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4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吳靄儀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司法機構政務長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副政務長(行政)
    葉澤民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狄啟善先生
    資訊科技署高級系統經理
    許佳陵先生
    資訊科技署高級計劃經理
    鄭陳邦媛女士
應邀出席人士: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法律援助服務局

    主席
    李澤培先生
    委員
    杜葉錫恩女士
    委員
    周永健先生
    委員
    麥粟棋先生
    秘書
    張徐美梅女士

    香港律師會

    秘書長
    穆士賢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事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就「在法庭上使用
中文」一事擧行特別會議,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擧
行例會,該兩次會議的紀要已分別隨立法局CB(2)623/96-97
號及CB(2)59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秘書處並無接獲任何
修訂建議,上述會議紀要被視為獲確認通過。

《婚姻條例》(第181章)新增的附表3

2.議員察悉,立法局CB(2)490/96-97號文件附有《婚姻條例
》新增的附表3。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該文件所載附表3
(英文本)第3(1)段"who is acting"一語,在刊登憲報時為"having
custody of the party"。他表示,憲報刊登的附表3才是真確本
。議員關注到,附表3所載須獲同意方可結婚的各種情況並
不一致。法律顧問進一步指出,《婚姻條例》的擬議第18A
條賦權地方法院法官在某些無法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對婚姻表
示同意。然而,對於有關條文的文本能否消除議員在此方面
的疑慮則難以確定。按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內務委員會會
議上通過的原則,議員同意待當局作出澄清後,視乎需要跟
進此事。

形式上的轉變 ─ 在法例中使用附表列載定義

3.議員察悉,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稱為「大律師公會」)及香
港律師會(以下稱為「律師會」)已分別就當局的函件作出回應
,兩會對擬議的形式上轉變均表示並無異議(有關覆函已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隨立法局CB(2)556S/96-97號文件送
交議員)。主席表達其意見,謂該建議可改善S法例的表達形
式及方便讀者。她察悉,在條例的第2條會有標示,表明定義
是載於某條文或某附表。但李柱銘議員認為,在法例中使用
附表列載定義可能只適用於修訂現有條例的情況。就新訂的
條例而言,應按現行表達形式把定義列載於法例的第2條 ─
「釋義」條文。劉健儀議員表示,對於只適用於條例某些部
分的定義,她同意可將之列載於條例的相關部分或條文。但
對於在法例的結尾部分使用附表列載定義,她有保留。議員
隨後討論該建議。部分議員表示支持,其他議員則有所保留
,且認為法例的現有表達方式較為可取。議員其後通過,事
務委員會應向內務委員會報告其在此事上意見分歧,未能得
出任何結論。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4.下次例會原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擧行,但由於該日
將擧行立法年度開始儀式,議員通過把會議重新編排於一九
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議員進一步
通過在下次例會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精神健康條例》
    (第136章)

      ─ 「是否適宜交付審判」及「弱能」的定義

      ─ 因精神錯亂而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與作出被控的
      作為或不作為的弱能被告的區別;

  2. 檢討香港律師會實施的查察人員計劃的成效;及

  3. 律政署的人員編制建議。
5.主席告知與會各人,倘議員並無異議,行政署長賀理先生
將不會就「祁以德法官事件的情況」此議項出席會議,因為
:自上次會議後,他並無進一步的事項報告;及(b)關於祁以
德法官健康狀況的醫事委員會報告尚未有定稿。議員通過把
此事押後在日後擧行的會議上研究,以待事態發展。

III.與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擧行會議

6.李澤培先生應主席之請,向議員簡介法律援助服務局(以下
簡稱「法援局」)的工作。法援局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成立後擧
行過兩次會議,審議及討論過以下事項:(a)經費安排;(b)局
徽;(c)會議安排;(d)法律援助的申請及上訴程序;及(e)法律
援助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法援局下次會議將討論外判案件予
私人執業律師的制度,以及法律援助署(以下稱為「法援署」)
在監察該等私人執業律師工作表現方面所擔當的角色。議員其
後提出多個問題,法援局的代表一一作出回應。有關的商議過
程撮錄於下文各段。

對法援局的支援

7.議員察悉:(a)法援局一九九七/九八年度的經費建議將為
500萬元;(b)永久辦事處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開始運作;及
(c)全數七名職員已上任。李澤培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的詢
問時表示,法援局在監察法援署法律援助服務(以下簡稱「
法援服務」)的管理時,會著重其行政管理,而非日常的運
作,並已要求定期取得關於法援署的整體報告,而非個別案
件的報告。法援局鑑於職責範圍及資源所限,必須依賴當局
提供法援服務的有關資料,法援局須接受這個事實。對此,
劉慧卿議員認為法援局應設立有效監察法援署的機制,以求
改善法援服務的質素;若認為確有需要,應要求增撥資源,
以便妥善履行其職能。

