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39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
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CA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16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司徒華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朱幼麟議員
寥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IV、V、VI及VII項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黎以德先生

議程第II項

交接儀式統籌處處長
林瑞麟先生

交接儀式統籌處副處長
黃鴻超先生

交接儀式統籌處助理處長
譚羅南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過1997年5月26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685/96-97號文件)

1997年5月26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無須修改。

II. 主權交接儀式

(立法局CB(2)2686/96-97號文件)

2.議員同意先討論此議項,然後在續議事項下處理上次
會議的待議事項。

3.林瑞麟先生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的文件(已隨立法局
CB(2)268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嘉賓名單

4. 林先生告知與會各人,40多個國家及40多個國際組織
已獲邀出席交接儀式及其他有關活動。大部分國家已接
受邀請,並會派遣外長或同等級別的部長出席儀式。至
今只有少數國家尚未確定代表人選。政府已發出約3 000
封請柬,其餘的數百封會於日內發出。

5. 林先生回答李永達議員及主席的問題時重申,嘉賓名
單是由中英雙方以務實的態度共同擬訂的,而所有請柬
亦由兩國政府聯名發出。至於會邀請哪些台灣的重要人
物來港出席交接儀式的問題,60多名台灣代表會以個人
或以文化團體及大學等非官方組織代表的身份獲邀出席
。林先生進一步回覆李議員的提問時表示,一如《聯合
聲明》所訂,香港政府與台灣的非官方接觸在1997年6月
30日後仍會繼續。林先生應李議員及主席隨後所請,答
允向聯合絡小組 (聯絡小組)轉達議員希望取得將會出席
交接儀式的台灣代表名單以作參考的要求。

6. 有關此事,林先生回答主席的問題時告知與會各人,
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代表均會獲邀參與
交接儀式,而請柬已於上周發出。林先生回應劉慧卿議
員時表示,他在現階段未能確定英國首相會否在香港發
表演說,但據他了解,英國政府正為參與交接儀式積極
作出準備。

7. 林先生回應楊森議員時表示,當局會邀請所有現任立
法局議員及行政局議員出席交接儀式,但由於名額有限
,區議會方面則只有主席獲邀出席。

場地及舞台設計

8.林先生告知與會各人,交接儀式將於香港會議及展覽
中心(會展)擴建部分大會堂擧行,場地的裝修工程已接
近完工。

9. 林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解釋,會展擴建部分大會堂
現有的舞台面積,並不足以容納主持交接儀式的中英兩
國首席代表、雙方的官方代表團、現任行政局議員及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因此,當局決定將這部
分地方用作設置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林先生進一步回應
劉議員時表示,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已通過撥款2.33 億元
,供籌備交接儀式之用,該筆款項包括新舞台的搭建工
程及燈光安排。由於儀式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廣受各界
注目,當局認為動用這筆款項是值得的。至於機場貴賓
室的粉飾工程,他告知與會各人,進行有關工程不僅是
為了交接儀式,也是為了將於1997年9月在香港擧行的世
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

示威區

10.林先生回答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若干組織已向
警方表明會於交接儀式擧行期間進行抗議。他向與會各
人保證,香港政府會依法處理這些要求進行示威的申請
。一些組織已獲市政局批准,在皇后像廣場進行抗議。
為使抗議活動能夠有秩序地進行,警方會作出必要的安
排。林先生進一步回應劉議員時表示,基於保安理由,
示威人士不得進入設於天馬艦與會展擴建部分之間的保
安警戒範圍。雖然當局會封閉該範圍內的道路,但這不
會阻礙車輛交通及行人往來。政府當局正考慮把灣仔的
香港藝術中心及鷹君中心附近的區域劃作示威區。劉慧
卿議員及李永達議員表示,建議的示威區距離會場太遠
,這項安排形同侵犯人權。黃鴻超先生及林先生均表示
,警方仍在與有關組織聯絡,商討進行抗議的適當地點
。在有關當局作出最終決定前,他們會把議員關注的事
項向警方充分反映。林先生強調,設立保安區符合各方
面的利益。他繼而重申香港政府的立場,只要不擾亂社
會秩序,巿民在主權移交之前及之後均可進行示威及抗
議活動。

11.林先生回答李永達議員的問題時告知與會各人,政府
當局只會要求嘉賓接受類似機場保安檢查的一般X光檢
查。當局不會對橫額及其他抗議物品作特別保安檢查。
他相信出席儀式的嘉賓會自律。一旦遇有擾亂秩序的情
況,工作人員會採取相應的行動。

