。增補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教育統籌司就附表1至4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附表1至4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1997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及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修訂)條例
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7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及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25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衞生福利司報告謂

《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教育統籌司報告謂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1997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兩項條
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 (修訂)
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庫務司報告謂

《1997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7年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修訂)
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4項條
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4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4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經濟司報告謂

《1997年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
(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於1997年4月9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空氣污染管 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
127號法律公告)修訂 ─

  1. 在第7(c)條中,廢除在末處的“或”;

  2. 在第7(d)條中,廢除在末處的逗號而代以
    “;或”;

  3. 在第7條中 ─

    1. 加入 ─

      “(e) 除(a)、(b)、(c)及(d)段所提述者外,並
      非他所能控制的情況,”;

    2. 廢除“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和已作出一切”而
      代以“作出”;

  4. 在第8(1)(b)(i)條中,廢除自“為有關工程”起至 “已訂立”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有關工程在本 規例開始實施當日或之前投標,或在沒有招標的 情況下,為有關工程訂立的合約在該日或之前訂
    立”;

  5. 在第8(3)(b)條中,廢除自“為某”起至“已訂立” 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某除外工程在本規例開始 實施當日或之前投標,或在沒有招標的情況下, 為該除外工程訂立的合約在該日或之前訂立,”;

  6. 在附表的第III部中 ─

    1. 廢除第12(4)及(5)條;

    2. 在第16條中,在“瀝青”之後加入
      “、噴漿混凝土”。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議案發言。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居留權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當局提交有關居留權的藍紙條例草案,以便本
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成為法例。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6時01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另有5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6時35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9位議員及保安司就議案發言。

吳靄儀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

吳靄儀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3人,反對者22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公民自由

張文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 官(以下簡稱“候任特首”)建議修訂現行《公安條例》 及《社團條例》,收緊香港市民現可享有的遊行、集會、 結社等自由及人權,表示極度遺憾,並促請候任特首向 中國政府如實反映港人意願,以使現時港人享有的人權、
自由得以繼續保留。

張文光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莫應帆議 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他提議 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 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
擬議修正案。

莫應帆議員就張文光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局發言:

刪除“本局對”,並以“鑑於”代替;刪除“建議”,
並以“將會”代替;在“及《社團條例》,”之後加上
“本局促請候任特首切勿”;刪除“可”,並以“時”
代替;刪除“表示極度遺憾,”;在“並”之後加“敦”;
刪除“請”;刪除“向中國政府如實反映”,並以“在
修訂《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時,充分尊重”代替;
及刪除“以使”,並以“確保”代替。

莫應帆議員就張文光議員議案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出
待議。

6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晚上8時30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另有4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8時50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9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晚上9時50分,鄭家富議員請主席注意會議法定人數不 足。主席指令本局暫停會議,並傳召議員。會議遂達致
法定人數。

再有兩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張文光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保安司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莫應帆議員就張文光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
諸表決,但遭否決。

張文光議員發言答辯。

張文光議員原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

陳鑑林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3人,反對者27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議案遭否決。

議員條例草案

二讀

《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動議二讀辯論。

7位議員及教育統籌司就議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 斷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
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3人,反對者27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條例草案予以二讀 之議案遭否決,並表示不會就條例草案進行進一步之議
事程序。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11時23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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