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529/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六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李卓人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J.P.

    衞生福利司
    何高雪瑤女士,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7年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修訂)規例》

10/97
2.《1997年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
(修訂)規例》

11/97
3.《1997年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
序)(修訂)規例》

12/97
4.《1997年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修訂)規例》

13/97
5.《1997年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
序)(修訂)規例》

14/97
6.《1997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
例》

15/97
7.《1997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令》

16/97
8.《1997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肺塵埃
沉着病(補償)條例)令》

17/97
9.《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
本)令》

18/97
10.《1997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19/97
11.《1997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

20/97
12.《1997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修訂)
規則》

21/97
13.《1997年海外律師(認許資格)(費用)
(修訂)規則》

22/97
14.《1997年九廣鐵路(限制區)公告》

23/97
15.《1995年法定語文(修訂)條例(1995年
第51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24/97
16.《刑事案件訟費條例(1996年第39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25/97
17.《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
(1996年第65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26/97
18.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領港條例)
令》

(C)1/97
19.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肺塵埃沉
着病(補償)條例)令》

(C)2/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60號─嶺南學院校長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報告
連同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的
嶺南學院財務報告


第61號─香港考試局截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
經審核財政報告及活動表(譯名)

宣布

主席宣布謂,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會議之質詢時間
,他曾答應研究政府是否應在本局會議席上,回答由議員
提出,明顯地是與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職權範圍有關事宜
之質詢。

主席表示他已與政府當局進行商討,所得之意見是,儘管
政府整體上是有責任管治香港,但其中有些事情卻不能說
是由政府負責。這些事情包括經法律規定,只是由市政局
及區域市政局負責之事宜,以及其他有關運作及實施細則
之事宜,雖然就整體政策而言,政府可能是有責任處理該
等事宜。主席又表示雖然他會准許提出與上述事宜有關之
質詢,序言中使用“政府是否知悉”等字眼,而儘管政府
可能已從有關當局取得該等質詢所擬問及之資料,但政府
未必是就該等質詢所提出之補充質詢作答之最佳人選。在
這些情況下,他會把由公職人員提供,謂政府並無責任處
理補充質詢中所提及事宜之答覆,視為已充分回答有關之
補充質詢。

1位議員提出問題,由主席答覆。

質詢

1.鄭耀棠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教育統籌司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司答覆。

2.田北俊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教育統籌司作答。

10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司答覆。

3.梁耀忠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4.黃偉賢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

5.陳婉嫻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6.陳偉業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員議案

租金援助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政府向已輪候公屋一段時間的人士提供租金援助
,藉以減輕低收入人士因負擔昂貴租金而導致的生活困難

涂謹申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陳婉嫻議員
及馮檢基議員已分別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
正案。他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
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
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

陳婉嫻議員及馮檢基議員分別就議案及其各自之擬議修正
案向本局發言。

8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涂謹申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房屋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陳婉嫻議員就涂謹申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請政府”之前,加上“鑑於政府在一九八七年
長遠房屋策略中,承諾會在一九九七年前滿足輪候公屋家
庭對租住公屋的需求,但現時卻仍有十多萬個家庭在輪候
公屋,”;在“本局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符合資格入
住租住公屋,而且”;刪除“人士”並以“家庭,”代替
;在“藉以”之後,加上“暫時”;刪除“低收入人士”
並以“該等家庭”代替;及在“生活困難”之後,加上“
;同時,為徹底落實有關承諾,政府應盡快制訂措施,包
括增撥土地、加快建樓速度等,以增加租住公屋單位的數
量”。

陳婉嫻議員就涂謹申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修正案獲可決。

陳婉嫻議員、何承天議員及馮檢基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
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31人,反對者17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陳婉嫻議員就涂謹申議
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主席表示由於陳婉嫻議員之修正案已獲可決,馮檢基議員
不可就經修正之議案提出修正案。主席解釋謂就此議案提
出之另一項修正案必須是在緊接由涂謹申議員提出,經陳
婉嫻議員修正之議案結尾提出。由於陳議員之修正案已涵
括馮檢基議員提出之修正案之內容,所以馮議員不可提出
其修正案。

涂謹申議員發言答辯。

由涂謹申議員動議,經陳婉嫻議員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諸
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經修正之議案獲可決。

周梁淑怡議員及曾健成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經修正之議案者33人,反對者15人。(表決
紀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由涂謹申議員
動議,經陳婉嫻議員修正之議案獲可決。

馬鞍山至九龍的鐵路路

蔡根培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政府早日落實興建由馬鞍山經大圍至九龍市區的
新鐵路,以便徹底解決新界東北地區的交通困局。

蔡根培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謝永齡議員
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而羅祥國議
員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謝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修正
案。他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修正案及修正
之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
,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修正案。

謝永齡議員就蔡根培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
局發言:

在“本局促請政府”之前加上“為徹底解決新界東北地區
的交通困局,”;刪除“早日落實”,並以“自行斥資”
代替;及刪除“以便徹底解決新界東北地區的交通困局”
,並以“使有關計劃得以早日落實,並確保收費定於合理
及市民可負擔的水平”代替。

謝永齡議員就蔡根培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

下午6時30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羅祥國議員就謝永齡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並向本局發言:

刪除“自行斥資”,並以“盡快落實”代替;刪除“使有
關計劃得以早日落實,”並以“並制訂一個適當的融資方
案,”代替;刪除“並”,並以“以”代替;及在“確保
”之後加上“其”。

羅祥國議員就謝永齡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

5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7時05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2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請謝永齡議員就羅祥國議員之修正案第二次發言。

蔡根培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運輸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羅祥國議員就謝永齡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
諸表決。羅祥國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
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6人,反對者19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羅祥國議員就謝永齡
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由謝永齡議員就蔡根培議員議案提出,經羅祥國議員修正
之修正案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蔡根培議員發言答辯。

由蔡根培議員動議,經謝永齡議員修正,再經羅祥國議員
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之
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廖成利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7時46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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