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2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六)
時  間:上午九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朱幼麟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署

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副律政專員(律政司辦公室)
歐義國先生
副刑事檢控專員
麥禮諾先生

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

司法機構政務長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1
麥駱雪玲女士

布政司辦公室屬下行政署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香港大律師公會

副會長
余若薇女士
理事
駱應淦先生

香港律師會

會長
陳爵先生
副會長
梁雲生先生
刑法及訴訟委員會委員
熊運信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實行日期及籌備工作
(有關文件:
──立法局CB(2)231/96-97號文件,當中夾附律政署提
供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2)239/96-97號文件,當中夾附司法機構
政務長提供的文件)

I. 與當局、司法機構及法律專業的代
表擧行會議

主席歡迎當局、司法機構及法律專業的代表出席是次有 關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會議。與會各人繼而討論有關在 法庭上使用中文的籌備工作、實行日期及困難之處。議 員及法律專業人士提出若干問題及關注事項。主席遂請 當局及司法機構的代表逐一回應。討論的重點撮錄於下
文各段。

籌備工作

2. 嚴元浩先生向議員保證,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籌備工 作會以循序漸進方式進行。他告知與會各人,以下各有 關方面一直致力推廣在法庭上使用中文:(a)律政署──
該署的工作已載於參考文件內;(b)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
大學──辦有關在法律上使用中文的課程;(c)香港城市 大學──正編撰香港所施行的普通法的概覽;(d)香港律 師會(以下稱為「律師會」)及香港訟辯學會 籌辦有關 在法律上使用中文的課程;及(e)法律專業人士──積極 參與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及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的 工作。按主席建議,嚴元浩先生答允考慮編纂法例中文 真確本的漢英詞彙,他並表示歡迎法律專業、專上院校 及司法機構提出建議。

3. 戴婉瑩女士強調,司法機構致力推行在法庭上使用中 文,因為(a)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文會成為所有法庭 的法定語文;及(b)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限制在法 庭上使用中文會牴觸《基本法》第九條。司法機構的目 標是提供一個架構,當案中一方有意以其中一種法定語 文進行審訊時,可以向各級法院提出申請。

4. 陳爵先生表示,爭取在法庭上使用中文應是最終目標, 而現時則應審慎行事,因為在法庭上若以使用中文為主, 會涉及許多困難。政府應劃撥更多資源,並率先創造雙 語並用的環境。梁雲生先生告知與會各人,律師會最近 成立了專責小組,研究在法庭上實行雙語制的事宜。他 並建議(a)編製更多有關草擬中文文件的參考書籍;(b)把 普遍應用的法律文件翻譯成中文;及(c)規定修讀法律的 學生須通過有關法律上應用中文的考試才可成為律師。 就此,主席建議在日後討論大律師及律師使用中文的問
題。

5. 何俊仁議員不滿當局及司法機構推行在法庭上使用中 文一事上進展緩慢,因為其實自一九八四年以來,《中 英聯合聲明》已訂明在法庭上使用英文或中文作為法定
語文的權利。

法庭雙語制

6. 余若薇女士應主席之請,詢問雙語制是指在任何案件 中可使用其中一種語文(英文或中文),抑或是兩種語文
混合使用。歐義國先生表示,《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
第5條提供了在法庭上使用中文的法律架構,並訂明法 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員可在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 的任何部分中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視乎 他認為何者適當而定。程序中或程序的一部分中的一方 仍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向法庭陳詞或作 供。對於主席提出的詢問,歐義國先生確認,在法庭上 使用中文或英文乃長遠政策。至於法庭現時的做法,戴 婉瑩女士指出,當被告要求以中文進行審訊時,法官會 考慮被告人及其法律代表的意見、案件的複雜程度及需 翻譯的法律文件數量。主導的考慮因素是,必須確保所 選用的語文能公正及迅速地處理案件。若法庭決定以中 文審理某案件,但其中一方卻不懂華語,法庭便會提供 傳譯服務。該案的中文紀錄會成為真確紀錄。夏佳理議 員認為,所有修讀法律的學生均應接受雙語訓諫,以便 達致雙語法制的目標。實施兩種制度應只是過渡安排。