法援局進一步研究的事項

8.周永健先生告知與會各人,法援局在提供法援服務方面找
出了12個須深入研究的事項。它們關乎:案件的處理及上訴
、成功機會及經濟能力測驗、外判案件、與私人執業律師的
S溝通及監察其工作、法援局的宣傳工作及獨立性、公眾對法
援服務的需求及法援服務的範圍。法援局已要求法援署呈交
其在上述各方面的運作詳情。李澤培先生補充,法援署現正
進行內部研究,以期改善工作,並會在有需要時實行各項改
革措施。李澤培先生回答何俊仁議員時表示,法援局會參與
制訂法援署的第二份服務承諾。

法援服務的申請程序及上訴渠道

9.李澤培先生表示,法援局就法援服務的申請程序及上訴渠
道進行初步研究後,提醒法援署應與當事人保持密切聯繫,
並定期向他們告知其申請的最新情況。法援局並正研究另一
個上訴途徑,設定較佳安排讓當事人自己陳情。就此,廖成
利議員詢問,對於會令申請人精神受創傷的案件,法援局會
否研究縮短處理申請時間的方法,以離婚案件為例,一般需
要三個月時間處理。

法援署的人手

10.據杜葉錫恩女士觀察所得,法援署需要增添人手,對此
,議員在回應時建議法援局就法援署的人力狀況進行研究,
若發現法援署人手不足,應支持其爭取更多人力資源,使
其得以履行向公眾提供高效率法援服務的承諾。李澤培先
生及杜葉錫恩女士其後告知議員,法援署已就改善處理法
援服務申請一事展開顧問研究,當中包括研究重新調配員
工的可行性。預期法援署可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提交改善申
請程序的建議。

法援局的透明度及法援局成員申報利益衝突

11.李澤培先生告知與會各人,法援局已商定,除所討論者
涉及機密事項外,其會議將公開進行,而有關的文件亦會
向公眾公開。法援局並通過,其成員若與法援局所審議的
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應於有關的會議上作出申報
,主席隨後會決定該成員應否出席就該事擧行的會議,法
援局並可能要求該成員退還有關的文件。劉慧卿議員關注
的是該成員已然閱覽有關文件。她建議應就此事訂下防範
性的安排。她促請法援局及早採取行動,就利益衝突定出
明確及客觀的指引。

法援服務的範圍

12.何俊仁議員詢問,法援局有否計劃檢討法援服務的範圍
。李澤培先生回應謂,法援局會在適當時候研究此事。法
援局現正檢討在申請程序及上訴過程中出現延誤的情況。
何俊仁議員其後提出建議,李澤培先生同意考慮及早採取
行動,在進行日後的檢討前,就法援服務的範圍進行公眾
諮詢。

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

13.李澤培先生告知與會各人,法援局對維護本身的獨立
性及有效提供法援服務兩者同樣重視。在現有資源的情況
下,法援局一直朝該路向工作,並得到大律師公會及律師
會的協助。李柱銘議員關注到,法援局嘗試爭取獨立地位
的進程可能會受延誤,因為:(a)它須依賴法援署提供資源
及資料;及(b)當局一直均不積極給予法援局獨立的地位。
他認為:(a)應定出時間表,以便研究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
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及(b)爭取獨立地位之事應
與檢討法援服務的管理工作分開處理。李澤培先生表示,
法援局或可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匯報該事的進展。廖成利議
員其後建議法援局屆時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討論文
件。

14.主席感謝法援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並表示事務委員會
支持法援局朝著改善法援服務整體質素的路向工作。

IV.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二階段的
撥款建議

(立法局CB(2)557/96-97號及CB(2)617/96-97號文件)

15.應主席之請,戴婉瑩女士表示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以
下簡稱「系統策略」)是一個分三階段進行的發展計劃。系
統策略的第一階段已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成功實施。由於
承辦商未能及時完成計劃建議,第二階段電腦化計劃未能
依期展開。儘管如此,由於第三階段計劃的可行性研究業
已展開,她有信心可如期全面實施該項分三階段進行的計
劃。議員其後就系統策略的電腦化計劃提出多個問題,司
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及資訊科技署的代表一一作出回應。
有關的討論撮錄於下文各段。

協調及監察工作

16.劉慧卿議員詢問,透過中央資料庫綜合作案件處理的方
式如何可協助監察案件進度及協調法庭的支援服務。戴婉
瑩女士解釋,上述電腦化計劃可增進溝通及方便資訊傳遞
,並可避免浪費法庭的時間及資源。該系統在地方法院推
行時,成效令人鼓舞,因為可協助負責案件排期的人員有
效及高效率地為聆訊排期及重新排期(按情況所需)。戴婉
瑩女士回應李柱銘議員時表示,司法機構會就實施該項電
腦化計劃為員工提供訓練。在過渡期內,現有的人手處理
系統會與電腦系統並行運作。

