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7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9時15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任善寧議員(主席)
    莫應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鄭明訓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I至IV

    副文康廣播司(廣播及娛樂)
    劉吳惠蘭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娛樂及電影事務)
    蔡釧嫻小姐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陳育德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助理處長(娛樂)
    楊耀聲先生

    項目III

    高級警司(支援)
    孔百德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揚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2391及2728/96-97號文件)

1997年2月27日及4月14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電子遊戲的不雅內容及「合家欣
賞時間」的檢討

(立法局CB(2)2692/96-97號文件 由鄭家富議員提供)

電子遊戲的不雅內容

2. 鄭家富議員在提及其文件時表示,一種名為“養蠱惑
仔機”的電子遊戲可能含有不雅內容。據說這種電子遊
戲將於1997年7月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擧行的
書展中發售。他請政府當局告知與會者,當局打算如何
應付這種“養蠱惑仔機”電子遊戲所引發的問題。

3.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除非及直至淫褻物品審裁處(審
裁處)將該種電子遊戲評定為第II類或第III類物品,否則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不能根據《淫褻及不雅
物品管制條例》(該條例)所授予的權力,對這種電子遊
戲採取任何執法行動。該條例賦權政府當局向審裁處呈
交物品,以便審裁處評定類別,但並無規定物品的作者
、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或版權擁
有人,或委託設計、生產或發布物品的人,必須呈交物
品予審裁處評定。然而,有關人士可以出於自願而呈交
物品,以便審裁處評定類別。鑑於公眾關注該種電子遊
戲,影視處會待該種電子遊戲在市面發售時,即時購買
並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政府當局亦會尋求法律意見,
以確定在這段期間可採取甚麼進一步的行動。其中一項
或可採取的行動,是勸諭有關人士在發售物品之前,主
動呈交該等物品予審裁處評定類別。

在書展售賣第II類物品

4. 鄭家富議員對在書展售賣第II類物品的管制表示關注
。就此,他建議在書展場地特別劃出一個地區售賣這些
物品。政府當局指出,如何管理該展覽場地,屬會展中
心的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管理委員會可在服務協議
內訂立適當條款,規定書商須提供足夠人手以控制人群
,並須在售賣書籍或刊物等物品時,遵守本港法例各項
條文的規定。

“合家欣賞時間”的檢討

5. 鄭家富議員表示,某電台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不
播放關於一名涉嫌是澳門黑幫頭子的訪問聲帶,但電視
台其後卻於晚上8 時 30分播放該訪問聲帶。他對電視台
在該時段播放這段聲帶表示關注,因為現時兒童往往在
較晚的時間才睡覺。因此他建議,將現時由下午 4 時至
晚上8時30分的“合家欣賞時間”延長至晚上 9時30分,
如果可能的話,甚至延長至10時30分。

6. 政府當局指出,根據現行廣播政策,政府一方面須保
障兒童及青少年免受色情資訊影響,另一方面亦須維護
發表的自由及編輯自由;兩者必須予以平衡。為推行這
項政策,廣播事務管理局獲賦予法定權力,以監察持牌
廣播機構的運作。持牌廣播機構必須遵守業務守則的規
定,否則便可能受到處罰。由於就業的家長在“合家欣
賞時間”可能不在家中陪伴子女觀看電視節目,因此電
視業務守則對在這個時段播出的節目內容實施嚴格的限
制。但兒童若在這個時段以後收看電視節目,則應由家
長負責監督。就此,在這個時段以外播映的電視節目,
如被列為須由家長指引或適宜成年觀眾收看者,必須在
節目播放期間,在熒光幕上不時顯示“家長指引”或“
成年觀眾”的標誌。廣播事務管理局曾於1994年進行一
項研究,檢討現時所訂的“合家欣賞時間”是否適當。
研究結果顯示,有66%的受訪者贊成現行為時4.5小時的
“合家欣賞時間”,有18%則認為該時段太長。由於兒
童所習慣的睡覺時間各有不同,當局實難以訂定應延長
的時間。因此,政府當局認為不宜延長“合家欣賞時間”。

7. 莫應帆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無需因個別獨立的
事件而檢討“合家欣賞時間”。與會的其他議員認為,
政府當局應該檢討“合家欣賞時間”及對在這個時段播
放的節目內容所實施的限制。

III.《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
執行 1997年3月至5月掃蕩色情物品
特別行動的報告

(立法局CB(2)2692/96-97(01)號文件 ─ 由政府當局提供)

8. 一位議員關注,出售色情物品的幕後主腦通常都能逍
遙法外,不會因售賣色情物品而遭受檢控。政府當局的
代表表示,政府將會加強搜集情報的工作,以協助找出
及檢控這些幕後經營者。

