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2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任善寧議員(主席)
    莫應帆議員 (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I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助理保安司
    杜永恒先生

    消防總長
    許競平先生

    屋宇署副署長
    鄭偉達先生

    市政總署副署長(環境衛生)
    蒲沛亮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公共衛生)
    鄭德榮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警司(牌照)
    彭滿均先生

    新聞處助理處長(宣傳)
    姚中年先生

    項目III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
    蔡釧嫻小姐

    總屋宇測量師/顧問事務組
    鍾振民先生

    消防總長
    許競平先生

    副消防總長
    朱文駿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
    蒲沛亮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公共衛生)
    鄭德榮先生
應邀列席者:

    項目II

    香港卡拉OK、娛樂及飲食業權益協會有限公司

    協會委員
    林禮明先生

    協會秘書
    陳志傑先生

    協會顧問
    蔣世昌先生

    協會顧問
    關廉豪先生

    特許建築測量師
    陳旭明先生

    項目III

    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

    副理事長
    崔顯威先生

    監事長
    何廸生先生

    監事
    王國銘先生

    安樂影片公司代表
    李松浩先生

    安樂影片公司代表
    陸建成先生

    秘書
    朱麗萍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議員同意

  1. 原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擧行的四月
    份定期會議應予取消。

  2.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擧行,討
    論下述事項:

    1. 南丫島榕樹灣考古遺趾,以跟進已於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擧行的實地參
      觀活動。香港考古學會、考古行動組
      及其他有關各方將會獲邀出席會議。

  3. 提供場地以推廣本地視覺藝術。

II. 卡拉OK場所的擬議發牌制度

(CB(2)1828/96-97(01)號文件 ─ 香港卡拉OK、娛樂及
飲食業權益協會有限公司提供的意見書)
(CB(2)1813/96-97(01)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2.政府當局建議對卡拉OK場所實行新的發牌制度。市政
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連同其他部門,現正積極研究一
個可行的發牌計劃的細節。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會
率先帶領制訂發牌計劃。區域市政局不反對由其擔當發
牌當局。若市政局同意確認此項決定,市政總署會與區
域政總署一起負責發牌工作。該兩個部門將會(如果可能
的話)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分別向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報告
有關其建議以徵求,並由兩個市政局通過該等建議。在
制訂發牌計劃時,政府當局會考慮新計劃所訂的規定涵
蓋衛生、樓宇、防火安全及管制色情事業的管制事宜等
問題。預期新開業的卡拉 OK 場會受發牌計劃規管。至
於現有的卡拉 OK 場所,當局建議規定該等場所分期提
高水平,以減輕影響。當局會諮詢公眾人士,以蒐集有
關各方的意見,尤其是卡拉 OK 行業內人士的意見,然
後才就立法建議作最後定案稿。

卡拉OK場所的綜合牌照

3. 議員備悉,目前當局在有需要時才對卡拉 OK 場所施
加並檢討防火規定。典型的情況是當申請人申請普通菜
館或小食菜館牌照 (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發出)或會所
牌照 (由政務總署發出)的時,政府當局會施加並檢討防
火規定候。若卡拉 OK 場所並非以普通或小食菜館或會
所性質經營,則只須取得商業登記證,便可營業。根據
警方的統計資料,約有209間卡拉OK場所,除持有商業
登記證外,並無任何牌照。

4.一位議員表示,卡拉OK場所均以公眾娛樂場所兼普通
菜館/小食菜館/會所性質經營。因此,當局應發出綜
合牌照,以配合卡拉OK場所這兩種經營模式。政府當局
回應,綜合牌照的建議關乎兩項問題,即(a)卡拉OK場所
的定義及(b)建議的卡拉OK場所牌照與現有的三類牌照的
關係。當局在制訂牌照計劃時會考慮該等問題。政府當
局應該位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統計資料,列明就已申
請現有三類牌照的其中一類的卡拉 OK 場所數目提供統
計資料。另一位議員認為,發牌計劃應規管除商業登記
證外沒有任何牌照的卡拉 OK 場所。新計劃所訂的規定
應與現有三類牌照的規定一致。

有關卡拉OK場所防火設施建築的臨時指引

5. 政府當局在回應主席時指出,屋宇署已向有關專業團
體提供卡拉OK場所防火建築設施的臨時指引擬稿,請
各團體提出意見。臨時指引擬稿涵蓋以下五個主要的防
火建築的以下五個主要範疇:(a)卡拉OK場所樓宇的地
點及規劃設計、(b)防火建築設施、(c)死路的情況、(d)
出口的提供及安排以及(e)通風系統。屋宇署計劃在諮
詢有關專業團體後,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公布上述指引。
代表團認為,當局亦應就指引徵詢卡拉OK行業的意見
。政府當局答允與代表團聯絡,就指引交換意見。

