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11/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特別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楊 森議員(特別會議主席)
    司徒華議員(事務委員會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永達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楊孝華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討論議員條例草案:
1996年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
行政長官
選擧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

I.選擧主席 由於事務委員會主席司徒華先生須向各委員介紹條例草案,
而副主席劉漢銓先生又不在香港,與會議員選擧楊森議員為
是次特別會議的主席。

II. 簡介條例草案

2.司徒華議員向與會各人簡介條例草案(已隨立法局
CB(2)372/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條例草案大致上參照《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擬而成,旨在防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首任行政長官選擧事務上可能出現的舞弊及非法行為。由於根
據《基本法》此次選擧將在香港擧行,因此,即使選擧由中國
擧行,條例草案一旦制定,仍屬可以執行的法例。律政署已證
實條例草案如制定成為法例,可在香港執行。如在選擧過程中
發現有不當行為,可向警方或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擧報,以
便進行調查,而案件會由法院判決。司徒華議員希望條例草案
可在首任行政長官選擧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擧行之前制
定成為法例,以達致規管選擧程序的目的。

III.討論條例草案

3.法律顧問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解釋,本港的立法機關 意指參
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行事的總督 可制定主旨在於維
持香港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的法律。除非訂有豁免規定,否
則本地法例是適用於香港境內的所有人及活動。然而,如所涉
活動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則執行有關法例或有困難。至於
司徒華議員所提出的條例草案,最新進展是法律草擬專員已發
出證明書,表明條例草案符合《立法局會議常規》的規定及香
港法例的一般格式。

4.張文光議員表示,《防止賄賂條例》規定,任何公務員未得
總督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由於
部分推選委員會委員是公務員,他詢問《防止賄賂條例》會否
適用於以推選委員會委員身分行事的公務員。法律顧問表示,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其中並無具體
訂明公務員必須以公務員的身分索取或接受利益,才會被裁定
犯罪。然而,要判斷上述規定是否適用,須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5.法律顧問回覆李永達議員時擧引《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為
例,說明本地法例可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活動。立
法局議員研究是否通過條例草案時,應考慮該草案是否旨在
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根據一項樞密院的裁決
,下級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範圍是可受法院審理的事宜。

6.廖成利議員察悉,條例草案部分條文,例如有關發布某候選
人退出競選的虛假陳述的條文,顯然具有追溯效力。他請法律
顧問申述意見,說明可否將條例草案全部條文解釋為具有追溯
效力。法律顧問表示,除非草案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各項條文
不會視為具追溯效力。然而,他告知議員,部分條
文會涵蓋選擧前進行的活動。

7.廖成利議員關注條例草案能否趕及制定成為法例,以規管
在十二月擧行的行政長官選擧。副秘書長應主席所請,講述
條例草案的處理程序,並表示立法局主席正在研究該條例草
案會否具有「由政府收入負擔的效力」。副秘書長回應主席
時澄清,即使立法局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具有「由政府收入負
擔的效力」,司徒華議員仍可向立法局提出條例草案,惟必
須先取得由布政司簽署的證明書,說明將於條例草案二讀時
示明總督的明確授權或許可。

8.副秘書長回覆楊孝華議員時表示,除立法局主席外,所有
議員均可對任何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而內務委員會會決定
有否需要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的一般利弊、
原則及詳細條文。關於可否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
條例草案亦涵蓋臨時立法會選擧的問題,法律顧問請議員注
意下述規定: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必須在條
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之內,並須與條例草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
的主題有關。他指出,由於條例草案的弁言明確訂明草案涵
蓋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的選擧,因此議員要修正條
例草案,使之涵蓋臨時立法會選擧,將有困難。主席接著多
謝法律顧問及副秘書長提出意見。

9.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不在香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