呈交文件

17.劉慧卿議員詢問以電子傳遞方式呈交文件是否可行。戴
婉瑩女士表示,這將是系統策略第三階段的可行性研究其
中一個範籌。推出各類電子登記冊後,法官書記可獲知在
各個登記處的工作站所接獲而須緊急處理及可供取覽的文
件。許佳陵先生補充,第三階段計劃會研究以電子方式把
文件存檔的問題,當中包括其可行性、有關的技術問題及
對資源方面的影響。戴婉瑩女士表示,由於以電子方式把
文件存檔涉及技術及法律問題,故需詳加研究。

預期在服務方面可帶來的改善

18.許佳陵先生回應鄭家富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目前翻查絕
對判令登記冊需時甚久是因為資料是以案件號碼的次序編
排,而當事人通常不知道案件號碼。電腦化計劃亦讓當事
人可以訴訟一方的中文或英文姓名翻查資料。朱幼麟議員
表示,鑑於計劃預期會改善工作效率,他支持撥款建議。
但當中既涉及複雜的技術,他問及預計的成本是否過低。
許佳陵先生回應朱幼麟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第二階段電腦
化計劃會以第一階段計劃與裁判法院的案件及傳票處理系
統所用的程式為依據,因而節省一些發展成本。

19.劉慧卿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的第9(b)段,並詢問誤發款項
的個案數目及出錯原因。戴婉瑩女士及葉澤民先生回答謂
,根據紀錄,該類案件共有六宗,主要是因為通知有關各
方法庭所作的破產及公司清盤案件命令時有延誤。實施電
腦化後,司法機構可即時就法庭所作的該等命令,向有關
各方發出通告。

法律參考資料

20.何俊仁議員提述透過電腦網絡向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主
要法律參考資料的計劃,並詢問可否按某個收費率把該網
絡擴展至律師行。戴婉瑩女士表示,司法機構會在第三階
段研究與各有關政府部門的電腦系統及各大專院校圖書館
的電腦系統相互聯繫的問題,但鑑於當中涉及的成本問題
,與個別律師行的電腦系統相互聯繫的安排尚須審慎考慮
。無論如何,司法機構會致力使電腦系統相互聯繫的技術
研究成功。對此,何俊仁議員認為,讓法律專業取得該等
有用資料是很重要的。主席其後詢問,與政府部門的電腦
系統連接會否危害司法機構的獨立性。戴婉瑩女士表示,
司法機構極重視保持其獨立性此項憲制原則。正如裁判法
院實施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的經驗所示,司法機構會避免
與政府部門不必要地交換資料。她解釋,司法機構有需要
與律政署、法律援助署及稅務局的電腦系統連接,因為它
們全是檢控機關,而連接電腦系統的目的是減少在同一檢
控程序中工作互相重叠的情況。許佳陵先生表示,連接電
腦系統可供以電子方式傳遞文件。主席強調必須設立機制
,以監察不必要的相互聯繫。她其後提出建議,而議員同
意在司法機構提交資訊策略第三階段電腦化計劃的撥款建
議時討論此事。

高等法院的法庭錄音及謄寫服務

21.戴婉瑩女士回答李柱銘議員時表示,現時正計劃把電腦化
錄音及謄寫服務擴展至高等法院,因為在招聘及挽留法庭速
記主任方面有困難,此外,高等法院現正推行使用中文審案
。現時,高等法院的12個刑事法庭已裝有錄音設施,證明確
然有用。司法機構會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申請撥款,以便在高
等法院其他所有法庭裝設電腦化法庭錄音及謄寫系統。戴婉
瑩女士回應李柱銘議員其後提出的詢問時表示,當沒有法庭
速記主任提供服務時,便會使用高等法院的舊錄音設備。應
李柱銘議員要求,戴婉瑩女士答應在會後提供關於該類器材
使用次數的數據。

陪審團

22.由於上述系統可按照陪審員的語文能力進行隨機抽選,劉
慧卿議員詢問有否計劃根據語文能力定出兩份陪審員名單。
主席關注到,該系統可能讓司法機構得以按背景等因素把陪
審員分類。戴婉瑩女士解釋,該系統的設計是在技術上盡量
發揮多項功能,以便為政策決定提供廣泛的支援服務。然而
,應否根據語文能力定出多於一份陪審員名單屬於政策問題
,應另行處理。議員其後通過在事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星期六)有關「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特別會議上
,深入研究此項政策問題。

22.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