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577/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八號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布政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衞生福利司
    何高雪瑤女士,J.P.

    工商司
    譚榮邦先生,J.P.
    (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6時30分起生效)

    政務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
    高傑博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7年郵政署(修訂)規例》

27/97
2.《1997年電訊(修訂)規例》

28/97
3.《1997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
規例》

29/97
4.《1997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

30/97
5.《1997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 (修
訂)規例》

31/97
6.《1997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

32/97
7.《1997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

33/97
8.《1997年消防處(報告及證書)(修訂)規例》

34/97
9.《1997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

35/97
10.《1997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
工程承辦商註冊)(修訂)規例》

36/97
11.《1997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
(修訂)規例》

37/97
12.《1997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

38/97
13.《1997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
本)(第2號)令》

39/97
14.《1997年驗屍間(修訂)令》

40/97
15.《職業退休計劃(精算師證明書的製備)規
則》

41/97
16.《職業退休計劃(註冊界定利益計劃的定
期證明)規則》

42/97
17.《199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6年第7
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3/97
18.《醫生註冊(費用)規例(1996年第517號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4/97
19.《醫生註冊(雜項規定)規例(1996年第520
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5/97
20.《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1996年
第521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6/97
21.《1996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1996年
第77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7/97
2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植物(進口管制
及病蟲害控制)條例)令》

(C)3/97
2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民航(飛機噪音)
條例)令》

(C)4/97
24.《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抗生素條例)令》

(C)5/97
2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與敵貿易條例)
令》

(C)6/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62號香港學術評審局
1995 - 1996年報

第63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
核數署署長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
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一九九七年一月政府帳目委員會
第二十七號報告書)

發言

李家祥議員就其提交之“政府帳目委員會就一九九五至一
九九六年度核數署署長的香港政府帳目審核及衡工量值式
核數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一九九七年一月政府帳目委員
會第二十七號報告書)”向本局發言。

質詢

1.任善寧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1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2.李華明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工商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司答覆。

3.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4.何俊仁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5.楊孝華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6.蔡根培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1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衞生福利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3時48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布政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主席於下午3時59分恢復主持會議。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動議二讀辯論。

4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6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7、9、11、15、18、20至23、25、27、28、29、31
、33及34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就第3至6、8、10、12、13、14、16、17
、19、24、26、30及32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就第3至6、8、10、12、13、14、16、17、19、24
、26、30及3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就附表1、2及4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
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附表1、2及4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附表3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及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6、8、10及11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庫務司就第7至9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7及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附表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經濟司發言答辯。

第1至11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20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附表1至5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布政司報告謂

《1996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199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兩項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庫務務司報告謂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經濟司報告謂

《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及《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兩項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1997年1月8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旅遊業賠
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第2號)規則》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544號法律公告)修訂 --

  1. 在第2條中廢除“90%”而代以“100%”;

  2. 在第3條中廢除“90%”而代以“100%”;

  3. 在第5(a)、(b)及(c)條中廢除“90%”而代以
    “100%”;

  4. 在第6條中,在新的第6條中廢除“90%”而
    代以“100%”。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5位議員及工商司就議案發言。

李華明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1人,反對者28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議案遭否決。

香港立法局主席的職位

在請黃錢其濂議員動議議案前,主席解釋為何裁定黃錢其
濂議員不可按其原來意願,以休會辯論形式提出其議案所
涵蓋之事項。主席謂黃錢其濂議員首先於一九九七年一月
十日作出預告,建議在本局進行休會辯論,而其預告之措
辭為“為維護立法局主席獨立性,公正性及公信力,黃宏
發議員實應自動放棄主席一職!”。她於一九九七年一月
十三日再遞交一份經修改之預告,加入“與此同時,香港
政府實應就此事作出回應”字眼。主席認為此擧目的是要
將之變為一項政府須關注之事項,進行辯論。

在秘書處把《會議常規》內有關休會辯論之條款告知黃錢
其濂議員後,她再將擬議休會辯論之題目修改,以“立法
局主席之獨立性、公正性及公信力”作為辯論題目,予以
提交。主席裁定該擬議休會辯論不合乎規程,因其建議辯
論之事項並非政府須負責者。黃錢其濂議員繼後再更改其
擬議休會辯論預告內之措辭,經更改後之措辭一如議事程
序表內所載列。然而,這份預告亦是以一項正式議案之形
式提出,未能符合《會議常規》第9條第(1)款之規定。按
照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述(第325至326頁,第21版
),“除非是以主體議案形式提出,讓議院可作出明確決
定,否則某些事宜是不可辯論的。所指事宜包括......議長、
上議院或下議院......議員之行為......。因此,這些事宜不可
以......休會辯論議案形式提出。”主席認為以香港而言,此
原則適用於本局主席及議員。因此,他裁定黃錢其濂議員
之題目或議案,應以辯論主體議案形式進行,而非以休會
辯論議案形式提出。

主席又表示已詳細考慮了是否應主持黃錢其濂議員議案之
辯論,因其議案是關於立法局主席之職位。在研究過英國
國會下議院之慣常做法後,即當下議院就一些論及議長言
行之議案進行辯論時,會議必定是由議長主持,主席因此
決定應主持有關黃錢其濂議員議案之辯論。

黃錢其濂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鑑於政府對成立臨時立法會持堅定的反對立場,而公眾對
立法局主席黃宏發議員加入臨時立法會的決定有強烈的反
應,倘黃宏發議員不辭去立法局主席的職位,以保障該職
位的公正及誠信,本局促請政府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宣告:

黃宏發議員作為立法局主席,同時亦為臨時立法會成員,
若須就有關臨時立法會的事項作出裁決,會有利益上的衝
突。

黃錢其濂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朱幼麟議
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他提議進
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
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
正案。

朱幼麟議員就黃錢其濂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局發言:

刪除“鑑於政府對成立臨時立法會持堅定的反對立場,而
公眾對”,並以“本局相信”代替;在“加入臨時立法會
”之後加上“之後,”;刪除“的決定有強烈的反應,倘
黃宏發議員不辭去立法局主席的職位,以”,並以“仍然
有能力”代替;刪除“該”,並以“立法局主席”代替;
及刪除“本局促請政府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宣告:

黃宏發議員作為立法局主席,同時亦為臨時立法會成員,
若須就有關臨時立法會的事項作出裁決,會有利益上的衝
突”,並以“並有助於立法機關的延續性”代替。

朱幼麟議員就黃錢其濂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

19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黃錢其濂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朱幼麟議員就黃錢其濂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
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修正案獲可決或
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
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9人,反對者23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朱幼麟議員就黃錢其
濂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黃錢其濂議員發言答辯。

由黃錢其濂議員動議,經朱幼麟議員修正之議案議題付諸
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經修正之議案獲
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
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經修正之議案者29人,反對者23人。(表決
紀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由黃錢其濂議
員動議,經朱幼麟議員修正之議案獲可決。

版權條例草案諮詢文件

唐英年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政府審慎考慮各界就《版權條例草案》諮詢文件
所提的意見,以確保適當公平地平衡版權擁有人、專用特
許持有人、平行進口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晚上8時10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4位議員及工商司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8時46分恢復主持會議。

唐英年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8時58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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