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12/ 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司徒華議員(主 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伍錫漢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黎以德先生
    選擧事務處
    總選擧事務主任
    張英才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會議的
紀要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會議的紀要(已隨立法局
CB(2)449/96-97號文件發出)無需作出修正,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擧行。與會議員通過在下次會議討論以下事項:
  1.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
  2.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
    合作的事宜。
(當局代表在此時獲邀加入會議。)

III.上次會議後送交事務委員會委員的
參考文件

3.與會各人察悉,上次會議後共有兩份參考文件(分別隨立法
局CB(2)179/96-97號及CB(2)18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

IV.法律本地化法例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制定所造成的不利經濟後果
及社會影響

4.吳榮奎先生請議員參閱其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的
函件(已隨立法局CB(2)298/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該函附件A
的C部開列法律本地化法例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
定所帶來的不利經濟後果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他向與會各
人保證,當局有信心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完成法律本地化計劃。

5.張文光議員關注如有關國家豁免的本地化法例未能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地位
將會受損,而工商界亦會出現不明朗的因素。吳榮奎先生承
諾將張文光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就此事索取更多資
料的要求,轉達有關決策科。議員繼而或可考慮此事應否由
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

6.吳榮奎先生回應-議員時確實表示,當局與中方討論法律本地
化的工作進展良好。香港政府曾屢次向中方表明,及早就餘下
的本地化建議達成協議至為重要。當局現正準備法例的草擬工
作,有關的條例草案一旦備妥,肯定會盡快提交立法局。然而
,有關的進程並非香港政府單方面所能控制。

7.吳榮奎先生回覆李永達議員時表示,聯合聯絡小組將於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行下次會議。李議員表示,聯合聯絡小組如能在
該次會議上完成討論此等建議,將會有利此方面的工作,使有
關的條例草案得以及早提交立法局。

8.鑑於香港主權移交在即,加上此等條例草案有必要趕及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制定成為法例,涂謹申議員建議,香港政
府應要求聯合聯絡小組免除保密規則,使議員可獲提供該九套
法律本地化建議的擬本,以便預先作出考慮。吳榮奎先生答允
研究當局應如何向議員提供更多有關此等立法建議的資料。

9.主席表示,如有關本地化建議的法例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制定,中英兩國政府均須為此負上責任。

V.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

10.吳榮奎先生表示,聯合聯絡小組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擧行下次會議,而自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後,聯合聯絡小組並
無擧行任何會議。他會在日後的會議上再行匯報聯合聯絡小組
的工作進展。

11.吳榮奎先生回覆主席時表示,聯合聯絡小組轄下各個專家小
組不時擧行會議。除了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定期開會外,
以下專家小組最近亦有擧行會議:

  1. 關於過渡期的財務預算案編製和有關問題的專家小組;

  2. 檔案移交專家小組 中英雙方早在一九九零年達成概
    括協議之前,已曾擧行數輪會議,日後雙方會繼續進行
    討論;

  3. 防務及治安問題專家小組;及

  4. 法律本地化專家小組。
應主席所請,吳榮奎先生答允提交清單,載列經常開會的專
家小組,供議員參閱。

12.吳榮奎先生回覆李永達議員時證實,中英雙方仍未就主
權移交前人民解放軍派出先遣部隊進駐香港一事達成協議。
李議員表示,鑑於先遣部隊進駐本港的時間遠早於主權移交
之日,香港市民對此事深表關注。李議員表示,如先遣部隊
到港的任務是為軍事用地的交接作準備,他認為無需派駐大
批士兵,而且先遣人員也無需帶備武器,因為本港警方會負
責保護他們的安全。吳榮奎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香港政府
已就此事的討論內容遭洩露一事向中國提出抗議,因為此擧
違反聯合聯絡小組的保密規則。香港政府現時並未考慮進一
步採取行動。

VI.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
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合作的
事宜

13.吳榮奎先生回覆主席時表示,候任行政長官一旦選出,當
局即會致力向其提供所需的協助,確保籌組特區政府的工作
迅速進行。楊森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借調大批高級官員協助候
任行政長官,吳榮奎先生回應時表示,政府的目的是確保主
權順利移交,並繼續對香港進行有效管治,直至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為止。借調大批高級官員不會有助達成此等目的
。至於實際提供的支援人員數目,當局會待候任行政長官選
出後與其磋商此事。

14.楊森議員問及律政署會否協助候任行政長官草擬法例,以
廢除香港政府根據《人權法案條例》予以修訂的法律。吳榮
奎先生表示,當局向候任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協助,均會根據
三項既定原則,分別為:有關協助必須符合《聯合聲明》及
《基本法》、合乎香港巿民的利益;以及不會令公務員陷於
雙重效忠的處境。涂謹申議員表示,如政府官員在主權移交
前被指示草擬違反香港利益的法例,則撥作聘用此等官員的
款項便屬遭到非法使用。

VII.有關選擧事務處實施電腦化投票及
點票系統的進度報告

15.伍錫漢先生表示,顧問公司所建議的光學掃描系統可減少
點票過程所出現的人為錯誤。他告知與會各人,當局仍在研
究此事。

16.張文光議員指出,若光學掃描系統只用於點票工作上,則
將選票從個別投票站送往中央點票站,仍會非常費時。香港
應參照台灣所用的系統,當地的個別投票站負責進行點票,
然後透過電子系統將點票結果傳送至中央點票站。如有需要
,選擧事務處應派員往當地考察。

17.張英才女士回應時表示,當局須要考慮以下事項,才能採
用台灣的模式:

  1. 如何確保處理有疑問的選票所用方式一致;及

  2. 在一些選民甚少的選區或選擧組別,如何確保在個
    別投票站的投票得以保密。
18.張文光議員建議,有疑問的選票可透過指定傳真線路傳送
至中央點票站,而選民甚少的選區或選擧組別,則可在選定
的投票站進行投票,而非在所有投票站,從而確保投票得以
保密。

19.主席詢問當局曾否考慮將投票過程電腦化,使選民可到任
何投票站投票,並表示政府應採取措施,鼓勵更多選民投票
。張英才女士回應時告知與會各人,顧問公司曾研究將投票
過程電腦化的方案,她又指出,為了支援此項功能,當局需
要重新建立現有的電腦化選民登記系統。在操作方面,鑑於
電腦硬件易受環境的濕度及溫度影響,當局亦需物色合適的
投票站放置電腦設備,並要提供後備支援系統。顧問公司粗
略估計有關工作的資本成本高達一億港元。因此,顧問公司
在現階段並不建議採用此方案,而只是建議在點票過程採用
光學掃描系統。

20.經討論後,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在三個月後匯報此事的
進展。

21.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