7. 余若薇女士質疑,若各方對使用何種語言意見不一, 法官如何能作出決定。她極之關注不能操兩種語言的法 律執業者將無法繼續執業。駱應淦先生補充,約有60%
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不精通華語。他憂慮若被告聘請不 懂華語的律師代表出庭,其利益會受到損害。他亦關注 到,有些法官只操英語而不能以中文進行審訊。戴婉瑩 女士應主席之請,指出現行制度容許在各方同意之下選 用中文進行聆訊。她補充,在高等法院11名雙語並用的
大法官當中,約有半數能以中文審理案件。上述11名大
法官當中,兩名專責民事案件,兩名專責刑事案件,其 餘則能兼辦兩類案件。夏佳理議員其後表示,鑑於終審 法院本地與外地法官的比例為四比一,故可能出現語言
問題。

8. 關於法庭的實際運作,熊運信先生表示,雖然裁判法 院較多使用中文,但律師在陳詞時會使用英文,以方便 裁判官宣讀判詞。雙語並用是由於裁判法院採用簡易程 序,致令時間緊迫。他繼而經主席提問,地方法院至今 以中文審理過多少宗案件。戴婉瑩女士答允在稍後提供
詳細資料。

(會後補註: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的來函中提供所需資料,該函已於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隨立法局CB(2)417/96-97
號文件發給議員。)

9. 余若薇女士認為,若設有傳譯服務,則在同一聆訊中 應容許使用中、英兩種語文,但同一句內不得中、英夾 雜。她相信這是唯一令事情有進展的最佳可行之法,但 或許所費不菲。她補充,法庭可製備兩種語文的謄本。

10. 劉慧卿議員憂慮,若各方對在法庭上使用何種語文 意見不一,且要引用案例法的中文本,便會不必要地延 長法庭的程序。戴婉瑩女士贊同其見,並認為若代表律 師就採用的某一詮釋提出爭議,可能會延長法庭的程序。 對此,劉慧卿議員關注到,若因法庭的程序被延長而令 公眾付出過於昂貴的法律費用,便會出現不公正情況。

11. 劉慧卿議員認為,應有措施確保只操英語的律師能 繼續在法庭的雙語制之下執業。嚴元浩先生表示,當局 無意排斥只操一種語言的律師,因為雙語制只是在法庭 上提供多一種語言選擇。

對《陪審團條例》(第3章)的修訂

12. 劉慧卿議員詢問,若在法庭引入中文,當局會否按 語文能力擬定兩份陪審員名單。戴婉瑩女士答謂,司法 機構並無計劃實施按語文能力區分的陪審員名單。就某 案件甄選陪審員時,會根據其語文能力及進行審訊所用 語言加以考慮。被揀選的人士若感到本身的語文水平不 足以當陪審員,可要求豁免。按主席建議,議員同意在 日後會議上討論余若薇女士的關注,即此項安排實際上 是否要有超過一份陪審員名單方可配合。

13. 余若薇女士另外問及如何修訂《陪審團條例》,以 便在法庭使用中文,戴婉瑩女士應主席之請答謂,該條 例擬作修訂,藉以訂明陪審員的資格須包括具備英文或 中文的語文能力。她補充,當局正帶頭進行有關工作, 司法機構已向當局表達對擬議修訂的意見。

中、英文本意義差歧

14. 對於議員關注法例中、英文本意義差歧及普通法案 例以英文寫成所引起的問題,戴婉瑩女士回應時解釋, 若兩種真確本之間出現意義差歧,法官須參考有關法例 的目的及功能,才對該法例中某部分的涵義及釋義下結 論。嚴元浩先生補充,有問題存在已是預料中事,因為 兩種文本不可能連最細微之處也完全相同。若出現意義 差歧,便須援引《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10B條。 該條例第10C條亦訂明,凡普通法詞句,不論中文或英 文,須依該詞句在普通法上的意義解釋。但主席認為, 若某個中文用語的概念從未在英文文件出現過,則要為 之找一個英文對應詞便極為困難。她繼而質疑如何保障 只操一種語言人士的權利。嚴元浩先生表示,法官一般 可參考案例法。若屬技術用詞,法官應參考該詞所在的 有關條例的章節,以便在司法上作出詮釋。儘管兩種語 文有別,但普通法的精神及體制始終不變。對此,何俊 仁議員認為,鑑於以中文或英文作為法定語文乃憲法權 利,因此在現階段實不應懷疑雙語制或其可行性。律師 應為此制度作好準備。各方面須合力解決所有問題。李 柱銘議員表示,由於法律制度的質素不得受到損害,故 必須在初期辯識主要問題所在,以期令制度趨於完善。 夏佳理議員表示,議員認同法庭採取雙語制,並對籌備 工作進展緩慢感到憂慮。