9.另一位議員詢問,是否有需要增加3個有關的執法機關
,即警務處、香港海關及影視處的人手,以打擊售賣色
情物品的活動。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影視處現時的人
手足以應付此問題。

10. 關於針對售賣第II類(不雅)物品的執法行動,政府當
局指出,影視處已加強巡查及宣傳,藉此勸籲商店東主
在售賣這類物品時,應提高警覺,恪守各項法定規定。
至於國際間合作打擊色情物品的問題,政府當局指出,
政府將會繼續與海外的機關和政府通力合作,以遏止色
情物品越境流通的情況。

11.一位議員詢問,能否對被裁定觸犯售賣色情物品罪行
的人判處較重的刑罰。政府當局指出,當局上次是在
1995 年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作出修訂,以訂
定較重的罰則。根據該修訂條例,第二次被定罪或其後
再被定罪的罪犯,可被處以較重的罰則。對罪犯判處何
種刑罰,是由法院決定,但如政府當局認為判刑不當,
亦可申請覆核。

12.為應付侵犯色情物品版權的問題,該位議員建議,在
版權法例內增訂一項推定條文,規定根據《淫褻及不雅
物品管制條例》被裁定觸犯售賣色情物品罪行的人,須
證明自己沒有觸犯版權法例。文康廣播科的代表承諾,
向負責版權法例事宜的決策科,即工商科,轉達有關建
議,以供考慮。

IV.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的總結報告

(立法局CB(2)2692/96-97(02)號文件 ─ 由立法局秘書處
擬備)

13. 主席請議員注意報告第4段的內容,其中提及,對於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 向巿政局申
請在遮打花園及在九龍公園露天廣場或雕塑廊豎立名為
“國殤之柱”的雕塑品被拒一事,他曾致函布政司及市
政局主席 (立法局CB(2)2499/96-97號文件),譴責市政局
的決定,以及其處理和考慮上述申請的方式。布政司的
覆函(立法局CB(2)2758/96-97(01)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各委員省覽,但迄今尚未接獲市政局主席的回覆。

(會後補註:會後接獲市政局主席的覆函,該函件已隨立
法局CB(2)2756/96-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4. 陳偉業議員對布政司的回覆感到失望和不滿。他指
出,區域市政總署亦曾就支聯會申請使用區域市政局
(區局)轄下休憩場地作同類用途一事,向區局提交委員
會文件;但在比較之下,市政總署向市政局提交的委
員會文件立論偏頗,並有誤導成分。對於巿政總署人
員在處理支聯會的申請時是否能夠保持政治中立,他
感到懷疑,而在比較兩份文件後,更證明他的懷疑正
確。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市政局的委員會文件並無政
治成分,她亦不認為文件的措辭顯示撰文者態度偏頗。

15.有關事務委員會譴責市政局對支聯會的申請進行政
治審查一事,楊孝華議員表示,市政局為獨立的法定
機構,在制訂政策、處理開支及行使權力方面享有絕
對的自主權,並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事。市政局議員最
終須向其選民負責。立法局若干預一個完全經由選擧
產生的機構所作出的決定,既不適當亦不合宜。鄭家
富議員認為,市政局是基於展品的內容而拒絕支聯會
的申請。由於只有淫褻物品審裁處才獲賦予法定權力
,決定公開展示的物品是否含有不雅成分,因此,市
政局根本無權決定任何公開展示的物品的內容是否適
當。由此推論,市政局拒絕此等申請,實屬不當。雖
然市政局在履行其職能時享有自主權,但也應有制衡
其權力的機制,尤其在巿政局於履行職能方面出現問
題時,更需有機制加以制衡。就此,他詢問現時有何
法定機制,規管市政局及區域巿政局。政府當局指出
,《市政局條例》及《區域市政局條例》分別規管市
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職能及權力。議員可就此等條例
的各項條文徵詢立法局法律顧問的意見。

16.鑑於與會者對此事意見紛紜,而市政局又尚未作覆
,陳偉業議員及鄭家富議員提議召開一次特別會議,
以進一步討論此事。周梁淑怡議員及楊孝華議員表示
,事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席上決定致函布政司和市政
局主席時,他們兩人與鄭明訓議員因不在本港而未能
出席當日的會議。因此,他們希望在今次會議席上,
獲悉事務委員會作出這項決定的理據,並要求將他們
對此事的意見記錄在案。然而,他們不打算要求檢討
事務委員會的決定,並認為無需擧行特別會議。主席
在總結時表示,他將會在接獲市政局主席的回覆後,
考慮是否需要召開特別會議。

17.會議於上午1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