新聞及廣播中心

12.林先生告知與會各人,新聞及廣播中心由1997年6月
15 日至7月10日期間會24小時全日運作,供傳媒使用。
經鑑定身份的傳媒代表可於上述期間內使用新聞及廣
播中心的設施。

臨時立法會宣誓儀式

13.林先生回答楊森議員、主席及劉漢銓議員的問題時
表示,將於 1997年7月1日擧行的臨時立法會宣誓儀式
是由中方負責安排。香港政府並無這方面的詳情,例
如嘉賓名單等。據傳媒報道,英國及美國的部長級官
員均不會出席宣誓儀式。林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及劉
漢銓議員時告知與會各人,據他了解,部長級或以上
的英方代表,包括威爾斯親王殿下及首相,將不會出
席宣誓儀式。然而,他不能確定部長級以下的英方代
表是否同樣不出席儀式。他知道候任行政長官會邀請
在交接儀式後仍留在香港的英方代表,出席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擧行的慶祝活動及酒會。

III. 續議事項

英國政府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

(立法局CB(2)2560/96-97號文件)

14.議員在上次會議曾要求政府當局向英國外相轉達議員
的要求,希望英國政府發表書面聲明,申明其對臨時立
法會的立場。政府當局隨後發出信件(已隨立法局
CB(2)256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講述立法局一貫
做法是議員的要求會經由內務委員會向英國政府轉達。
吳榮奎先生回答楊森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內務委員會曾
多次直接致函英國首相,轉達議員關注的事項,例如滯
港越南難民移居外國的機會及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的問
題。信件所提的建議只是反映政府當局尊重立法局的一
貫做法。議員如仍有此意願,政府當局是會把議員的要
求向首相轉達的。吳先生提醒議員,英國政府已多次申
明其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

15.劉慧卿議員繼而建議事務委員會主席直接致函首相,
提出以下要求:

  1. 首相於稍後來港出席交接儀式期間,在公開發言
    時應清楚申明英國政府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及

  2. 鑑於英國政府反對成立臨時立法會,所有英國政
    府代表均不應出席臨時立法會的宣誓儀式。
葉國謙議員及劉漢銓議員不同意劉慧卿議員的建議。再
經商議後,劉議員的議案付諸表決,在主席投下決定性
的一票後,議案以3票對2票獲得通過。與會各人亦同意
,主席在信中述明,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致函首相提出上
述要求一事,獲事務委員會大部分委員而非所有委員的
支持。

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護照

(立法局CB(2)2697/96-97號文件)

16.議員察悉保安司就簽發特區護照一事發出的信件(已
隨立法局CB(2)269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V. 不同選擧投票方式對香港的影響

(立法局CB(2)2681/96-97號文件)

17.吳榮奎先生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的信件(已隨立法局
CB(2)2681/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他指出,政府
當局對現行選擧投票制度,以至這制度在主權移交後
應繼續沿用的立場,不但清楚明確,也是眾所周知的
。政府當局並不負責構思1997年6月30日後選擧投票制
度的任何轉變。因此,主權移交後選擧投票制度如有
任何改變,應由特區政府負責處理及向公眾交代。他
又指出,政府當局在過往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及其他立
法局會議上,曾概括地從理論角度討論不同選擧投票
制度的優劣利弊。他相信當中的理論分析及有關會議
的紀要可提供足夠資料,供議員參考。吳先生回答李
永達議員接著提出的問題時強調,雖然某些選擧制度
在技術上較易實行,但考慮應否採納某種制度的首要
準則,是該制度必須被公眾認為是公平和公開的。吳
先生回應主席及李議員時指出,香港政府多年來一直
採取循序漸進的做法,汲取過往經驗以為借鑑,並因
應社會的實際需要,對選擧投票制度進行改革。政府
的首要原則,是制度必須公開和公平,但這並不表示
其他不獲採用的制度是不公開和不公平的。

"單議席單票制"及"雙議席雙票制"投票制度

18.關於1991年採用的"雙議席雙票制"及1995年採用的"
單議席單票制",吳先生指出,雖然這兩種選擧投票制
度在技術上均有缺點,但有關的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
。他認為難以概括地評論某種選擧投票制度是否較另
一種制度優勝。他回應主席時告知與會各人,政府當
局在 1995年採用"單議席單票制"前,曾詳細考慮各種
因素,包括當時立法局議員及市民的意見,並參考從
以往選擧中汲取的經驗。