卡拉OK房間的防火規定

6. 代表團原則上支持政府當局文件第9段所提及對卡拉
OK房間施加的額外防火規定。不過,代表團關注到,
若規定個別房間裝設火警警鐘機動通風系統設有自動
停止操作的裝置,可能會被人濫用。企圖在離開時不
付款的顧客,可能會觸動令烟火偵察器觸發火警警鐘
,導致在有關卡拉OK場所內的人士需要疏散。政府當
局答允處理代表團關注的事項。

III. 1997年公眾娛樂場所(修訂)條例
草案

(CB(2)1641/96-97(01)號文件 ─ 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
提供的意見書)

7. 主席概述,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事務委
員會會議席上討論該條例草案所載的立法建議。條例
草案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提交立法局省覽。內務
委員會尚未決定是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香港戲院
商會有限公司(下稱「戲院商會」)曾於一九九七年三
月二十日致函內務委員會主席,強烈反對該條例草案
。根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所作決定,此事應交由事務委員會討論。

8. 政府當局代表在提及該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參考資料
摘要時向議員簡介條例草案的背景。他們重申,為加
強執法行動以制裁無牌公眾娛樂場所(如戲院等) 繼續
非法經營,條例草案旨在授權發牌當局向裁判官申請
禁止令,禁止違例者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作任何
用途,或作禁止令內所載明的用途。若有關方面違反
禁止令,發牌當局可向裁判官申請封閉令,將無牌公
眾娛樂場所封閉。新增的條文與《公眾衛生及巿政條
例》(第132章)第128條有關無牌食肆的條文相若。

9. 政府當局代表在回答一位議員時表示,無牌戲院共
有七間(三間在區域巿政局管轄範圍,另外四間在巿政
局管轄範圍)。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巿政局管轄範圍內無牌戲
院的最新數目為五間。有關資料已隨立法局CB(2)1923
/96-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公眾娛樂場所冗長的發牌程序時間
太長

10.戲院商會代表表示,戲院商會強烈反對該條例草案
。該會認為,經營無牌戲院的情況,是因冗長由所涉
及的發牌過程序時間太長(不少於九個月) 所致。在過
去六年開業的戲院中,有22間在等候完成發牌程序期
間完成時,在沒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情況下經營。
若無牌院商在等候有關申請所需牌照的結果時,須中
止營業,直至申請牌照有結果,則會對戲院業業不公
平。當局應縮短發牌程序,較理想的時間是60天,這
是裝修一間戲院所需的時間。

11.政府當局代表表示,有關公眾娛樂場所的發牌程序
行之有效。巿政總署及區域巿政總署為發牌當局的執
行部門,在公眾娛樂場所發牌事宜上擔任統籌角色。
當局在發牌前,會諮詢屋宇署及消防處,以確保有關
樓宇除遵守衛生規定外,亦已遵守有關屋樓宇安全、
逃生通道及防火的規定。巿政總署及區域巿政總署並
無困難達致在依從其文件(立法局CB(2)697/96-97(03)號
文件附件)所列載有關戲院發牌的服務指標方面並無困
難。消防處遵循以下服務指標 ─

該部門採取的行動所需時間
初步視察巿政總署/區域巿政總署轉介後
14天內
跟進視察7天內
最後視察在接獲符合發牌規定申通知書後
7天內
發出證書7天內


屋宇署在這方面的服務承諾是,該署在收到巿政總署/
區域巿政總署的轉介後45天內作出回應。據紀錄所示,
部分戲院在發牌事宜上遇到困難,原因如下:

  1. 擬議的規劃圖則無法通過巿政總署/區域巿政總
    署、屋宇署或消防處的初步審查,導致的因素原
    因包括:

    1. 有存在違例建築工程;

    2. 結構安全問題;及

    3. 所提供的防火措施未能令人滿意。

  2. 申請人場所其後修訂擬議的規劃圖則,並須由屋
    宇署及消防處進一步審查,因此延長了處理時間。

公眾娛樂場所臨時牌照

12. 一位議員建議,應在發牌程序完成前,向對戲院發
出公眾娛樂場所臨時牌照(就像食肆的臨時牌照般)。戲
院商會希望獲得有關臨時牌照發牌條件的詳細資料,以
便研究該等發牌條件是否可以接受。政府當局答允考慮
議員的建議。當局補充,即使認為臨時牌照的建議可以
接受,有關立法建議未必可於本年度立法局會期內提交
立法局省覽。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13. 助理法律顧問5報告,該條例草案的英文本在草擬方
面並無問題。她曾就條例草案中文本的若干草擬問題,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當局亦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以解決其關注的問題。她在取得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後,會加以研究。

14.議員認為,戲院商會關注到發牌過程序時間冗太長的
問題,此事與發牌制度在執行方面的成效有關,尤其是
屋宇署及消防處的工作。就此,該兩個部門或可改善其
履行職務的效率。戲院商會關注的事項與該條例草案的
目的無關,條例草案旨在加強保障擬擧行公眾娛樂活動
的場地的公眾安全。事務委員會同意向內務委員會建議
,無須就該條例草案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的建議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獲議員支持。)

15.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六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五月十一三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