15. 劉健儀議員跟其他議員分享她草擬法例第一個中文 真確本的經驗。她表示,翻譯過程中已盡量緊貼法例英 文本背後的普通法精神。法庭的聆訊、法官的裁決及司 法詮釋均有助改善中文文本。歐義國先生建議引述案件 中因使用中文而做成不公正的實際難題,供日後討論。 劉慧卿議員其後提出詢問,戴婉瑩女士表示,有一宗上 訴案件涉及某個用語,而該詞的中、英文涵義並不相同。 待法庭有判決後,她可向議員提供補充資料。

(會後補註: 司法機構政務長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八日來函附載女皇與譚玉霞(Queen and
TAM Yuk-ha)一案的判詞,該函已隨立 法局CB(2)417/96-97號文件發出。)

實行日期

16. 戴婉瑩女士回應議員的關注時表示,在實施法庭雙 語制的過程中有問題存在。以循序漸進方式進行日後的 工作是務實的做法。這項重要的承擔需要時間發展,以 臻完善。工作的進度及成績最終可能取決於參與法律制 度的每一方是否有足夠準備,以及是否願助其成。

法律上使用中文的法制障礙

17. 梁雲生先生告知議員,律師會已鼓勵會員盡可能使 用中文。但他指出,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只接納英 文文件作註冊之用。(會後補註:梁雲生先生對此補充一 點,謂只要中文文件附有英譯本,土地註冊處會予以接
受。) 何俊仁議員亦擧例說,部分操華語人士不能向高 等法院提交中文文件,以申請押後案件,而他們在作出 申述方面並無法律援助。故他強調,既然香港絕大多數 為華人,則在法律範疇內,中文應與英文享有同等地位。 對此,劉漢銓議員提出意見謂,要全面實施雙語法制, 就必需排除使用中文的法制障礙,以及爭取各有關方面
合作。

保存普通法體制

18. 劉慧卿議員關注到,雙語法制可能使普通法體制受 到負面影響。何俊仁議員認為,普通法體制多年來不斷 在其他國家發展,自有當地的法制特色,而普通法的原 則未嘗受到損害。嚴元浩先生亦表示,普通法是本港法 制的基礎,在法庭上使用中文不會改變普通法的精神。 戴婉瑩女士贊同其見。議員、法律專業、當局及司法機 構的代表咸認同必須保持普通法體制的完整性。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

19. 梁雲生先生請議員注意馬來西亞雙語法制未能成功 的經驗,當地法庭經過多年嘗試使用馬來語之後,最終 恢復使用英文。何俊仁議員建議或許可參考加拿大的制 度,英文及法文同為該國的法定語文。但李柱銘議員認 為,參考加拿大的經驗未必有用,因為該國的法律制度 有別於本港。陳爵先生提出意見,謂加拿大的雙語法制 是失敗例子。他建議議員參考塞浦路斯的經驗,那才是 成功的模式。劉健儀議員補充,議員還可參考澳門的經 驗。她繼而認為,香港應借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成敗經 驗。因此,議員認為,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有其 用處。就此,嚴元浩先生答允提交報告,闡述澳門法律 專業人士就當地經驗提出的意見,供議員參考。

II. 日後工作

20. 按主席建議,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定期監察在法 庭上使用中文一事。下次會議將集中討論:(a)在法庭上 使用中文的實施方式及途徑;(b)達致此目標所需的資源; 及(c)分析法庭以中文審理案件時遇到的困難。對此,主 席要求當局及司法機構提供有關的討論文件。她進一步 要求當局提供資料,闡述(a)曾否因法官決定以中文聆案 而令不懂華語的代表律師遭撤換;(b)在民事案件中,若 聆訊將以中文進行,則在審前討論時能否使用中文;及 (c)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司法上雙語並用或將普通法與當地
語文適應化的經驗。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1.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上 午九時擧行,以便繼續進行討論。事務委員會亦會邀請 立法局其他議員及各專上院校法律學院的代表出席會議。

22.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零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