19.吳先生回答李永達議員隨後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政
府當局在考慮應採用何種選擧制度時,只會考慮該制
度是否公開及公平;至於其他因素,諸如制度是否對
較大的政黨有利,則無關宏旨。

"比例代表制" 投票制度

20.吳先生指出,政府當局在數年前曾向立法局一個專
責委員會提供文件,分析 "比例代表制"投票制度,包
括剖析該制度的優劣利弊。不少國家採用這制度。如
香港亦予採用,便須對本地情況及實施問題進行深入
研究和客觀分析。吳先生回應楊森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雖然"比例代表制"過去從未在本港實施,但這並不
代表不能採用該制度。這制度能否成功推行,很大程
度上取決於當時的情況及有多少時間進行籌備工作。
他重申,1997年6月30日後對選擧投票制度所作的任何
改變,應由特區政府而非現時的政府向公眾交代。

"多議席單票制" 投票制度

21. 吳先生回答劉慧卿議員及楊森議員的問題時表明,
由於"多議席單票制"從未在本港施行,他不能評論或判
斷這制度是否公開及公平。

22.經討論後,出席的議員同意:

  1. 政府當局於會後提供以往有關分區選擧投票制度
    的文件;及

  2. 秘書處會把立法局選擧事宜專責委員會的報告及
    當時議員就此事進行辯論的講辭送交議員參閱。
此外,與會各人贊同李永達議員的建議,於1997年6月
20日緊接內務委員會會議之後擧行特別會議,進一步
討論這議題。

V. 聯合聯絡小組(聯絡小組)的工作
進展

(立法局CB(2)2680/96-97號文件)

23.吳榮奎先生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的文件(已隨立法局
CB(2)2680/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其中包括聯絡
小組第40次會議的成果及尚待商定事項的未來工作路向。

人民解放軍(解放軍)先遣部隊

24.吳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及涂謹申議員時告知與會各人
,解放軍先遣部隊為數約200人,派駐本港是為移交防務
責任作準備。香港政府認為,為使主權及防務責任能順
利移交,有必要以合理和合法的方式提前作好準備。至
於在1997年6月30日午夜前會否有更多先遣部隊人員進駐
本港,他表示當局仍就此事與中方進行磋商。吳先生回
答涂謹申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聯絡小組如就此事達成進
一步協議,政府當局會向議員匯報有關發展。與會各人
繼而察悉劉慧卿議員的意見,她認為如須再派先遣部隊
到港,香港政府應向公眾明確解釋背後的原因及有關安
排細節。

尚待商定的事項

25. 吳先生回答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時澄清,
政府當局的文件第4段概述特區政府於主權移交後須跟進
的尚待商定事項。由於時間所限,關乎相互執行民商事
宜判決的雙邊協定,以及有關仲裁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的法律本地化的多項技術性事宜仍未獲得解決。特區政
府在1997年6月30日後會繼續跟進這些事項。他進一步回
應李議員時解釋,一般而言,如香港政府與另一國家簽
訂相互執行民商事宜判決的雙邊協定,將為本港工商界
帶來更大的方便。擧例來說,在商業糾紛中,本地法院
所作的裁決可在那些與本港訂有協定的國家執行,反之
亦然。至於本港與某個國家並無簽訂相互執行判決的雙
邊協定,會對香港有何實際影響,則難以一概而論,很
大程度上要視乎情況而定。

26.吳先生回應李議員時表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有關
事宜屬工商科而非憲制事務科的職責範圍。據他了解,
一旦找出方案解決相互執行判決的技術性問題,便可以
同樣方法解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及仲裁的問題。

27.關於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及亞洲生產力組織的問題,吳
先生向與會各人保證,雖然聯絡小組未能在主權移交前
就這些問題達成協議,但這對香港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28.吳先生回答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對於根據國際
人權公約提交報告一事,中英兩國政府已各自申明立場
。此事在主權移交後仍會繼續討論。他又請議員注意,
中國現正考慮於本年年底前加入為其中一條國際公約的
成員國。就此,劉慧卿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主席在致
首相的信件中,應要求首相在稍後訪港期間公開發言時
重申,英國政府會致力監察《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特別是監察香港的人權保障,以及根據國際人權公約提
交報告的責任,與會各人贊成此項建議。

VI.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的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

29.吳先生表示沒有關乎此議項的事宜要向事務委員會匯
報。

3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